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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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总结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总结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总结篇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附件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一、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1、项目建设概况2、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概况3、监测工作实施概况二、重点部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1、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1)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2)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2、取土监测结果(1)设计取土(石)情况(2)取土(石)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3)取土(石)量监测结果3、弃土监测结果(1)设计弃土(渣)情况(2)弃土(渣)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3)弃土(渣)量监测结果4、………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1、工程措施及实施进度2、植物措施及实施进度13、临时防治措施及实施进度四、土壤流失量分析1、各阶段土壤流失量分析2、各扰动土地类型土壤流失量分析五、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1、扰动土地整治率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3、拦渣率与弃渣利用率4、土壤流失控制比5、林草植被恢复率6、林草覆盖率六、结论1、水土流失动态变化2、水土保持措施评价3、存在问题及建议4、综合结论2篇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我局众多行政许可中的一项,对于在“三化两区”建设中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宜居房山的成功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怎样做好服务工作,在解决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中水土流失问题的同时,又要加快审批进度,为加快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也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自北京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局加强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监督力度,与环保局协调开展项目前期的环评水保工作,定期同环保局环评科进行业务交流,并经常邀请环保局相关人员参加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审查会。

截止到11月底,共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46项(报告书36项,报告表10项),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4.87亿元,减少水土流失量6.86万吨。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京水务地〔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水务地〔2022〕8 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地下水精细化管理,落实机井建管用责任,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3月28日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井管理,推进地下水资源精细化管控,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井,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动力机械驱动水泵抽取地下水用于城乡生活、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园林绿化等的水井,含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水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井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编制机井管理政策、标准并监督、组织实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井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为机井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所属机井建设、运行管理、取水计量、污染防控、数据报送、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凿机井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填写登记表。

(一)年取水量大于或者等于 5 万立方米的新凿机井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二)年取水量小于 5 万立方米的新凿机井或者取水许可量需增加的更新机井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三)取水许可水量不需增加的更新机井应当填写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北京市水务局2013年12月一、总体说明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2014年6月底以前,《办法》先在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五区试点。

为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编制指南。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依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形式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均为报告表时,则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其它情况编制报告书。

在报告书中,如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有符合报告表的,相应内容可以简化为报告表。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的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的要求。

还应开展市政公共供水管网取水或郊区其他供水设施取水(以下简称自来水)、再生水管网取水、污(废)水排放、雨水控制与利用、雨水排除等的分析评价与论证。

二、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要求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包括概述、水资源论证(评价)篇、水土保持方案篇、洪水影响评价篇、水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五个篇章,各篇章编写结构见“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纲目”,各篇章编写要求规定如下。

1 概述1.1项目概况(1)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在相关规划中的地位,项目地理位置、工程等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等。

(2)说明立项支持性文件及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

1.2项目区概况(1)论述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气候、土壤、植被、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等情况。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水务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水利中心、局属有关单位,市自来水集团、北京排水集团、北京水务投资集团、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水务局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水务局2023年12月19日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和规范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进一步提升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2〕309号)、《水利部监督司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工作指导手册(2023年版)的通知》(监督安函〔2022〕56号)等文件要求,立足新时代水务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为目标,积极推动水务领域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在全市水务行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为新阶段水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风险查找机制,提升风险发现能力1.全面辨识危险源水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标准、规范等要求,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管理水平与环境影响等,全面辨识本单位危险源,做到生产经营活动全流程、生产经营区域全覆盖辨识。

北京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引-政策

北京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引-政策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暂行)北京市水务局2015年1月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工作流程上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行政许可。

为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制定本编制指南。

一、总体要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洪水影响、水土保持等涉水影响情况的总体描述,是对建设项目是否通过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文件编制应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编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的要求。

内容应涵盖市政公共供水管网取水或郊区其他供水设施取水(以下简称自来水)、再生水管网取水、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污(废)水排放、雨水控制与利用、雨水排除、防洪影响、内涝防治评价、水土流失预测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等的分析评价与论证。

水源为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 322)编排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内容。

蓄滞洪区和洪泛区内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1———编排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内容。

文件应清晰详细地反映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工作的全过程;文件内容应层次分明、表述准确;评价结论要客观公正;提出的影响分析和方案措施要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文件中文字应简洁准确,前后一致,图表齐全;数据应来源可靠,处理规范,计量单位标准化;资料表述应有利于阅读和审查;参考文献应注意时效性。

