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的经典简单案例有以下这个:
甲是某商场的负责人,在2022年5月1日向乙购买了1000元的货物,但是甲并没有支付货款。
2022年6月1日,乙向甲发出了一张货物清单,清单上明确列明了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并且写明了货款总额为1000元。
乙在清单上加盖了商场的公章。
甲收到清单后,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与实际不符,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乙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也是真实的,因此甲应该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拒绝支付货款,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货款。
在诉讼中,如果甲认为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不正确,或者商场的公章是伪造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法院将会认定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是真实的,因此判决甲支付货款。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一、案例案例一: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案例
表见代理案例在商业活动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它指的是一方(代理商)在另一方(委托方)的授权下,代表委托方进行商业活动,为其开展销售、市场推广等工作。
表见代理案例涉及各种行业和领域,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家跨国公司与中国代理商的合作案例。
该跨国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汽车制造商,希望在中国市场扩大销售业务。
为了更好地开拓中国市场,他们选择了一家经验丰富、资源雄厚的中国汽车销售代理商作为合作伙伴。
代理商负责在中国各地设立销售网点,开展汽车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
通过双方的合作,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实现了销售目标。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代理案例。
一家国内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希望将自己的产品推广到国际市场。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选择了一家在国际市场拥有丰富资源和渠道的代理商作为合作伙伴。
代理商负责在国际市场进行市场调研、推广活动,并开展产品销售。
通过双方的合作,该电子产品制造商成功将产品推广到国际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一个服装品牌与零售代理商的合作案例。
一家国际知名的服装品牌,希望在国内市场扩大品牌知名度和销售业绩。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选择了一家在国内零售行业有着丰富经验和资源的代理商作为合作伙伴。
代理商负责在国内各大商场开设品牌专柜、进行促销活动,并开展产品销售。
通过双方的合作,该服装品牌在国内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提升了品牌知名度。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案例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广泛,无论是汽车制造、电子产品还是服装品牌,都可以通过表见代理的合作模式,实现销售业绩的提升和市场的扩大。
双方合作需建立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和目标,以实现双赢局面。
希望以上案例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启发和借鉴,谢谢阅读。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指的是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交易或谈判。
在实际生活中,表见代理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购房代理的案例。
小张委托了中介公司代表自己购买一套房产。
中介公司在小张的授权下,与房产所有者进行了交涉,并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中介公司作为小张的代理人,代表小张进行了购房谈判和交易,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这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交易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达成交易。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商务谈判的代理案例。
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被委托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
销售代表在公司的授权下,与客户进行了产品介绍和价格谈判,并最终签订了合作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销售代表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了商务谈判和签约,最终达成了合作协议。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商务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法律诉讼代理的案例。
某个个体经营者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律诉讼。
律师在个体经营者的授权下,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并最终赢得了诉讼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作为个体经营者的代理人,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最终赢得了胜诉。
这同样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法律诉讼,最终代表委托人赢得了诉讼案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表见代理的行为中,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至关重要。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交易或谈判。
同时,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不能利用代理行为谋取个人私利。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需要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它涉及到代理权的表象和实际的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以下是对一起表见代理案例的详细分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供货的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的一名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丙方)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甲方承诺额外提供一批原材料,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案件发展:甲方在收到丙方的额外供货承诺后,基于之前与乙方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丙方作为乙方销售人员的身份,相信丙方有代理权,于是按照丙方的要求支付了额外的款项。
然而,乙方在得知此事后,声称丙方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属于无权代理,拒绝承认额外供货的承诺,并拒绝向甲方提供额外的原材料。
