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1)

合集下载

转发省建设厅《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建设厅《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建设厅《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1】39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该文提高了桩基检测数量,特别是加大了一类建筑桩基、地质条件复杂及有争议的建筑物的桩基检测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的规定,在广州地区承担桩基(含支护桩)及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在我委办理注册手续,执有广州地区桩基检测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或广州市建筑业企业注册证书(以下称注册证书),并按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必须附有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未在我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各种检测报告,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认定。

二、禁止检测单位超越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务。

禁止检测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发现检测单位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委将吊销其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单位工程必须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桩基检测,一个检测单位只能承接一种检测方法进行测试,不允许任何一个检测单位实行总承包。

四、基坑工程临时的支护桩或地下连续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测:(一)排桩的结构完整性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数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

当低应变动测法检测结果发现桩身存在较严重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抗力时,应采用钻孔抽芯法进行补充检测,检测数为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一桩一孔)。

(二)地下连续墙宜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槽段数为总槽段数的30%,且不少于3个槽段。

五、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必须符合《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附件二)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同一单位工程中,对于不同强度等级、不同桩径的桩均应进行抽检;(二)同一单位工程若存在不同桩基类型时,应按比例进行检测;(三)裙楼、塔楼的桩基应分别进行抽检,总抽检数量必须满足《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的规定。

最新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

最新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穗建质[2010]574号附件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附表以及下列规定:(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

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对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钻芯法进行复检。

(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抽测数量按实际检测的桩的数目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14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对地基基础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三)桩身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水平荷载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四)可采用钻芯法、高应变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五)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根桩用钻芯法检测;(六)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七)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模板范本】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模板范本】

附件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附表以及下列规定:(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

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对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钻芯法进行复检。

(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抽测数量按实际—1 —检测的桩的数目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对地基基础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三)桩身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水平荷载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四)可采用钻芯法、高应变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五)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根桩用钻芯法检测;(六)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七)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

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

转发省建设厅《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1]39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该文提高了桩基检测数量,特别是加大了一类建筑桩基、地质条件复杂及有争议的建筑物的桩基检测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的规定,在广州地区承担桩基(含支护桩)及地下连续墙质量检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在我委办理注册手续,执有广州地区桩基检测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或广州市建筑业企业注册证书(以下称注册证书),并按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必须附有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未在我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各种检测报告,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认定。

二、禁止检测单位超越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务。

禁止检测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发现检测单位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委将吊销其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单位工程必须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桩基检测,一个检测单位只能承接一种检测方法进行测试,不允许任何一个检测单位实行总承包。

四、基坑工程临时的支护桩或地下连续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测:(一)排桩的结构完整性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数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

当低应变动测法检测结果发现桩身存在较严重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抗力时,应采用钻孔抽芯法进行补充检测,检测数为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一桩一孔)。

(二)地下连续墙宜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槽段数为总槽段数的30%,且不少于3个槽段。

五、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必须符合《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附件二)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同一单位工程中,对于不同强度等级、不同桩径的桩均应进行抽检;(二)同一单位工程若存在不同桩基类型时,应按比例进行检测;(三)裙楼、塔楼的桩基应分别进行抽检,总抽检数量必须满足《工程桩检测方法及数量一览表》的规定。

广东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oc

广东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oc

广东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
《广东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是为提高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水平,统一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方法,保证工程检测质量而制定的标准。

以下是中国下面整理相关广东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内容:《广东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基本概况: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2]194 号文的要求,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收集分析了《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 和《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1 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广东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本规范共分十八章、八个附录。

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平板载荷试验、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支护锚杆验收试验、基础锚杆抗拔试验和沉降观测等。

《广东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基本信息:
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深圳市勘察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铁路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工业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检测总站、深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肇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
主编:徐天平
参编:李广平、陈久照、肖兵、吴裕锦、李彰明、钱春阳、刘南渊、朱远辉、邓浩、曹华先、袁庆华、李皓、杜飞、廖建三。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建质[2010]57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57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东省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首次扩大抽检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七、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以及对不符合原设计的处理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制定方案,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

附件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表(详见附表)以及下列规定:(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

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高应变、钻芯法等对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钻芯法等适当的方法进行复检。

(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抽测数量按实际检测的桩的数量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对地基基础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三)桩身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水平荷载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方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五)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根桩用钻芯法检测;(六)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七)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造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广东省或者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外地检测机构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联网手续:(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资质证书;(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四)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公场所房产证(或者相应购房、租房证明) 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广东省或者广州市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广东省或者广州市社保证明;(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表(详见附表)以及下列规定:(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高应变、钻芯法等对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钻芯法等适当的方法进行复检。

(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抽测数量按实际检测的桩的数量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对地基基础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三)桩身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水平荷载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方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五)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根桩用钻芯法检测;(六)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七)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三、扩大抽检当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扩大抽检。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报批稿条文说明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报批稿条文说明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条文说明(2007.12 报批稿)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编制组2007.12目 次1 总则 (2)2 术语和符号 (4)3 基本规定 (7)4 标准贯入试验 (2)5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24)6 静力触探试验 (28)7 十字板剪切试验 (34)8 平板载荷试验 (37)9 低应变法 (42)10 高应变法 (48)11 声波透射法 (59)12 钻芯法 (69)13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76)14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82)15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85)16 支护锚杆和土钉验收试验 (88)17 基础锚杆抗拔试验 (94)18 沉降观测 (96)1 总则1.0.1 地基基础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万丈高楼从地起,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大量事实表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多与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有关,如何保证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一直倍受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注。

