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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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正方辩手观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喁。

首先,刑事司法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司法的保护下,人民可以更加安心地生活和工作,不必担心受到不法侵害而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

其次,刑事司法可以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最后,刑事司法还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只有在一个安全、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才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

名人名句,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刑事案件都得到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处理,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审判委员会对于贵族的审判,都充分展现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反方辩手观点:然而,刑事司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首先,刑事司法的程序繁琐、周期长,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些无辜的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被错误地定罪,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刑事司法的成本高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这对于一些贫困地区和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最后,刑事司法的惩罚效果并不总是显著,有时候甚至会产生反效果。

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因为刑事司法的惩罚而变得更加顽固和狡猾,导致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宁可放过一千有罪的,不可冤枉一个无辜的。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中冤假错案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经典案例,历史上也存在着许多因为刑事司法的错误判决导致的冤假错案,比如美国著名的“中央公园五哥”案件,五名黑人青少年曾因为错误的指控而被判刑长达数十年,后来才被证明是冤枉的。

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喁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我们需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刑事司法,以确保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详解—让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深入人心

详解—让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深入人心

南昌刑事辩护律师刘安华律师介绍:“制度改革能否深入到位,制度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改革者、司法者以及社会公众是否已经树立现代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现代司法理念和原则绝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司法规律的内在体现,决定着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司法实践的样态。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继大幅修改完善,以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为代表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逐步确立。

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全面深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教训后浓缩的法理精髓,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以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为代表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对刑事法治意义重大。

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紧密相关,基本上都属于宪法层面的原则,并且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

一些国家的宪法还对这些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既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又发挥良好的公民教育功能。

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刑事法律的重大修改完善,都与这些理念和原则密切相关。

二是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

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都包含一系列子原则以及相应的规则体系,并对所辖的子原则和规则体系起着统领作用。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包括法律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和禁止不定(期)刑等内容;无罪推定原则包括证据裁判,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证明被告人有罪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等内容;程序公正原则包含直接言词、程序参与、程序公平、及时审判等内容。

这也意味着,只有系统地确立相应的子原则和规则体系,才能保证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落到实处。

三是衡量司法公正的具体标准。

这些重要的理念和原则并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对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

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坚持这些理念和原则,才能确保公正司法。

一旦背离这些理念和原则的要求,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一段时期以来,尤其是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两法”,以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实践,准确把握法律精髓,确保法律正确适用,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具体案件之中,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歧、增进共识,并且通过司法公开向社会宣传现代的司法理念和原则,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 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意义
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指导司法实践:新时代司法理念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使司法活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理性观念,从而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发展。

2. 维护司法公正:更新司法理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缺乏现代司法理念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也就无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3. 推动法治建设:新时代司法理念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新司法理念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从而推动整个法治建设的进步。

4. 摒弃机械司法:新时代司法理念有利于摒弃机械司法的思想倾向,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司法本质上是一个能动的适用并解释法律的动态过程,而不是按部就班的静态推演过程。

更新司法理念可以帮助司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新时代司法理念的意义在于指导司法实践、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建设以及摒弃机械司法等方面。

这些意义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司法理念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中国语境下的刑事司法改革

中国语境下的刑事司法改革

中国语境下的刑事司法改革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引言20世纪至21世纪,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这段历史里,先后出现了三种社会形态,即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

费孝通先生在《“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一文中指出,我国社会经历了两次大的跳跃,其一是从传统的乡土社会开始变为一个引进机器生产的工业化社会;其二是从工业化社会走向信息化社会。

这种发展的特殊之处在于,我们的第一跳还在进行当中,有的地方还没有完成,现在却又开始下一个更大的跳跃了。

5从经济体制来看,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从原有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如今这种转变仍在进行当中。

与社会转型相呼应,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正经历着一场观念更新、学理递进的演变。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经历了整体性的嬗变。

生产力的解放和人的发展成为社会整体变革的基本动力。

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或转换,如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观念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等。

这些变革或转换也必然对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产生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平等的地位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

“个人的人格主体性”是商品经济社会所提供的基本法律价值。

该价值观的确立,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理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打击对象、纠问客体的历史窠白,为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研究扫清了障碍。

市场经济的发展刺激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増长,在刑事司法中,如何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指控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意识形态壁垒的消除也使我们对刑事诉讼中许多问题的认识逐步从“真理论”转向“价值论”,价值分析成为我们评价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优劣的基本方法。

上述种种变化,最终、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在一种现象上,那就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将权利保护作为一个最基本的研究视角。

陈兴良

陈兴良

陈兴良陈兴良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浙江义乌人。

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目录社会职务研究方向个人著作社会职务研究方向个人著作展开编辑本段社会职务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1985年)、讲师(1987年)、副教授(1989年)、教授(1993年)、博士生导师(1994年)。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干事,1998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编辑本段研究方向刑法学编辑本段个人著作出版著作《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本体刑法学》、《正当防卫论》、《共同犯罪论》、《遗传与犯罪》等;主编《刑法全书》等20多部;合著《刑法学原理》等30多部;合译《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等4部。

