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2022年7月20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新的《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加强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一)关于正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评审的科研项目对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不再调整,据此开展项目评审,后续在任务书签订阶段结合申报单位意见对间接费用等进行调整。
从2023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应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申请书。
已启动的项目评审,可沿用原有方式组织开展;尚未启动的项目评审,应按新政策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包干制项目除外)。
对2022年已提交任务书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任务书暂不做调整,执行中适用在研项目的调整要求。
(二)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对于2022年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
确需执行新政策的,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提出一次性变更申请(路径:项目执行-任务书变更-申报用户-起草-添加-选择具体项目-编辑-选择变更类型“新旧政策预算变更”),按《办法》要求调整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表(变更版)》,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确认并上传系统备案后执行。
2022年以前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三)关于结余资金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福建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闽财教[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1〕3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设立市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科技保险险种第四条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福建省行政区划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科技保险的险种由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
我省对科技保险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五个险种先行试点开展保费补贴。
第三章申请、审定和拨付第六条科技保险保费按年度定额补贴。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科技创新经费的合理使用管理是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保障。
为了加强科技创新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创新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三、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单位,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2.效益优先原则: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应当以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和成果转化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科技创新取得实际成果。
3.风险控制原则: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的程序1.编制科技创新经费使用计划: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计划和预算,编制科技创新经费使用计划,并在预算编制方案完成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2.科技创新经费申请: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需提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资金用途、预期效益、风险评估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3.科技创新经费审批: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经费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包括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预算是否合理。
审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4.科技创新经费使用排期: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应当根据计划和具体需求进行排期,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5.科技创新经费使用记录和报账: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应当详细记录,并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报账,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流转。
五、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1.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2.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材料的安全保存和随时查阅。
3.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渠道,并对履行科技创新经费管理职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
六、科技创新经费的违规使用处理和处罚对违规使用科技创新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和追责,包括责令退还经费、暂停资金拨付、约谈责任人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一、项目经费的申请:
1.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提供详细的经费预算,并
说明项目经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提交
项目的申请书、经费预算和其他必要的材料。
3.相关部门或机构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结果和预算情况进行经费
分配。
二、项目经费的分配:
1.经费分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并考虑项目的重要性、科研水平和需求等因素。
2.经费分配应当公平、公正、透明,遵循合理用款、节约用款的原则。
3.经费分配应当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项目的顺利
进行。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
1.项目经费应当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开支,包括人员、设备、
材料、差旅费等。
2.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批的要求使用经费,不得随意挪用、私自支出。
3.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财务规定和监督制度,做到收支清晰、账目完备。
四、项目经费的监督:
1.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追责机制,对滥用、浪费经费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大致内容。
具体的细节和流程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这种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筹集设立的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规模每年1亿元,由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各安排25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经选认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财力、分类支持、竞争择优、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引导和支持科技特派员投入扶贫攻坚、乡村产业振兴“千万”行动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牵头管理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三)会同省科技厅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四)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一)提出年度科技特派员选认和后补助项目申报指南;(二)组织专家评审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和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三)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同时,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设区市、县级财政和科技部门职责如下:设区市财政局职责如下:(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二)会同区市科技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三)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闽科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闽科规〔2022〕9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诚信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9月9日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设立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具体包含项目的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三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自律监督、奖惩并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财政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财政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闽财教[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财政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闽财教〔2009〕38号)省属各有关高校: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是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高等教育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针对目前我省省属普通高校在试行财政拨款体制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反映的有关情况,结合高校近年来的实际办学成本需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开始进一步完善省属普通高校财政预算拨款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按照稳步推进、注重操作的原则,结合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省级财力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目前阶段,重点是完善生均预算拨款体系和提高本科高职学生生均定额标准及调整细化学科系数。
在保障高校正常运转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突出财政政策导向,促进高校从规模发展向质量提升转轨,并使财政支出逐步从“投入型”向“绩效型”转变,鼓励和引导高校在各自的办学层次和定位上,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二、完善生均预算拨款体系主要内容(一)提高高校基本生均定额标准1、考虑近年政策性增资等因素及物价上涨对高校办学成本的影响,为满足高校基本运行经费需要,决定调高本科生基本生均经费标准200元,由原来每生4700元提高到每生4900元,调高高职生基本生均经费标准200元,由原来每生2700元提高到2900元。
同时为扶持我省研究生教育,提高博士及硕士研究生的生均成本,博士生从1.3万元/生提高到1.4万元/生,硕士生从1万元/生提高到1.1万元/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日期】2008-01-22【生效日期】2008-01-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75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08年1月14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决定如下: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长黄小晶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9号);三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综247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1〕1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8号);三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2号);三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3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7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6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26号);四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3号);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27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综248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闽政〔1993〕16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16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文138号);四十八、《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四十九、《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1993