由于我省地质条件复杂,基础型式多样,施工及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且地基基础工程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从而使得基础工程的施工比上部建筑结构更为复杂,更容易存在质量隐患。

因此,地基基础检测工作是整个地基基础工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只有提高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检测结果评价的可靠性,才能真正做到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与安全。

本规范对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做了统一规定,目的是提高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水平,保证工程质量。

1.0.2 建筑地基基础涵盖范围很广,一般来说,建筑工程中±0.0以下的分部工程统称为地基基础工程。

地基包括天然地基和处理地基。

天然地基可分为天然土地基和天然岩石地基。

处理地基包括处理土地基和复合地基,我省处理土地基主要有换填地基、预压处理地基、强夯处理地基、不加填料振冲加密处理地基、注浆地基等。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条文说明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T15—60—201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标准》DBJ 15 - 60 - 2019,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0日以粤建公告[2019]21号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 15 - 60 - 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深圳市勘察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工业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深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肇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主要起草人为徐天平、李广平、陈久照、肖兵、吴裕锦、李彰明、钱春阳、刘南渊、朱远辉、邓浩、曹华先、袁庆华、飞、廖建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基本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作了相应的补充和协调;2.平板载荷试验增加了地基系数试验、二次变形模量试验和动态变形模量试验等内容;3.增加了岩石地基载荷试验;4.声波透射法中增加了声波层析成像法;5.钻芯法增加了预埋管钻芯法,并完善了岩石地基、复合地基增强体和水泥土墙钻芯法;6.增加了孔内摄像法;7.修改了水平静载试验要求,以及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判定方法;8.补充完善了支护锚杆与土钉验收试验的相关条款;9.增加了荷载分散型锚杆抗拔试验;10.增加了锚杆锁定力测试。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广东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 15 - 60 - 2008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出现的问题,同时参考了国外的先进检测技术、方法标准,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对增加和修订的内容进行反复讨论、分析、论证,开展专题研究和工程实例验证等工作,为本次标准修订提供了依据。

为便于广大工程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2007 .12 报批稿)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编制组2007.12前言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2]194号文的要求,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收集分析了《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粤建科字[2000]137号)、《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和《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1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十八章、八个附录。

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平板载荷试验、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支护锚杆验收试验、基础锚杆抗拔试验和沉降观测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邮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市勘察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工业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深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肇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主编:徐天平参编:李广平 陈久照 肖 兵 吴裕锦 李彰明 钱春阳 刘南渊 朱远辉 邓 浩 曹华先 袁庆华 李 皓 杜 飞 廖建三1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和符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2007 .12 报批稿)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编制组2007.12前言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2]194号文的要求,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收集分析了《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粤建科字[2000]137号)、《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和《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1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十八章、八个附录。

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平板载荷试验、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支护锚杆验收试验、基础锚杆抗拔试验和沉降观测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邮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市勘察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工业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深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肇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主编:徐天平参编:李广平 陈久照 肖 兵 吴裕锦 李彰明 钱春阳 刘南渊 朱远辉 邓 浩 曹华先 袁庆华 李 皓 杜 飞 廖建三1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和符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

穗建质[2010]574号

穗建质[2010]574号

穗建质[2010]574号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 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东省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首次扩大抽检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七、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以及对不符合原设计的处理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制定方案,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

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地质状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

工程规模较大,分区(段)施工的工程,采取分区(段)按比例进行检测的,应在方案中加以说明。

八、地基基础各分项、分部工程未按照地基基础检测(或验证检测、扩大检测)方案的规定检测合格的,或未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定
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资质及在广州市建委备案,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应经过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上岗证。

2、单位工程的地基基础采取两种及其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对省、市重点工程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工程应由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单位工程中,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时,原则上由同一检测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应上报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4、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
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必须遵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一览表》(见附件)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的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2、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类型的灌注桩时应按比例进行检测,总抽检数量不变。

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工程桩总数少于30根或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当采用单桩静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4、加固处理后的桩应全部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应包括钻芯法、载荷试验或高应变法其中一种。

5、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质量类别时,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钻芯法进行复检。

6、地基基础检测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盖章的地基基础检测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

当工程规模较大时,需要采用分区(段)施工的工程,可分区(段)按比例进行检测和验收,并在方案中加以说明。

7、当不同检测方法检测非同一根桩的桩身完整性时,可合并计算成桩质量检测的检测桩数。

三、验证与扩大抽检
1、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验证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平板载荷试验结果,综合分析评价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地基承载力检测结果;
(2)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 桩身或接头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要时应进行水平荷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荷试验;
(4) 可采用钻芯法、高应变法验证低应变检测结果;
(5) 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重新组织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基桩进行钻芯法验证;
(6) 可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
(7) 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验证高应变法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2、当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扩大抽检。

扩大抽检应采用原抽检用的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

扩大抽检的数量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桩数加倍扩大抽检。

当因未埋设声测管而无法采用声波透射法扩大抽检时,应采用钻芯法。

(1) 当平板载荷试验、锚杆及土钉试验、单桩承载力检测或钻芯法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数量加倍扩大抽检。

(2) 当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按原抽检比例扩大抽检,当两次抽检的Ⅲ、Ⅳ类桩之和仍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该批桩应全数检测。

当Ⅲ、Ⅳ类桩之和不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3) 当采用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按原抽检比例扩大抽检。

当Ⅲ、Ⅳ类桩之和不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4) 当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抽检孔数超过30%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孔数加倍扩大抽检,或适当增加平板载荷试验数量。

3、验证检测和扩大抽检应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检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4、检测机构应及时提交检测报告或初步报告,并由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监督员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四、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可执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等的相关规定。

2、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一览表》
附件: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一览表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一览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