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doc
关于上海港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监管
污染、撒漏或滴漏现象。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有关方采取必要的处
置措施,保障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运输安全。
"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 关于船载货物集装箱实施开箱检查 由于集装箱运输是一种封闭式货物运输方式,个别
单位为降低运输成本,利用集装箱运输的这种隐蔽性, 将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运输,隐瞒其危险货物性质, 加大了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的风险。
")装箱作业现场查验制度 针对个别装箱检查人 员可能发生的违规签发《装箱证明书》、装箱质量低劣等 现象,海事部门实施了现场装箱查验制度。由监督员根 据实际情况,随机抽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质量及装 箱作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从而保障危险货物集装箱的 运输安全。
! 加强动态监控,防止船载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上海 海事部门将 #$% 电子申报系统运用于船舶载运危险货 物集装箱进口、过境和中转的申报管理。强化了海事部 门对船舶载运集装箱危险货物状况的监控,提高了相应 监管工作质量,及时有效地减少事故隐患。该系统试运 行 以 来 ,共 查 出 船 舶 危 险 货 物 集 装 箱 的 积 载 、隔 离 等 各 类违章隐患二十多起,对相应船舶的罚款超过 !& 万元, 大大促使各大船公司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 的安全管理,避免将相关安全隐患带入上海港。
货况检查方面转移,形成信誉管理与现场监督抽查相结 入“黑名单”,提高检查的频率。促进相关方规范管理,提
合的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模式,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企业身上。加强 高社会资信度,切实减少违章行为和事故苗子的产生。
危险货物集装箱管理法规建设,充分利用《国际危规》强 #’# 加大开箱检查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模版(2篇)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护工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是指对危险货物进行进港、出港、转移、码放、存储、检验、装卸等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一系列安全措施和规范要求。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责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港口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作业责任第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投资相应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目标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作业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验收和备案。
第三章安全管控措施第十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作业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确保安全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所有进出港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物不得进入港口。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仓库、码头等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工具和器材的维护和养护,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范本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安全要求。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并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第九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代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控制第十一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当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正确的分类、包装、标识和装卸操作。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合适的防护设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现场的安全告知制度,及时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信息。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专用设施内,严禁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当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
第四章作业人员管理第十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获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知识考核。
第二十条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并保护港口、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操作。
二、危险货物分类根据国际标准,危险货物分为几类,包括易燃易爆物品、氧化剂、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等。
港口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对其进行合理分类和标识。
三、港口设施和装备要求1. 港口应具备专门的设施和装备,用于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和运输。
这些设施和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和系统,包括灭火器、灭火器材、防火罩等。
同时应进行定期演练,保证消防措施的有效性和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3. 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仓库,用于储存危险货物。
仓库内应配备防火设施,并根据不同的危险货物进行合理的分隔和储存。
四、危险货物运输要求1. 港口在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的包装完好无损,符合国际标准,并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标识和标记。
2. 港口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发生摩擦和碰撞,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3. 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通道,并对通道进行合理的标识和保护,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五、安全检查和监管1. 港口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危险货物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记录相关信息。
2. 港口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危险货物进行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
3. 港口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
六、事故应急准备1.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各种事故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2. 港口应储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用于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处罚和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港口应根据事实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装箱堆存管理规定
