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犯权利保障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近年来,全球对死刑问题的关注与讨论日益加深。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选择废除死刑,以保护人权和尊重人的尊严。
本文将对死刑问题进行新的认识和思考,探讨其具体实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死刑的执行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错误。
无可否认,司法系统并非完美无缺,而且经常会发生错误或滥用权力的情况。
死刑的意味着对一个人的存在做出了最终的判断,而家属和社会可能并没有得到公正和全面的审判。
一些死刑案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这使得逆错杀死刑犯的事例屡见不鲜。
废除死刑可以避免因司法错误而导致无辜人被判终身囚禁甚至被处死的悲剧发生。
废除死刑有利于社会和平的实现。
死刑的实施可能导致更多的暴力和复仇行为,而不是促进正义。
社会上存在较高的死刑执行率,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报复和复仇行为。
而且,死刑的存在也使人们形成一种容忍暴力和复仇的心态,这对社会稳定和和谐构成威胁。
废除死刑可以为整个社会创造一个更为安全和平的环境,让人们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犯罪预防和社会教育等方面。
废除死刑有助于国际间的和谐与合作。
目前,全球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选择废除死刑,这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合作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和平台。
废除死刑不仅是对人权的尊重,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和平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只有通过相互尊重和合作,才能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废除死刑是一个积极和进步的举措。
它不仅符合人权的价值观,而且能够为犯人提供改过自新和赎罪的机会。
废除死刑还有助于减少司法错误和避免社会中更多的复仇行为。
最重要的是,废止死刑有助于国际社会和平与合作的实现。
我们应该以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来重新认识死刑问题,呼吁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废除死刑的行列,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和平的世界。
保障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限制死刑适用之权利维度思.doc
保障面对死刑的人的诉讼权利——限制死刑适用之权利维度思考-内容提要:严格限制适用的制度设置在实践层面并不十分可靠,甚至发生了某种偏离。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片面强调其追究犯罪和惩罚罪犯的一面,忽视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致使整个刑事追诉过程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偏差,甚至在实践中出现了为惩罚犯罪而冤枉无辜的情况,造成的错判和滥用。
因此,从预置滥用的防御和补救体系的角度,需要强化和保障面对的人的诉讼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任意发动,在刑事诉讼的动态过程中,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对抗和制衡,进而保证的正确适用。
通过强化面对的人的诉讼权利,保证程序正义,这对限制适用更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死刑限制与适用,诉讼权利的强化,程序保障一、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制度设置及思考从国际范围来看,限制乃至废止死刑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关的国际公约也表明了对于死刑的逐步限制乃至最终废除的严正立场。
但废除死刑也要有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
联合国人权文件对死刑的态度经历了从肯定并限制死刑到否定并废除死刑两个阶段。
在我国暂时不能废除死刑的情况下,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是“相对合理且现实的选择” ,也“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奉行的死刑政策” .死刑限制有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这是学界的一般看法。
立法限制通常是通过从立法上缩减死刑罪名,提高死刑适用条件,严格死刑适用标准等方法降低死刑的比例,以逐渐限制死刑适用。
而司法限制主要是通过在死刑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死刑宣告和死刑执行等方法来限制死刑。
由此可以认为,限制死刑一般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通过实体上和程序上实现限制死刑的适用。
一般认为,我国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主要通过四项法律规定得到具体体现。
第一,死刑适用范围上的原则性限制,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第二,死刑适用对象上的具体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浅论我国死刑犯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中文摘要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极刑,废除死刑是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虽然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提出废除死刑,但是由于我国传统经济、政治、文化和民众的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目前还不可能完全废除死刑的适用,因此保障死刑犯的权利成为当今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完善死刑犯的权利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犯权利保障制度的研究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死刑犯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议,以期呼唤更多的人来关注死刑犯,关注他们的各项权利。
通过建立死刑犯权利保障制度给予其最人道主义的关怀,赋予他们应有的救济与保障,消除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
关键词:死刑;死刑犯;权利保障AbstractDeath is depriving people's life for content of capital punishment,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is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of requirements. In our country, while also has many scholars propose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but because China's traditional economy, politics, culture and people's ideology of many aspects, such as reasons, it is impossible to completely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for death, so concern the right protection to become a reality pressing problem. To convict guaranteeing human rights are discussed, can promote the society to convict's attention, setting up good international image, which is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 