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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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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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学科。

它通过学习商业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商业活动中的实际案例,为商业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提供商法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商法的重要概念、法律规则和案例解析。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法律的一个分支,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私法性质、商业活动范围、法律主体、交易方式和法律责任等。

1.1 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则主要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

这是因为商业交易通常是个体之间的自愿行为,属于私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因此,商法更多地关注于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1.2 商业活动范围商法的范围很广,包括民间贸易、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商业活动指的是商品、服务和资本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环节。

1.3 法律主体商法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主体。

法人是一种具有法定地位和法人权利、义务的组织形式,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1.4 交易方式商法涉及到各种交易方式,包括买卖、租赁、委托、合作、担保、许可等。

交易方式的选择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商业伦理的原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1.5 法律责任商法明确了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破产清偿责任等。

商业主体应当承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以保护其他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则对商业活动中的主要问题和纠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法律规则之一。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问题,并指导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一、商法概述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法律规范的法律学科。

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商法是商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中遵循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手段。

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国际商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商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秩序,维护规则,遵循诚实、自觉的原则。

2. 自愿原则:商法是以自愿交易为前提的。

任何商业行为均应由自愿的意愿实现,不得强迫、欺骗、威胁对方参与商业行为。

3. 公平交易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

即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不得采取欺诈、不当的手段,不得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

4.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商法的制定目的是旨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法律应当对商业活动实行保护和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自由竞争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进行。

市场主体应当受到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不得出现垄断、垄断规模的商业活动。

6.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商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活动的各方参与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商法的基本要素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主体,是商法适用对象。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商事主体在开展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行为,包括交易、合同、经营等行为。

3.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商事主体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商品流通等。

4. 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5. 商法制度:商法制度是指商法规范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措施,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商标注册制度、专利权保护制度等。

商法总复习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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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词解释 • 一人公司
• 基本商行为 • 序时帐簿 • 操纵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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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票据 • 操纵证券市场 • 会计报表 • 有限责任公司 • 溢价发行 • 承销团承销 •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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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思考题 • 商事登记的效力 • 汇票追索权的特征 • 保险的特征 • 破产财产的范围 • 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 汇票的法律特征 • 行使汇票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 证券交易的主要特征。 • 财产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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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法定商人;又称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注册商人;是指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的商主体..3、小商人、大商人小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性活动的商人;大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主体..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①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②商行为属于营业性行为③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商行为的分类: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相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双方商行为;指行为的双方都是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3.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辅助商行为;也称附属商行为;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特征—①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②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③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④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商号的法律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区别:1、商标与商号的作用不同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商号的限制:1、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不得滥用相关文字3、禁止以不正当为目的使用商号商号的选用:1、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包含法定的内容;依法定的顺序2、商号的文字3、一个商号主体选用一个商号4、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性质;与商主体的经营范围一致5、分支机构的商号选择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内柔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特征—1、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4、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2、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3、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商业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抓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具体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4、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经营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只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具有同一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组织;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依赖于投资人的人格;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经营规模受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同性:企业的全部出资由一人负担、企业的资产由一人主持;并由出资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出资者的责任不同4、是否可以破产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性:投资者都是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1、出资的主体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设立的条件不同4、设立的程序不同5、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都由个人决策经营;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区别: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2、设立的条件不同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查、签发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2、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的主要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4、有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合并其他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5、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的行为.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是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该责任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章合伙企业法考核知识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义务: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依法转让和出质的条件—转让条件: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入伙程序:入伙协议签订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注意的是;未登记并不影响入伙协议本身的效力入伙的条件: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入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责任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货条件: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退伙的法律效力: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普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清算:是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事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清算人产生的法定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由全体合伙人指定3、人民法院指定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特征—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一般是法人4、公司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1、出资的主体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设立的条件不同4、设立的程序不同5、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都由个人决策经营;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区别: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2、设立的条件不同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查、签发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2、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的主要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4、有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合并其他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5、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的行为.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是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该责任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章合伙企业法考核知识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义务: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依法转让和出质的条件—转让条件: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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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参考资料第一章公司法1、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的一类企业法人。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a.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股东继续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清偿。

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b.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股东,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负举证责任,实际上是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

3、公司的特征: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b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c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4、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5、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一个自治规贝U。

6公司资本:是股东出资构成的,是公司进行经营的基础。

a.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成立时注册登记资本总额。

b.发行资本:是公司向社会筹集的资本。

c.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d.实缴资本:是指认购资本当中,出资人已经实际缴付金额。

7、公司资本的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如不许抽逃出资,不许折价发行股资份,无盈利不得分配股利,在没有弥补亏损之前不能够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8、股权的类型a.按照权利行使的目的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比如股息红利的分配请求权。