法律分析:1. 代理权的表象:在本案中,丙方作为乙方的销售人员,其身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代理权表象。
甲方基于丙方的身份和之前的合作关系,有理由相信丙方有权代表乙方作出承诺。
2.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甲方在支付额外款项时,是基于对丙方代理权的合理信赖。
甲方的行为符合商业交易中的一般习惯和合理预期。
3.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尽管乙方声称丙方的行为未经授权,但乙方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通知甲方丙方的代理权限制,也未能有效监督丙方的行为,因此乙方对丙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可归责性。
4.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也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案件结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丙方的代理权表象、甲方的合理信赖以及乙方的可归责性,最终判决乙方应当履行额外供货的承诺,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原材料。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指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某人代为出庭,接受法庭传唤,并参与诉讼活动。
表见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应用,通过代理人代为出席法庭审理,旨在减轻原告、被告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个表见代理案例。
A某与B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A某在事故中受到了轻微的损伤,但B某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事,A某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B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A某的委托,他的亲戚C某作为他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上,C某向法官递交了A某的委托代理书和律师委托函,并做了简单的陈述。
根据现场信息和证据,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B某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C某履行了A某的委托,代表他的权益出庭参加了诉讼活动。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表见代理的优势和价值。
首先,表见代理能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
原告A某可以委托一位亲友作为代理人出庭,代表自己参与诉讼,这样就避免了他个人亲自应诉的程序。
他只需要出具委托代理书和律师委托函,就能有效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完成诉讼程序,这对于繁忙的职业人士尤为重要。
其次,表见代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代理人C某在法庭上能够详细地叙述A某的诉求和事实基础,为法官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这样,法官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案情,加快审理进度,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代理人的参与也减少了诉讼双方的争执和纠纷,为法官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最后,表见代理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C某作为A某的亲戚,具有全权代理的权限,他能够在法庭上代表A某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这样,A某就能够获得更加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在诉讼中获得应有的权益。
总的来说,表见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代理人的参与能够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例中,代理人C某成功地代表A某参加了诉讼活动,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表见代理的实用性和价值,证明了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一方通过代理人向另一方发出的明示的授权,使得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代表委托人行使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是代理关系中的一种形式,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小明委托小红代买手机。
小明委托小红代买一部手机,小红前去手机店并告知店员是代表小明来购买手机的。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委托人,小红是代理人,手机店员是第三人。
小红在代买手机时是以小明的名义进行的,而手机店员在接受小红的购买行为时认为小红是代表小明的,因此这是一个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公司聘请律师代表进行法律诉讼。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讼,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法庭上,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法院认定律师是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是委托人,律师是代理人,法院是第三人,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案例三,代理销售产品。
某品牌公司委托代理商进行产品销售,代理商在销售产品时以品牌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认为代理商是品牌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与代理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实际上是与品牌公司签订的。
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明示的授权关系,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认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的。
因此,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
总之,表见代理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了解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理解表见代理的概念和具体应用。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The case of the contract involving the appointment of an agent in a sales contract is a significant ruling that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clear communication and adherence to legal principles in business transactions. In this particular case, the court ruled in favor of the party who appointed the agent, emphasizing the need for written documentation to specify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It serves as a reminder for businesses to take the necessary steps to protect their interests and avoid disputes in the future.此案例涉及买卖合同中委任代理的案件是一个重要的裁决,突显了在商业交易中清晰沟通和遵守法律原则的重要性。
