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实行事前公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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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实行事前公告
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号:国机房资[2004]18号
发布日期:2004-3-25
执行日期:2004-3-25
生效日期:1900-1-1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管理,保障业主权益,经研究决定,维修基金使用实行事前公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范围
使用维修基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所涉及的全体业主。

二、公告发布部门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未成立业
主委员会的,由各部门、各单位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三、公告内容
公告应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66号)规定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说明计划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改造项目的相关情况、该项目的工程概预算、资金筹措渠道、该单元及各户维修基金结余情况、可使用金额等情况,并附业主反馈意见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截止时间。

四、公告程序及方式
(一)单位应于申请使用维修基金之前,在计划进行维修改造单元的显要部位张贴公告,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二)申请使用维修基金金额不超过维修基金利息和本金20%的维修改造项目,公告应张贴7天以上;申请使用维修基金金额超过维修基金利息和本金20%,不足50%的维修改造项目,除张贴公告7天以上外,还需以统计表或其他书面形式取得每个
业主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

五、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程序
公告后,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该维修项目使用维修基金,发布公告部门方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66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22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维修基金的审批手续,同时将公告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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