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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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在现代社会的物流体系中,道路运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涉及到危险货物的运输时,我们必须以极其谨慎和严格的态度来对待,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运输行业的正常运作,更直接关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危险货物,顾名思义,是那些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品。

这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比如,一辆装载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货车在人口密集区发生爆炸,可能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罐有毒气体泄漏,可能会污染大片区域,威胁到周边居民的健康。

为了有效防范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从运输企业资质审核、车辆和设备的要求、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资质认证,到运输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应急处置措施等多个方面。

首先,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这包括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停车场地和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等。

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批准,企业才能从事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业务。

而且,企业还需要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始终符合规定的要求。

在车辆和设备方面,规定也十分严格。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经过专业的改装和检测,具备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

车辆要配备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装置,并且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此外,运输不同种类危险货物的车辆还需要根据货物的特性进行特殊的配置,例如运输易燃液体的车辆需要配备静电消除装置,运输有毒气体的车辆需要安装密封性能良好的罐体等。

从业人员是危险货物运输中的关键因素。

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他们需要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和应急处置方法,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运输过程中,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要时刻保持警惕,确保运输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9号 (交通部令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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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部令第 号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6日经第 11次部务会议通过。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 质和物品。 爆炸性物质 explosive substances 固体或液体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自身能够 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 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烟火物质 pyrotechnic substances 能产生热、光、声、气体或烟的效果或这些效果加在一起 的一种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这些效果是由不起爆的自持放 热化学反应产生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 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 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 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 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 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 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保障行驶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是指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或环境污染的物质,及其能产生的废物。

第三条遵守下列义务:(一)负责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交通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起点和终点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理组织运输过程;(二)从业人员应当掌握运输安全知识,坚持以安全第一,谨慎作业,保护好危险货物,确保运输安全;(三)组织者应当开展勤务通知,准确、全面传达安全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引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设备、车辆及其运输保护工具,妥善处理事故;(四)运输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货物的检查、装/卸货登记、安全运输。

第二章运输单位第四条运输单位应当有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运输管理人员,具备安全运输管理技能,并参加各类安全咨询会、规范运输日程计划,不断发展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水平和技能。

第五条危险货物的运输登记,应当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登记,以及认可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车辆和危险货物装卸、运输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举行安全教育,强化运输安全意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八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保养车辆,提高车辆的工作性能,保障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九条车辆牌照申请,应当提交由有关部门签发的道路运输项目许可证书,经核查后发放。

第四章道路护送第十条道路护送,是指由有关部门指定的护送人员,配备有关车辆和设备,为危险货物运输提供安全护送服务。

第十一条护送人员,须通过考核后获得护送资格证,方可开展护送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护送车辆,应当 adhere to the route, time limit and speed limit set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road transportation.第十三条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要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止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构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事前向当地道路驼政管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在现代社会的交通运输体系中,道路运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涉及到危险货物的运输时,就需要一套严格且精细的管理规定来确保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货物,顾名思义,是那些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对人员、设施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物品。

比如常见的石油化工产品、烟花爆竹、压缩气体、有毒化学品等等。

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对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必须高度重视。

首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运输企业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且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运输车辆要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防火、防爆、防毒等装置。

同时,车辆还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要求更是严格。

他们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要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要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疲劳驾驶。

押运人员则要密切关注货物的状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在危险货物的包装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能够有效地防止货物泄漏、洒落、挥发等情况的发生。

对于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要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

比如,易燃易爆的货物需要采用防静电、防爆的包装;有毒有害的货物则需要密封良好,防止泄漏。

运输路线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

要避开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重要的公共设施等敏感区域。

在运输前,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运输路线、运输时间、中途停靠点等,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路线,必须及时报告并获得批准。

在装卸环节,同样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装卸现场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ﻫ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运输管理ﻫ第五章维修管理ﻫ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七章监督检查ﻫ第八章附则ﻫ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ﻫ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

ﻫ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ﻫ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ﻫ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构及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ﻫﻫ第三章申请与审批ﻫﻫ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ﻫ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ﻫ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是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的重要法规。

危险货物的运输涉及到高风险和复杂的安全问题,在没有规范管理之前,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因此,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运输安全至关重要。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货物的分类、标识和包装以及运输车辆和司机的要求。

首先,对于危险货物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质量的性质和危险程度,危险货物被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易燃品、腐蚀品和爆炸品等。

这样的分类使得相关部门可以更加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其次,货物的标识和包装也是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的重点内容。