在这个特定案例中,法庭支持了委派代理的一方,强调需要书面文件来明确规定合同中所有相关方的角色和责任。
这案例提醒企业需采取必要步骤保护自身利益,并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The ruling underscores the significance of understanding the legal implications of appointing an agent in a contract and the repercussions of not having clear terms in place. It emphasizes the need for businesses to ensure that their agreements are well-documented and legally enforceable to prevent potential misunderstandings or disputes. Without proper documentation and a clear deline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parties may find themselves in legal limbo, unsure of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这项裁决强调了了解在合同中委派代理的法律影响以及没有明确条款可能产生的后果的重要性。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一种在商务活动中常见的代理方式,它指的是代理商在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表见代理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分析表见代理的运作和应用。
案例一,国际贸易中的表见代理。
一家中国贸易公司与一家美国客户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中国贸易公司将向美国客户出口一批商品。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贸易公司作为出口商,直接与美国客户签订了合同,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这种表见代理的方式使得贸易公司能够直接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简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效率。
案例二,代理销售中的表见代理。
一家国内化妆品公司委托一家代理商进行产品销售,代理商在与零售商签订销售合同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是以化妆品公司的名义签订。
这种表见代理方式使得代理商能够更加灵活地进行销售活动,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控制销售过程,提高销售效率。
案例三,房地产代理中的表见代理。
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一位房东签订了代理协议,协议中规定中介公司将代表房东出租房屋。
在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中介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是以房东的名义签订。
这种表见代理方式使得中介公司能够更好地保护房东的利益,同时也能够更加便利地与租客进行业务往来。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表见代理在不同领域的应用都能够带来一系列的优势。
首先,表见代理能够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其次,表见代理能够使代理商更加灵活地进行业务往来,更好地控制业务过程。
最后,表见代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使得委托人能够更加放心地将业务交给代理商。
总结起来,表见代理作为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在国际贸易、销售代理、房地产代理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通过合理运用表见代理,能够为各方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利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商务代理方式。
在实际运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代理方式,以达到最佳的业务效果。
表见代理的效力[案例介绍] 精品
表见代理的效力【案例介绍】丁某于1996年至199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
199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
但服装贸易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
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贸易公司名义与服装贸易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依照合同规定,香港公司向服装贸易公司提供男女毛涤等面料及各种样式和规格的男女服装100打,货款总额人民币12万元;交货期为同年9月至10月;货款在货到后10日内付清;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
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贸易公司对其所为也一直不知。
9月27日,服装贸易公司收到卖方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服装贸易公司得知事件真相,既不提货也不付款。
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贸易公司协商不成,无奈于2000年1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
【几种观点】1、丁某曾是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他辞职之后,未经授权而出于个人经营的目的,与原告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属于无效代理,且服装公司没有追认。
所以,丁某与原告所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
2、丁某虽已辞职,但由于他曾是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所以,与之有长期业务关系的香港公司,有理由相信丁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丁某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应认为有效。
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尚欠货款及迟延利息损失。
【评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确定丁某的代理行为是狭义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从而认定该买卖合同的效力。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利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是无权代理。
学理上,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构成无权代理的全部。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项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实质上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无权代理作为有权代理来认定的法律制度。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表见代理的知名案例
表见代理的知名案例
1. NSO Group事件:NSO Group是一家以色列的网络情报公司,据称该公司的Pegasus软件可以远程入侵智能手机,并监
视目标用户的通讯和活动。