1.《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2.《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3.《遗传与犯罪》,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4.《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997年修订版5.《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6.《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7.《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8.《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9.《刑法适用总论》(上、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律译著1.《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7年版2.《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3.《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法研究专著1.《刑事法判解(第9卷)》陈兴良,2005-7-1版2.《刑事法判解(第8卷)》陈兴良,2005-5-1版3.《润物无声: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陈兴良,2005-3-1版4. 《刑事法评论(2004)(第15卷)》陈兴良,2004-12-1版5. 《刑事疑案评析》陈兴良,2004-11-1版6.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2卷.2004年度)(上/下册) 》陈兴良,2004-9-1版7.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1卷.死刑问题研究)(2004年度)(上/下册)》陈兴良,2004-9-1版8. 《中国刑事政策检讨》陈兴良,2004-7-1版9. 《刑事法评论(第14卷)(2004年)》陈兴良,2004-7-1版10. 《公法(第5卷)》陈兴良,2004-7-1版11. 《法治的言说》陈兴良,2004-5-1版12. 《刑事法判解(第7卷)》陈兴良,2004-4-1版13. 《中国刑事司法解释检讨-以奸淫幼女司法解释为视角》陈兴良,2003-1-1版14. 《法外说法(陈兴良序跋集I)》陈兴良,2004-3-1版15. 《书外说书(陈兴良序跋集II)》陈兴良,2004-3-1版16. 《中青年法学文库:刑法哲学(修订三版)》陈兴良,2004-2-1版17. 《刑事法评论(2003)(第13卷)》陈兴良,2003-9-1版18. 《刑事法判解(第6卷)》陈兴良,2003-10-1版19. 《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陈兴良66,2003-8-1版20. 《刑法学(博学法学系列)》陈兴良,2003-8-1版21. 《刑法理念导读》陈兴良,2003-8-1版22. 《中国死刑检讨(第1辑)(中国法治检讨丛书)》陈兴良,2003-5-1版23. 《刑事法评论(第12卷)》陈兴良,2003-4-1版24. 《刑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陈兴良,2003-4-1版25. 《刑法的启蒙(法学学术随笔)》陈兴良,2003-2-1版26. 《法治的界面》陈兴良,2003-1-1版27. 《刑事法判解(第5卷)》陈兴良,2002-11-5版28. 《刑事法评论(第11卷)》陈兴良,2002-9-5版29. 《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文库6)》陈兴良,2002-8-13版30. 《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陈兴良,2002-3-1版31. 《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10卷)》陈兴良,2002-3-1版32. 《刑法总论(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陈兴良,2002-3-1版33. 《刑法疑案研究》陈兴良,2002-2-1版34. 《本体刑法学》陈兴良,2001-8-1版35. 《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9卷)》陈兴良,2001-12-1版36. 《法治的使命》陈兴良,2001-12-1版37. 《刑事法判解(第4卷)》陈兴良,2001-10-1版38. 《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8卷)》陈兴良,2001-8-1版39.《刑事法判解(第3卷) 》陈兴良,2001-2-1版40. 《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陈兴良,2000-9-1版41. 《刑事法评论(第7卷)》陈兴良,2000-10-1版42. 《刑事法评论(第6卷)》陈兴良,2000-6-1版43. 《刑事法判解(第2卷)》陈兴良,2000-4-1版44. 《刑法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陈兴良,2000-5-1版45. 《刑事法总论(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丛书)》陈兴良,2000-1-1版46. 《罪名指南(上下)》陈兴良,2000-1-1版47. 《刑事法评论(第5卷)》陈兴良,2000-1-1版48. 《刑法的人性基础》陈兴良,1999-8-1版49. 《走向哲学的刑法学》陈兴良,1999-9-1版50. 《刑法适用总论(上下)》陈兴良,1999-6-1版51. 《刑事法评论(第4卷)》陈兴良,1999-8-1版52. 《刑事法判解(第1卷)1999》陈兴良,1999-7-1版53. 《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陈兴良,1999-4-1版54. 《刑事法评论(第3卷)》陈兴良,1999-1-1版55. 《刑法全书(97刑法丛书)》陈兴良,1997-4-1版56. 《刑法疑难案例评释》陈兴良,1998-7-1版57.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陈兴良,1998-6-1版58. 《刑事法评论(第2卷)》陈兴良编,1998-4-1版59. 《刑法的启蒙》陈兴良,1998-1-1版60. 《刑事法评论(第1卷)》陈兴良,1997-7-1版法学论文1.《刑罚结构亟待调整:限制死刑加重生刑》摘自《人民检察》2007/192.《绑架罪的本质是什么?》摘自《中国审判》2007/053.《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摘自《中国法学》2007/034.《刑法各论的理论建构》摘自《北方法学》2007/015.《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行为的定性研究——周大伟案分析》摘自《华东刑事司法评论》2006/006.《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摘自《法学研究》2006/027.《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摘自《中国法学》2006/048.《努力探索市场化社会条件下治安管理的新径路》摘自《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69.《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考察:以刘涌案和佘祥林案为标本》摘自《浙江社会科学》2006/0610.《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摘自《政法论坛》2006/0511.《婚内强奸犯罪化:能与不能——种法解释学的分析》摘自《中国检察官》2006/0612.《宽严相济政策与刑罚规制》摘自《法学杂志》2006/0413.《转型与变革:刑法学的一种知识论考察》摘自《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0314.《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摘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315.《婚内强奸犯罪化:能与不能——一种法解释学的分析》摘自《法学》2006/021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摘自《法学杂志》2006/0217.《刑法竞合论》摘自《法商研究》2006/0218.《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摘自《法学杂志》2006/0119.《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易行为之定性研究——对李宁案的分析》摘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0120.《违法性认识研究》摘自《中国法学》2005/0421.《虚构产品名称高价销售牟利如何处理》摘自《人民检察》2005/2322.《错案何以形成》摘自《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523.《死刑限制论的一个切入——以故意杀人罪为线索的展开》摘自《法学杂志》2005/0524.《“应当知道”的刑法界说》摘自《法学》2005/0725.《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王益民等遗弃案之分析》摘自《法学评论》2005/0426.《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摘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0427.《七个不平衡:中国律师业的现状与困境》摘自《中国司法》2005/0328.《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摘自《当代法学》2005/0329.《法系与推理》摘自《人民检察》2005/0730.《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摘自《法学研究》2005/0231.《拘禁他人并向其勒索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杨保营案的分析》摘自《河北法学》2005/0332.《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摘自《法学》2005/0433.《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之法理分析》摘自《人民司法》2005/0134.《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之定性研究——邵建国案分析》摘自《浙江社会科学》2004/0635《“专家论证”之我见》摘自《检察风云》2004/0236.《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引诱行为的研究——从张耀喜案切入》摘自《政法论坛》2004/0537.《严打利弊之议》摘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538.《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刑事政策》摘自《江苏社会科学》2004/0539.《故意杀人后取财行为之定性研究——计永欣案分析》摘自《法学杂志》2004/0540.《民权刑法研究的新突破——评《民权刑法论》》摘自《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0341.《法律与“原罪”问题座谈会》摘自《环球法律评论》2004/0242.《合法贷款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行为之定性研究——从吴晓丽案切入》摘自《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0343.《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摘自《当代法学》2004/0244.《关于“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反思》摘自《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245.《目的犯的法理探究》摘自《法学研究》2004/0346.《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非法定目的犯的一种个案研究》摘自《法商研究》2004/0347.《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摘自《法学》2004/0148.《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摘自《环球法律评论》2003/0349.《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视角的分析》摘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1。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正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中,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如果没有刑事司法的严格惩罚和制裁,社会秩序将会混乱不堪。

