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刑法]重点难点解析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备考重点点拨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括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而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规程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所谓徇私舞弊,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如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徇情枉法。应当指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不都构成渎职罪,只有那些因为渎职行为而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其中,引起物权发生、变更、转移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两大类。
(二)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登记后生效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即使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如抵押合同)甚至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如房屋交付),也不发生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012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基础知识精讲:法
2012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基础知识精讲:法编辑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五、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1.法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2.法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综合I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已经发布,为了使广大考生对此次考试的考察目标、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及考察内容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中公教育专家针对刚刚发布的大纲原文为广大考生做了一个深度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接下来的复习时间内提高备战效率。
一、考查目标专业综合I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生应能: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
4.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辨析题: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法条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三、考查内容考查内容为刑法学和民法学。
这一部分是整个考试大纲的重点,详细列举了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部分的所有考点,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应以大纲中列举的知识点为依据,按照考纲中规定的试卷内容结构仔细安排自己的复议计划。
考试大纲中规定的知识点非常庞杂,考生常常会觉得复习难以下手,如果将考试大纲中的考点与中公教育的教材相对照,对考试大纲中所强调的部分狠下功夫,则一定会有事半功倍之效。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l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 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C.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C。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对于甲、乙二人的离婚案件,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本题对张某的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故C项当选。
4、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立法背景是劳动者讨薪难,进而引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加大对部分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原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以外,又增加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这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A项正确。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这就要求执法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本案中,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B项正确。
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使犯罪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对一般公民起到教育作用,能够引导大家遵守法律,依法行事。
所以,C项正确。
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刑法知识点讲解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刑法知识点讲解1.定罪[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
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遂起意图财。
车行驶到某偏僻处时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
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
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施行10余米。
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牌号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
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 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
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
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
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2012政法干警教育入学考试:从真题看命题趋势
2012政法干警教育入学考试:从真题看命题趋势一、民法学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总体特点(1)题型题量和学科分布2011年题型题量的变化是《民法》试卷的首要特点。
2011年的《民法》试卷,题型有单选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跟往年相比,取消了判断题。
单选题的数量从往年的30道增加为35道,但是总题量还是减少了5道。
总体来看,总题量的减少,使得考生有更充足的时间来答卷。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的具体学科分布特点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继承法齐头并进,占据主导。
(2)试题侧重考查民法基本知识,难度不大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部分的题目设计难度不大,侧重考查一些基本的民法知识,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和《婚姻法》也有部分试题。