该案例曝光后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争议,墨西哥、阿联酋、沙特阿拉伯等国政府被指使用该软件对人权活动家和记者进行监视和迫害。
2. 苹果公司与FBI之间的争议:2015年,加州圣贝纳迪诺市
发生了一起恐怖袭击事件,FBI试图获取嫌犯使用的iPhone手机中的信息,但由于该手机上启用了锁屏密码和自动擦除功能,FBI无法直接获取数据。
FBI请求苹果公司提供一个可以绕过
锁屏密码的操作系统版本,引发了一个关于用户隐私和安全的广泛争议。
3. 斯诺登事件:爱德华·斯诺登是美国一名前情报机构承包商
的员工,他公开透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大规模监控
全球公民的秘密计划。
斯诺登透露了NSA使用的各种监控程
序和技术,包括大规模电话监听、互联网监控和秘密数据收集等。
这个事件引发了全球关于隐私权和国家安全的激烈辩论。
4. 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2018年,剑桥分析公司被曝光涉嫌非法获取Facebook用户的个人数据,并将其用于政治广告
和选民操纵。
这个事件引发了关于数据隐私和社交媒体平台责任的广泛讨论,导致了对Facebook和其他科技公司的监管加强。
5. 盖茨比计划:盖茨比计划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于1993
年开始的一项秘密计划,旨在通过电子监听和电话窃听来监视和搜集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然而,该计划后来被曝光,引发了严重的隐私权争议,最终导致该计划被废除并进行了立法改革。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代表自己的名义,而非代表委托人的名义。
这种代理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房地产买卖。
小张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他接到了一位委托人的委托,希望他能帮忙出售一套房产。
小张在与买家进行交易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小张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案例二,公司合同签订。
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小李在与客户进行合同谈判时,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是以表见代理的方式代表公司进行交易。
如果合同中出现纠纷,客户将直接与公司进行协商和解决,而非与小李个人。
案例三,代理商销售产品。
某品牌手机的代理商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
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制定销售政策和价格,并独立承担产品售后服务。
这种情况下,代理商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在这种代理形式下,代理人需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因此,在选择代理人时,委托人需要谨慎选择,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信誉和能力来进行代理行为。
总结起来,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适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
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并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进行代理行为时,代理人需要谨慎行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委托人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近年来,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跨国公司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和扩大市场份额,纷纷选择通过代理来拓展海外市场。
表见代理是指在代理人或者经纪人的从事工作中,所行为的一切行为和做法以及行动。
下面将以某知名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表见代理为例,具体介绍其相关情况以及经验启示。
某跨国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运动装备的公司,其在中国市场的主要经营方式是通过代理商来销售产品。
该公司在中国设立了总部,并拥有一支专业的销售团队,负责与代理商进行市场开发和销售工作。
代理商主要负责销售和推广产品,同时也承担售后服务和市场调研等工作。
在与代理商的合作中,该跨国公司非常注重合作伙伴的选择和培养。
首先,他们对代理商进行了严格的考察和评估,确保其专业能力和市场实力。
其次,他们提供了全面的培训和支持,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和市场营销策略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代理商更好地开展业务。
此外,他们还定期组织会议和培训,进行经验分享和业务指导,提供更多的销售工具和市场资讯。
在市场开拓方面,该跨国公司与代理商共同制定了详细的销售策略和计划,并提供了专业的市场分析和研究报告,以帮助代理商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
同时,他们还积极参与行业展览和展销会,提供展台和推广活动支持,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通过与代理商紧密合作,他们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销售增长和市场份额的提升。
在售后服务方面,该跨国公司高度重视客户满意度和品牌形象的建设。
他们为代理商提供了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功能符合客户的需求。
同时,他们还定期组织客户满意度调研和产品评价,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用户体验。
通过与代理商的合作,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和口碑。
他们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不断增长,品牌形象和客户信赖度也得到了巩固和提升。
同时,代理商也受益于与该跨国公司的合作,他们获得了更多的销售资源和支持,发展了更广阔的市场。
这个案例给我们启示是,通过与代理商的合作,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表见代理经典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签署合同或执行某项事务的行为。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代理经常被使用,以下是一个经典的代理案例。
一个公司(甲方)计划与另一家公司(乙方)签署一份合作协议。
由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正忙于其他项目,无法亲自与乙方进行谈判并签署合同。
因此,甲方决定委托一位代理人(丙方)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谈判和签署合同。
首先,丙方与乙方进行了初步的会面,交换了彼此的合作意向,并明确了双方的合作细节。
在会议过程中,丙方代表甲方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合作要求,并与乙方商讨了相关事项。
双方最终就合作细节达成了一致。
之后,丙方代表甲方与乙方就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深入的谈判。
丙方充分了解了甲方的利益,并在谈判过程中力争以最有利于甲方的方式获得协议条款。
在谈判过程中,丙方展示了专业的技巧和商业洞察力,成功地为甲方争取了更多的利益。
最后,丙方代表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合作协议。
在签署过程中,丙方确保合同的条款与双方达成的谈判一致,并与乙方就争议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和修改。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代理在商业合作中的重要性。
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不仅能够解决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忙于其他项目的问题,还能够以专业的技能和知识为甲方争取更多的利益。