The author conducts the research to this problem, to perfect China's right protection of executed prisoners puts forward some specific advice.Keywords: death; Death; Right guarantee浅论我国死刑犯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早在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如果我们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们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中国死刑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虽然中国在近年来逐渐减少了死刑的使用,但仍然是世界上死刑执行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对于这一制度,人们持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可以起到震慑罪犯的作用,同时还能保护社会的安全和正义;而也有人认为死刑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无法真正解决治安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死刑制度展开思考,旨在探讨死刑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是否应该或废除。
首先,支持者认为死刑对犯罪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可以保护社会安全和正义。
他们认为,对严重罪行如杀人、强奸等犯罪分子实施死刑的执行,能够告诫其他人不要犯类似的罪行,从而减少犯罪率。
此外,他们还强调死刑是对罪行的严厉惩罚,能够满足公众的正义感,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是一种残忍且不可挽回的刑罚,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他们认为,审判过程中可能存在错判或被迫认罪的情况,使得无辜的人被判决死刑。
此外,执行死刑后发现错判的概率极低,而错判案例一旦发生,其恢复和弥补是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的。
这不仅是对被判死刑者和其家属的不可挽回的伤害,也是对法治和公正的严峻考验。
此外,一些数据显示,死刑并不能真正解决治安问题。
犯罪分子在决定参与犯罪行为时,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到死刑的威慑力,因此死刑并不能有效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相反,一些研究表明,死刑制度的存在可能使得罪犯采取更加激进的手段来规避或抵抗处罚。
因此,一些人主张将死刑废除,并通过其他更为普遍适用的刑事制度来解决犯罪问题。
对于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还需要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
首先,中国的司法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依赖过高的供述证据、审判不公等。
这也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进一步加剧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其次,中国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等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死刑制度来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并试图通过死刑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死刑制度与人权保护矛盾研究
死刑制度与人权保护矛盾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觉醒,死刑制度与人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方面,死刑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措施,有人认为只有极端惩罚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死刑的执行往往涉及到生命权这一核心人权,死刑制度是否妥善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首先,死刑制度被一些人视为对重大罪行的威慑和惩罚。
人们认为,将罪犯置于生死边缘的刑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降低犯罪率,并保障社会的安宁。
毕竟,有些重大罪行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危害,仅依靠轻微的刑罚往往难以满足公众的情感需求。
然而,死刑的执行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权,这是一项重大的人权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被告人权益的程序,如无罪推定、辩护权等,但在现实中,由于司法机构的限制或人为因素的干扰,很难保证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过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
这就导致了一部分人的担忧:死刑制度是否真正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冤假错案?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一些国家对死刑进行了限制。
它们要求,在执行死刑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确保被告人得到了公正的审判和辩护机会。
同时,一些国家还推行了改造型死刑,将死刑变更为有期徒刑,为罪犯提供了改正自新的机会。
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死刑制度与人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此外,在人权保护方面,一些人呼吁继续推动死刑制度的废除。
他们认为,人权是普世原则,无论罪犯犯下了何种严重罪行,都不应侵犯其基本人权。
他们指出,死刑并没有实质上减少犯罪行为,相反,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和不公正的判决。
因此,他们主张通过改革司法体系和社会救助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而不是过度依赖死刑。
对于死刑制度与人权保护之间的矛盾,解决的关键在于平衡。
理性的立法者和决策者应该权衡多种利益,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措施。
对于特别严重的罪行,可以考虑保留死刑制度以作为一种警示和惩罚手段,但同时要加强审判公正与人权保障,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与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并且在国际上也受到了许多质疑。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充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应该谨慎使用死刑。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带有不可逆转、不可挽回的性质。
因此,在判定是否适用死刑的时候,应该十分谨慎,并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尤其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和判定程序,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其次,我们应该保障死刑犯的人权。
尽管死刑犯犯下严重的罪行,但是他们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应该保证死刑犯的人权得到充分尊重,不得进行残酷、不人道的对待。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执行死刑前,给予死刑犯家属和律师足够的时间了解情况并提出申诉。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被处罚的同时,也保护死刑犯的基本人权。
再次,我们应该及时公开透明执行死刑的信息。
死刑犯的判决和执行过程应该受到公众的监督。
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可以让社会了解到判决的公正性和执行的合法性。