集装箱堆存管理规定(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集装箱堆存管理规定1目的规范集装箱堆存、保管,对堆场实行有效地管理,提高堆场的利用率,保证集装箱在堆场的堆存安全。
2适用范围3#、4#、5#泊位集装箱堆场及与集装箱作业相关的人员。
3集装箱堆场划分3.1分为3#泊位堆场、4#泊位、5#泊位堆场及修洗箱区。
3.23#泊位堆场分11个场:A01、A02、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
其中A08、A09场为冷藏箱堆场。
3.34#泊位堆场分12个场:B01、B02、B03、B04、B05、B06、B07、B08、B09、B10、B11、B12。
其中B11为特种箱堆场,B12为危险品箱堆场。
3.45#泊位堆场分5个场:C02、C03、C04、C05、C06,为空箱堆场。
3.5修洗箱区分为4个场:为中海修箱区X01、外代洗箱区X02、中海洗箱区X03、中远洗箱区X04。
4集装箱箱位的表示4.1箱位是集装箱在堆场的位置,用箱位数来表示。
一个集装箱的箱位数由场位、贝位、排位、层位组成,如A0802062。
4.2场位:为了便于装卸箱,根据不同场地机械工作能力及作业所需的行走地面划分的堆存成片集装箱的区域,区域内有多个按照集装箱的标准尺寸画成的用来指示存放集装箱的格状(长方形)位置。
用三位数(字母)组成,如A01、B01,第一位字母由东向西用A、B、C表示,第二、三位数表示由南向北的顺序号,如01、02,如B08场,表示我港集装箱堆场从东往西第二组、从南往北的第八个场。
4.3贝位:集装箱在场位的纵列位置,即集装箱在堆场东、西方向排列,由二位数表示(箱位数的第四、五位),单数表示20′的集装箱,如01、03,双数表示40′的集装箱,如02、06等。
4.4排位:集装箱在场位的横排位置,即集装箱在堆场南、北方向排列,由二位数顺序数表示(箱位数的第六、七位),我港由北向南排序,如01、02……06。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3篇)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所有环节,包括装卸、储存和运输等。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设立作业管理机构,明确作业组织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业作业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作业技能和资质。
第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建立作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作业人员的合法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定期开展作业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建立作业记录和档案,对作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作业设备第十一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备。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建立设备档案和维修记录,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作业操作第十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建立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流程,指导作业操作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超速、超高等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定期进行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一般要求、作业前要求、装卸作业要求、堆存作业要求、拆装箱作业要求、应急要求以及作业信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6993 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T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XXXXX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交付港口作业的集装箱;包括危险货物和危害性未被清除,仍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2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在港区范围内码头、库、场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堆存等作业。
3.3直装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港区堆场存放的作业方式。
3.4直取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港区堆场存放的作业方式。
3.5易燃易爆危险货物GB6944中1类爆炸品、2.1项易燃气体和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及液态退敏爆炸品、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及固态退敏爆炸品、4.2项易自燃物质、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4.1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4.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并有效实施。
危险箱管理规程
危险箱管理规程危险货物集装箱管理规程为加强我司在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储存、中转、疏运中的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及职责,事故的发生,确保港区生产正常进行及人身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波港务局颁布的《宁波港务局危险货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凡《国际危规》中1类、7类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我司不予受理;2类及冷冻危险货物集装箱采用车—车直装、直提方式接运。
特殊情况按操作部指令进行。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操作流程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进口操作流程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口,船公司或其代理须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向操作部策划组配载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载图和集装箱舱单,在船舶靠泊前6小时由船公司或其代理向策划组配载提供由海事局批准办理的“船险货物申报单”,策划组配载根据其提供的内容,将信息输入电脑。
操作部控制组堆场策划员根据配载输入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进口信息,安排卸入专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危险货物卸船时,生产组码头理货员和绑扎工根据卸船船图中的资料,检查箱号、箱体、铅封、危险品体四周须各贴一副<标志尺寸为250MM×250MM>与箱内所申报货物性质相符的危险品标志)。
如发现异常须会同外理如实编制记录,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才能卸箱,否则不予卸箱;需直提的进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客户直提的,码头根据规定由原船返还,不予卸船。
危险货物集装箱提离时,闸口文员须及时与集卡司机办理交接手续。
危险货物集装箱出口操作流程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进场时间:除须直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安排船边直装外,其余危险货物集装箱线正常的进截箱期进箱,超过截箱时间进港的危险品箱,收取相应的费用。
(暂不受理提前进场的危险高温季节,每天17:00—次日10:00安排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场。
特殊情况按操作部指令进行。
必须车—船直装的出口冷冻危险货物集装箱,货代在箱子进港前须到策划组单证中心办理冷藏箱巡查记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进港时,外集卡司机须向闸口文员提供出口的“集装箱装箱单”、“设备交接单”签署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海港和内河港口,以及相关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港口、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强化应急响应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是指港口、企业和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的,用于管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和程序。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要求;2. 危险货物的存储、装卸和运输要求;3. 港口和企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措施;4. 港口和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5. 港口和企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6. 港口和企业的事故报告和处置;7. 港口和企业的安全评估和监测。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要求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定,明确危险货物的类别、性质、危险程度和相应的标志。
