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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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胜星化工有限公司

记录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公司生产过程规范化,对记录进行控制,以提供产品、过程和质量管理负荷要求及质量管理有效运行的证据,实现可追溯性,为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胜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运行过程中所有记录的控制。

第二条办公室为记录控制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记录的标识、收集、编号、查阅、归档、储存、保护和处置,对其他部门进行调控。各责任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记录的填写和管理。

第三条记录控制管理规定中的所有记录,包括装置操作过程中各操作参数、各原料产品分析记录、重点设备监测记录、日常巡检记录、设备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办公室负责建立《记录清单》。

第四条对各项记录的标识、储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作出以下规定:

(1)记录的标识。记录通过其名称、编号加以标识,由办公室对各部门记录名称、编号作统一规定,各部门按规定正确填写记录名称、编号。

(2)记录的储存。为保证记录的完整与完好,防止记录的损坏或丢失,记录应存放在适宜的环境,采取防蛀、防潮、防火、专人保管等措施。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记录的储存、防护和保管,并与年终移交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填写《归档记录登记表》和归档记录的储存、防护和保管。

(3)记录的保护。各部门将本部门所填的记录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列出编号,以便查阅。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的归档记录按不同类别汇总、编目,设置专柜存放,以便于查阅。

(4)记录的检索。除内部审核借阅记录外,公司各部门之间借阅记录时,由各部门保管的记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办公室保管的,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届时归还。

(5)记录的保存期限。有关资源管理的记录(如设备、测量和监控装置、人员培训方面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两年。

(6)记录的处置。对长期保存的记录,应每两年进行检查,确保记录保存完整性,对超过保存期的记录,可视情况销毁。

第五条记录的填写和修改。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记录的填写,记录必须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记录不能涂改,记录要确保及时、准确,不得胡编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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