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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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11.04

•【字号】鄂交安[2012]747号

•【施行日期】2012.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

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鄂交安〔2012〕747号2012年11月4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八严禁”

(一)严禁在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

严禁在泥石流区、爆破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二)严禁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满足施工安全管理需要。

(三)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文件

鄂交质监〔2009〕2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质监站(局、处)、检测机构、省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司):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

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原《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07〕78号)已不适应,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公

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及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

和试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简称试验检测机构),是指取得公

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

《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持有部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和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

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布部门】湖北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7.08.01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

各市州交通局(委),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司):

交通部以“交质监明电〔2007〕0701号”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明传电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现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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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4.01.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279号)等法规规章,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鄂交建〔2013〕335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安全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我省交通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交通建设快速发展。加快完善我省省市县三级质量安全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障交通建设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按照“巩固、提高、深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住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契机,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职责划分,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人事编制部门的支持,切实落实市县两级质量监督专职机构编制,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监督等内设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监督的规章制度。

力争到2014年底,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安全监督保障体系,各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建设100%达标。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紧

急通知》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司):

交通部以“交质监明电〔2007〕0701号”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明传电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现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近段时期以来,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相继发生了机械伤害、物体打击、淹溺、火药爆炸等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此,各地、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好《紧急通知》各项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细致周密部署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资源。

二、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建设各方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确保安全生产。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和省厅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安全事故快报和月报,保证事故信息准确、及时。

二○○七年八月一日

——结束——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 年1 号部长令)、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09〕757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定义如下:一级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且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总部及其所属一级企业除外),以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

二级企业是指省内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公路水运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由公路水运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

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2)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4)收样、留样运转体系。
2.硬件环境专项考核
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考核试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备、环境设施等实际状况是否与《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工地试验室的要求。检查的主要内容:
(1)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运行使用状况是否与《申请材料》符合;
第六条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实行能力核验。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未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能力核验的,或核验未通过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能力核验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见附表)。需增设工区试验室,亦可与工地试验室一并提出能力核验申请。
现场操作考核方式包括:
(1)考核试验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
(2)通过提问或问卷,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人员按以下要求配置: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根据工程需要配置不少于10名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检测工程师不少于3名;
第九条施工、监理单位通过项目法人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项目法人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的7日内组织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汇总申请材料上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申报材料通过审查后的14日内组织核验。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 (九)地质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期为自接受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申 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止。
第九条 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向省交通质监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的同时,一并提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申请(见附录一),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 并单独提供以下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武汉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申请书
武汉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按照《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
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手续,并提供以下 资料:
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单位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本人工作范围内出现安全问题和事故时,愿意接受责任 追究和处罚。
单位:(盖章)
姓名:(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项目责任人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项目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本人工作范围内出现安全问题和事故时,愿意接受责任 追究和处罚。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

(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实施细则.pptx

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实施细则.pptx
• 2、码头工程或通航建筑物 • (1)打入桩基施工 • (2)沉箱出运与安装 • (3)水上水下作业 • (4)*水上构件吊装
表6: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水运部分)
• 3、航道工程 • (1)*爆破船作业 • (2)水上抛石、沉排铺排、充沙袋作业 • (3)耙吸船及绞吸船放射源的管理
2、交通主管部门:考评结果应用(信用评价)
第四章 考核评价标准 (一)考评结果: (二)考评计分方式: (1)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 (3)施工单位 (4)工程项目阶段得分P ; (5)工程项目自评综合得分C1 ; (6)工程项目考核综合得分C2 ; (7)特殊情况下的独立计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一)督促整改 (二)约谈有关人员 (三)更换项目负责人 (四)信用评价奖惩 第六章 附则
附表说明

表1: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表

1、填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2、报送时间:
• (1)建设单位:6月1日、11月1日报省厅质监 局。
• (2)监理单位:每季度施工单位考核完成后 将考核结果报送建设单位。
• 表2: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 查表
•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 查内容共12项,建设单位审核完成后报厅质 监局。
防坠落措施 • (2)文明施工、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 (3)避雷设备 • (4)个体防护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

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10月8日

湖北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强化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凡在我省从事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咨询等单位及个人,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外,均应执行本规定,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中高危工程是指易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具体包括:(一)隧道工程:各种长度的隧道。

(二)爆破工程:使用炸药等爆破材料的工程。

(三)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墩高3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跨越国省干线、高速公路、铁路等的交叉工程。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3.05

•【字号】鄂交发〔2021〕55号

•【施行日期】2021.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公路

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

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交发〔2021〕55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5日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工程评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已纳入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设计审查(咨询)、技术评估、工程验收等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评审专家库按照公路设计、水运设计和公路施工、水运施工四个类别分类管理,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见附件1。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从事公路水运行业管理工作15年以上,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或技术负责人以上,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科研等领域工作15年以上(含在读博士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每申报一个专业应承担过3个及以上大型公路水运工程(见附件2)建设项目相应的业务工作,且应承担以下职务之一: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 …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 …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及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中的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机电工程等工程;港口与海岸、航道、通航建筑物、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等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水运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五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制定统一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强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xx〕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xx〕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xx〕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标题为: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

施细则

#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 前言

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工作,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监督检查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所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 监督检查内容

1. 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与校审

> 对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与校审情况进行检查。

>

> 检查重点:实测实量存在的公里数、桥面瑕疵,隧道护砌露筋、腐蚀,场地准确性,公路路肩水平度。

2. 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生产

> 对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

> 检查重点: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计划施工,管理是否完善,各个单位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施工期间是否发生人员伤害事故。

3. 施工过程管理

> 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 检查重点:施工是否按照计划施工,人员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建设单位是否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监督,监理单位是否做到全程监督管理。

4. 施工质量验收

> 对公路工程施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

> 检查重点:施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验收文件是否完整。

## 监督检查程序

1. 检查机构在组织监督检查前,应该与被检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协调好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要求等相关事宜。

2. 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记录。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 …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 …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及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中的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机电工程等工程;港口与海岸、航道、通航建筑物、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等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水运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五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制定统一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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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

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

(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

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七条省交通质监站按以下内容对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二)施工单位对有关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程序和工作质量。

(四)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特大型工程必须的特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工程相关安全保证资料。

(七)施工单位人员资质、设备使用及文明生产情况。

(八)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

(九)地质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期为自接受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申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止。

第九条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向省交通质监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申请(见附

录一),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并单独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情况;

(二)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人基本情况;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三)施工安全合同副本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五)安全监理工作纲要及监理程序。

第十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受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的文件、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通知书(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省交通质监站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内容对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期间施工安全总体情况(见附录三)和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及管理的评估意见(见附录四)报送省交通质监站。

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考核与持证情况、安全管理活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经费使用及保险办理情况、施工环境、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现场作业、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12个类别30个检查项目。监督检查内容见附录五。

第十四条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人责任制。

检查人是指省交通质监站委派检查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的人或小组。检查人必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客观、准确。检查人对监督检查结果署名负责。

第十五条检查人在按本细则附录五所列内容对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有关工作要求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六),要求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设单位督促有关从业单位在规定期限整改完毕后,应填写《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整改情况表》(见附件七),及时将有关资料反馈省交通质监站;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及时的问题,检查人应向从业单位发送《暂时停工通知单》(见附录八),并由省交通质监站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省交通质监站应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防范措施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省交通质监站。对于发送《暂时停工通知单》的,经省交通质监站复查合格后,填发《复工通知单》(见附录九)。

第十七条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每项目不少于一次。省交通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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