第九条危险货物的存储、装卸和运输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第十条港口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和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一条港口和企业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港口危险货物安全。
第十二条港口和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港口和企业发生危险货物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事故处置和安全评估。
上海港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上海海事局
上海港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上海海事局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前言:为便于广大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了解海运限量内危险货物(下简称“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海事管理要求,在整理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要求基础上,我们结合以往上海港出运的此类货物的一些具体案例,对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海事申报及国际通行海运要求做了整理,在这里做个简单介绍,供有关航运单位参考。
声明:本参考材料仅限于对确定符合限量危险货物要求的货物在限量标记、包装、限量危险货物申报材料方面的一些重点要求的指引和介绍,并不涵盖限量危险货物的所有海运要求及托运人自己如何判别需出运的某种危险货物是否符合限量要求的知识介绍,如需知晓此部分内容,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仍应在清楚了解货物性质的基础上查阅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一、什么是限量危险货物1、限量运输的优点:由于限量货物在海上运输会受到较少的限制,很多托运人选择将其货物归类为“限量”。
在海上运输时,对不同类型的“普通”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严格,而对限量货物则要相对宽松。
2、放宽限量运输要求的合理性:限量危险货物直观的说就是运输某一危险货物时,在采用包装方面,用许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如,一个200L的桶),然后将这些小包件置于一结实的外包装内,并在外包装内添加吸收剂材料,从而潜在危害或危险性就被相对降低了。
如图所示:限量的原则是把大包件分解成小包件,然后将小包件置于外包装内。
双层包装保护产品和可能的小渗漏。
3、限量的原则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志和限量危险货物单证的要求不同于对“普通”危险货物的要求。
托运人须了解有关要求,并按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标记、标志,填写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单证。
二、限量运输的通用准则允许将危险货物归类为限量货物需要严格的条件,通常有以下规定:-危险货物必须是包装类Ⅱ或Ⅲ;-包装类Ⅰ的危险货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必须利用组合包装(内包装置于外包装之内);-内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外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对于在指定的海运集装箱的符合限量要求的危险货物的总量没有上限;-标记和标志的要求与“普通”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记不同;-限量运输的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隔离要求的相容货物并且不会相互发生危险反应时,可以在同一外包装内运输;-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属于不相容的不同类别危险货物在进行限量运输且有不同的外包装时可以在同一海运集装箱内运输。
危险货物及专项堆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及专项堆场的安全管理规定一、不同的危险货物应根据性质、危险程度分类存放,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性质互相抵触及灭火方式不同的危险货物,严禁混堆存放。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暂存于危险品堆场的一级危险货物的数量、种类、时间等,须上报港口主管部门。
三、港口集装箱危险品堆场必须设立明显标志。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高度不准超过二层高,易燃易爆危险品箱只准堆一层高。
堆场须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和安全距离。
四、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根据季节特点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大风季节须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加固或降低堆码高度,高温季节要严格落实有关遮荫、喷淋制度。
对2.1类(易燃)、3.1类(低于—18℃的低闪点类液体)、和3.2类(—18℃—23℃的中闪点类液体)的危险品箱,在高温季节(28℃以上),要对遮阳棚进行定时喷淋,喷淋间隔时间为每一小时喷淋一次。
五、严禁对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品箱进行喷淋,因灭火方式的不同,这类危险品箱应单独堆码。
5.1类强氧化剂露天堆放,要堆放在第二层高的位置,防止雨水浸透箱体,引起货物自燃。
六、液氯和液氨类危险货物不能在同一箱区堆存,也不能在同一库房里混储。
七、氧化剂不能与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混堆,须至少保持两个箱位的间距。
八、易燃液体不能与氧化剂、腐蚀品或易自燃物品混堆,须至少保持两个箱位的间距。
九、腐蚀品不能与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自燃物质、遇湿易燃货物混堆,须至少保持两个箱位的间距。
十、危险货物的堆码,应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及危险货物的数量、性质、消防措施、危险程度随时调整,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和间距。
集装箱危险品堆场应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加强危险货物安全防火管理,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
明火作业必须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经消防部门审批,并采取监护措施,监护人员必须到位。
进入堆场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危险品对场内设施的安全设施(通讯设施、喷淋设施、遮阴设施、避雷设施、消防设施等)及应急器材须按制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上海海事局关于上海港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有关情况的通报
上海海事局关于上海港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沪海危防[2010]266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上海港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有关情况的通报(沪海危防〔2010〕266号)各有关单位:近阶段,上海港发生多起船载危险货物装箱作业不规范的行为,部分货物甚至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等事件,严重危及承运船舶的运输安全,影响上海港出口危险货物的声誉。
根据《上海海事局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罐)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09年9月,上海华丰仓储贸易公司在从事6.1类危险货物“42%百草枯水剂”装箱作业时,未认真查验货物是否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包装合格证明,且未在装箱的货物包装上黏贴危险品标志标记。
二、2010年3月,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在进行2.1类易燃气体装箱时,装入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外包装有破损,且装箱检查员未到现场监装。
