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反垄断调查程序

合集下载

经济法解读企业并购与反垄断法规

经济法解读企业并购与反垄断法规

经济法解读企业并购与反垄断法规I. 企业并购的定义与背景企业并购是指两个或更多企业合并以共同经营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并购频繁发生。

并购旨在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包括扩大市场份额、获得技术或资源优势、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等。

II. 并购的法律问题企业并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其中与经济法和反垄断法规相关的内容占据重要地位。

以下将重点介绍并解读企业并购中涉及的经济法和反垄断法规。

1.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对企业并购起着重要的引导和限制作用。

经济法涉及的内容包括市场机制、交易行为和竞争规则等,其目标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反垄断法规的意义反垄断法规是指旨在遏制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

在企业并购中,反垄断法规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市场集中与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III. 反垄断法规对企业并购的法律限制1.反垄断审查的程序在大部分国家,企业并购必须经过反垄断审查程序。

该程序由相关机构负责,旨在确保并购交易不会导致市场垄断,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审查程序通常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管两个阶段。

2.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反垄断法规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

企业在并购后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其在价格、供应等方面的行为受到法律限制。

这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并购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压制其他竞争对手。

3.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的区别横向垄断指企业通过并购获得与自身相类似的其他企业,导致市场竞争程度下降。

纵向垄断则是指企业通过并购牵涉到供应链中的多个环节,影响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

反垄断法规对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有不同的限制要求。

IV. 企业并购中的合规风险和应对策略1.合规风险的潜在问题企业在进行并购时面临着合规风险,如未经批准进行超大型并购、未履行反垄断审查程序、隐瞒重要信息等。

这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并购交易无效、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014年注册会计师反垄断法律制度

2014年注册会计师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章 VIP单元测试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3,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B.甲公司、乙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1/2,甲、乙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C.甲、乙、丙三个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10%、40%、30%,甲、乙、丙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D.甲、乙、丙三个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9%、40%、30%,则甲、乙、丙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2.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是()。

A.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4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B.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中一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C.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D.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4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3.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标准的是()。

A.市场结构,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B.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C.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D.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4.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相同的经营者之间在()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

A.1年内B.2年内C.3年内D.5年内5.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要求经营者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即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是()。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4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4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4第四单元经营者集中【考点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P459)【解释2】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解释3】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1)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2)相同经营者之间在2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

所谓“2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2.豁免条件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解释】由于这些企业在集中之前本来就已经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集中不会产生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P460)1.两阶段审查(2013年单选题)(1)初步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

反垄断法的主要措施与法律程序

反垄断法的主要措施与法律程序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定义及认定标准
市场支配地位定义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 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标准
根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 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 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反垄断调查程序及手段
立案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接到举报或发 现涉嫌垄断行为后,依法进行立 案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询问当
事人、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
现场检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垄断行 为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设施等进 行现场检查,以获取相关证据。
强制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 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 押相关证据等强制措施。
经营者集中定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合并、 取得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形成一个新 的企业或加强既存企业的市场支配力 。
经营者集中类型
包括横向集中(同一市场领域的企业 合并)、纵向集中(处于不同市场环 节的企业合并)和混合集中(不同市 场和不同环节的企业合并)。
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程序
申报标准
各国反垄断法通常规定一定的营业额 或市场份额标准,达到标准的企业合 并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如果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可通过一定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反垄断 执法机构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该集中,如要求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 限制行使某些权利等。
监督执行
对于已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求企业定期报告执行情 况,并对违反限制性条件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第二阶段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最终决定
(1)禁止集中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决定的公布
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编 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编 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同时本章考点相对集中,复习难度不大。

(2)学习建议本章考题侧重于基本概念,题目比较直白,建议学习中做到抓大放小,小细节做到理解和有印象即可。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难度:中√重要性:高√重点: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民事诉讼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①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②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③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例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用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1.法律责任:2.反垄断行政执法:(1)反垄断机构:(2)反垄断调查措施: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NOT拍卖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企业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是怎样的反垄断是保护市场充分竞争的重要⼿段,当企业出现垄断的⾏为时,给⾏业造成的影响是⾮常⼤的,垄断企业不了维护⾃⼰垄断的地位不段打击竞争对⼿,给消费者造成不良的影响。

那么企业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企业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是怎样的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和《⾦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件、资料经商务部⾏政事务服务中⼼(下称“⾏政服务中⼼”)转反垄断局,⾏政服务中⼼向申报⼈出具《商务部⾏政事务服务中⼼申办事项受理单》。

