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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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做好我县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讲三点意见。
第一点,我先讲一下“为什么要改革”的问题。
我省现行的“条块结合、以大块为主”的交警管理体制是上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近20年来,这一体制以其独有的“统一、快捷、高效”特点,对推动全省道路交通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有其历史功绩的。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形势加快变化,国家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暴露出的问题日益突出,集中表现为“四个不相适应”上。
一是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省现行的管理体制与之不符,县级政府与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负有监管责任,但又不直接管理县交警大队,既不利于调动地方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在案件移送和办理上关系也不顺,尤其在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不协调、不顺畅的问
题很突出。
二是与安全管理责任体制不相适应。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制,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在本级政府,现行体制责、权、利不相统一,制约了县级党委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三是与公安机关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公安部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指挥,机构纳入当地公安部门建制,不搞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而我省现行的交警管理体制与之相悖,导致县级公安机关与交警部门工作“两张皮”,互相掣肘,警令不畅,交警部门单打独斗,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鞭长莫及、失控漏管的问题突出。
四是与民警队伍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国务院颁布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县交警大队应属县公安局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而目前我省的县交警大队归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直管,县公安局对交警大队人员没有实际管理权,致使县级公安机关处于既负有队伍管理的法定职责,又无法行使管理职权的两
难境地。
随着道路建设快速发展和车辆、驾驶人的迅猛增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推进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不改不行,必须要改。
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指出,改革全省公安交警管理体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具体举措。为此,我们把这次交警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共识,顺应形势,服从大局,自觉支持改革、拥护改革,切实通过改革,解决制约公安交通管理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全面提升我县道路交通管理的效能,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点,我讲一下“改革什么内容”的问题。
省、市《关于改革公安交警管理体制的意见》,确定了改革的思路、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要求。核心要义就是将现行“条块结合,以大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调整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也就是说,将县交警大队由原来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机构、垂直管理,调整为县公安局内设机构、直接管理,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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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领导干部职数不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交管业务、交警队伍及经费、装备、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等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负责。应当说改革的内容并不复杂,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改革的程度比较深,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第三,我讲一下“怎么样改革”的问题。
这次改革是自1987年以来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调整变化最大的一次,牵涉面广、涉及人多,哪个环节、哪个部位出现问题,都会影响甚至阻碍改革的顺利推进。能否将这件大事办好,是对我们执行、落实能力的极大考验。今天会议安排之后,我们将积极协调机构编制、人社、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人员,积极做好移交地具体工作,确保如期移交到位。同时,在移交工作中,将严明工作纪律,对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抵触、工作不力的,一律严肃处理。
一是人员要整建制移交。目前,市编办核定我县交警大队编制15名,核定正式在职人员13人,离退休人员2人,遗属供养人员1人,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划转县公安局,要按照“人随编走”的原则整建制移交,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也要一并移交到位,从XX年1月起全部由县财政供
给。这次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在人员移交方面,强调的是“整建制”,这是一个根本政策,必须做到,不讲条件。改革期间所有人员“岗位、编制、身份”均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进行变动调整,更不得突击提拔任命和调整干部。凡违反的,依人事纪律论处。同时,提醒大家,坚决禁止乘机涂改个人工资档案和其他个人档案,违者严肃追责。
二是经费要分类移交。对划转到县的编制内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支出,要按照省级财政XX年保障基数和行政隶属关系,下划到县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交警总队的项目支出,除涉及重点项目建设必须在本级留用的专项资金外,其余部分全部下划到市、县财政统一调配;市、县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全额纳入市、县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维持原缴库方式不变,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执法办案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保障。在这里我还要强调的是,不仅要做好财政资金的划转工作,而且要认真细致地做好交警部门结余资金的清理工作,不能隐瞒不报,更不能私留、私存,搞“小金库”,坚决杜绝截留或挪用经费,更不得违规乱发津贴补贴、突击花钱。凡违反的,按财务纪律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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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装备要全部移交。交警大队要对所有装备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做到账物相符。局纪检、督察、审计、警务保障部门要会同交警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工作组,共同开展清点、核对、验收、移交等工作,确保各类装备全部移交到位。坚决防止和杜绝装备私自外借、非法占有、故意匿藏及其它损毁行为,造成装备遗失或者流失。
四是固定资产要就地移交。交警大队的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要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就地划拨县公安局,统一调配、管理使用。现有资产、债权债务,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移交县公安局,目前涉及在建、新建项目形成的资金缺口和临时性债权债务,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和处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这项工作必须于3月底前移交到位。
就交警体制改革工作,我就简单讲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