三、2010年4月,我局在调查有关案件中发现,上海罗店外贸化工有限公司负责监装三个9类危险货物“20%百草枯水剂”集装箱,箱内货物包装桶上未黏贴危险货物标志,箱内衬垫不符《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要求。
四、2010年5月,上海宝山钱塘仓库在从事当天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时,对箱内货物外包装上未黏贴危险货物标志,且装箱检查员在装箱尚未结束就签发了《装箱证明书》。
根据《办法》,对上述单位分别予以扣分10分,由原来A级装箱单位降至B 级,对负责装箱检查的装箱检查员殷品弟、郑荣、徐霞凤、苏伟峰分别予以扣分20分处理。
上述案例的发生,反映出个别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眼前利益而降低装箱质量标准,个别装箱检查员未履行装箱检查职责,随意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沪港港[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港港〔2008〕11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市港口局制定了《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经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㈠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㈡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㈢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㈣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㈤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㈥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㈦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三条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港口经营业务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业务:㈠新办企业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㈡已有企业但尚未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㈢新建码头试运行的;㈣需要从事临时性港口经营业务的;㈤军用码头需要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㈥公务码头需要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
第四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法[2009]506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法〔2009〕506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9月7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港口安全运营,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包装、散装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认定相关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和年度审验、对外开放港区内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临时变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内容认定、超码头靠泊能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定期作业认定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二)申请作业危险货物的地点(泊位)、品种、数量及物质安全数据卡;(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含申报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四)码头污染应急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含作业点平面图);(五)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六)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七)危险货物作业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管理通知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管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沪港安[2005]32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管理通知(沪港安〔2005〕3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我局已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港安〔2004〕1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行为,现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前24小时,须向市港口局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未经核准,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按市港口局《关于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港安〔2004〕1号)和《上海港口包装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规定》(附件一)以及《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申报规定》(附件二),办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三、对包装或须提供有关单证的危险货物作业须当面申报。
市港口局当面申报受理点:㈠武进路151号1楼(限洋山深水港区及其辅助作业区外的危险货物作业申报);㈡洋山深水港区观海东路管理中心大楼五楼(限洋山深水港区及其辅助作业区的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委托他人办理作业申报的,应出具委托书。
申报人出示委托书后,方可办理申报。
五、市港口局当面申报受理点接受申报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附件三)及相关单证等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核准的,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上,加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核准章㈠”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核准章㈡”;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材料予以退还。
港口集装箱堆存管理制度
港口集装箱堆存管理制度港口集装箱堆存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港口运营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确保货物安全和高效运输而设立的一套规范和标准。
本制度对于集装箱的堆存、入库、仓储、出库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在保证港口运输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货物的安全和保密性。
以下是港口集装箱堆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1 堆存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和依据1.2 执行部门的职责和权限1.3 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二、港口集装箱入库管理2.1 入库前的预检验和登记2.2 入库流程和操作要求2.3 入库文件和记录的保存三、港口集装箱堆存管理3.1 堆存位置分配原则和要求3.2 堆存密度和安全间距的规定3.3 集装箱的摆放顺序和方向3.4 堆存检查和维护要求四、港口集装箱出库管理4.1 出库申请和审批流程4.2 集装箱信息核对和出库手续办理4.3 集装箱装车和运输要求五、港口集装箱维修管理5.1 维修需求的申报和审核5.2 维修作业的实施和监管5.3 维修记录的保存和报告六、港口集装箱安全管理6.1 堆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6.2 集装箱安全检查和防范措施6.3 应急事件处理和报告要求七、港口集装箱信息管理7.1 集装箱信息登记和更新7.2 集装箱信息查询和统计分析7.3 信息保密和数据备份要求八、港口集装箱培训和考核8.1 员工培训计划和内容8.2 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8.3 管理制度的定期评估和改进总结:港口集装箱堆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将有助于提高港口货物的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能够减少运输环节中出现的人为错误和事故,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此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用,可以更好地管理集装箱的信息和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为港口运营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港口集装箱堆存管理制度的实施是港口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也为港口在国内外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doc
