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04•【字号】鄂交安[2012]747号•【施行日期】201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鄂交安〔2012〕747号2012年11月4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八严禁”(一)严禁在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严禁在泥石流区、爆破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二)严禁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满足施工安全管理需要。
(三)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严禁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到位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五)严禁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细则范本模板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公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
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布部门】湖北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7.08.01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
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司):
交通部以“交质监明电〔2007〕0701号”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明传电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现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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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部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八条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办理公路项目质量监督手续:(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四)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资质、执业证明材料;(五)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六)其他相关材料。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279号)等法规规章,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鄂交建〔2013〕33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安全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随着我省交通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交通建设快速发展。
加快完善我省省市县三级质量安全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障交通建设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按照“巩固、提高、深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住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契机,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职责划分,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人事编制部门的支持,切实落实市县两级质量监督专职机构编制,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监督等内设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监督的规章制度。
力争到2014年底,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安全监督保障体系,各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建设100%达标。
三、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明确市县两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根据辖区内工程建设需要,合理确定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其中,市级监督机构在编在岗人数不得少于8人,县级监督机构在编在岗人数不得少于6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在岗人数的70%。
四、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8〕50号)文件规定,将市县两级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1)考核试验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
(2)通过提问或问卷,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人员必须持有பைடு நூலகம்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人员按以下要求配置: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根据工程需要配置不少于10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检测工程师不少于3名;
水运工程
材料
□甲级 □乙级 □丙级
结构
□甲级 □乙级
仪器设备检定单位和时间
授权机构主要试验检测项目:
二、授权试验检测机构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学专业及学历
职务
职称
试验检测岗位
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
培训证书编号
资格证书编号
备注
三、工地试验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学专业及学历
2、驻地办工地试验室根据工程需要配置不少于5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检测工程师不少于2名;
3、施工项目部工地试验室根据工程需要配置不少于8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检测工程师不少于2名;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授权机构必须派出本机构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负责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
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公路重点工程指一级(含一级)以上公路工程和长、汉江特大桥工程。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省公路局、港航局、交通规划设计院,高路集团,厅重点办、质监局、造价站,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司):交通部以2007年第1号部令颁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施行以来,各地、各单位、各项目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相关学习活动,采取措施极力推行《办法》,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为进一步落实该《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应及时组织本地、本单位、本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深入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精神和实质,明确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及时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
三、应结合《办法》要求,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安全监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等“五项制度”。
2007年3月后新开工的项目,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对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监督范畴。
附件: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略)二○○七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统一填报并盖章。
年月日
附件 4
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承揽内容) 单位责任人
武汉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责任承诺书
工作性质:
合同段 合同价 (万元) 项目责任人
编号:
单位责任人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客观、 准确。检查人对监督检查结果署名负责。
第十五条 检查人在按本细则附录五所列内容对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应 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有关工作要求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湖北省公路水运 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六),要求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设 单位督促有关从业单位在规定期限整改完毕后,应填写《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整改 情况表》(见附件七),及时将有关资料反馈省交通质监站;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 整改不及时的问题,检查人应向从业单位发送《暂时停工通知单》(见附录八),并由省交通 质监站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单位:(盖章)
姓名:(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注:本表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进行填写;工作性质栏是指建设、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责任人姓名必须为责任人亲笔签名。
附录二
武汉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通知书
编号:
: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我站将按照《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执法标准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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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鄂交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3月5日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第三章评审专家库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库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工程评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已纳入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设计审查(咨询)、技术评估、工程验收等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第六条评审专家库按照公路设计、水运设计和公路施工、水运施工四个类别分类管理,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见附件1。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从事公路水运行业管理工作15年以上,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或技术负责人以上,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科研等领域工作15年以上(含在读博士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每申报一个专业应承担过3个及以上大型公路水运工程(见附件2)建设项目相应的业务工作,且应承担以下职务之一:1.建设管理项目部门负责人以上;2.勘察、设计、试验检测专业负责人以上;3.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副经理以上;4.监理项目总监代表、副总监以上;5.质量监督项目或专业负责人以上;6.前期工作、科研等项目或专业负责人以上。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 …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及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中的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机电工程等工程;港口与海岸、航道、通航建筑物、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等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水运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五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制定统一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强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xx〕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xx〕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xx〕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八条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标题为: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前言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工作,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监督检查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所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 监督检查内容1. 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与校审> 对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与校审情况进行检查。
>> 检查重点:实测实量存在的公里数、桥面瑕疵,隧道护砌露筋、腐蚀,场地准确性,公路路肩水平度。
2. 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生产> 对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 检查重点: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计划施工,管理是否完善,各个单位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施工期间是否发生人员伤害事故。
3. 施工过程管理> 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检查重点:施工是否按照计划施工,人员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建设单位是否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监督,监理单位是否做到全程监督管理。
4. 施工质量验收> 对公路工程施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 检查重点:施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验收文件是否完整。
## 监督检查程序1. 检查机构在组织监督检查前,应该与被检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协调好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要求等相关事宜。
2. 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记录。
3. 检查机构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结合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分析、判断和理解,并且相应的妥善处理、纠正或督促整改。
4.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制定报告,输入整改建议,发给被检单位和建设单位,督促整改。
