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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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

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

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

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依赖程度不断提高。在这个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本文将从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1. 多元化: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国际法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国际法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多样化。例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等领域的国际法规则的发展,使得国际法体系越来越复杂。

2. 法律化: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向着更加法律化的方向发展。国际社会对于国际关系的规范要求越来越高,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国际法的法律化使得国际社会的行为更加规范和有序,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3. 全球化:全球化是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法的发展也更加注重全球性的问题和全球合作。例如,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等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国际法在这些领域的发展与

应用也在不断增加。

二、未来发展趋势

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和执行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未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将更加紧密,国际法的规范力度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2. 国际法的可执行性提高:国际法的执行一直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在国际争端解决和国际刑事司法方面。未来,国际社会将更加努力地寻求解决国际法执行问题的途径,以提高国际法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法定犯时代背景下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之提倡

法定犯时代背景下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之提倡

97

2019年第4期(总第95期)2019年8月

Vol.19 NO.4

Aug.2019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GUANGZHOU OPEN UNIVERSITY 法定犯时代背景下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之提倡

舒登维 徐 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我国刑法通说主张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认为犯罪的成立不需要具备违法性认识。现行刑法经过了一系列调整,并增加了大量的法定犯条款,相应地对违法性认识不要说造成了冲击。无论是从逻辑推理层面,亦或是人权保障等层面来看,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已经无法适应刑法理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反,对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提倡,更符合时代的需要,对责任主义贯彻有着 重要意义,既符合轻刑化的理念同时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在适用时应以“行为人为主、兼顾一般人”进行判断,当客观上存在影响知法的障碍或者存在主观疑虑时但行为人已尽了自己最大努力,就应当对其予以出罪或者减轻处罚。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法定犯;刑事政策;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385(2019)04-0097-09

收稿日期:2019-05-19

作者简介:舒登维,男,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徐前,女,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简介:2016年8月,赵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一大街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同年10月中旬,民警巡查中查获赵某某摊位上枪支6把,后经鉴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二审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缓刑 3年。①

检察 司法理念

检察 司法理念

检察司法理念

检察司法理念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对于职责使命、工作目标和

价值追求的理念和观念。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负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其司法理念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法治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检察司法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至上: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法律至上,将法律作为执法与办案的基础和准绳,依法行使检察职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公正司法:检察机关坚持公正司法原则,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执法公正,对所有涉案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履行审查起诉、公益诉讼、监督司法等职能。

3. 充分保障人权:检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人权,规范办案程序,杜绝任何非法处罚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4. 服务社会: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公益诉讼等社会职能,关注民生热点问题,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 转变职能观念:检察机关不仅仅是法律实施者,还是法治建设者,着力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加强团队合作,推动改革创新,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检察司法理念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和工作准则,旨在保障法律的实施和人权的保护,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这些理念的贯彻落实,将为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指导和保障。

面向21世纪 刑事司法理念(一)

面向21世纪 刑事司法理念(一)

面向21世纪刑事司法理念(一)

摘要:刑法理念是刑事司法理念不可或缺的内容。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首先要求对刑法理念进行探讨,这种探讨应立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这一对范畴,并以此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做深入的挖掘。罪刑法定是以形式合理性为其价值取向的,因而应当建立形式合理性的刑法观念。如果不想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一个口号或标语,就必须注重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问题。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涉及司法体制、司法理念和司法人员的素质等问题,特别是应建立这样的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下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关键词:刑法理念,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

一、刑事司法理念之重新定位

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这个命题本身就蕴涵着这样一个前提,我们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转变,这种转变的背景就是法治入宪。法治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从法治概念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引申出刑事法治的概念。刑事法治是指刑事领域的法治状况。我认为刑事法治是法治的最低限度标准,或者说是法治的底线。因为在一个社会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那么这个社会就很难说是一个法治社会。在刑事法治的建设当中,我认为,首先涉及到的是一个刑事法治理念的问题。过去的刑事司法理念是建立在专政的基础之上的,是把打击犯罪作为一个首要的目标来提出的,但在刑事法治的背景下,我们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随之而转变。