反垄断局核查申报⽂件、资料是否完备,如不完备,由反垄断局书⾯通知申报⼈补充材料,通知经⾏政服务中⼼转交申报⼈。

⼀、申报⽂件、资料:1、申报书;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及相关⽂件;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商务部(反垄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他⽂件、资料。

申报⼈应同时提交申报⽂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各两套,并提交内容相同的电⼦光盘各两套。

⼆、许可程序:1、申报⼈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件、资料经商务部⾏政事务服务中⼼(下称“⾏政服务中⼼”)转反垄断局,⾏政服务中⼼向申报⼈出具《商务部⾏政事务服务中⼼申办事项受理单》。

反垄断局核查申报⽂件、资料是否完备,如不完备,由反垄断局书⾯通知申报⼈补充材料,通知经⾏政服务中⼼转交申报⼈。

2、申报⼈提交的⽂件、资料不完备的,由反垄断局书⾯通知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件、资料,通知经⾏政服务中⼼转交申报⼈。

申报⼈逾期未补交⽂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3、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报⽂件、资料完备的申报,由反垄断局书⾯通知申报⼈⽴案,通知经⾏政服务中⼼转交申报⼈。

4、⾃⽴案之⽇起三⼗⽇内完成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步审查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通知申报⼈,通知经⾏政服务中⼼转交申报⼈。

揭秘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程序

揭秘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程序

揭秘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并购已成为全球范围内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然而,由于一些并购交易可能产生垄断效应,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国普遍设立了反垄断法律框架,并通过反垄断审查来规范企业并购活动。

本文将揭秘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及其重要性。

一、反垄断审查的概念与目的反垄断审查是指针对企业并购交易,由专门机构对其可能产生的市场垄断效应进行审查和调查。

其目的是确保并购交易不会对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反垄断审查程序的主要步骤1. 提交申请企业在打算进行并购交易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反垄断监管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文件通常包括并购计划、相关市场信息、经济数据、企业数据等。

监管机构会根据这些申请文件来评估并购交易可能的垄断风险。

2. 初步评估监管机构在收到并购申请后,会进行初步评估,核查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并购交易的市场影响进行初步研究。

如果初步评估认为并购交易存在垄断风险,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展开调查。

3. 调查及分析为了深入了解并购交易的潜在垄断风险,监管机构会进行详尽的市场调查和经济分析。

调查内容通常包括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等,经济分析则会考虑市场集中度、市场潜在竞争性等因素。

通过对市场调查和经济数据的收集与分析,监管机构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并购交易可能带来的影响。

4. 制定决定在调查及分析阶段完成后,监管机构将制定决定,决定是否批准并购交易。

如果监管机构认为并购交易不会显著影响市场竞争,没有垄断风险,便会批准交易。

反之,如果监管机构认为并购交易会产生不良影响,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垄断强化,便会拒绝批准并购,或要求企业作出相应的调整。

5. 后续监督即使并购交易获得批准,监管机构仍会进行后续监督。

监管机构会关注并购交易后的市场发展情况,确保企业不会滥用市场影响力或实施反竞争行为。

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_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辅导教材(图解版)——经济法_[共8页]

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_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辅导教材(图解版)——经济法_[共8页]

- 376 -
高 不能
纵向垄断协议 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
低 能
考点 2 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表 10-13 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含义
横向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的协议,如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营者止 的情形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的限制情形:①以限制产量、 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的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 数量;②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的特定 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的限制情形:①划分商品的 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②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 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和数量;③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 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提示】(2013 年新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的限制情形: ①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②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③限制投资、研 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④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⑤拒绝采用新的技 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提示】(2013 年新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的限制情形: ①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②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 品;③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抗辩:原告起诉时被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 2 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 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 2 年计算

反垄断合规章程:规定反垄断合规的程序、要求和应用的规则

反垄断合规章程:规定反垄断合规的程序、要求和应用的规则

反垄断合规章程:规定反垄断合规的程序、要求和应用的规则第一章:引言1.1 背景介绍反垄断合规是现代商业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越来越重视和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打击,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为了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合规运营,制定和实施反垄断合规规程至关重要。

1.2 目的和范围本章程的目的是明确企业反垄断合规的程序、要求和应用的规则。

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相关岗位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和供应商。

第二章:反垄断合规政策2.1 企业反垄断政策的制定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政策,并确保其与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法规相一致。