正义是社会的基石,而刑事司法正是维护正义的重要工具。

其次,刑事司法能够有效地威慑犯罪行为。

众所周知,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刑事司法的惩罚是一种强大的威慑力量。

只有通过严格的刑事司法制裁,才能让潜在的犯罪分子感到恐惧,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再者,刑事司法可以保护社会公民的权益。

在司法程序中,被告人有权利进行辩护,同时受害人也有权利得到公正的赔偿。

刑事司法的存在,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对待。

最后,名人名句中,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严惩犯罪者,以警戒未来者。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的重要性。

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案例证明了刑事司法的必要性,比如美国著名的“奥·J·辛普森案”和中国的“李天一案”等,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威慑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支持。

反方,刑事司法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首先,刑事司法过于侧重惩罚,而忽视了矫正和教育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得不到有效的矫正和教育,导致了他们在出狱后再次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刑事司法需要更加注重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和教育,以减少再犯率。

其次,刑事司法中存在着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职权,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刑事司法需要进行改革,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

再者,刑事司法的程序繁琐,往往导致了司法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审理时间过长、程序复杂等原因,导致了司法效率低下,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浅议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

浅议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

浅议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杨立常志飞更新时间:2013-08-13 17:17:33我国正值"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期,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中心工作始终是"改革、发展、稳定"。

完成这一中心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统一起来、最大限度地把党的利益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一起来,就是要以最大公约数统一、汇集各方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和作用。

刑事政策一语,起源于德国。

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法学教授费尔巴哈的著作中,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

我国《刑事法学大辞书》认为:"刑事政策是指根据犯罪变化运用刑罚制度及有关制度,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期实现抑制和预防犯罪之目的的策略、方针、措施和原则"。

社会形势决定刑事政策。

我国社会形势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我国社会趋势的稳定性和阶段的变化性的统一,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为了保持与社会形势发展相适应,从建国之初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发展到现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说明党和国家制定基本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严打优先演变为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刚柔并用,更加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党和国家根据基本刑事政策在社会形势发展的每一个新阶段,又制定了具体的刑事政策。

当代中国刑法应该具有的三个理念

当代中国刑法应该具有的三个理念

当代中国刑法应该具有的三个理念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是一个活动的体系,其稳定平衡是它可持续发展和持续
繁荣的重要基础。