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堆存作业,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上海港口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经常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应当建有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专用堆场。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和堆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的堆存作业,应当严格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业品名”、“作业方式”、“作业区域范围”中所载明的作业品种、存放时间、存放数量等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品种、超数量存放的,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前,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对集装箱箱体四周进行检查,确认集装箱表面结构完好,危险货物标签、标记清晰可见,并与作业委托人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堆场作业信息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集装箱进出堆场时间、集装箱号、危险货物信息、集装箱堆存箱位等。
堆场作业信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第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应当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并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进行堆码。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允许堆码两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允许堆码三层。
堆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不同性质做好有效隔离。
第七条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当放置在最上层。
装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所列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第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堆场存放时,每年高温季节应当按照安监、消防、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降温防护等措施,以确保存放期间的安全。
第九条《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1.1项、1.2项、7类以及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实行直装直取,不得在港内堆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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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堆存作业,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上海港口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经常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应当建有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专用堆场。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和堆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的堆存作业,应当严格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业品名”、“作业方式”、“作业区域范围”中所载明的作业品种、存放时间、存放数量等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品种、超数量存放的,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前,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对集装箱箱体四周进行检查,确认集装箱表面结构完好,危险货物标签、标记清晰可见,并与作业委托人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堆场作业信息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集装箱进出堆场时间、集装箱号、危险货物信息、集装箱堆存箱位等。
堆场作业信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第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应当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并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进行堆码。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允许堆码两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允许堆码三层。
堆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不同性质做好有效隔离。
第七条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当放置在最上层。
装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所列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第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堆场存放时,每年高温季节应当按照安监、消防、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降温防护等措施,以确保存放期间的安全。
第九条《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1.1项、1.2项、7类以及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实行直装直取,不得在港内堆场存放。
不实行直装直取的1类、2类、3类、4类、5类、6.1项中的包装类别Ⅰ和Ⅱ、具有副危险性的8类、9类中的锂电池组,以及冷冻温控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堆场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其他品类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堆场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
港内堆场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附属文件对货物存放时限有特殊规定的,按核定时限执行。
第十条水水中转的危险货物集装箱需要在港内堆场存
放,超过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堆存数量,在堆场内划定专门区域,并按相关标准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存时限。
第十二条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离港区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经营人可以进行转栈储存,将货物转入港外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专用库场。
接收转栈集装箱的专用库场应当按规定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当危险货物集装箱未超过规定时限但超过港内堆场核定限量时,港口经营人必须将危险货物集装箱转出堆场,但应当就转运收费等内容与货主或者相关方进行协商约定,以保障货主的利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