二、报告编制形式水影响评价文件分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水影响评价登记表三种形式。

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应当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正文、附件及附图等内容。

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工作实施情况及其完善对策

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工作实施情况及其完善对策
深度分析
犹漆市水影响轩价技*审查工作实施晴况 g宴完善对策
来海亮1,王 伟1,魏恒文1,祁兴会1,贺晓庆1,崔万晶2 (1.北京市水影响评价中心,北京100161; 2北京林丰源生态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100083)
摘 要:北京市自2013年在全国开创性地实施水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审批的建设项目数量逐年
根据《审批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十条的相关 规定,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实行技术审査制度。水影 响评价文件通过技术审査后,方可进入行政许可办 理程序。 1.2. 4 变更管理制度
根据《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二十条,涉及 项目变更后,应进行变更,并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 更。
1.2. 5 后续监管制度 关于水影响评价后续监管制度,在《审批管理
对水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后,我们发现 其核心内容大致有5项,分别是分类管理制度、分 级管理制度、技术审査制度、变更管理制度、以及 后续监管制度。 1.2. 1 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 定》,对北京市建设项目根据对水土资源的影响程 度,对建设项目的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将建 设项目分为四类:房屋建设类、交通及其附属设施 类、公共服务类、农林及生态环境类。 1.2. 2 分级管理制度
术审查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对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研究结果将为政策制定和管理
层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影响评价;制度;技术审查;完善对策;北京市
doi: 10. 13928/j. cnki. wrdr. 2020. 02. 008
中图分类号:TV213(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1408(2020)02-0035-05
1 水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程及核心内容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京水务郊〔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水务郊〔2018〕53号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程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及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验收。

(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表(式样见附件2)。

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北京市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北京市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附件2北京市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1总则依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环境、水、交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等要求,为规范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制定本编制指南。

1.1评价原则(1)依法合规与科学合理相结合。

符合国家相关涉水法律法规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水务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评价依据、基础资料和数据详实可靠,论证方法科学适用,论证结论真实可信。

(2)约束引导与服务保障相结合。

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要求,严守水资源利用上限和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底线;水务基础设施统筹协调、适度超前,支撑保障城市运行、建设和发展,引导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优化调整。

(3)整合吸收与深化完善相结合。

充分整合和吸收区域已有涉水相关规划成果,结合区域规划落地实施中存在问题和需求变化调整等,论证提出调整方案和近远期实施建议,深化或补充完善已有规划成果。

(4)规划论证与落地实施相结合。

统筹规划前瞻性与可实施性,科学合理确定水务约束、服务和指导性指标。

既传导分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也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可作为城市水务日常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

1.2评价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

(2)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0年12月31日)、《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1〕1号)、《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6〕7号)、《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和水要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京水务规〔2020〕3号)等。

北京市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水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水务信息系统立项、建设、运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和科学化,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和水务局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水务信息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北京市水务系统内政府投资的信息化专项及水务建设工程中的信息化类项目,包括信息采集、网络通讯、工程自控、资源建设、应用系统开发等内容。

非政府投资的水务信息化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北京市水务信息化规划和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

第四条北京市水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北京水务信息化工作。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水务局科技教育处(以下简称“科教处”),负责水务信息化管理工作。

北京市水务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水务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本市水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负责水务公用信息平台和网络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水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规划与立项第五条北京市水务局规划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负责组织水务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科教处会同信息中心组织各有关单位完成具体编制工作。

经市水务局技术委员会评审、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水务局颁布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要依据水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市经信委和市水务局的统一要求,将年度计划报送市水务局。

局科教处会同信息中心统筹提出市水务局信息化工作年度计划,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七条列入市水务局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按照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要求的格式编制项目方案,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市水务局统一的建设开发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及办理程序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针对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造成的水土资源损害,从保护生态、保护自然景观、水土保持的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不合理性,从主体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查找缺陷,补充和完善水土保持设计,并对主体设计提出的修改和完善建议,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控制扰动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快速有效修复生态系统的目的。

其主要作用是要克服单纯从工程经济性和施工方便的角度考虑问题,从保护地貌植被、生物链和有利于植被恢复的角度,合理设计各类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及临时措施,保护水土资源,从而减少水土流失。

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有以下规定: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等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等事宜的通知