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于其他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
当然,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应该保护死刑犯的隐私权和家庭的尊严,避免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推动死刑制度的。
作为一个具有责任感和理性思维的社会,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的制度,应该思考更为人道和适用的替代方式。
例如,可以考虑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或者长期监禁,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加强人身安全和再教育工作。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使犯罪分子有机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适当的时候重新融入社会。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尽管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通过谨慎适用、保障人权、公开透明和积极,我们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实现公正正义的目标。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准确把握现实情况,兼顾制度完善和法治建设的需要,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认知和支持,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秩序贡献力量。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死刑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死刑能够起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同时也能够保护社会大众的安全;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死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侵犯了人的尊严和生命权利,同时也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每个人都应该对死刑存废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死刑也被认为是一种保护社会大众安全的手段。
有些罪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恶性犯罪行为,被判了很多次刑,并且在服刑期间仍然有再犯可能性,对社会的安全存在潜在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判决死刑,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大众的安全,防止罪犯再次犯罪。
死刑的存在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质疑。
死刑侵犯了人的尊严和生命权利。
无论犯罪多么严重,人都是社会的一员,都应该享有基本的尊严和生命权利。
对犯罪分子的维持正义,不能以侵犯人的尊严和生命为代价。
实施死刑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司法失误和审判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常出现冤假错案。
一旦发生司法错判,无法挽回失去的生命,同时也存在对真凶未被追查的情况,这样的死刑显然是不公正的。
除了对死刑本身的思考外,我们还应该考虑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并以此减少死刑的适用。
在教育、经济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加强对人的培养和发展,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减少犯罪的发生。
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严禁滥用死刑,确保刑罚的合理及公正性。
死刑存废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人的生命和尊严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讨论。
在思考问题时,我们应该权衡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死刑对人的尊严及生命权利的侵犯,以及死刑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
通过深入的思考和广泛的讨论,我们可以为死刑存废问题提供更加明晰和合理的观点和方案。
《刑法中的死刑制度与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刑法中的死刑制度与人权保障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刑法中的死刑制度与人权保障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和文献研究,阐述了当前死刑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改进措施。
研究表明,死刑制度在某些情况下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但也存在执行不公、误判等问题,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侵犯也存在一定风险。
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如何有效保障被判有罪的人的人权,为死刑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死刑制度;刑罚执行;人权保障;案例分析;改进措施【正文】一、死刑制度背景死刑制度是指法律规定以死刑作为最高刑罚的制度和程序。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具有惩罚性和震慑性,但这种刑罚形式也面临很多争议,在一些情况下执行不公,误判案件也频频发生。
二、死刑制度与人权保障问题死刑制度的存在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保障存在一定风险。
首先,在审判阶段,一些被审判者可能无法接受公正审判,甚至可能被判错,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刑罚。
其次,在刑罚执行阶段,一些国家存在误判、判刑违规、判决后无法上诉等问题,同时也存在因执行不当导致被执行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损伤的风险。
这些问题都说明了死刑制度在切实保障被执行人权利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三、如何保障被判有罪的人权由于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人权保障成为了我们改善现状的重要关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以解决:1.加强法律定性和规范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死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被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同时,对审判标准,文书规范等内容进行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细则和指南。
2.强化司法独立建立更为独立的司法机构,增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独立审判评审委员会和司法监督机制等。
3.确保宪法权利得到保障在制定和审查刑法或任何涉及人权的法规时,必须尊重宪法权利,如公民权利,独立审判权利和自由权利等等。
四、案例分析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审判标准和程序能够保证死刑制度的执行公正性,但是在刑罚执行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人权法中的死刑问题讨论
人权法中的死刑问题讨论在人权法领域中,死刑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和关注。
各国对于死刑的立场和实践存在着差异,涉及到人权的核心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人权法的角度,探讨死刑相关的问题,并讨论其合理性、公正性以及可能的替代方法。