因此,刑法的立法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的和谐稳定,尽可能减少社会的冲
突和矛盾,考虑社会需要,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当代中国刑法立法应当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又要考虑社会效益。

在刑法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一切影响社会效益、
损害社会利益和安定发展的行为,并加强效益管理,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营造良好
的法治空间和土壤。

三、自觉担负好守法责任。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它规范了公民与其他公民及国家
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使国家的社会机构能够正常
运转。

刑法立法要正确蔑视和传播宪法的精神,弘扬宪法规定的守法精神,让公民树立起
自觉担负好守法责任的信念,积极弘扬勤劳守法、尊重法律、敦促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理念。

检察 司法理念现代化

检察 司法理念现代化

检察司法理念现代化
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现代化,可以理解为在继承传统理念的基础上,
面对时代变革和社会进步,不断更新自身理念,适应新的司法实践要求,
以更高效、更公平、更科学、更有人情味的方式履行公职,维护社会安全
和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现代化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化。

坚持依法办案,依据有效法律规定,提高检察工作的规范
性和预测性,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2.人性化。

尊重人权,注重人性,坚持法律服务于人民,使法律更加
符合人民群众的普遍意愿和利益,以人权保护为核心,促进司法公正和人
民幸福。

3.效率化。

科学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提高办案效率,提高综合素
质和管理水平,保障案件高质量办理。

4.国际化。

借鉴国际先进的检察机关的经验,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现
代化管理和先进治理理念,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检察的国际化水平。

总之,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现代化,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更新的不
断学习、不断进步的过程,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心,不断适应社会
变革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要求,为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不懈努力。

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

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

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目前,中国法治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刑事法治问题。

根据“木桶原理”,水桶的容量取决于最短的一片木板,而刑事法治就是最短的那片木板,刑事法治是最低限度的法治标准。

在法治建设中,理念是先行的,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刑事法的治理念,才能达到刑事法治乃至全面的法治。

在刑事法治视角中,这就要解决三个问题一、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

二、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前提,法治中首先要讲合法性,还要讲行合理性追求。

两个合理性的分析方法是韦伯(Max weber)用来分析社会结构的,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有客观性,是手段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有主观性,是目的的合理性。

在社会中始终存在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的性的紧张,在法律中同样有两者的矛盾冲突,表现为法的自身逻辑与法所要满足的价值的矛盾,法逻辑本身是一种形式,有自身的方法是相对稳定的,与不断发展的社会价值必然存在矛盾,这种矛盾在刑法中也存在。

刑法是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其它部门法是按调整对象不同来划分的而刑法是据调整手段划分的,凡是上升到用刑罚来规范的,就由刑法来调整,刑法是其它法律的后盾,如同足球场上的守门员。

另一方面,刑法以刑罚惩罚犯罪,涉及公民生杀予夺。

这合得刑法具有双重性:1、保卫社会,2、保障人权。

双重机能本身的对立统一关系现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矛盾之中。

首先,法律规定的犯罪是立法者对认为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在立法中存在犯罪性的确认,所规定的犯罪只是危害行为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因为立法者立法能力的局限性,必有所遗漏。

其次,刑法有稳定性,而犯罪有变化性,刑法总滞后于犯罪,基于这两方面原因,使“法有限而情无穷”。

为解决刑法有限性和犯罪行为无穷性的矛盾,就有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

解决方法之一是类推的方法。

20XX年前荀子就说:“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按法规处理,逻辑前提是法律规定事项与需要处理事项有同一性;按类推处理逻辑前提是,法律规定事项与需要处理事项有类似性基础上的。

通过程序治理犯罪的新思想——评《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司法理念》

通过程序治理犯罪的新思想——评《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司法理念》

我 国现 阶段 的 刑 事 司法 改革 研 究打 造 了理 论平 台 ,促 进 了我 省 刑 事和 解 等 公诉 改革 举措 的顺 利 开 展 。
关键词 :刑事政 策;刑 事司法程序 ;治理犯 罪
【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1 941 【 献 标 识 码 :A 文 【 章 编 号 :l0 —1 1 (0 9 0 — 5 0 文 9 2 0) 4 0- 2 0 46 【 稿 E期 :2 0 -0 -1 收 l 09 9 1
者费尔 巴哈在 其所著刑法教科 书中首 目的 ,考察国家 与社会组织反犯 罪斗 所采取的措施即 “ 司法处 遇” ,对防止
先使用的。 费尔 巴哈认为 , 刑事政策是 争措 施的社会效果 ,并据 以作 出 犯 犯 罪 人 的 再 犯 和 重 返 社 会 采 说 ,是 极 合理而有效的反应 ” 。刑事政策 学 为重要的 。日本学者大谷买在其 所著 国家据 以与犯 罪作斗争的惩 罚措施的 罪 “ 刑事政策学》 中的 “ 犯罪人的处遇 ” 一 总和 ,是 “ 立法国家的智慧” 。法国学 的上述研 究方法及其 内容 其实早 已为 《 的 《 刑事政策的 主要体系》 一书中认 希 泊 尔 ( Hip d 指 出 : “ 事 政 策 年来 ,随着我 国学者将在西方 国家刑 V. p e 就 刑
“ 此 界 定 的 刑 事 政 策 在 概 念 、体 系 、 制度 的合理化问题 一直是刑事政策 学 序的改革中来 , 如 青年学者马明亮在 《 恢
即便存在 , 也只是 复 性司法的程序化 》一文中称这 种新 内容 上自然与我 国对刑事政策 的理 解 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 通 。其理论 大为不 同。 他 强调 , 刑事政策是- I 片 面 地 关 注 法 官 的 量 刑 活 动 是 符 合 刑 思 想为 “ 过程序治理犯 罪” ” “ -' Q 精髓亦如 《 事政策视 野中 的司法理 刑 科 学” 是研究 国家和社会基 于特定 事政策 的目的性 ,而 对于程序问题 则 ,“

