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标准
1 总则1.0.1 为在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能源综合利用基本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降低能耗、节约投资,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
1.0.3 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的余热发电工程或既有水泥生产线改造增设余热发电系统,设计基本原则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GB50295和《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GB50443。
1.0.4 当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容含有热电联供或设有补燃锅炉时,相关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5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0.6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余热发电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使用术语应符合本规规定。
本规未纳入与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相关的术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办法》GB/T1028、《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50297及国家有关术语标准的规定。
2.0.2 余热利用Waste Heat Recovery以环境温度为基准,对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热载体可回收热能的利用。
2.0.3 窑头余热锅炉 Air Quenching Cooler Boiler利用窑头熟料冷却机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AQC炉。
2.0.4 窑尾余热锅炉Suspension Preheater Boiler利用窑尾预热器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SP 或PH锅炉。
2.0.5 余热发电Waste Heat Power Generation仅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余热进行发电,也称纯余热发电。
2.0.6 热电联供 Cogeneration余热发电在生产电能的同时,还可生产热水或蒸汽供热。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1 总则1.0.1 为在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能源综合利用基本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降低能耗、节约投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
1.0.3 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的余热发电工程或既有水泥生产线改造增设余热发电系统,设计基本原则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和《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443。
1.0.4 当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内容含有热电联供或设有补燃锅炉时,相关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5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0.6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余热发电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使用术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本规范未纳入与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相关的术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办法》GB/T1028、《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50297及国家有关术语标准的规定。
2.0.2 余热利用WasteHeatRecovery以环境温度为基准,对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热载体可回收热能的利用。
2.0.3 窑头余热锅炉AirQuenchingCoolerBoiler利用窑头熟料冷却机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AQC炉。
2.0.4 窑尾余热锅炉SuspensionPreheaterBoiler利用窑尾预热器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SP或PH锅炉。
2.0.5 余热发电WasteHeatPowerGeneration仅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余热进行发电,也称纯余热发电。
2.0.6 热电联供Cogeneration余热发电在生产电能的同时,还可生产热水或蒸汽供热。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 – 2010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 – 20101总则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规定,保证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劳动卫生要求,控制各类职业危害因素,保障职工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泥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线工程设计中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
1.0.3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4水泥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做到技术先进、设施可靠、经济合理,从源头控制职业健康风险。
1.0.5进行废物协同处置的水泥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其废物的储存、预处理、处置废物系统等,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1.0.6水泥工厂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辅助用室auxiliary rooms为保障水泥工厂生产、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所配备的场所。
2.0.2劳动安全labour safety在生产过程中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2.0.3职业卫生occupational health生产过程中对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引起职业病发生的防范措施。
3基本规定3.0.1水泥工厂的工程设计应在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的基础上,降低职工的劳动强度,对生产过程中各项不安全、危险有害因素应遵循消除、替代、隔离、防护等基本原则,采取改善劳动条件、实行文明安全生产的措施。
3.0.2水泥工厂的工程设计应对拟建项目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做出论证,并应提交职业健康安全专篇报告。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1总则1.0.1为在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能源综合利用基本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降低能耗、节约投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
1.0.3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的余热发电工程或既有水泥生产线改造增设余热发电系统,设计基本原则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和《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443。
1.0.4当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内容含有热电联供或设有补燃锅炉时,相关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5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0.6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余热发电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使用术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本规范未纳入与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相关的术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办法》GB/T1028、《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50297及国家有关术语标准的规定。
2.0.2余热利用Waste Heat Recovery以环境温度为基准,对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热载体可回收热能的利用。