一、死刑的存在与合理性1.1 死刑与人权法原则的冲突根据典型的人权法文书,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的尊严和价值是无可争议的。
然而,死刑的实施与这些原则之间存在冲突,尤其是涉及到生命权和禁止残酷、不人道或凌虐待遇的原则。
1.2 死刑的合理性辩解尽管死刑在人权法原则上存在冲突,但一些国家仍辩称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以及制止严重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他们认为,死刑作为一种严厉惩罚手段,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犯罪发生。
此外,死刑还被认为是对罪行的适当回应,能够实现正义。
二、死刑的公正性问题2.1 死刑的滥用与错误执行人权法界普遍关注死刑是否存在滥用和错误执行的问题。
一些国家在司法体系中存在腐败现象、审判程序不公正、证据收集不准确等问题,这导致了对无辜人员的冤假错案。
此外,死刑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受到政治、种族或社会地位等不合理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判决的不公正和偏见。
2.2 死刑的歧视性问题死刑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歧视性问题。
根据统计数据,执行死刑的对象往往是社会经济地位低下、少数群体、少数民族或政治异见者等弱势群体。
这种歧视性实践进一步加剧了死刑的不公正性,违背了人权法所主张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三、替代死刑的方法3.1 废除死刑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主张废除死刑,这是一种明确表明对死刑不认同的立场。
通过废除死刑,可以充分彰显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可以刺激其他国家跟随废除死刑,推动人权法的进步和普遍适用。
3.2 改革死刑制度另一种思路是改革死刑制度,使其更加符合人权法原则。
这可能包括限制适用死刑的罪行范围、严格审查证据和确保审判公正、提高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以及减少刑期等。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死刑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困扰着社会各界。
在过去,死刑被视为一种惩罚行为,以恶报恶,以血还血,是对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种严厉惩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人权的关注,死刑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这背景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死刑这一问题,思考死刑是否合适,是否符合人性的原则,是否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本文将对死刑问题进行新的认识和思考,希望能引发更多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死刑是否合适。
在某种程度上,死刑可以被视为一种治安手段,有时候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由于判决不准确、法官审判的主观性、律师能力、案发现场的证据真实性等原因,导致死刑的判决经常会出现失误的情况。
一旦判决有误,无法复生的死亡就无法挽回。
据报道,自1984年以来,美国就有了333起已被证明无辜的死刑囚犯被释放的案例。
这些案例表明,死刑判决并不完全可靠,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死刑是否合适。
我们需要思考是否符合人性的原则。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生命被视为至高无上的价值。
死刑的实施却直接侵犯了这一权利。
死刑并非一种文明的表现,它无法体现法治和人权的理念。
死刑的执行方式通常是极其残忍的,无论是注射死刑药物、电刑还是枪决,都会对被执行者的人权造成极大的侵犯。
再加上,死刑还存在着以往被执行者在受刑前的艰难处境和未经慎重的审判等问题,这些都违反了对人性的尊重和珍视。
我们需要思考是否符合人性的原则。
我们需要思考死刑对社会的影响。
死刑的存在并不能完全防止犯罪的发生。
相反,它可能会导致很多问题,比如轻视生命、削弱社会的道德道德标准、增加社会的暴力和冲突等。
在很多国家的执行死刑的过程中,都会引发舆论的强烈反对和不安。
有时候,死刑甚至会导致一个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
再加上,死刑也可能会导致无辜者被误判,这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我们需要思考死刑对社会的影响。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是,我们应该废除死刑。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死刑的实施需要权威和公正的司法体系。
一个完善的司法体系,可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从而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现实是司法体系并不完美,有时会出现判决错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刑罚就变得十分危险,因为当一个人被执行死刑后,即使发现了他的冤枉,也无法挽回他的生命。
保障司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实施死刑的基本前提。
对司法体系进行改革和提升,才能使死刑的判决更加慎重和可靠。
死刑的存在是否能够真正达到犯罪威慑目的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般认为,死刑能够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阻止其他人犯罪。
这个观点并没有得到充分证据的支持。
实际上,很多犯罪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而是在情绪激动和紧迫之下做出的决定。
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恐惧死刑并不能有效防止其发生。
死刑的判决对于一些极端分子来说,更可能成为他们执着的追求和激励。
他们甚至会以牺牲自己为代价,来达到自己的极端目的。
死刑是否能够真正起到威慑作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死刑是否符合人权的观念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人权逐渐成为当代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其中包括生命权的尊重。
如果将死刑视为一种侵犯生命权的行为,那么它自然会引发争议和反对。
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国家在逐步废除死刑,将其视为一种违背人权的刑罚。
对于我个人而言,我也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死刑不符合人权的观念,应该逐步废除。
不可否认的是,某些极端罪行对于社会的威胁是不可忽视的。
对于这些罪犯,要想办法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而不是简单地依赖死刑的判决。
可以考虑改变刑罚的形式,例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来确保对罪犯的惩罚和社会的保护。
在对死刑问题进行新的认识和思考过程中,我越来越倾向于反对死刑的立场。
对于死刑问题,我认为需要权威和公正的司法体系的支持,且不能滥用死刑的判决。
我们也应该重视疏导和预防犯罪,通过其他方式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这样的思考过程并不容易,但是只有通过深入思考和讨论,才能更好地解决死刑问题,推动人类社会朝着更加文明和人权的方向发展。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死刑一直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不同的国家和文化对待死刑的态度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死刑,有的国家则已经废除了死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对死刑问题产生了新的认识和思考。
死刑的执行对于错判和冤假错案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