现代司法理念与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

现代司法理念与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

现代司法理念与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论文提要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最终载体,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最直观的平台,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却并不乐观,甚至令人担忧。

过于格式化的罗列事实,对证据分析认证充分性的欠缺,以及说理的过于简单化等“传统问题”,越来越难以满足法制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不仅束缚了刑事司法前进的脚步,而且严重影响了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感。

因此,改革势在必行!肖扬同志提出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为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笔者通过对一些大、要案刑事裁判文书的研读和对诸多相关理论、著作的学习,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经验,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与思考,包括对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现状的客观分析,改革的必要性及意义,具体的改革原则、步骤与措施等问题。

并希望通过本文对刑事审判中裁判文书的制作实践有所帮助。

正文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依照法律对案件事实予以分析、认证,并最终得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

它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也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最终载体,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最直观的平台。

它不仅体现了法官的观点,更是国家意志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

因此,刑事裁判文书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却并不乐观,甚至令人担忧。

过于格式化的罗列事实,对证据分析认证充分性的欠缺,以及说理的过于简单化等“传统模式”的继续沿用,都使不少刑事裁判文书难以服众,让人们对司法的过程产生合理的怀疑甚至误解,从而增加了对法律的不信任感。

如何使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脱离现有的落后状况,使之成为令人信服的“一纸权威”?关键要改革!尤其是观念上的改革,这对于每一份裁判文书的制作者都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

肖扬同志于2001年12月提出要牢固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国际刑事司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全球社会的重视,国际刑事法院(ICC)作为国际刑事司法的主要机构之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以及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和影响。

一、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国际刑事司法是基于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强调在国际刑事法领域中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国际犯罪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其基本理念是通过追究个人责任来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并确保公正和法治原则得到尊重。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具有全球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它的成立可以追溯到1998年的罗马统计规约。

该法院的设立旨在解决国际间犯罪行为的问题,并确保持久的和平。

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和起诉四种类型的犯罪: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主要通过三个机构实现:法院本身、检察机关和注册机构。

法院由18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

检察机关负责调查和起诉犯罪行为。

注册机构则负责提供行政和法律支持。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防止和制止国际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追究个人责任,对潜在罪犯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为受害者提供了追求公正和赔偿的渠道,保护受害者权益。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的犯罪威胁。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与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自其成立以来,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重要案件,并对犯罪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判例。

这些判例不仅为国际刑事司法奠定了基础,也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一些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持怀疑态度,不愿接受其调查和起诉的权力。

其次,法院面对着执行判决的困境,无法强制执行逮捕令和逮捕犯罪嫌疑人。

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论文

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论文

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论文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及其系统思想体系的形成,乃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学、刑事社会学、刑事人类学、监狱学和其他相关学科发展的产物。

客观地说,刑事政策成为预防与惩罚犯罪的思想体系,反映了人类对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因此,研究资产阶级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对我们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全文如下:【摘要】刑事政策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罚犯罪所选择的策略和措施。

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从“严”向“宽”的成长历程。

为什么我国进入21世纪以后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镇压与宽大’’刑事政策为什么会是严的起点?改革开放以后的“严打’刑事政策为什么是“严”的继续?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社会背景及其在立法、司法中的体现,并讨论其历史背景,是理解新中国刑事政策的要义所在。

一、“严的开端”:“镇压与宽大”刑事政策的形成与实施“镇压与宽大”是中央决策机关在新中国成立后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与建设的双重需要提出的第一项宏观刑事政策。

该方针首见于1942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的“宽大解释”:对敌人、汉奸及其他破坏分子等,在被俘被捕后,除绝对不愿改悔者外,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予以白新之路。

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国民党的残余力量及社会旧势力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却因为“镇压与宽大”政策的实施,致使大批首恶和反革命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继续为恶。

为了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出现的“宽大无边”右倾偏向,1950年7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毛泽东曾提出的“稳、准、狠”刑事政策,联合发出了两个“镇压”文件,最终导致了向“镇压”一侧的严重失衡。

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了史无前例的““””。

在这一时期,整个国家的法制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

我国刑事司法应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

我国刑事司法应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

我国刑事司法应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开放式的行刑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行刑社会化、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国际行刑的趋势之一。