2.0.3窑头余热锅炉Air Quenching Cooler Boiler利用窑头熟料冷却机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AQC炉。
2.0.4窑尾余热锅炉Suspension Preheater Boiler利用窑尾预热器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SP或PH 锅炉。
2.0.5余热发电Waste Heat Power Generation仅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余热进行发电,也称纯余热发电。
2.0.6热电联供Cogeneration余热发电在生产电能的同时,还可生产热水或蒸汽供热。
JCJ 10-1997 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JCJ 10-1997 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The design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safety and health for cement industrialJCJ10—971997—12—30公布1998—01—01实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联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前言本规定是按照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建材综计发[1991]384号文的要求,由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负责对1988年公布的《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试行)进行修订的。
修订过程中,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3号)的精神,结合几年来的实践体会,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经国家建材局和劳动部组织审查后定稿。
本规定共分十章,包括总则,劳动安全,防火、防爆,防电伤与防雷,防尘、防毒,噪声操纵,防暑、防寒、防湿,生产、生活卫生用室,劳动安全卫生治理机构,专用投资等。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发觉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编制;本规定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讲明;郝汝铤、许景曦目次1. 总则...........................................12. 劳动安全............................................23. 防火、防爆.........................................54. 防电伤与防雷.......................................95. 防尘、防毒........................................10噪声操纵...........................................117. 防暑、防寒、防湿.....................................128. 生产、生活卫生用室..................................149. 劳动安全卫生治理机构...............................1610. 专用投资..........................................17附录A 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1 8附录B 安全色、管道色..................................20 附录C 本规定引用的要紧标准、规范、规程...................2 2本规定用词讲明.........................................23 附:条文讲明............................................241 总则1.0.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大劳动爱护,加大防尘防毒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水泥工业的进展,使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水泥厂工程设计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安全生产法中与设计相关的条文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 第五十四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 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 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6.1.6 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要求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每 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20分。 设计要求: 1、识别风险,采取安全措施; 2、关注工程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更新; 3、关注工程设计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工原[2010]第127号)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GB50588-2010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558-201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 《水泥工业收尘工程技术规范》HJ434-200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 《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GB50598-2010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2010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2012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2047-2012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在水泥工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生产可靠,技术先进,节省投资,提高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的工厂设计(含原料矿山、熟料基地、水泥粉磨站及散装站)。
1.0.3 水泥工厂设计,应进行综合效益和市场需求分析,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节省原材料,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可靠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降低工程投资、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建设周期,做出最优方案。
1.0.4 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依托城镇或同邻近工农业在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文教卫生、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1.0.5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场地及资源。
1.0.6 水泥工厂的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水泥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0.7 水泥工厂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设计规模及依据2.1设计规模2.1.1 水泥工厂生产线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 日产水泥熟料3000t、4000t及以上生产线的工厂为大型厂;2 日产水泥熟料小于3000t至700t生产线的工厂为中型厂;3 日产水泥熟料小于700t生产线的工厂为小型厂。
2.1.2 水泥生产方法、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贯彻发展水泥工业的方针政策,根据生产规模、原燃料性能、产品品种、资源和建厂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中型厂应优先选用带窑外分解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小型厂宜选用带预热器窑的生产线。
2 限制落后生产工艺的建设,禁止新建、扩建湿法回转窑、立波尔窑和干法中空窑等能耗高的生产工艺。
2厂房设计管理规程
2厂房设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厂房设计管理,提高厂房设计质量,保障厂房建设安全和环保,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厂房的设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厂房设计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进、安全和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厂房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厂房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土地利用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在设计上合理布局。
第六条厂房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厂房功能和使用要求,确保设计符合实际生产需求。