危险货物必须正确标识,以便识别和处理。

标识标志着货物的类别、特性和所需的预防措施。

此外,包装也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或事故。

这些规定的要求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危险货物交通事故的发生,并确保相关人员在认识到危险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除了物品本身的管理,运输车辆和司机的要求也是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一部分。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并配备专业的设备和防护装置。

司机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这样可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专业性和谨慎性,进一步减少事故的发生。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落实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运输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运输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而个人也应自我约束,积极配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故意违反法律法规,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然而,目前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不够。

许多人并不清楚对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要求,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发生违规行为。

其次,执法力度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些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存在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敷衍和漠视。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环境的保护。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

首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这包括拥有符合要求的车辆、设备和停车场地,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车辆方面,必须是专门设计和制造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

设备方面,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应急设备也必须齐全。

停车场地要远离人口密集区和重要公共设施,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从业人员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他们不仅要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和应急处置方法,还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培训内容涵盖了危险货物的分类、标识、包装、运输操作规程,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而且,这些从业人员还需要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新的安全要求。

在运输过程中,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识有着严格的要求。

包装必须坚固、严密,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压力和冲击,防止危险货物泄漏。

同时,包装上必须按照规定标明危险货物的名称、类别、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标识则要清晰、醒目,以便在运输过程中能够被及时识别和处理。

对于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其包装和标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例如,易燃液体的包装要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而腐蚀性物质的包装则要具有耐腐蚀性。

路线的选择也是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的重要环节。

运输企业必须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时间等因素,合理规划运输路线。

要避开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

在运输过程中,还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管理规定,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

遇到特殊天气和路况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减速慢行、停车避险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是保障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为了明确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确保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适用范围包括危险货物的运输、存储和装卸等活动。

第二条定义1. 危险货物:指在运输、储存或装卸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伤害、损失或污染的物质。

2. 运输车辆:指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机动车辆或专用车辆。

3. 运输单位: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 保护区:指危险货物储存或装卸时,需设立的安全防护区域。

5. 证书:指运输危险货物所需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三条安全管理措施1.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运输车辆应经过定期检验,符合安全要求,并在车辆上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书。

3. 危险货物的包装、装载、运输和卸载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货物不泄漏、不破损、不变质。

4.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危险货物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证书和标志1. 运输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牌,并定期检验标志的完好性和可视性。

3. 危险货物包装和容器上应标注正确的品名、危险性质和警示符号,确保运输过程中其他人员对货物的正确识别和处理。

第五条违法和处罚1. 违反本条例的,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运输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督检查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运输安全。

2. 运输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检查人员的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是针对危险货物在道路上运输过程中所需遵守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将危险货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根据不同的类别和级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 证照和许可证的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要具备的证照和许可证,包括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也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3. 装载和包装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装载和包装要求,包括货物的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标识和标签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泄漏和污染。

4. 运输工具的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等进行了相应的要求,包括车辆的装备、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车辆的安全装置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运输工具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运输路线和停靠点的规定: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的路线和停靠点的选择和安排,包括避开人口密集区、避开环保敏感区、避开火灾危险区等,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减少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 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危险
货物泄漏和扑救等方面的应急措施,以应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意外情况。

总体来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合理规范各方的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危险货物运输对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危害。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在现代社会的物流体系中,道路运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涉及到危险货物的运输时,就需要一套严格且完善的管理规定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环境不受威胁。

危险货物,顾名思义,是那些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常见的危险货物包括汽油、炸药、强酸强碱、放射性物质等。

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对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必须慎之又慎。

首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运输企业应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运输车辆要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防火、防爆、防泄漏装置等。

而且,车辆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是直接参与危险货物运输操作的关键人员,他们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这些人员不仅要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和应急处置方法,还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

在运输过程中,他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在运输前,必须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的包装和标识。

包装要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压力和冲击,防止货物泄漏。

标识要清晰、准确地标明货物的名称、危险特性、急救措施等重要信息,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同时,还需要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和应急预案,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

运输途中的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等,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控,确保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进行干预和处理。

对于危险货物的装卸,也有严格的规定。

2933.(3-37)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9号)

2933.(3-37)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佚名
【期刊名称】《安全》
【年(卷),期】2005(26)4
【摘要】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59-59)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2005年;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秩序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5.292;D922.4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J],
3.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J],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J],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8月1日起实施治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将比"治超"更严格 [J], 张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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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要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止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构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事前向当地道路驼政管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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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三)企业章程文本;(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

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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