首先我从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样一对范畴谈起。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当中有一个关键词,这就是合理性。应该说,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都追求合理性,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种合理性又可以分为形式的合理性和实质的合理性,这两种合理性是不同的。形式的合理性是指客观的合理性和手段的合理性;实质的合理性是指主观的合理性和目的的合理性。我们在追求合理性的时候总是想使这两种合理性兼而得之,也就是说既要想获得形式合理性,又要想获得实质合理性,但实质上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对于这种紧张的对立关系,德国著名的学者家马克斯韦伯曾经有一个生动的表述,他说:“法逻辑的抽象的形式主义和通过法来满足的实质的需要之间存在着一种无法避免的矛盾”。一方面是法的逻辑,另一方面是通过法所满足的实质的价值需求,这两者并不是和谐统一的,往往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中国古人曾经说过“法有限,情无穷”,因此,很难用有限的法来规范无限的情。这种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就是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矛盾的前提。在刑法领域也同样存在着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所谓法的有限性,指的是刑法条文有限,在刑法条文中设置的罪名有限;而所谓情无穷,是指犯罪的现象是无穷无尽的。因此,在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只是我们生活中犯罪现象的一部分,甚至是极少的一部分。

1-刑事诉讼法课程简介

1-刑事诉讼法课程简介
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学中有关刑事程序规定研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及律师等进行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研究有关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学
德州学院政法系 马春梅
课程简介
1.1
一、课程代码:032121111 二、课程性质与课程任务
《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 讼法》及其他法学中有关刑事程序规定, 讼法》及其他法学中有关刑事程序规定,研究人民法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 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及律师等 进行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 进行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研究有关刑事诉讼的一些 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学》有别于《 基本理论。《刑事诉讼法学》有别于《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学》 学》、《行政诉讼法学》,更有别于其他法学专业课 程。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考课程,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考课程,是 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 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六、课程内容
本课课程主要讲授: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本课课程主要讲授: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历史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指导思想、 历史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指导思想、任 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原则;管辖,回避、 务;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原则;管辖,回避、辩 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 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 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第一审程序; 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第一审程序;上诉审 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等。 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等。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1.07

•【分类】其他

正文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1月6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发布。

本次评选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高度和角度切入,以关注社会热点、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满足司法实践需求为主要参考标准。考虑到有些司法政策可归于一类,本次评选在60余件司法政策中挑选出21件,归纳为十大政策类别,并以单列分类的形式推出。

获评的十大司法政策包括以下十大类: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提高未成年人审判专业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法准确有效实施、加强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大力度惩治虚假诉讼、健全完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应人民法院报特别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熊秋红教授、王进喜教授,上海财经大

学王树义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闫文军教授,北京大学车浩教授、吴洪淇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等十位知名专家,立足各自研究领域,对十大司法政策作出了精彩点评。(人民法院报记者 XXX)

01

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全面规范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点案件、范围情形、配套机制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目录

摘要 (1)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2)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 (2)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3)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4)

1.宽严相济之“宽” (5)

2.宽严相济之“严” (5)

3.宽严相济之“济” (6)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位界定 (6)

(一)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还是基本刑事政策 (6)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 (7)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政策的关系 (8)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 (8)

(一)宽严相济政策在证据制度中的体现 (8)

(二)宽严相济政策在审判程序中的体现 (9)

1.简易程序的完善 (9)

2.普通程序的严格化 (10)

3.未成年人案件程序的设置 (10)

(三)宽严相济政策在公诉制度中的体现 (11)

参考文献 (12)

摘要

从2004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式提出到现如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己走过了近十个春秋。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政策的作用渗透到了我国法律实践的每个角落。本文主要研究如何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的种种误区及困境,在认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之义的前提下准确定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梳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指导司法工作。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定位;司法实践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

作为我国的重要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产生迎合了时代的需求,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特定环境中,通过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科学讨论和理性反思,为了应对转型期社会的新特点及日益增长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犯罪应运而生的。

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

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

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

引言

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是指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对于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方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刑事辩护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包括公正、平等、人权、法治等方面。