年4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五十、《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1993年7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五十一、《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8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五十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9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五十三、《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4年3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五十四、《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1994年4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五十五、《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五十六、《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五十七、《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1995年5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五十八、《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10月1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五十九、《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六十、《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六十一、《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1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六十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六十三、《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7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六十四、《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六十五、《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六十六、《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六十七、《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年4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七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闽科计[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计〔2014〕3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的要求,提高电子政务水平及项目管理绩效,现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28日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省科技计划项目网上业务的顺利开展,提高电子政务服务水平及项目管理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项目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实现共享的电子政务系统。
第三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原则,不断改进软硬件性能,提高稳定性和易用性,为公众提供科技服务。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协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统筹工作;厅发展计划处牵头负责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并提出软件升级和改造需求;厅相关业务处室参与系统的使用管理;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受委托提供系统技术支持和运行管理。
省、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部门、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使用系统。
第五条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具体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升级开发、使用咨询和信息安全等技术工作,对科技用户在管理、使用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漏洞,应及时改进和解决,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系统的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社会重大公益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以及科技项目立项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项目经费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共同管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臵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已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登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其共享服务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重复购臵、试制。
2.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科财[2008]11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库〔2008〕4号)。
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科技转发公务卡办法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8年3月31日印发
——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闽政办[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自然科学类期刊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三)承担国家科技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组织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
(三)组织全省科技重大专项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发挥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作用,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优化资金投向,突出扶持重点,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客观需要,以及省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资助,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重在实效;(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和项目单位按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逐级审核,部门评审,按资助类别下达资金.第六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当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认定资助;(三)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四)引进培育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五)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六)科技与金融结合;(七)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福建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1。
研发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
2。
来闽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家重点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等来闽建立或与在闽法人单位合作创办的研发机构。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从2021年至2023年。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
(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福建省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闽财教〔2017〕41号附件1)
附件1: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预算不得对直接费用中各科目预算简单按比例编制,应当结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根据项目申报的经费预算组织编制细化预算,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必须由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协同项目负责人编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须对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填报各自的课题预算表及其预算说明书,承担单位负责将各课题预算审核后编制项目预算汇总表。
四、项目预算表是任务书的组成部分,应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为依据编制预算表并与任务书同时上报。
项目预算表填报的内容与任务书中的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五、项目预算表应逐项填列,不得漏项。
没有的项,请划斜线(/),表示此项在编制项目预算时不予考虑。
六、所有涉及项目名称或承担单位名称的,均应填写全称。
七、项目预算应以人民币填报,以“元”为单位。
如涉及外币需按填报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报。
八、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个部分组成,平衡公式为:项目支出预算合计=项目收入预算合计。
九、项目支出预算除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目在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外,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其他各科目应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项目预算支出内容名称应填写规范、前后统一,同一种设备、材料等支出内容不得使用不同名称。
十一、预算编制注意事项(一)直接费用1.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规模化生产专用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
单台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
(1)购置、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时,需要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中简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及单价。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一、项目经费预算1.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应当以项目的科技成果目标和任务为依据,合理配置各项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
2.项目经费预算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用预算收入、支出、结余等项目分类,并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审核、审批和执行的程序进行操作。
二、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1.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经济、节约的原则,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不符合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的支出。
2.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按照规定使用经费。
3.项目经费应当尽可能通过银行结算,严禁私自调拨和挪用经费。
4.项目经费的支出应当按照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及时支付,并进行相应的财务记录和账目管理。
5.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项目经费监督与审计1.项目经费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
2.项目经费的审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项目经费的审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审、事后审计和经费结算。
四、违规行为处理1.对于挪用、私分、侵占项目经费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追缴所用不当的经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虚报、冒领、骗取项目经费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相关单位的资质等。
五、其他规定1.项目经费的管理应当遵循相关的财务政策和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项目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包括项目凭证、发票、财务报表等。
3.项目经费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回顾,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综上所述,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提供了一系列规范和指导,旨在加强项目经费的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发展。