考生只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即可解题。
例题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几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A.1年 B.2年 C.3年 D.5年【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例题2:张某被李某打伤,张某向李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可以说,大部分试题都是这种纯粹考法条的。
考生在备考中应熟记一些重点法条。
(3)考点与往年真题考点相似或重复考点与往年的相似或重复也是2011年民法试题的一大特色。
我们先来看一下2011年的第20题:20.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价目表的寄送 B.招标公告C.招股说明书D.竞买表示再来看一下2010年的第11题:11.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正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
在刑法的实施中,要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就要坚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以,当甲的杀人行为能够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对甲判处死刑,能够做到罚当其罪,体现了法律实施中公平正义的理念。
A项应选。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如果行为人具有从重情节,比如累犯等,则在量刑时就要考虑从重处罚;如果具有从轻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则要考虑从轻处罚。
故,B项“无论甲是否具有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项“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都过于绝对,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而,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B、C项不应选。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规定的成文法,不能依据习惯法和所谓的“民意”来定罪量刑。
所以,D项中说的应根据网民呼声来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D项不应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项。
【点评】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故,判断在刑事法律实施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可以以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依据。
本题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平正义理念有机结合在一起,考察方式比较新颖,但整体难度不大。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 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大纲解读:专家解读2012年政法干警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大纲解读:专家解读2012年政法干警公共科目考试大纲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已经启动,考生除了关心考试公告、职位信息之外,还要特别关注考试大纲,因为大纲是考试的主线,是复习的方向。
政法干警除了要考民法、文综、专业综合之外,还要考公共科目,即行测与申论。
在此,中公给教育专家就为考生解读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公共科目大纲。
从大纲内容来看,今年的考试大纲和去年考试大纲内容几乎没有变动。
从“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的观点来看,试题的大纲也必然会遵循“稳久必变,变久必稳”的规律。
但对于今年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讲,把握住当前才是最重要的。
因此,大纲虽然未变,但中公教育专家依然要从考生的复习角度出发,对考试大纲进行更深入的剖析,帮助考生能有的放矢、有章可循地进行高效率复习。
行测部分一、考试科目、时间及分值行测设“专科类”和“本硕类”两种版本,分别适用于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和报考“本科及法学硕士班”的考生,在试题类型、数量、难度等方面有所区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试卷内容行测主要考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五大部分,但是各个部分的排列顺序可能有所变化,所涉及的题型也略有区别,这就需要考生对这几部分的题型有全面的掌握。
下面中公教育专家就从考生该如何复习的角度来解读这五大部分。
(一)常识判断常识判断考查范围广泛,主要测查考生对法律常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
除了法律常识,常识判断还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人文科技等方面的内容。
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应重点掌握法律常识,并学会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这就要求考生结合真题对这部分认真备考。
考生应多了解国情、社情、省情,多看时事,以时事为线,带动相关国情、省情的了解;同时注重人文知识的积累,注重培养深入分析判断推理能力。
(二)言语理解与表达言语理解与表达包含阅读理解和逻辑填空两种。
2012政法干警考试真题、解析、估分汇总
2012政法干警考试真题、解析、估分汇总期待中迎来2012政法干警考试,浩浩汤汤百万军,多日备考终于迎来今朝一展身手,这里,华图网校预祝大家在考场上取得佳绩,顺利通过笔试。
华图网校也将在第一时间为广大考生奉上真题、解析及在线估分,方便广大考生了解自身答题情况,做好进一步的面试准备!资料下载地址:/news/20120911/56494.html行测申论省份民法学文化综合专业综合I 专业综合II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陕西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青海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新疆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湖北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甘肃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辽宁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贵州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江苏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海南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江西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广西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天津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山西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河南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云南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四川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河北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浙江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黑龙江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新疆兵团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重庆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宁夏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湖南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安徽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山东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内蒙古点击估分面试课程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真题答案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专本硕吉林点击估分面试课程。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的复习秘籍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的复习秘籍如何成功拿下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