在司法体系中,错判和冤假错案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人类的主观判断和错误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一旦死刑被执行,如果事后发现被判错误,那么错判者已经无法挽回,这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损失。
在考虑死刑问题时,我们必须认识到错判和冤假错案的存在,这样才能做出更为明智和公正的判断。
死刑并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些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可以减少犯罪率。
事实并非如此。
很多研究发现,死刑并不能有效减少犯罪率,因为大多数犯罪分子并不是在考虑到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犯罪行为的,所以死刑并不能起到预期的威慑作用。
相反,一些研究还发现,死刑的执行可能会加剧犯罪分子的暴力倾向,从而导致更多的暴力犯罪行为。
死刑的执行也存在道德层面的问题。
人权是世界各国都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而死刑的存在和执行与人权价值观念相悖。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惩罚手段,它涉及到了生命权的问题,而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价值。
在考虑死刑问题时,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其是否符合人权的核心价值观,我们是否有权决定他人的生死,以及这样的决定是否符合道德和伦理。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对死刑问题进行新的认识和思考。
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司法公正和准确性,通过加强司法体系的监督和规范,减少错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犯罪问题的根本解决,通过加强教育、社会福利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工作,减少犯罪的发生。
我们应该更加尊重人权和生命的价值,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以及提倡更为人道和有效的惩罚手段,逐步废除死刑。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死刑问题,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更好地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正在成为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纷纷废除死刑,这也反映了人们对死刑问题进行新认识和思考的趋势。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摘要】这篇文章通过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从引言到结论分为四个部分。
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死刑的历史背景和现代社会对死刑的反思。
接着在分别讨论了死刑的执行方式和手段的演变、死刑的社会影响和借鉴意义、对死刑问题的伦理思考、对死刑问题的司法考量以及对死刑问题的人权视角。
最后在重新审视了死刑的必要性,提出了寻求替代死刑的刑罚方式以及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正的重要性。
通过全面分析和讨论,文章呼吁重新审视和反思现代社会对死刑的立场,寻求更加人道和公正的司法体系。
【关键词】死刑,历史背景,社会反思,执行方式,社会影响,伦理思考,司法考量,人权视角,必要性,替代刑罚,法律体系,公正。
1. 引言1.1 死刑的历史背景死刑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早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就已经存在死刑制度。
在古代社会,死刑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重罪犯的一种有效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死刑的执行方式也逐渐演变。
在中世纪的欧洲,死刑执行方式多样,包括绞刑、石刑、火刑等,而在现代社会,注射执行和电椅等技术手段被广泛使用。
随着人权意识的增强和法治精神的普及,现代社会对死刑的反思也越来越深入。
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认为死刑不仅无法达到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宁的目的,而且有可能导致冤枉错案的发生。
一些国家虽然仍然保留死刑制度,但对其执行加以限制,力求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减少误判和冤枉错案的发生。
1.2 现代社会对死刑的反思现代社会也更加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矫治,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死刑来终结罪犯的生命。
人们开始认识到,犯罪的根源可能在于社会的失衡和矛盾,应该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和提高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来预防犯罪的发生。
对于死刑这种极端的惩罚方式,现代社会越来越倾向于保留一定程度的人道主义和法治精神,避免滥用死刑带来的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死刑的反思和讨论也将持续深入下去。
简论死刑犯的权利保障
我 国刑 法规 定 ,判 处死 刑立 即执行 的 必须附 加剥夺 政治 权利 。因此 ,死刑
请求赦 免 、特 赦或减 刑 。对 一切案件 社会 、政治 等多个 层面 。因此 关于死 犯 不得 行使选 举权 和被选 举权 ,没 有 均 得给 予赦免 、特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或减刑 。在 主管 刑 问题 的研 究不能 仅限于 宏观层 面 的
案件 均得 予以大赦 、特 赦或减刑 。 ” 《美洲人权 公 约 》第4条第 6款 也规 定: “ 每~ 被判处死 刑 者人人均 有权
和死 刑 的改革方 向等 问题都 已做 出较 全面 的论 述 ,当前 情况 下最大 幅度 限
制死 刑 已在 学界达 成共 识 。死 刑改 革 问题 不仅 是个 法学 问题 ,而且牵 涉 到
第三 ,权利 的限 制性 。人身 自 由
是人行 使许 多权利 的基 础 ,自 由的剥
死 刑犯 作为最 需要救 济 的人 ,理
应赋 予其赦 免请 求权 ,多一道审 查 , 不仅保 证 了死 刑 的严肃谨慎 性 ,也有
用 “ 面临死刑的人 ”来指称死 刑犯。
死 刑犯仍 然是 一国 的公民 ,在 执 作为一 个人应 有的最 基本权 利 。死 刑
22临刑会见权 . “ 临刑 会见权 ”是 指死刑犯 在被
可越 过 必要 的界限 。”我们 要树 立死 刑 犯也是 公民 的理念 ,对 于死刑 犯仍
执 行死刑 前有权 与亲 属见面和 道别 , 而 亲属 也有权 申请与死 刑犯见面 和道 国监狱法 》第 4 条规 定 : “ 8 罪犯在 监 狱服 刑期 间 ,按照 规定 ,可 以会 见亲
南 方论刊 ・ 0 0 2 1 年第4 期
民 主 与 法制
死刑犯人权保护的开题报告
死刑犯人权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死刑是一种最高刑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死刑犯的人权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但是,在中国,由于历史、政治、文化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对于死刑犯人权保护的研究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
因此,本文将围绕死刑犯人权保护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旨在寻求更加合理和完善的死刑制度。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死刑犯人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建议,以期能够促进死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人权保护的实现。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和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探讨中国死刑犯人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考虑国际上有关死刑制度和人权保护的比较研究。