同时,通过加强经费监督和违规行为处理,保障了项目经费的合法使用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了科技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现将《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报告编写提纲二○○四年八月十六日主题词:科技印发专项办法通知抄送:本厅领导,有关处室。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4年8月17日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客观评价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保证重大专项/专题合同的有效执行,根据《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立项的重大专项的监理。
第三条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具体组织重大专项监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监理小组第四条由专项办推荐,省科技厅聘请对已立项的重大专项相关科技领域有深入了解和经验、能客观公正地参与跟踪管理和评估工作的专家,组成重大专项的专家监理小组。
第五条专家监理小组的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
聘任期限一般与重大专项实施期限一致,随着项目的实施进展,监理小组成员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为保证专家监理小组的独立性,有以下任一关系的不得作为监理小组成员:1、与重大专项参与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含夫妻关系);2、与专项首席专家或专题责任专家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含已离退休人员)。
第七条专家监理小组配合专项办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评估,保证重大专项的科学和民主管理,保证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和成果质量。
专家监理小组协助专项办对重大专项/专题进行项目验收。
第八条省科技厅每年度对专家监理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专家监理小组成员可继续担任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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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扎实推进全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科技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省政府设立的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是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引导经费,用于引导和支持省属科研机构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机制转化和制度创新,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增强面向市场能力,提升产业技术支撑服务水平。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91号)的要求,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的管理,对转制科研机构具体经费补助额度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按改革进度和专项实施情况,分期拨款。
五、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安排、支持原则
(一)重在引导原则。
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是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引导资金,重在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通过深化改革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和研发水平,以及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
经费支持不能面面俱到,应当重点支持“因所制宜”改革试点科研院所开展试点工作;重点支持改革有实质性进展的科研院所解决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二)分类支持原则。
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促改革,加强对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为行业服务的引导和支持;对公益类科研机构则在推进分类改革步伐,加快结构调整、人员分流和社会保障、机制转变、队伍优化、建立现代化科研院所制度,以及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院所向企业化转制等方面,给予重点投入。
(三)实施“以补代奖”原则。
对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以补代奖”方式,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以专项补助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奖励,继续支持其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及科研成果转化,提高其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四)目标考核原则。
申请体改专项,必须要有明确改革目标,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在充分考虑申请单位改革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基础上,确定专项计划和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照改革目标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分期拨付专项经费。
六、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申报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应提供申请书和专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并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改革方案。
(二)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推进科研机构改革的意见,会同财政厅对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科技体改专项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
(三)省科技厅根据下达的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签订《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合同书》,约定体改专项任务、进度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经批准的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包干使用,严禁截留挪用。
八、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体制改革专项合同书的要求,合理使用专项经费,保证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如期保质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应向省科技厅书面报送一次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省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有权就专项经费使用、体改工作进度等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就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九、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应该保证并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全面履行体改专项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对其履约情况负连带责任。
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总结体制改革工作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形成书面专题报告,提交省科技厅组织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验收审查。
十一、对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任务或没有按时上报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进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专项经费或追回专项经费。
十二、本办法经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审查同意,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申请表(格式)
2.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合同(格式)
附件1
福建省科技体改革专项申请表
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2
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合同(格式)
甲方(省科技厅):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丙方(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科技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质量与效益,积极引导、扎实推进全省科研机构
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经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下达的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是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引导经费,用于引导和支持省属科研机构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机制转化和制度创新,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增强面向市场能力,提升产业技术支撑服务水平。
最终成果:开发类科研机构实现企业化转制;公益类科研机构实现分类改革,并逐步到位。
二、经批准的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包干使用,严禁截留挪用。
三、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
1.根据下达的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的要求,提供政策引导,监督检查乙方体制改革工作进度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有权就专项经费使用、体改工作进展等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要求乙方及时落实整改。
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拨付专项经费。
拨款总数万元,按以下约定时间分期拨给乙方:
(1)乙方研究提出体制改革方案,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实施:年月前拨万元;
(2)完成体制改革方案和合同约定的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并经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验收合格:年月前拨万元。
(二)乙方
1.乙方向甲方提供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本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实
施方案和意见以及专项经费使用预算说明。
2.乙方按照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体改专项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如期保质完成下列的工作任务:(1)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
(2)体改工作进度与经费使用安排:
3.乙方有权按照专项合同的约定,合理安排和使用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
4.为确保体改工作任务的完成,乙方应积极筹措资金,配套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经费。
5. 乙方应从专项下达后每半年向省科技厅书面报送一次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6.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科技体制制改革专项任务后一个月内,应认真总结体制改革工作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形成书面专题报告,提交甲方组织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验收审查。
(三)丙方
1. 丙方应保证并监督乙方全面履行体改专项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对其履约情况负连带责任。
2. 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协助甲方监督、检查乙方体改工作进展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丙方发现乙方存在或可能存在无力或不愿忠实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相应的修改、变更合同条款、暂停拨款或解除合同等建议。
四、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一方因情势变化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应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后,方可执行。
五、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任务的;没有按时上报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进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私自修改变更本合同条款的;未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或私自挪用专项经费的,甲方会同省财政厅在听取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的意见后,有权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专项经费直至解除合同、收回投入的专项经费。
六、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第三方进行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提请有关机构仲裁解决。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各方协商签订的附加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其他两份存档。
甲方: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户: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乙方:
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户:
(单位公章)
年月日丙方:
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户:
(单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