第七条厂房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厂房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易维护性,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设计组织管理第八条厂房设计应由专业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经验。
第九条厂房设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厂房设计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要求,组织相应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厂房设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设计深化和交稿,确保设计进度。
第十二条厂房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保证设计质量。
第三章设计内容要求第十三条厂房设计应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水排水设计、供电设计等内容。
第十四条厂房建筑设计应注重功能性和美观性,满足生产用途和员工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厂房结构设计应考虑承载能力、抗震、抗风等因素,确保厂房结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厂房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需求,并保证排水系统畅通。
第十七条厂房供电设计应满足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需求,并保证供电系统稳定可靠。
第四章设计审核和验收第十八条厂房设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核,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厂房设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计验收,确保设计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条厂房设计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厂房建设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厂房设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完整版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1 总则为在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能源综合利用基本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降低能耗、节约投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
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的余热发电工程或既有水泥生产线改造增设余热发电系统,设计基本原则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和《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443。
当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内容含有热电联供或设有补燃锅炉时,相关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余热发电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使用术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本规范未纳入与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相关的术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办法》GB/T1028、《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50297及国家有关术语标准的规定。
余热利用Waste Heat Recovery以环境温度为基准,对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热载体可回收热能的利用。
窑头余热锅炉 Air Quenching Cooler Boiler利用窑头熟料冷却机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AQC炉。
窑尾余热锅炉Suspension Preheater Boiler利用窑尾预热器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SP或PH锅炉。
余热发电Waste Heat Power Generation仅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余热进行发电,也称纯余热发电。
热电联供 Cogeneration余热发电在生产电能的同时,还可生产热水或蒸汽供热。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按正式版整理.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 – 2010)河北洁源安评环保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2月2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126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共分7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厂区安全、厂区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院西楼,邮政编码:100024,E-mail: heji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何捷徐晖萧瑛吴涛聂卿陈鹏张长乐岳润清谢大川主要审查人:狄东仁孔祥忠陆秉权施敬林芮祚华余学飞吴东业兰明章熊运贵章昌顺1总则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规定,保证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劳动卫生要求,控制各类职业危害因素,保障职工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泥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线工程设计中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
1.0.3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按正式版整理
4.2.5 在布置预处置危险废物车间时,必须同步设计相应的事故防范、应急和救援设施。 4.2.6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4.2.7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应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或采取减振措 施。 4.2.8 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 4.2.9 污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在厂区的一侧和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2.10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的有 关规定。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的有关规定。 厂区内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有关规定。
1总 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 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规定,保证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劳动卫生要求,控制各类职业危害因素,保障职 工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泥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线工程设计中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 1.0.3 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4 水泥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做到技术先进、设 施可靠、经济合理,从源头控制职业健康风险。 1.0.5 进行废物协同处置的水泥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 定。其废物的储存、预处理、处置废物系统等,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满足安全生 产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水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水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引言水泥混凝土结构设计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为了确保水泥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和施工质量,需要依据相应的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设计。
本文将介绍水泥混凝土结构设计的规范要求,并分为以下几个小节进行论述。