公正与平等

1. 公正的定义

公正是指在刑事辩护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各方应当遵循的原则。公正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2. 公正的实践

公正需要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得到体现。首先,法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不偏袒控方或被告方。其次,检察官应当尊重辩护律师的权利,充分听取其意见,并且在提供证据时保持公正。最后,辩护律师应当在案件中充分发挥辩护权利,为被告提供公正的辩护。

3. 平等的原则

平等是指在刑事辩护中,各方应当平等对待,不因被告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因素而偏袒或歧视。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之一。

4. 平等的实践

平等原则需要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得到保障。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一视同仁,不因被告的身份而偏袒或歧视。检察官应当平等对待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不因辩护律师的身份而偏袒或歧视。辩护律师应当为所有被告提供平等的辩护,不因被告的社会地位或财富状况而偏袒或歧视。

人权与法治

1. 人权的保护

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刑事辩护中,保护被告的人权是至关重要的。被告有权获得有效的辩护和公正的审判,同时也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人权。

2. 人权的实践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全套课件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全套课件
11
2.刑事诉讼系统与民事诉讼 系统的基本结构
法律系统
法律系统
刑事审判机关

民事审判机关




环பைடு நூலகம்

原告 被告

控方 辩方
第三人
12
1.1.2 刑事诉讼及其特征
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 刑事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 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13
1.刑事诉讼的涵义
相关链接:http://jpkc.ne.sysu.edu.cn/xsss/class/1-1-1.htm6
第1章 刑事诉讼概述
1.1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1.2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
1.3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任务和作用
7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1.1)

讼(1.1.1)
刑事诉讼及其特征(1.1.2)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 (1.1.3)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 关系(1.1.4)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体系(1.2)
研究对象(1.2.1)
研究方法(1.2.2)
学科体系(1.2.3)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任务和作用(1.3)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1.3.1)

比较司法制度 书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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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司法制度》可参考的阅读书籍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

2.《司法制度概论》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

4.《司法正义论》扬一平著法律出版社 1999年

5.《当代司法制度》肖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

6.《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章武生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

7.《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熊先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

8.《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于秀艳等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

9.《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杨兆龙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

10.《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程春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

11.《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研究》奚晓明等编著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9年12.《司法制度新论》冀祥德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年

13.《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高其才著法律出版社 2009年14.《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姚建龙著法律出版社 2009年

15.《中国司法制度》李军、薛少峰、韩红俊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年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主编曹建明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年

17.《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年

18.《少年司法通论》张鸿巍著人民出版社 2008年

19.《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7年

20.《中国司法制度》左卫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内容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内容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内容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是诉讼程序中最重要

的部分。为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主题,其主要

内容如下:

一、构建阳光审判机制,推进司法透明化

阳光审判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证各种权利的行使、权利关系的清晰化和查明真相,强

化社会证人作用,公开审判程序。阳光审判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度和人民群众对

司法机关的满意度,增强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推进司法透明化。

二、建立刑事辩护制度,推进辩护人职业化

刑事辩护制度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

立刑事辩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度和保障被告人权益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同时,建

立辩护人职业制度,提升辩护人素质,拓宽其职业前景和自我发展空间,有助于推进刑事

诉讼制度改革。

三、完善证据规则,推进证据链条的连续性和可信度

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构筑合理的证据规则有助于保障诉讼公正,确

保审判结果的可靠性。完善证据规则,重在保证证据链条的连续性和可信度,严格掣肘非

法证据,规定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保证证据容易被发现和采纳,在审判中正确处理证据关系,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准确和合理。

四、提高当事人参与意识,强化人权保障

当事人参与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提高当事人参与意识,保障当事人权利,增强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自主性和保护能力,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

当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当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当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作者:丁相顺

来源:《人民论坛》2020年第14期

犯罪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少年犯罪与失足问题也是各国需要积极应对的共同课题。尽管人们很早就认识到了少年罪错的特殊性,但是,直到工业革命以后,才逐步确立对少年保护优先的理念,建立起专门针对少年的独立司法体系。本文将在梳理美国、德国以及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形成和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归纳当代少年司法体系的类型和特点,并进而分析当代少年司法体系的动向与趋势。