共益权是以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投票表决权。

b.按照股权的重要程度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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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商法总论商的本质是营利性。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创设性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主体,不能任意的去创设商主体的类型。

当商主体变更的时候,也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主体。

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准入。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法对设立商主体的实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为相应的商主体。

(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法对商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欲成立商主体必须严格的按照这些程序。

我国规定,要想成立商主体必须履行设立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对特殊行业须有关的行政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

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要式主义。

只商法对《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件大都规定了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2)公示主义。

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3)外观主义。

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当交易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与外观行为不符时,应当以外观行为表现为准。

(4)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对商事交易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行使权利,那么权利自始而消失。

《票据法》17条。

(2)定型化交易规则。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有形的物体商品化,通过整齐划一的规格或者商标确保交易的迅速成交;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商法对交易的方式规定为若干类型,使得任何的商主体无论在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3)行为要式性规则。

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该行为无效。

商法复习整理(只是一部分)

商法复习整理(只是一部分)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事概述商事: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地位:商法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商法的独立性上,商法的独立性又集中表现在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上。

1.民商合一2.民商分立3.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且是独立的部门法。

商法调整对象: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由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

2.商法是实体法。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的特点(特征):1.保护营利。

2.自主性。

3.发展性。

4.国际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二)确认营利和保护营利原则(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2.强制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四)保障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五)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第二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主体的特征(特点):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商事主体的类型:1.个人;2.法人(中国主要指公司,还包括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商事能力: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商事行为的特征: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2.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3.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4.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第三章: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与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1.法学上对商的界定法学对“商”的界定,一切营利性营业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考察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如法国、德国、日本。

法律的规范的形式、法的编篡、结构是其重点。

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规中。

民商合一,没有统一的商法典。

4.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私法和公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5.商法的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制度中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6.公司自治的概念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

公司自治体现为企业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三个方面。

7.软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指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所以,软法亦法。

但是软法又不是典型意义的法。

其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正式立法机关,而是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

相对于国家的制定法这种硬法,软法则处于准发地位。

第二章商主体8.商主体的法律形态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无论是商法人,还是其他商事组织和商个人,均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成员。

商主体由成员设立、拥有和支配。

没有成员,商主体根本无法成立。

成员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商个人只能有一个成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成员,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个成员。

(二)资产。

这是商主体得以从事商行为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一.名词解释●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法定商人:又称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法定商行为的人,即使他们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他们也可以获得商人资格,成为商人。

●任意商人:又称自由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农业、林业及其附属产业的经营者,他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商事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基本商行为以外的商行为者,如果以商人的方式从事经营,则必须通过在商事登记簿登记获得商人资格。

●大商人(完全商人):是指严格按照商法规定进行商事登记,根据经营的种类和范围设置完整的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商法的严格规定来进行的完全商人。

●固有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反复、持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经营行为并以此为职业的人。

(日本)●拟制商人:是指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者,虽然其本身仅是小商人甚至并不从事商行为,但鉴于登记的效力,应当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日本)●表见商人:即错误地作为商人或商事公司登记者,或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但他已经以商人的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被视为表见商人。

(德国)●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法律或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国际商法总复习课件60页PPT

国际商法总复习课件60页PPT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按照传统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有两个组织 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
20世纪以来,各国公司法出现削弱股东大会 的权限,加强董事会权限的趋势。 随着董事会权限的扩大,各国公司法规定了 一些具体制度,对董事会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 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三个组织 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4.01.2020
2.3 股份与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均分为股份。股份 是均分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单位。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证明股东身 份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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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种类
各国公司法通行的股份分类主要有以下 三种:
1.普通股与优先股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3.有票面金额股与无票面金额股
从法律角度,可将商事组织分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 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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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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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根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可将 股份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记名股,是指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 并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股份。记名股的转让 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并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
无记名股,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 股份。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可行使股东权利。无 记名股的转让只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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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的资本制度和原则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德国、法国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 确立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 。 英国、美国、荷兰等国家的公司法,形成了 资本授权、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

商法复习范围10春

商法复习范围10春
一、重点复习范围: 1.公司法 2.合伙企业法 3.票据法 4.保险法
(二)简答题
1.商法的基本特征 2.商号权的特征 3.公司的分类 4.公司资本三原 8.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9.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0.股东的权利 11.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特征 1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 13.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5.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16.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7.票据的特征
18.票据的种类 19.汇票的特征 20.保险的分类 21.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22.投保人的义务 23.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4.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维持偿付能力的
规定 25.破产费用的范围 26.共益债务的范围

商法知识点整理

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商主体: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信用: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货款.服务报酬.货款本息的承诺。

·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证券: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债券:指政府,或金融机构,或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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