地丘陵
东部



分别属于燕
山 山
地 丘陵水源涵养生 态 维护




太行
地丘 陵水源 涵 养保 土

京 津 冀城市群人居环境维 护农 田 防护 区 三 种 类 型


根 据《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保 持 法 》第


十五条


北京市
水 土保 持 条 例 》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定 在 上 述 范 土流失的 生产 建设项
类别


流域
序号

_ I I


位置

大 清河 流 域
小 清 河分 洪 区 房 山 丰 台 2 2



S 黑

74 0

6 0 00
永定 河流 域


西 河叉


门 头 沟 4 7


3 3 6

西 郊 砂石 坑 海 淀
玉 渊 潭 湖 海 淀
北 京市 水务局 关于
明 确洪 水影响 评 价和水 土保持 方案
编 报 范 围 等事 宜 的 通 知
京水务法
〔2 0 1 6〕 1 2 2




水务局 东城



城市综 管委


西城

市政市容 委



市 水评 中

市水保总 站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法[2015]6号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法[2015]6号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正文:----------------------------------------------------------------------------------------------------------------------------------------------------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法[2015]6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一)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二)取用公共管网水(含再生水)的;(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四)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铁路、公路、管线、河道等线性工程,卫星城(新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

第三条审批、核准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前编制;备案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前编制。

第四条水影响评价文件分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一)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1、日均取(用)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2、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3、铁路、公路、管线、河道等线性工程长度超过5公里的;4、卫星城(新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5、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6、改变排水分区和排水路由、低洼地区等受洪涝影响较大的;7、下凹式桥涵、隧道、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产生次生灾害且影响较大的;8、涉及危险品生产、贮存、销售、使用的。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京水务法[2013]7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13.12.18【实施日期】2013.1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暂行)》的通知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京水务法〔2013〕70号)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做好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工作,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3年12月18日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一、总体说明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2014年6月底以前,《办法》先在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五区试点。

为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编制指南。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依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形式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均为报告表时,则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其它情况编制报告书。

在报告书中,如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有符合报告表的,相应内容可以简化为报告表。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水务法〔2017〕144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水务法〔2017〕144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水务法〔2017〕144号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局,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8日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京水务法〔2014〕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7年12月13日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严谨和科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规划和市级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市水影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水评中心”)负责市级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市级专家库由相关专业专家构成,包括水文水资源专业、水土保持专业、供排水专业、地下水专业、农业节水专业、洪水影响分析等相关专业专家和水行业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条入选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水影响评价涉及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技术职称要求;(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规划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京水务法〔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京水务法〔2015〕8号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京审改办〔2014〕5号文件,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在试点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一、总体思路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战略思路为指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利用效率和纳污能力红线控制。

强化水在城市发展中的统筹、控制、约束和引导作用,坚持“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生活用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水控制增长”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标准开展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实现管好地下水、用好再生水、蓄好雨洪水,确保首都水安全目标,促进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控制要素1、建设项目应当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态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应当符合《北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发展。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涉水审批流程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涉水审批流程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涉水审批流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京水务法〔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涉水审批流程工作的通知京水务法〔2015〕4号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京审改办〔2014〕5号文件,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新流程对水影响评价、节水方案审查等涉水事项进行了重大调整,强化了水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约束引导作用,为落实好新的审批流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新流程做好涉水事项行政审批工作新流程对水行政审批事项方式、位置和时限做出重大调整。

一是在工作层面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三项行政许可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一项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并联办理;二是将“节水设施方案审查”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三是将水务部门出具涉水事项审查意见纳入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办理流程。

新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水影响评价审查”的审批时限,审批、核准、备案类投资项目调整为12个工作日,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企业投资项目调整为7个工作日;“节水设施方案审查”的审批时限调整为3个工作日;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水务部门出具涉水事项审查意见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局机关各处室、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流程要求做好涉水事项行政审批工作,实现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

二、做好配套文件的学习落实工作为了做好新流程行政审批工作,市政府审改办、市规划委出台了《关于优化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市政府审改办、市国土局出台了《关于改进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相关工作的意见》,市水务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在试点基础上完成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办理指南》等文件的修订、制定工作,细化了具体工作要求、办理流程,明确了市和区县分级管辖权限,这些文件将陆续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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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水务法[2015]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
的通知
(京水务法[2015]8号)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京审改办〔2014〕5号文件,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在试点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5年1月29日附件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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