从历史上来看,各国很早就认识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并且对其采取了一定程度的怜悯、同情的态度。在中国,西周时期的三赦之法就曾经规定了“赦幼弱”的原则,对少年犯罪人给与赦免的特殊对待。中国的《唐律疏议》亦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可见,在古代审慎用刑的思想指导下,根据年龄和罪错行为不同,我国对未成年人给与不同的处罚措施。无独有偶,在日本古代社会,7岁以下的儿童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古代罗马法也有规定:7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但14岁以上就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即使在刑事处罚中存在上述规定和做法,但总体上来看,古代社会并没有产生针对未成年人的独立司法体系。对于少年犯罪和少年不良行为,在进行刑事制裁的时候,往往采取与成年人一体对待的方式,并不存在特别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单独处理、单独处罚的制度框架,也没有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更生保护改造设施、机构、人员以及程序设计。

18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了犯罪率上升的问题。由于当时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中不区分犯罪人的年龄、性别、刑期长短、犯罪类型等,进行一体处置,带来了羁押、看管场所中的“犯罪感染”问题。特别是,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一体关押,一些“有经验”的年长罪犯人向未成年犯罪人“传授经验”,原本是惩罚和改造犯罪人的监狱等设施变成了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经验的“犯罪学校”。由此,很多犯罪少年变成了难以改造的累犯。同时,由于未成年犯罪人被置于主要为成年人设计的监管环境中,这也造成了一些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犯罪人大量死亡或者精神错乱的现象。

追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和谐价值

追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和谐价值

追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和谐价值

作者:王丹屏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

【摘要】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提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基本刑事方针即就是宽严相济政策。它的多维度指向隐含了多元价值,但基本价值是促成社会和谐。它对化解西藏地区的社会矛盾,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维护西藏地区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和谐;价值

一、我国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

刑事政策是中国特色刑法基础理论中最本土化的理论。从理论以及实践上考察,其一共历经了三个主要的阶段:第一个时期,宽大结合惩办的刑事政策;第二个时期采取严打的方针;目前,所处的时期也就是宽严并用的刑事方针政策。

1950年6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一中会议的报告中提出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政策:“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政策,即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1]1979年《刑法》第1条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规定为刑事政策。该政策在日后多部单行刑法中得到充分体现。[2]其基本内容是:从严立法,从快处理;严惩当先,宽大为后。此政治政策强调犯罪化、重刑化和监禁化;在司法上“可捕可不捕的捕”和“可判不可判的判”。[3]

1983年8月,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治安形势较为严峻,因此我国党中央也就正式通过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提出具有中国烙印的严打刑事政策。其基本内容是: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毫不留情地予以坚决打击惩处。

论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

论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

论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

刑事法治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刑事法律责任成为矛盾解决的主要手段,不仅涉及刑罚的适用、审判程序的规范等方面,也涉及到人权、正义等社会价值的追求。

首先,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在于保护人权。在刑事法律中,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是很重要的一环,这些权利包括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知情权、辩护权、沉默权、面对证人的权利以及不受虐待和刑讯逼供的权利等。除此之外,被告人还有权利不被判过重的刑罚,不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这些人权的保护是刑事法治的核心价值,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其次,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在一个刑事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公平的、公正的、不受人情、利益干扰的、依据事实的,法庭也是公正、公平的。所有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公正的,没有任何人能够绕过法律而逃脱处罚。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程序规范执行,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刑事司法的程序以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通过司法的公正与公正性,体现了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追求。

再者,刑事法治还通过惩罚罪犯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刑事法治的社会中,公民普遍遵守法律,保持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就算获得了缓刑等轻微

的惩罚,其推动直接也影响到了整个法律体系的信誉。刑事法律制度和惩罚也能够警示一些人将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的念头,控制社会失范行为和社会无序现象的出现。