四、研究内容(一)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程序保障从刑法规定的刑罚适用条件、法定程序的要求、犯罪证明的标准等多个方面考虑,探讨在死刑制度适用时,如何保证被判定为死刑犯的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死刑犯的监禁和关押条件通过对监狱制度改革和监狱管理的案例调查和比较研究,探讨死刑犯在服刑期间的生活环境、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并分析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狱管理的素质和水平。
(三)死刑犯的申诉机制和司法审查程序死刑犯的申诉权是其基本权利,同时司法审查程序也是保障死刑犯人权的重要环节。
因此,本文将探讨死刑犯的申诉机制是否完善,司法审查程序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真正起到保护死刑犯人权的作用。
(四)死刑犯的家属权利保障问题死刑犯的家属是其紧密联系的一部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死刑犯人权保护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探讨死刑犯家属在死刑执行前后的权利保障问题,并研究其对死刑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五、研究意义本文将有助于更全面、深入地探讨死刑犯人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通过对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提出可行的保障措施,更有效地促进死刑制度的科学进步和人权保障的实现。
同时,本文也将推动相关学科和领域的合作和交流,不断扩大学术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浅论中国死刑犯的人权保障
浅论中国死刑犯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逐渐被规定为一项国际法准则是随着现代人权运动的兴起而产生的。
人们对人权保障的要求逐渐提升,死刑制度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死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理论根源,其中死刑犯的人权保障问题,是现代死刑制度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人权保障;死刑制度一、死刑犯人权的释义人权具有普适性和道德性,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但对于人权最基本的内容的理解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死刑犯作为人,当然应当享有这些权利。
这些权利具体包括:死刑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以及死刑立即执行尚未被执行死刑前,其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思想自由权应当不分区别的受到保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也应受到充分的尊重。
尽管人权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种族、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但不能因此而否认人权也同样具有共性,并且这种共性是人权的本质属性,其区别在于有着不同的实现程度。
只有正确认识死刑犯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树立尊重人权的理念,厘清死刑犯所应有人权的含义,才有可能探讨死刑犯的人权保障,否则法律规定就可能仅仅是个形式。
具体如下。
死刑犯作为人享有基本的人权。
人权,是其之所以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每一个人都有基本的受尊重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
诸如前文所述,生命权、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死刑犯作为人而存在,理应受到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取得进步走向文明的标志,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在道德意义上的生存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
否则,肆意剥夺人权与人类早期社会的野蛮时代没有区别。
所以,死刑犯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享有基本的人权应当是其作为权利主体的应有内涵。
死刑犯作为公民享有公民权。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凡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罪行严重的处以死刑。
但是,被处以死刑的罪犯并不意味着其作为公民的资格而享有的基本人权也随之被剥夺,相反其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摘要】中国现行死刑政策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是一种既受到传统文化影响又逐步现代化的刑罚制度。
死刑对社会的影响不仅存在着威慑效应,还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应用存在不公平和滥用的问题,值得反思和改进。
死刑政策的合理性需要探究其对犯罪预防和社会稳定的效果,同时应当注意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加强审查程序、推动废除死刑犯人器官摘除等。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缺陷,需要进行深入反思。
未来应积极探索改革方向,实现法治和人权的平衡,推动死刑政策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死刑、中国、政策、评价、反思、历史、社会影响、司法实践、合理性、改革建议、优缺点、反思、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死刑的认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一些人认为死刑过于严苛,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另一些人则认为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这种背景下,对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反思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中国死刑的历史背景、现行死刑政策对社会的影响、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死刑政策的合理性探讨以及死刑制度的改革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更深层次的思考和讨论,促进死刑制度的持续改革和完善。
2. 正文2.1 死刑在中国的历史背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原始社会,死刑一度被广泛运用在社会治安和法律制度中。
在封建社会,死刑被视为一种维护统治秩序和威慑罪犯的手段,它不仅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还常常与特殊的残酷方式相结合,以显示国家的绝对权威和尊严。
在清朝时期,尤其是咸丰、同治年间,死刑数量大幅增加,其中的“血案”更是引起轩然大波,成为一段社会记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中国死刑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和人道化。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死刑依然被保留,但在执行上开始更加注重法制程序和人权保障。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死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问题上,人们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
个方向:反对死刑和支持死刑。
我的观点是反对死刑,以下是我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死刑存在着司法错误的风险。
司法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的,人们难免会犯错。
一旦错误
导致了错误的死亡判决,就再也无法弥补。
我们不能忽视司法错误的可能性,也不能让无
辜的人为错误付出生命的代价。
正因为如此,死刑被许多国家所废除,因为他们认识到无