兴起于加拿大、美国的修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并蓬勃发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就此进行深入讨论,提出了一系列了改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议。

修复性司法的勃兴也对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冲击,引入修复性司法已大势所趋。

修复性司法的英文表述为Restorative Justice,在引入时首先要面临的就是如何翻译这一短语才能真正体现其内在的含义。

台湾学者将其翻译成“恢复的正义”、“复归性正义”、“修复式司法”和“修复式司法”,而在大陆多译成“恢复性司法”。

笔者认为,restorative可译为“恢复”或“修复”。

但是,由于修复性司法的目的在于修复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各种社会关系,其目的在于“修复”,而且业已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可能被恢复。

所以,这里译为“修复性司法”较为合理。

虽然修复性司法在欧美等国家蓬勃发展,也创造了许多修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但是对于修复性司法仍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这主要是因为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修复性司法处于实验阶段,仍有许多理念不甚明确。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修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宣言要素的修订稿》就指出:修复性司法方案“系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修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

”“修复性程序”是指通常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者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

恢复性程序可能包括调解、调和、会商和共同定罪。

修复性司法的核心思想是“修复”,即改传统的“惩罚”为“修复”,改传统的“国家-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模式为“受害人-犯罪者”模式,强调犯罪不仅仅是触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侵害了社会的安宁,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

刑事司法理念(陈兴良教授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一次讲座)

刑事司法理念(陈兴良教授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一次讲座)

刑事司法理念刑事司法理念这个问题是一个比较宏观的理论问题,同时与我们国家当前要建立“法治国家”的重大的历史使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命题。

我认为,“法治”概念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法治必须要落实到各个具体的法的领域。

在“法治”这个概念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引申出“刑事法治”这一概念。

“刑事法治”指的是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法治的状态。

我认为,刑事法治是最低限度的法治标准。

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那么这样一个社会很难说是一个法治社会。

因此,我们要推进刑事法治建设。

“刑事法治”这个概念的提出,会涉及一些刑事司法领域的转变。

因为过去的刑事司法,都是建立在专政的基础上的。

那么基于“刑事法治”这一概念,应由过去建立在专政基础上的刑事司法理念,向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刑事司法理念转变。

下面我从三方面谈刑事司法理念问题。

第一,关于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问题。

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一范畴中,涉及一个中心词——“合理性”,应该说,任何一种社会制度、法律制度都要追寻这种合理性。

但是,“合理性”又可以分为形式的合理性和实质的合理性,这两种合理性是有所不同的。

所谓“形式合理性”,是一种手段的合理性、客观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是一种目的的合理性、主观的合理性。

它们的性质有所不同。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通常都想使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二者兼而得之。

在立法的时候,主要是要在法律上将实质合理性加以确认,使实质合理性转化为法律规定,在司法活动中,按法律规定加以适用,这样就会使实质合理性转化为形式合理性。

因此,在理论上来说,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二者应该能够得到统一。

但这种统一,往往处于因然的状态。

但实质上,二者经常处于矛盾和冲突关系。

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思。

韦伯曾经就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关系做过十分深刻的分析。

他认为,“法逻辑”,法律这种逻辑和通过法律来满足的社会实质价值要求之间存在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

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

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

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目前,中国法治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刑事法治问题。

根据“木桶原理”,水桶的容量取决于最短的一片木板,而刑事法治就是最短的那片木板,刑事法治是最低限度的法治标准。

在法治建设中,理念是先行的,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刑事法的治理念,才能达到刑事法治乃至全面的法治。

在刑事法治视角中,这就要解决三个问题一、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

二、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前提,法治中首先要讲合法性,还要讲行合理性追求。

两个合理性的分析方法是韦伯(Max weber)用来分析社会结构的,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有客观性,是手段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有主观性,是目的的合理性。

在社会中始终存在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的性的紧张,在法律中同样有两者的矛盾冲突,表现为法的自身逻辑与法所要满足的价值的矛盾,法逻辑本身是一种形式,有自身的方法是相对稳定的,与不断发展的社会价值必然存在矛盾,这种矛盾在刑法中也存在。

刑法是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其它部门法是按调整对象不同来划分的而刑法是据调整手段划分的,凡是上升到用刑罚来规范的,就由刑法来调整,刑法是其它法律的后盾,如同足球场上的守门员。

另一方面,刑法以刑罚惩罚犯罪,涉及公民生杀予夺。

这合得刑法具有双重性:1、保卫社会,2、保障人权。

双重机能本身的对立统一关系现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矛盾之中。

首先,法律规定的犯罪是立法者对认为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在立法中存在犯罪性的确认,所规定的犯罪只是危害行为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因为立法者立法能力的局限性,必有所遗漏。

其次,刑法有稳定性,而犯罪有变化性,刑法总滞后于犯罪,基于这两方面原因,使“法有限而情无穷”。

为解决刑法有限性和犯罪行为无穷性的矛盾,就有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

解决方法之一是类推的方法。

2000年前荀子就说:“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按法规处理,逻辑前提是法律规定事项与需要处理事项有同一性;按类推处理逻辑前提是,法律规定事项与需要处理事项有类似性基础上的。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司法理念的概念与特征司法理念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基本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