因此,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正义与和谐,抑制违法犯罪行为,构建一个稳定与公正的法治社会。这种社会需要维护当中的法律权利与公平实现,不断推动改革与完善司法机构、流程。尽管刑事案件的审判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是人们对司法制度与程序的信任与依赖也随着时间变得更加稳定与可靠,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取

的一种特殊的检察制度。这个制度在中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

下面将从不同的时间段和阶段来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一、1950年代初期至1970年代末期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着手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1950年代

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部门,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初步形成。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那

时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主要从预防为主,强调家庭、学校、社会三方

面的教育和监护,同时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程序的

监督,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1970年代末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

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也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未成年人犯罪问

题的愈加突出的背景下,1981年中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

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和制度安排,其中包括了未成年

人检察制度的相关规定。这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开始正式进入法

制化的轨道。

二、1980年代至1990年代

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改革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的深化。1989年,最

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机构,并制定

了相关的工作规定和制度。这个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重心逐渐

转向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实务工作,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监督。

宽严相济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

宽严相济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

宽严相济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

内容摘要: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适时适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宽严相济”的理念对刑事政策的走向产生了很大影响。本文拟对宽严相济的相关问题予以论述。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脉络

一、刑事政策概说

刑事政策是随着国家、阶级、犯罪、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有悠久的历史,但“刑事政策”的提法是近代才出现的。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基于本国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依据本国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的总称。

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宪性。刑事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它的制订必须以遵守宪法为前提,体现宪法精神。二是导向性。刑事政策反映国家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体现国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趋势,是指导和调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准则。三是宏观性。刑事政策主要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运作提供宏观性的方向指导和工作思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具体依据只能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四是开放性。刑事政策是一个相对活跃的动态的开放系统,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吸收外界信息、不断适应和影响民主法治进程的过程,一个不断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内部结构的过程。五是综合性。刑事政策主体和载体的层次性、对象和目的的双重性、种类和手段的多样性,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综合性。六是时段性。刑事政策受所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受社会环境和犯罪态势的制约,不同生产力条件下调处社会矛盾的手段不同,因而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防治犯罪的方略也有不同,表现的刑事政策也就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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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

摘要:刑法理念是刑事司法理念不可或缺的内容。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首先要求对刑法理念进行探讨,这种探讨应立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这一对范畴,并以此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做深入的挖掘。罪刑法定是以形式合理性为其价值取向的,因而应当建立形式合理性的刑法观念。如果不想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一个口号或标语,就必须注重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问题。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涉及司法体制、司法理念和司法人员的素质等问题,特别是应建立这样的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下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关键词:刑法理念,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

一、刑事司法理念之重新定位

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这个命题本身就蕴涵着这样一个前提,我们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转变,这种转变的背景就是法治入宪。法治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从法治概念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引申出刑事法治的概念。刑事法治是指刑事领域的法治状况。我认为刑事法治是法治的最低限度标准,或者说是法治的底线。因为在一个社会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那么这个社会就很难说是一个法治社会。在刑事法治的建设当中,我认为,首先涉及到的是一个刑事法治理念的问题。过去的刑事司法理念是建立在专政的基础之上的,是把打击犯罪作为一个首要的目标来提出的,但在刑事法治的背景下,我们的刑事司法理念需要随之而转变。

首先我从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样一对范畴谈起。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当中有一个关键词,这就是合理性。应该说,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都追求合理性,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种合理性又可以分为形式的合理性和实质的合理性,这两种合理性是不同的。形式的合理性是指客观的合理性和手段的合理性;实质的合理性是指主观的合理性和目的的合理性。我们在追求合理性的时候总是想使这两种合理性兼而得之,也就是说既要想获得形式合理性,又要想获得实质合理性,但实质上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对于这种紧张的对立关系,德国著名的学者家马克斯??韦伯曾经有一个生动的表述,他说:“法逻辑的抽象的形式主义和通过法来满足的实质的需要之间存在着一种无法避免的矛盾”。一方面是法的逻辑,另一方面是通过法所满足的实质的价值需求,