论如何的完美和公正的司法系统,都无法避免错误的发生。
死刑并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一些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能够起到威慑的作用,
阻止其他人犯罪。
事实并不支持这一观点。
许多犯罪行为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而是一时冲动或情绪爆发导致的。
对于那些犯下罪行的人来说,死刑并没有什么真正的威
慑力。
一些调查研究甚至表明,死刑并不能降低犯罪率,反而有可能造成逆效果。
对死刑问题的思考和认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讨论和辩论。
我
的新认识和思考让我坚定地反对死刑,因为死刑违背了人权和尊严、存在司法错误的风险、并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以及不符合人道主义的价值观。
我们应该秉持人道主义的精神,追求一种更加人道和温和的惩罚方式。
国际人权法中的死刑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法中的死刑问题研究引言:死刑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国际人权法中,对于死刑是否合法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立场。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中的死刑问题,并探讨不同立场的论点和论据。
同时,也将讨论全球范围内的死刑现状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1. 死刑的历史和现状: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死刑进行反思。
目前,全球有多个国家已废除死刑,或仅在极端情况下适用。
然而,仍然有一些国家继续实施死刑,并将其视为一种必要的惩罚手段。
2. 支持死刑的观点:支持死刑的观点主要集中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等方面。
拥护死刑的人们认为,严厉的惩罚可以起到威慑罪犯的作用,减少犯罪率。
另外,一些人也认为,以死刑来惩罚严重罪行可以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众的安全感。
3. 反对死刑的观点:反对死刑的主要观点集中在人权、道德和正义等方面。
反对死刑的人们认为,每个人都有基本的人权,其中包括生存权。
用死刑惩罚罪犯是对其生存权的侵犯。
此外,死刑存在执行上的风险,可能导致错误的执行和不公正的判决。
再者,死刑被视为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和一种野蛮、残忍的惩罚方式。
4. 国际人权法的立场:国际人权法对于死刑的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立场。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的生存权,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禁止死刑的一种倡议。
然而,一些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仍然保留死刑。
同时,一些国际人权法组织也倡导废除死刑,认为它违反了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5. 应对死刑问题的解决方案:针对全球死刑问题,一些解决方案被提出。
首先是教育和扩大意识。
通过启发公众对死刑的意识,增加对废除死刑的支持。
其次是改革刑罚制度。
建立更加公正和准确的判决程序,以减少执行错误和不公正的死刑案件。
此外,国际社会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和多边合作来推动国家废除死刑。
结论:死刑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国际人权法中有着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尽管一些国家仍然继续实施死刑,但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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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Jan 2011第1期(总181期)JOU R NA L OF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 D EMY OF SOCI A L SCI ENCES N o 1关于死刑犯权利保障问题的思考与研究杨 帆提 要 死刑犯还有没有权利保障,应该有哪些权利保障?这不仅是当事人及其亲属关心的问题,也是在法律、法理和执法实践中需要澄清的重要问题。
我国对死刑犯最后的权利保障立法上缺乏制度化的规定,而实践中各个地方不断积极探索,但做法不一,理论上对死刑犯人权保障的研究明显滞后。
在世界各国死刑适用人道化发展趋势之下,法学学者应关注中国死刑犯人权保障这一课题,使死刑犯依法享有基本的权利保障,完善法制社会的权利保障体系。
关键词 死刑犯权利 死刑人道化 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952(2011)01-0083-07在全世界人权保障的潮流之下,尊重死刑犯 最后的人权,保障其应有的权利,也是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人道理念和文明信条。
一、死刑的人性化发展以及我国死刑犯的现实境遇当今的时代,是人权的时代,人权理论蓬勃发展,人权实践取得了多项成果。
西方国家既是人权思想的发源地,又是现代监狱制度的试验田,对罪犯的权利保护已有较长历史的探索和尝试,其中死刑作为剥夺公民生命的极刑,其存废在全世界经过了几百年的激烈争论,至今尚未定论。
目前,世界上超过半数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废除死刑。
中国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国民的价值观念决定我国短时间之内不可能废除死刑,而且与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相比,可以说我国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可以处死刑的罪名多达69个,是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27个死刑罪名的2 55倍。
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每年仍将有数以百计的罪犯将被执行死刑,因此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权益,这恐怕才是当前要解决的最为紧迫的问题。
保障死刑犯人权,死刑行刑人道化,减少以痛苦的方式执行死刑已经成为主流的刑罚理念。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死刑犯临死之前的各项权利逐步受到了关注。
如美国各死刑州(美国保留死刑的州并不多)有枪决、电刑、毒气、绞刑和注射等五种死刑执行方式,死刑犯可以选择。
在美国为数不多的死刑执行案件中,基本上都采用了注射这种被认为是83本文所称死刑犯是指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处于死刑复核阶段或核准后执行之前的罪犯。
田文昌、颜九红: 论中国死刑发展趋势 , 当代法学 2005年第2期。
迈向最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的最后一步 的方式。
关于死刑犯的具体权利,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十分人性化的规定,如允许亲属、朋友、律师定期探视死刑犯,死刑犯可以与亲属、朋友通话。
在一些监狱中,还实行 接触探视 ,死刑犯通过一定的隔离带可以自由地无障碍地与亲友交谈、接触,包括进餐和娱乐等。
行刑前死刑犯在死刑牢房可以与家人度过最后的时光,共进最后一顿告别餐,甚至有的死刑犯甚至可以与配偶临终同居。
对于有宗教信仰的死刑犯,行刑过程中给予宗教性关怀,行刑前往往有神甫或牧师为其祷告,进行宗教性仪式。
在实行电刑或毒气刑前,执行者会向死刑犯保证行刑的顺利和无痛苦,进行精神的抚慰,舒缓其情绪,这些作法都蕴涵了对死刑犯的人道主义关怀。
此外,国际社会也通过一系列的公约来保护死刑犯的合法权益,为死刑的人道主义实施提供了国际标准。
联合国 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 明确规定, 判处死刑后,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7条规定,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我国已经签署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并且就人权保障郑重作出了承诺,就应该严格按照公约的精神,在国内法中实现对死刑犯合法权益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死刑犯的态度经过了一个憎恶 同情 关注的发展过程。
传统的中国社会,憎恨犯罪、有罪推定、有罪必罚、惩罚犯罪的观念根深蒂固。