反垄断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2.1.1 反垄断法律法规的遵守2.1.2 垄断行为的禁止2.1.3 市场竞争的促进2.1.4 反垄断培训和教育2.2 反垄断合规政策的传达和培训公司应向全体员工传达反垄断合规政策,并定期组织反垄断合规培训。

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2.1 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要求2.2.2 垄断行为的识别和防范2.2.3 反垄断合规的企业文化建设第三章:反垄断合规流程3.1 反垄断合规流程的建立公司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流程。

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3.1.1 反垄断合规责任的明确3.1.2 反垄断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3.1.3 反垄断合规的内部控制3.1.4 反垄断合规的监督和检查3.2 反垄断合规流程的执行公司应确保反垄断合规流程的有效执行。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2.1 建立合规检查和审计制度3.2.2 明确合规违规行为的处理流程3.2.3 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合规管理3.2.4 加强内外部合规沟通和协调第四章:反垄断合规的应用规则4.1 垄断行为的禁止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垄断行为禁止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1.1 垄断协议的禁止4.1.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4.1.3 集中经营的反垄断审查4.2 市场竞争的促进公司应积极推动市场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2.1 鼓励公平竞争和创新4.2.2 保护消费者权益4.2.3 支持市场规范和自律机制第五章:反垄断合规的监督和管理5.1 反垄断合规的监督机制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5.1.1 进行内部合规检查和审计5.1.2 建立合规举报和投诉渠道5.1.3 加强对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合规监督5.2 反垄断合规的管理机制公司应建立科学的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5.2.1 设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岗位5.2.2 审核和完善反垄断合规规程5.2.3 定期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第六章:总结与建议6.1 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反垄断合规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石,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1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1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14年本章分值为7.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相对集中,复习难度不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2)新增了“反垄断民事诉讼”;(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进行了多处调整。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经营者集中”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简易程序”;(2)新增了“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3)新增了“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36)1.地域范围(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主体和行为类型(1)经营者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4.国有垄断企业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考点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考点二】相关市场界定(理解)【考点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1.反垄断法律责任★★★2.反垄断行政执法★★★▲3.反垄断调查措施★★★4.反垄断民事诉讼★【考点四】垄断协议1.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2.垄断协议的豁免★★★3.“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4.行业协会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1)制定、发布各种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文件。

(2)召集、组织或推动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各种垄断协议。

5.宽恕制度(理解)概念:对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考点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理解)(3)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考点六】经营者集中申报1.申报标准★2.营业额计算:以下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理解)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但相互之间发生的营业额不计入3.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已被同一经营者控制)(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考点七】经营者集中审查1.两阶段审查★★★(最长时限:180日)2.简易程序★3.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影响市场竞争因素):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市场控制力;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其他有关经营者、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了解)5.业务剥离的实施★★★(多次考查)6.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处理(了解)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3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3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3第三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解释1】《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解释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考点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P453)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释】由于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2】《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455)(2009年单选题、2013年多选题)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为一个经营者的法律行为。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三)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
1.在积极效果方面
(1)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

(2)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3)经营者集中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在消极效果方面
(1)横向集中必然减少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并且极易造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而加大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2)纵向集中有可能产生阻碍市场进入的限制性效果。

(四)《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强制的事前申报、强制的事后申报和自愿申报。

我国采取的是强制的事前申报,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五)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主要立法。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考点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属地原则+效果原则2.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对于铁路、石油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考点2】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1.反垄断机构:2.原告资格:原告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还包括间接购买人在内的消费者。

3.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直接提起民事诉讼or先行政执法再民事诉讼4.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1)专家出庭: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不属于证据类型之一。

(2)专家报告:专家报告视为鉴定意见,为证据类型之一。

5.反垄断调查措施:检查营业场所;询问;查阅、复制文件;查封、扣押证据;查询银行账户。

6.诉讼时效抗辩: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7.刑事责任:(1)《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反垄断法》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考点3】相关市场1.维度:包括时间(相关时间市场)、商品(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相关地域市场)。

2.具体因素:【考点4】垄断协议1.★类型:2.其他协同行为:(1)价格性:行为具有一致性,意思联络,还应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2)非价格性:+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解释3.★豁免:提高技术、提高质量效率、提高中小企业、公共利益、缓解不景气、保障对外贸易(此项无需证明)。

4.对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发布、召集、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

【考点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推定标准:市场份额达n/n+1【注意】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