一、设计基本原则水泥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可靠性原则:保证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抗震性和耐久性;2. 经济合理性原则:建立经济的设计方案,确保建筑物的造价合理;3. 规范可行性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范,确保水泥混凝土结构设计的可行性。
二、材料选用与验收标准1. 水泥: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水化热低、膨胀率小,并符合强度等级要求;2. 骨料:选择符合标准的骨料,确保粒径分布合理,不含有害物质;3. 砂浆:选用标准要求的配合比例,并进行现场试制,达到相应强度和工作性能;4. 钢筋: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钢筋,质量应通过验收检测;5. 砼试块: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测标准进行取样、试制与检测。
三、结构设计1. 承载力设计:a.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荷载要求,合理确定结构的荷载计算值;b. 遵循不同荷载类型的规范计算方法,分析和设计各构件的尺寸和配筋;c. 保证结构的承载力符合国家相应规范的要求。
2. 抗震设计:a. 根据地震区划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等级,确定地震作用的设计水平和地震分组;b. 使用相应地震规范进行设防烈度计算,确定结构的地震力设计参数;c. 选择合理的抗震形式和增加抗震构造措施。
3. 构件施工设计:a. 根据相应规范确定构件的尺寸、配筋和模板支承形式;b. 选择适当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确保构件的准确制作。
四、施工与质量控制1. 施工方法:a. 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要求和图纸设计要点;b. 施工前进行地基处理,并按照图纸要求搭设临时支撑和模板;c. 采用适当的施工工艺和流程,确保施工质量与规范要求相符。
2. 质量控制:a. 进行材料的验收检测,并记录材料的来源、批号等相关信息;b.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工序检查和工作记录;c. 进行构件尺寸、配筋、强度等的抽检和检测。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第67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第
678号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10(000)009
【摘要】现批准《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98--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0、5.2.1(5)、5.4.1、5.4.2、5.6.3、6.3.12、7.3.11、8.1.2(2)、8.2.4、11.1.7(1)、11.4.7、13.2.1、13.2.11、13.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总页数】1页(P43-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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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41号 [J],
2.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26号 [J],
3.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31号 [J],
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线材轧钢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34号 [J],
5.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3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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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5.31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8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88-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3.1(2)、7.1.1、8.3.4、14.0.8(2)、15.2.4、15.2.6、15.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7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7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7.15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78号
•【施行日期】2011.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7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98-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0、5.2.1 (5)、5.4.1、5.4.2、
5.6.3、6.3.12、7.3.11、8.1.2 (2)、8.2.4、11.1.7 (1)、11.4.7、
13.2.1、13.2.11、13.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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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在水泥工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生产可靠,技术先进,节省投资,提高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的工厂设计(含原料矿山、熟料基地、水泥粉磨站及散装站)。
1.0.3 水泥工厂设计,应进行综合效益和市场需求分析,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节省原材料,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可靠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降低工程投资、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建设周期,做出最优方案。
1.0.4 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依托城镇或同邻近工农业在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文教卫生、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1.0.5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场地及资源。
1.0.6 水泥工厂的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水泥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0.7 水泥工厂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设计规模及依据2.1设计规模2.1.1 水泥工厂生产线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 日产水泥熟料3000t、4000t及以上生产线的工厂为大型厂;2 日产水泥熟料小于3000t至700t生产线的工厂为中型厂;3 日产水泥熟料小于700t生产线的工厂为小型厂。
2.1.2 水泥生产方法、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贯彻发展水泥工业的方针政策,根据生产规模、原燃料性能、产品品种、资源和建厂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中型厂应优先选用带窑外分解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小型厂宜选用带预热器窑的生产线。
2 限制落后生产工艺的建设,禁止新建、扩建湿法回转窑、立波尔窑和干法中空窑等能耗高的生产工艺。
3 禁止新建、扩建各种立窑生产线和对直径2.2m及以下的立窑扩径改造。
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直径2.2m及以下的机立窑和直径2.2m及以下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生产线(1997年底之前已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4 工艺装备与自动化控制水平的确定,在确保实现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应以国情和综合效益为依据,并结合国际上的技术发展水平。
5 需要从国外采购的设备、部件和仪表,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2.2 设计依据2.2.1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其准确可靠。
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在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作初步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在作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 经国家或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勘探报告(石灰石和硅铝质原料)。
3 批准的厂址选择报告。
4 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5 厂区及厂外设石灰石破碎车间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6 水源地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探报告,附水源地及输水线路的地形图1:2000或1:1000;或供水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研报告。