由于缺乏权利保障的传统,法律追求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强调义务本位,人民普遍存在憎恶犯罪、惩罚犯罪的心理。
在此基础之上,刑罚的制定以报复、报应、惩罚为宗旨,所谓 伤人者坐牢、杀人者偿命 就是这种思想的产物,一般人认为,你违法犯罪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对你死刑犯还有什么人权可言?因此上个世纪死刑的执行缺乏足够的人性化关怀,特别是在 严打 时期,死刑犯被公开宣判、游街示众然后枪毙,几乎是绝大多数死刑案件必经的一个程序。
死刑犯的人权完全还是一个陌生的、社会大众无法接受的概念。
本世纪初,人权运动在司法领域蓬勃发展,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观念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死刑犯的人权保障开始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1997年出现以注射执行死刑,这是我国死刑人性化的开始。
随后,各地方法院也开始逐步探索一些人性化的做法,如准予死刑犯与家属见面、妥善安排死刑犯的膳食、帮助死刑犯订立遗嘱等等,经过多年的有效探索,一些措施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在全国适用。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文件强调要注重保障死刑犯的各项基本权利。
但从整体上来看,特别是与国际社会对死刑犯人权的保障程度相比,我们存在的差距也十分明显。
目前突出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1)对死刑犯权利保障缺乏高层次的立法以及完善的制度规定,实践中各个地方做法不一、随心所欲。
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由于缺乏国内法的保障,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2)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受经费限制,抑或传统观念的影响,无视死刑犯的最后基本人权,甚至死刑犯要求与家属会面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一些死刑犯含恨离世,死刑犯家属存在诸多不满情绪。
关于死刑犯的遗体、器官被滥用的各种猜测、报道、指责不绝于耳,严重影响司法形象以及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
从总体上看,我国对于死刑犯人权保障的总体水平较低。
(3)实践中出现一些关于死刑犯权益保障的新问题,如死刑犯的生育权、与配偶同居权等等,产生纠纷,甚至诉诸法院,由于缺乏解决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时觉得无所适从,出现 无法可依 的 真空地带 ,死刑犯的权利保障急需立法明确。
如2001年浙江省舟山市的一对新婚夫妇,由于新婚丈夫犯下命案,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一审8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1年第1期法院判决死刑后,他的新婚妻子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请求,要求在丈夫被执行死刑之前,希望能够通过人工受精的方式怀上丈夫的孩子,为丈夫延续香火,由于法院从来没有过类似的先例可以做为参照,最后这位新婚妻子的请求被驳回。
死刑犯是一个特殊的、容易被忽略的群体,其人权保障往往滞后于社会其他主体的人权保障水平,因此监狱法治以及死刑犯的人权保障程度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风向标,极具 符号 意义。
然人权除了具有普遍性,还具有特殊性。
我国的死刑犯人权保障,必须在借鉴西方有益的制度与做法的同时,着眼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发挥东方人的智慧,建立独立的、有自己特色的死刑犯人权保障理论体系以及根植于东方文明之上的监狱文化。
二、死刑犯权利保障的法理学基础什么是人权?国内外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权就是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否享有人权,判断的主要标准是主体是不是人,而不是主体的其他方面的要求。
人的权利具有共同的一面,即 共同道德原则里包含了每个人类成员必须享有的权利,即普遍道德权利,或者,就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权。
人权的核心就是把人当作人来看待,给与人的待遇与关怀,因为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公民虽然被依法剥夺了某些法律权利,但并不是全部权利都被剥夺,至少作为自然人、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作为罪犯的特定权利应该享有,因而对死刑犯应该实行人道主义。
罪犯,无论其犯罪轻重,总是作为人而存在,因此,他与普通人一样享有基本人权。
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在道德意义上的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基本人权。
死刑犯首先也是作为人而存在的,理应享有人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对死刑犯的人道主义并不是国家与社会对于死刑犯的额外赏赐,而是人权的本质属性的要求。
死刑犯因为犯罪被依法剥夺生命权以及相关的权利,依据我国 刑法 规定,被判死刑的罪犯必须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按照 法不禁止即自由 和 权利推定 的现代人权法治原则,既然法律只是剥夺了死刑犯的生命权以及上述权利,没有明确剥夺其他权利,那么死刑犯作为一个生命的个体所应享受的基本权利,法律就应当予以保障。
此外,一些基本人权,如人格权,与生命紧密相连,生命不止,权利就应同时存在,只是死刑犯在押而且即将被剥夺生命,其权利的实现必然与普通人有所不同,如结婚权、生育权、人格权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在逻辑结构上,死刑犯的权利可分为三层:死刑犯作为自然人应享有的权利;死刑犯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死刑犯作为罪犯身份应当享有的权利。
权利层次的划分为死刑犯权利保障提供了普适性的理论基础,因此明确死刑犯权利边界就是把死刑所剥夺的权利从死刑犯享有的所有权利中分离出来,构建死刑犯的权利框架,指导立法以及司法改革。
现代各国无论本国的制度安排以及政治前途如何不同,但都毫无例外地将人权保障作为本国法律改革的最终目标。
人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时代的进步潮流,举世关注,从联合国到各国都在为促进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懈努力。
中国政府对人权的关注已提升到战略的高度,2004年人权入宪, 尊重和保障人权 成为国家基本义务,人权保障也已成为当今中国的主流价值。
在此背景下,全社会形成了一场深刻的改革与理念的转变,各个行业、各个主85杨 帆:关于死刑犯权利保障问题的思考与研究童之伟: 人权入宪的价值 , 法学家 2004年第4期。
[英]米尔恩著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 ,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页。
邱兴隆: 从信仰到人权 死刑废止论的起源 ,邱兴隆主编 比较刑法 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体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文强死刑案 的人道主义执行可以说正是社会发展、观念转变的结果与体现。
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需要相应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增长水平作为其基础。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表明,由于经济发展缓慢,民众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处于较低的水平。
我国经济经历了近30年的高速发展时期,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国家每年的司法投入都大幅增加,监狱的条件以及服刑人员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
此外,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已经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充足的经济基础以及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