它对司法工作的方向、目标和方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理念的定义•司法理念是法治社会中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和原则,是司法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和精神追求。

•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体系,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追求。

司法理念的特征1.公正性: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偏不倚,不受任何歧视和偏见的影响,依法公正裁判。

2.公平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公开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活动透明、公开,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4.高效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及时、迅速地审理案件,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尊重人权:司法理念要求司法工作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法治原则:司法理念以法律为基础,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7.独立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自主行使审判权。

8.尊重事实:司法理念要求从事实出发,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的真相,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理念的意义•司法理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理念对于司法机关的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理念的落实可以增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

司法理念的实践•司法机关应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推动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司法活动符合司法理念的要求。

•司法机关应积极与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理念的认知和理解。

总结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和价值追求,它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开、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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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摘要:刑法理念是刑事司法理念不可或缺的内容。

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首先要求对刑法理念进行探讨,这种探讨应立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这一对范畴,并以此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做深入的挖掘。

罪刑法定是以形式合理性为其价值取向的,因而应当建立形式合理性的刑法观念。

如果不想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一个口号或标语,就必须注重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问题。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涉及司法体制、司法理念和司法人员的素质等问题,特别是应建立这样的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下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关键词:刑法理念,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一、刑事司法理念之重新定位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这个命题本身就蕴涵着这样一个前提,我们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转变,这种转变的背景就是法治入宪。

法治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从法治概念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引申出刑事法治的概念。

刑事法治是指刑事领域的法治状况。

我认为刑事法治是法治的最低限度标准,或者说是法治的底线。

因为在一个社会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那么这个社会就很难说是一个法治社会。

在刑事法治的建设当中,我认为,首先涉及到的是一个刑事法治理念的问题。

过去的刑事司法理念是建立在专政的基础之上的,是把打击犯罪作为一个首要的目标来提出的,但在刑事法治的背景下,我们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随之而转变。

首先我从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样一对范畴谈起。

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当中有一个关键词,这就是合理性。

应该说,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都追求合理性,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种合理性又可以分为形式的合理性和实质的合理性,这两种合理性是不同的。

形式的合理性是指客观的合理性和手段的合理性;实质的合理性是指主观的合理性和目的的合理性。

我们在追求合理性的时候总是想使这两种合理性兼而得之,也就是说既要想获得形式合理性,又要想获得实质合理性,但实质上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

对于这种紧张的对立关系,德国著名的学者家马克斯??韦伯曾经有一个生动的表述,他说:“法逻辑的抽象的形式主义和通过法来满足的实质的需要之间存在着一种无法避免的矛盾”。

一方面是法的逻辑,另一方面是通过法所满足的实质的价值需求,这两者并不是和谐统一的,往往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中国古人曾经说过“法有限,情无穷”,因此,很难用有限的法来规范无限的情。

这种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就是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矛盾的前提。

在刑法领域也同样存在着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

所谓法的有限性,指的是刑法条文有限,在刑法条文中设置的罪名有限;而所谓情无穷,是指犯罪的现象是无穷无尽的。

因此,在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只是我们生活中犯罪现象的一部分,甚至是极少的一部分。

之所以在刑法领域中存在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我认为,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决定的。

第一个原因是刑法的稳定性和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

由于刑法关系到公民的生杀予夺,所以它不能朝令夕改,因此,刑法具有稳定性的要求,尽管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

同时,犯罪又具有变动性。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处于一种不断的变动当中。

这种变动包括两个趋势:一是犯罪化的趋势,即在刑法制定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立法者并没有把它作为一种犯罪规定在刑法当中。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当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这样就提出了一种犯罪化的要求。

二是非犯罪化的趋势,即在刑法制定时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程度,因此被立法者规定为犯罪。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危害性消失了,不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罚,这样就提出了非犯罪化的要求。

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运动是一个伴随着社会生活发展的永恒过程。

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滞后于犯罪现象的发展。

第二个原因是立法能力的局限性和犯罪现象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

在刑事立法的时候需要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危害行为加以抽象,把它设置成罪名,在刑法当中加以规定。

但是立法者的能力是有限的,立法时再完备也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毫无遗漏地规定下来。

正是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仅仅是各种各样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当中的一部分。

这就产生了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如果我们按照刑法的规定去惩治犯罪,那么我们获得了形式合理性,这就意味着,对于刑法中没有规定的那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惩治,因此我们就丧失了某种实质合理性;相反,如果我们对刑法中没有规定的那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惩治,那么,我们获得了实质合理性,但这是以牺牲了形式合理性为代价的。

由此,产生了一个两难的选择,到底是选择形式合理性还是选择实质合理性?这两者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它是法的局限性所致,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但即便如此,它还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在中国古代春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荀况曾经说过“有法者依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荀况这里就提出了类推这样一个方法,希望通过类推这个方法来缓解有限的法和无限的情之间的矛盾,使法律具有更大的涵盖性,从而缓解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