7 供电与通信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研报告。
8 外购原料、燃料供应意向书或协议书。
9 交通运输(承担运量、接轨方案、水运、公路运输等)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研报告。
10 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建设用地的书面文件。
11 下列地形测量图:1)区域地形图1:10000、1:50000或1:5000;2) 厂区及矿区地形图: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1:2000或1:1000,施工图设计阶段1:1000或1:500;3)铁路专用线地形图1:2000或1:1000。
12 建厂地区气象和水文资料(含厂区洪水资料)。
13 地震烈度的鉴定报告。
14 建厂地区的城建规划要求。
1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部门对建厂的要求。
16 污水排放意向书或协议书。
17 地方建筑材料价格及概、预算和技术经济资料。
18 与地区协作的其他协议书和文件。
3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3.1 厂址选择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地区建设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3.1.2 厂址选择应按建设规模,原、燃料来源,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工程地质,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和产品市场流向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3 厂址宜靠近石灰石矿山,并应有方便、经济合理的交通运输条件。
3.1.4 厂址应具有符合生产生活要求,并满足连续生产及发展规划所需的电源和水源,其厂外输电、输水线路应短捷,维护管理方便。
3.1.5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址单独设在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地区。
3.1.6 厂址选择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工厂用地应符合(新型干法水泥厂建设标准)的规定。
充分利用地形,缩短内部运距,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应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3.1.7 厂址应根据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在满足近期所必须的场地面积和不增加建设投资的前提下,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3.1.8 厂址应具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有用矿藏。
3.1.9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3.1.10 厂址标高宜高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0.5m。
若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当厂址位于内涝地区,并有可靠的排涝设施时,厂址标高应为设计内涝水位加0.5m。
厂区位于山区时,应设计防、排山洪的设施。
水泥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防洪标准》的规定,新型干法水泥厂还应符合表3.1.10的规定。
注:多条生产线的工厂相应提高防洪标准。
3.1.11 不得选为厂址的地段和地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1.12 大中型厂选择厂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符合运大件或超大件设备的要求。
3.2 总体规划3.2.1 水泥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应与城镇居民区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仓储、文教卫生,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2.2 厂区与石灰石矿山(含爆破材料库和矿山工业场地)、硅铝质原料(砂岩、粉砂岩、页岩等)矿山、水源地(含输水管线)、给水处理场、污水处理场、总降压变电站(或高压输电线)、铁路接轨站、厂外铁路及水运码头等布置应合理。
3.2.3 水泥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
近期合理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3.2.4 外部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厂外运输方式宜根据当地运输条件确定。
当厂区邻近自然水系,具有较好的港口和通航条件时,应优先以水运为主;采用陆路运输时,应根据运量、运距、铁路接轨条件等因素,对铁路、公路运输作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按市场供销情况,测定铁路、公路承担运量比例。
2 应根据建厂地区对散装水泥的接受能力、中转储存及装卸运输等条件,提高散装水泥在各种运输方式中的比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11.17条的规定。
3 厂外铁路接轨点及线路进厂方向的选定,应与厂区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密切配合,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同时应规划企业站、轨道衡线及机车整备作业线等设施的位置。
4 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及接轨站的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
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不设企业站。
5 水泥工厂厂外道路与城镇及居住区公路的连接,应平顺短捷。
厂区与铁路车站、码头、水源地、矿山工业场地,以及邻近协作企业之间,均应有方便的道路联系。
3.2.5 厂外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降压变电站,宜靠近工厂负荷中心,避开污染源排放点。
2 以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厂区的上游,岸线稳定而又不妨碍通航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
高位水池及水塔,应设置在工程地质较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滑坡、坍塌的地段。
3 沿江、河岸边布置的污水处理场及其排出口,应位于厂区的下游,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宜靠近热负荷中心布置,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方便的燃煤储存场地及炉渣排放条件。
4 原料与燃料4.1 一般规定4.1.1 原、燃料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工厂产品方案(品种、标号、有害组分限量等)的要求。
2 根据不同的生产方法和窑型,采用适宜的熟料率值和矿物组成。
3 根据原、燃料特征,优化配料方案,简化原料品种。
原料产地宜靠近厂址,就近选择。
4 主要配料用原料应在满足国家现行《水泥原料矿地质勘探规范》的前提下,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和质量特征,经济合理地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提出不同品级的质量要求。
5 石灰石和硅铝质原料应有国家或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勘探地质报告。
其他配料用原料应有可靠的资源保证。
6 应根据原、燃料质量、储量及原料工艺性能试验等因素,最终确定或调整生产方法、产品方案和原料品种。
7 在保证配料要求前提下,应采用或搭配掺用低品位原料和工业废渣,并应经原料工艺性能试验,确认其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4.2 原料4.2.1 石灰质原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质原料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1)氧化钙(CaO)含量大于48%;2) 氧化镁(MgO)含量小于3%;3)碱含(K2O+Na2O)量小于0.6%;4) 三氧化硫(SO3)含量小于1%;5) 游离氧化硅(f·SiO2)含量小于6%(石英质),或小于4%(燧石质);6) 氯离子(Cl-)含量小于0.015%。
2 产品方案中对氧化镁或碱含量有限量要求时,应相应变更本条1款中氧化镁或碱的质量要求。
3 矿区内赋存的夹层、围岩及覆盖层等岩石质物料,条件许可时,可合理搭配掺用。
4 矿床中的裂隙土、岩溶充填物及覆盖土等松散物料,当其化学成分适宜时,在满足水泥原料配料前提下,可搭配掺用。
4.2.2 硅铝质原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硅铝质原料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2 产品方案中对氧化镁或碱含量有限量要求时,应相应变更本条1款中氧化镁或碱的质量要求.3 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应首选岩石状硅铝质原料(如页岩类粉砂岩类、砂矿类等)。
4.2.3 铁质原料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4.2.4 原料硅酸率较低,不能满足配料要求时,应增加硅质校正原料,其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4.2.6 上述指标中,以石灰质原料质量指标为主,其他原料的质量指标可作适当调整,最终应满足熟料率值及其有害成分限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