## 后记本实施细则是湖北省公路建设监督检查的指南,所有被检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
(建筑工程管理)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管理)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09〕2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质监站(局、处)、检测机构、省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司):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原《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07〕78号)已不适应,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简称试验检测机构),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
《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持有部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和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是指以上定义范围内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本省试验检测机构或人员在省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所从事的上述试验检测行为。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保证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方法》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事实上施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同意、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点交通差不多建设打算的公路、陆岛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判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治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受市交通托付付,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指导、和谐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托付的事项除外),要紧的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规章、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治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和谐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定期分析和推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组织对市本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五)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细则1. 引言公路水运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与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细则,明确督查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要求。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确保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防止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2.2 原则•安全第一: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无事故。
•优质高效:督导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公正公平:依法依规进行督查,严禁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预防为主:重视预防工作,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督查,防患于未然。
•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督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3. 督查内容和要求3.1 施工图纸审核•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保设计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督导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合理控制,确保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对已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备案管理,及时更新图纸变更情况。
3.2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督导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抽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3 质量控制•督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施工。
•抽查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发生。
3.4 安全管理•督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
•抽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5 环境保护•督导施工单位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抽查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情况,确保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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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七条省交通质监站按以下内容对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二)施工单位对有关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程序和工作质量。
(四)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特大型工程必须的特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工程相关安全保证资料。
(七)施工单位人员资质、设备使用及文明生产情况。
(八)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
(九)地质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第八条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期为自接受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申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止。
第九条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向省交通质监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申请(见附录一),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并单独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情况;(二)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人基本情况;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三)施工安全合同副本和安全责任承诺书;(四)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五)安全监理工作纲要及监理程序。
第十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受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的文件、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通知书(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省交通质监站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内容对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期间施工安全总体情况(见附录三)和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及管理的评估意见(见附录四)报送省交通质监站。
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考核与持证情况、安全管理活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经费使用及保险办理情况、施工环境、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现场作业、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12个类别30个检查项目。
监督检查内容见附录五。
第十四条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人责任制。
检查人是指省交通质监站委派检查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的人或小组。
检查人必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客观、准确。
检查人对监督检查结果署名负责。
第十五条检查人在按本细则附录五所列内容对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有关工作要求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六),要求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设单位督促有关从业单位在规定期限整改完毕后,应填写《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整改情况表》(见附件七),及时将有关资料反馈省交通质监站;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及时的问题,检查人应向从业单位发送《暂时停工通知单》(见附录八),并由省交通质监站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省交通质监站应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防范措施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省交通质监站。
对于发送《暂时停工通知单》的,经省交通质监站复查合格后,填发《复工通知单》(见附录九)。
第十七条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每项目不少于一次。
省交通质监站根据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发布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省交通质监站按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档案,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专人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和记录应及时录入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项目管理数据库。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资料应包括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监督检查表、监督检查意见通知单、暂时停工及复工通知单、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检查通报以及必要的音像资料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申请书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按照《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见附件1);2、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情况(见附件2、3);3、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4);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监理工作纲要及监理程序;5、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项目计划进度安排,安全生产合同等。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填写。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编号:工程项目施工标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序号核验内容检查结果备注1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责任制2 主要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3 施工组织计划中的安全保证措施4 施工现场安全目标、安全活动计划、安全考核及其它各种安全管理规定5 施工现场布置及安全警示牌、公告牌设置6现场安全应对措施高空作业7 水上作业8 现场用电9 施工机具10 特殊工艺、非常规施工等11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情况12 劳保用品、安全设施配备13 地质灾害及其它自然灾害防治预案14 大型机械设备拆装、使用许可证办理15 安全经费使用计划及办理保险情况16 安全教育17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救援人员、器材的配备结论:(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并盖章。
2、表中“检查结果”栏应注明该项内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3、表中的某些项目可能因进度而有所变化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及今后的计划等。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人汇总表项目名称:编号:工程规模批准概算批准文号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单位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勘察单位承揽的内容及范围单位责任人项目责任人设计单位承揽的内容及范围单位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理单位承揽的内容及范围单位责任人项目责任人试验检测单位承揽的内容及范围单位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年月日注: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统一填报并盖章。
如从业单位不只一家,可加行填写。
附件3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项目名称:编号:合同段单位名称企业资质施工内容合同价(万元)单位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年月日注: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统一填报并盖章。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责任承诺书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合同段建设规模(承揽内容)合同价(万元)单位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单位责任人承诺本人郑重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本人工作范围内出现安全问题和事故时,愿意接受责任追究和处罚。
单位:(盖章)姓名:(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项目责任人承诺本人郑重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项目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本人工作范围内出现安全问题和事故时,愿意接受责任追究和处罚。
单位:(盖章)姓名:(签字)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注:本表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进行填写;工作性质栏是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责任人姓名必须为责任人亲笔签名。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通知书编号::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我站将按照《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本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为。
现将该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发给你们,请按计划配合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