按照荀况的说法“有法者依法行”,也就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所谓“无法者以类举”,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按照类推的方法来解决。

显然,在类推和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处理案件这两者之间是有明显的不同。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在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上的逻辑上的同一关系。

在类推情况下,则和案件之间不存在这种同一的逻辑关系,但存在着逻辑上的类似关系。

因此,类推是建立在这种类似关系基础之上的。

通过类推,使法律不仅适用于和其具有同一关系的案件事实,也使法律适用于和其具有类似关系的案件事实之中,从而扩大了法的涵括性,使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得以缓解,也能获得法的实质合理性。

因此,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大量采取“比、附、援、引”等法律方法,在“比、附、援、引”当中主要的就是类推。

在中国古代唐律当中,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即“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就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进行轻重行为的比较,轻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重行为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应该认定为犯罪。

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要想不把它作为犯罪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

这里的举重明轻是指刑法对一个重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那么轻行为更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原则使得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可以作为犯罪来处理,也使得一个行为刑法规定没有规定为不是犯罪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这一原则在《唐律疏议》中作了解释,比如其中的“出罪举重以明轻”,《唐律疏议》举了一个例子,《唐律》中有一个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例子,现代刑法中正当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唐律》中尽管没有这种一般性的规定,但有一个具体的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之,无罪。

”也就是说夜晚无故闯入人家,主人当场杀之,不认为是犯罪。

《唐律》只规定主人当场杀死无罪,并没有规定主人当场杀伤无罪,这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找到杀伤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法律根据。

另一方面就是“入罪举轻以明重”,《唐律疏议》也举了个例子。

它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处以斩刑,即谋杀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法律处以斩刑。

这里的“谋杀”并不是现在理解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谋杀,英美法系法律把谋杀分为一级谋杀与二级谋杀,实际上相当于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情况。

但唐律所规定的“谋杀”指的是预谋杀害,是一种阴谋犯,相当于现在的杀人预备。

唐律只是规定预谋杀人处以斩刑,但没有规定预谋以后又实施了杀人行为,把人杀死或杀伤是否构成犯罪,这就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以入罪。

从所举的例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种轻重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即一个行为先经过预谋,然后再去实行,因此实行行为实际上包含预谋,但又超出了预谋。

这时当行为发展到实行阶段,尽管法律对实行没有规定,但因为实行行为包含了预谋行为,因此也是符合刑法关于预谋的规定的。

这就很难说实行行为是刑法没有规定的,只能说它比刑法规定的还要多。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举轻以明重”使实行行为入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当轻行为和重行为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而是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类似关系时,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来将实行行为入罪就存在一个类推的问题。

比如说某地有一条禁止牛马通过的交通规则,现在有一头骆驼通过,这里要解决的是骆驼通过是否违反这一交通规则,或者说能否用禁止牛马通过的交通规则来禁止骆驼通过的问题。

面对这个法律问题就会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规则禁止的是牛马,而骆驼既非牛又非马,当然不适用这一规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规则的制定者之所以禁止牛马通过,而没有禁止一些小型动物通过,就是因为牛马体形是比较大的。

牛马通过会扰乱交通秩序,小型动物通过不会扰乱交通秩序,骆驼在体积和重量上都比牛马大,它的通过更会扰乱交通秩序,更应被禁止。

这两种观点是不一样的,显然,第一种观点所持的是形式合理性的立场,这种立场认为一个行为是否被禁止关键要看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禁止则禁止,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即使这种行为有再大的危害性也不应当被禁止。

从这种立场出发尽管遵循了形式合理性,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实质合理性,因为骆驼通过确实是会扰乱交通秩序的。

而第二种观点所持的是一种实质合理性的立场,这种观点主要是通过探寻立法原意出发,假定制定禁止牛马通过的交通规则的立法者面对骆驼通过会是一种什么态度,是禁止还是不禁止,从探寻立法原意出发就会引申出一个结论,禁止骆驼通过。

这里所采取的方法就是“举轻以明重”,即牛马通过都会禁止,骆驼通过更应当被禁止,因为牛马为轻,骆驼为重,而在这种轻重关系中显然是一种类似关系。

而根据这种类似关系,通过“举轻以明重”的推理方法,将禁止轻行为的规定扩大为适用禁止重行为,那我们认为它实际上是一种类推的关系,在类推的背后主要是一种实质合理性的思维方法在起作用,也就是说把实质合理性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来遵循,即使牺牲法律上的形式合理性也在所不惜。

应当说对实质合理性的追求本身有它的正当性,在我们的生活中也都是按照这种实质合理性的思维方法来思考问题判断问题的,从而被社会经验所认同。

比如某地公园中有一口池塘,公园在池塘中养了鱼,在池塘边立了一块禁止垂钓的牌子,有一个人在池塘里并不是在钓鱼,而是在张捕鱼,公园管理人员来禁止这种行为,捕鱼者为自己的行为作了一下辩解:牌子上写的是禁止垂钓,并没有禁止捕鱼,不能用禁止垂钓的规定来禁止我的张捕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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