此外,代理的角色还包括理解和维护委托方的利益,与对方进行谈判并签署合同。
丙方在与乙方的谈判中,成功地表达了甲方的合作要求,并为甲方争取了更多的利益。
总之,代理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处理繁忙或跨地区业务时,能够为委托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支持。
以上案例展示了代理的经典案例,并说明了代理行为对于成功达成合作协议的重要性。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表见代理的买卖合同案例
表见代理的买卖合同案例话说有个叫老王的人,他在一个小镇上开了一家小小的杂货店。
这杂货店虽然不大,但在小镇上也算是小有名气,大家都喜欢去他那儿买点日常用品啥的。
镇上还有个小李,他呀,是个调皮捣蛋的家伙。
小李一直特别羡慕老王的杂货店,觉得要是自己能像老王一样做点小生意,那肯定能赚不少钱。
有一天,老王要出远门去参加一个亲戚的婚礼,得离开小镇好几天呢。
这时候,小李就动起了歪脑筋。
他看到老王走了,就跑到镇上经常给老王杂货店供货的老张那儿。
小李跟老张说:“老张啊,你看我现在在帮老王看店呢,他走之前交代我了,让我来进货。
你把那些好卖的货都给我来点吧,像方便面啊、火腿肠啊、小零食啥的。
”老张一听,有点疑惑,因为他知道老王一般都是自己来进货的。
但是呢,小李穿着老王杂货店的工作服(这工作服是小李之前偷偷从老王店里拿出来的),而且还拿着一个本子,本子上好像还记着一些进货的清单之类的东西,看起来有模有样的。
老张就想啊,这小李看起来像是老王派来的,而且以前也没出过啥岔子,老王应该是真的让他来进货的吧。
于是呢,老张就和小李签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小李说的,给了他好多货物,价值大概有两千块钱呢。
过了几天,老王回来了。
老张就去找老王要钱,说:“老王啊,你让小李来进的货,货都给他了,你看这钱啥时候给我呀?”老王一听就懵了,说:“我啥时候让小李进货了?我根本就没这回事啊!”这时候呢,老张就觉得自己被骗了,特别生气。
但是呢,从法律上来说,小李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为啥这么说呢?因为小李虽然没有真正被老王授权去进货,但是他穿着老王杂货店的工作服,拿着像是进货清单的本子,这些外在的表现让老张有理由相信小李是有代理权的。
所以呢,最后老王虽然很冤枉,但还是得按照那份买卖合同,把两千块钱给老张。
毕竟在这种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像老张这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就这么规定的。
这就好比是,你看到一个人拿着某个公司的工作证,穿着公司制服,来跟你做和这个公司业务相关的事情,你就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这个公司的,哪怕他实际上可能是在骗人,但公司可能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小老板,开了家建材店。
老李呢,是个到处揽工程的包工头。
老张和老李之前有过一些小合作,就是老李从老张这儿买点建材去用在他的小工程上。
有一天,一个叫小王的人来到老张的建材店。
小王说他是老李工程队的,现在老李接了个大工程,需要一大批建材,而且还拿出了一张有老李签名(其实是伪造的)的授权委托书,上面写着小王有权代表老李的工程队采购建材。
老张呢,之前见过小王跟着老李来店里,也没多想,就和小王签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小王的要求提供了价值50万的建材。
二、事情发展。
货发出去后,老张一直没收到钱。
他就去找老李要账,老李却一脸懵,说他根本没让小王去采购这批建材,那个授权委托书也是假的,他不认这个账。
老张这下可急了,自己辛辛苦苦攒的货就这么没了,钱也拿不到。
老张没办法,就把老李告上了法庭,说他们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老李得付钱。
老李在法庭上就辩称,小王是个骗子,他没有授权小王,这个合同和他没关系。
三、法院判决思路。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开始分析是不是表见代理。
法院想啊,老张虽然没仔细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假,但是他之前见过小王和老李在一起,而且小王还拿出了看似有老李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老张有理由相信小王是能代表老李来签这个买卖合同的。
从老张的角度来看,他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商人合理的注意义务。
他不是随随便便就和一个陌生人签合同的,是因为之前的一些接触和小王拿出的所谓授权文件,才让他相信这是一笔正常的生意往来。
虽然老李是被冤枉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像老张这样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就认定小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四、最终判决。
所以呢,法院最后判决老李得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老张支付50万的货款。
老李那个冤啊,可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就得承担这个责任。
不过老李也可以去追究小王的责任,毕竟是小王伪造文件骗了老张,但这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啦。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
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的判决案例协议书
甲方(卖方):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买方):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背景与目的:
条款及条件:
第一条买卖物品及数量
(详细描述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1.2 物品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具体地点)
第二条价格及支付方式
(详细列出物品的单价及总价)
2.2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第三条履行与交付
3.1 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将物品交付给乙方。
3.2 乙方应在收到物品并确认无误后,按约定支付款项。
第四条担保条款
4.1 甲方保证所出售物品的品质符合合同约定,且无侵权行为。
4.2 乙方保证接收物品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收到物品后______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协助解决。
第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适用_______(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
5.2 如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_______(填写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六条其他条款
6.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及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签字: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一、案例案例一: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遂判决建筑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则建筑公司依法应承担支付材料款的法律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构成表见代理应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相对人(即本案中的钱某)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二是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事实和现象。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建筑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就是因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的行为,足以使钱某认为其代表了分公司和建筑公司,构成了表见代理。