这两者并不是和谐统一的,往往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中国古人曾经说过“法有限,情无穷”,因此,很难用有限的法来规范无限的情。这种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就是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矛盾的前提。在刑法领域也同样存在着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所谓法的有限性,指的是刑法条文有限,在刑法条文中设置的罪名有限;而所谓情无穷,是指犯罪的现象是无穷无尽的。因此,在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只是我们生活中犯罪现象的一部分,甚至是极少的一部分。

之所以在刑法领域中存在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我认为,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决定的。第一个原因是刑法的稳定性和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由于刑法关系到公民的生杀予夺,所以它不能朝令夕改,因此,刑法具有稳定性的要求,尽管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同时,犯罪又具有变动性。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处于一种不断的变动当中。这种变动包括两个趋势:一是犯罪化的趋势,即在刑法制定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立法者并没有把它作为一种犯罪规定在刑法当中。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当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这样就提出了一种犯罪化的要求。二是非犯罪化的趋势,即在刑法制定时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程度,因此被立法者规定为犯罪。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危害性消失了,不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罚,这样就提出了非犯罪化的要求。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运动是一个伴随着社会生活发展的永恒过程。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滞后于犯罪现象的发展。第二个原因是立法能力的局限性和犯罪现象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在刑事立法的时候需要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危害行为加以抽象,把它设置成罪名,在刑法当中加以规定。但是立法者的能力是有限的,立法时再完备也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毫无遗漏地规定下来。正是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仅仅是各种各样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当中的一部分。这就产生了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如果我们按照刑法的规定去惩治犯罪,那么我们获得了形式合理性,这就意味着,对于刑法中没有规定的那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惩治,因此我们就丧失了某种实质合理性;相反,如果我们对刑法中没有规定的那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惩治,那么,我们获得了实质合理性,但这是以牺牲了形式合理性为代价的。由此,产生了一个两难的选择,到底是选择形式合理性还是选择实质合理性?这两者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的局限性所致,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但即便如此,它还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在中国古代春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荀况曾经说过“有法者依法行,无法者

以类举”。荀况这里就提出了类推这样一个方法,希望通过类推这个方法来缓解有限的法和无限的情之间的矛盾,使法律具有更大的涵盖性,从而缓解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按照荀况的说法“有法者依法行”,也就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所谓“无法者以类举”,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按照类推的方法来解决。显然,在类推和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处理案件这两者之间是有明显的不同。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在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上的逻辑上的同一关系。在类推情况下,则和案件之间不存在这种同一的逻辑关系,但存在着逻辑上的类似关系。因此,类推是建立在这种类似关系基础之上的。通过类推,使法律不仅适用于和其具有同一关系的案件事实,也使法律适用于和其具有类似关系的案件事实之中,从而扩大了法的涵括性,使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得以缓解,也能获得法的实质合理性。因此,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大量采取“比、附、援、引”等法律方法,在“比、附、援、引”当中主要的就是类推。在中国古代唐律当中,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即“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就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进行轻重行为的比较,轻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重行为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应该认定为犯罪。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要想不把它作为犯罪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这里的举重明轻是指刑法对一个重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那么轻行为更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这一原则使得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可以作为犯罪来处理,也使得一个行为刑法规定没有规定为不是犯罪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这一原则在《唐律疏议》中作了解释,比如其中的“出罪举重以明轻”,《唐律疏议》举了一个例子,《唐律》中有一个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例子,现代刑法中

正当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唐律》中尽管没有这种一般性的规定,但有一个具体的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之,无罪。”也就是说夜晚无故闯入人家,主人当场杀之,不认为是犯罪。《唐律》只规定主人当场杀死无罪,并没有规定主人当场杀伤无罪,这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找到杀伤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法律根据。另一方面就是“入罪举轻以明重”,《唐律疏议》也举了个例子。它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处以斩刑,即谋杀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法律处以斩刑。这里的“谋杀”并不是现在理解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谋杀,英美法系法律把谋杀分为一级谋杀与二级谋杀,实际上相当于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情况。但唐律所规定的“谋杀”指的是预谋杀害,是一种阴谋犯,相当于现在的杀人预备。唐律只是规定预谋杀人处以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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