案例二:2008年4月22日,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制冷设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制冷公司向建设公司供应空调室外机1台、室内机12台,总价款47488元;送货地点为某小区13栋2楼2号,后面写有杨某的名字及手机号码。
4月24日建设公司向制冷公司支付上述货款。
5月4日制冷公司将空调送到指定地点,由建设公司的空调安装人员王某签收。
10月22日,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交付空调室外机1台、室内机2台。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公司与制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中送货地点后面写有杨某的名字及其手机号码,但并未明确杨某为建设公司的指定收货人。
制冷公司将货物送到约定的交货地点,有理由相信王某作为建设公司的空调安装人员能代表建设公司收货,应当认定制冷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王某即是交付给了建设公司。
据此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建设公司提起上诉,称合同中杨某的名字及其手机号码紧接在送货地点后,属于送货条款的一部分,杨某即是建设公司指定的收货人。
案涉空调的运输合同是制冷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物流公司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应该由制冷公司签收。
王某的签名出现在签收栏中,只能是代表制冷公司作出签收货物的意思表示。
由于制冷公司提供的空调室外机电压与小区电压不符,在调换过程中,建设公司与王某因安装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制冷公司直接通知王某将空调提走,致使建设公司至今未收到。
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上诉。
在建设公司与制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送货地点后写有杨某的名字和电话号码,通常情况下,制冷公司或其委托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杨某签收货物。
实际上,制冷公司提供的货物运到约定交货地点后,由建设公司的空调安装人员王某签收。
虽无证据证明王某有代建设公司收货的代理权限,但建设公司对其在事实上收到王某在约定交货地点签收的空调机并无异议。
建设公司关于在调换过程中,制冷公司直接通知王某将调换后的空调提走,致使建设公司至今未收到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不成立。
二、表见代理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的定义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法律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虽是无权代理,但立法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所以实质上又是一种有效代理。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法定要件:(一)、须行为人实际无代理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以个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是希望与相对人发生某种民事上的效果。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了交易行为。
也就是说,存在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且相对人不知情且尽了注意义务仍无法识别。
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假象既可以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也可以是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参见备注《指导意见》)。
(三)、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并非由于相对人的疏于注意所致。
如果相对人是恶意、有过错的,仍构成表见代理,则损害本人的利益,有悖于设立表见代理的宗旨,有损民法的公平原则。
(四)、作为成立表见代理之基础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二者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
此外,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
3、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无权代理及越权代理的关系:有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有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是一种有效代理,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经过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其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的授权。
在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及越权代理都属于无效代理,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此两种代理则为有效代理:1、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即追认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表见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无效代理和越权代理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相对人不享撤销权。
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参见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内容)。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
但是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都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四、表见代理的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结合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表见代理类型存在三种。
即授权型表见代理、越权型表见代理、及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一)、授权型表见代理。
授权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但却实际上未授予,或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相对人(即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以下几种情况:1、本人以明示形式(即书面、口头)直接或间接地向相对人(即第三人)表示已经授权或者承诺给予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2、将具有代理权证明的文书、印章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含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3、本人以默示或即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二)、越权型表见代理越权型表见代理可以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有两种表现形式: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相对人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思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