刑法是历年司法考试所占分值比较大的部分,下面小编就和大家谈谈如何成功拿下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希望对备战2012年司法考试的朋友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其实不难。
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通过考试?如果用最简短的话说,大约要做到这么几点:一、具备应试科目的基础知识通常法律专业本科或大专的学生就具有这样的知识。
没有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找一套“推荐用书”或教材学一学,也可掌握这些基本知识。
二、针对考试的特点,作一些适应性的准备这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看一看、做一做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重点和特点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途径。
看一看、做一做历年试题,一方面了解考试的特点,指导复习;另一方面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
当然,每年试题的风格也是有些差别的,例如,1997年度的刑法试题,法律条文占很大的比例。
这是因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在那一年刚刚修订公布,有些新规定,大家还觉得新鲜、陌生,同时也没有适用的案例,所以就出现了较多的纯法条试题,以致有人认为,背法条最管用。
这显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容易产生误导。
以后的试题中,纯法条试题就渐渐少了。
司法考试当然就是考法条,但是纯考法条记忆的试题恐怕就占不了那样大的比例了。
总体而言,考试将会越来越难,将会越来越注重对法条原理的理解和对综合运用能力的考察。
(二)适当地背一点法条、司法解释。
这与读“指定用书”或教材具有互补作用。
等于是换一个角度,加强重要知识的掌握和应用。
其实,“指定用书”或教材,都是围绕着法条阐述的。
再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对法条的学理解释。
而司法解释,更是对法条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
(三)适当看一点案例、做一点练习。
对于初学者,由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的供法学院校学生使用的教学案例集或案例教程,比较合适。
对于程度较高者,也可以看一看出题老师或权威学者编写的教材,这对于正确把握疑难点和争议点很有帮助;或者看一看法院编写的案例集,如最高法院出版的案例选或《刑事审判参考》一类的刊物,这对于弥补司法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
2012年司法考试考生掌握《刑法》复习的重点(精)
2012年司法考试考生掌握《刑法》复习的重点2012年司法考试的号角已吹响,新华考资网小编总结了几条经验供考生们参考,希望考生们能顺利通过2012年司法考试大关。
一、认真研习历年司考刑法试题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方法的最有效途径。
看一看、做一做司考历年试题,一方面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方法;另一方面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
自2003年由律师考试转变为司法考试以来,已经积累有七年的试题,且有官方的标准答案。
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多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
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多年的试题包括以前的律师考试试题,是不可或缺的途径。
新华考资网提供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
这个方法是: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
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
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
只是不要被过时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最好选择一种对历年试题进行“分门别类、遵循体系”编排、配有简明解说的辅导书。
所谓“分门别类”,指把试题按学科编排到一起;所谓“遵循体系”指按学科知识体系编排试题顺序。
比如将刑法学试题编排到一起并按照刑法学知识体系编排顺序。
这样使试题与学科的知识体系相联系,不仅可以使考点一目了然,而且通过试题考点与学科系统知识互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另外,考试吧司法考试题库上收录了2002年以来的司考真题,可以从该网站轻易获取。
二、通过熟记法条和司法解释打好基础对于刑法这样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无非是考查对刑法规定的掌握和运用,因此,熟悉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或规定是应对司法考试最基本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新华考资网提供司法考试就是考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自然是考试的核心知识点。
司法解释,则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
2012政法干警罗红军解题思路
2012政法干警民法教材附录:案例分析题解题思路案例分析题是政法干警民法学部分考试的重头戏,分值高(两题30分),相较而言,难度也大。
因此,往往能拉开考生分数。
案例分析题本身的特点要求考生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更应当注意如何运用这些基本理论来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并针对题目的要求提出正确的答案。
要做到这一点,仅凭短期的死记硬背难以做到。
短期复习考试的考生往往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面对试题尤其是法律关系稍微复杂的试题不知如何分析,难以下手;二是明白案例的处理结果,但不知该如何去答题,才能符合要求取得高分,往往要么简简单单的一句话,要么洋洋洒洒却不得要领,白白失分。
基于此,本教材专门附录案例分析解题思路,和考生探讨简单有效的解题方法,第一节理论篇主要给考生讲述“二三法”分析解答案例,即分析案例的两步法,解答案例的三步法。
再辅以必要的真题举例。
考生如能理会掌握,必将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数。
第二节实践篇给考生列举案例分析的出题点以及考生易错的难点。
第一节理论编一、分析案例(两步法)(一)第一步目的:确定案例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种类方法:1.阅读案例寻找民事主体仔细阅读案例,不要放过每一句话,即关注重点信息,也要排除干扰信息。
阅读过程中首先划出案例所涉及的民事主体(试题表述为甲、乙或某公司等),然后在空白纸上写出来,这一步较为简单。
2.阅读案例确定民事事实法律事实,即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用以确定民事主体两两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两两之间确定,不容易遗漏),这一步较为复杂。
有的时候试题明白告诉法律事实,比如“甲乙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即为法律事实,在甲乙之间产生合同关系。
有时便需要考生去分析。
法律事实确定,相应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不难确定了。
(二)第二步目的: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方法:结合提问,根据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有无、法律关系的性质,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最终得出结论。
三、解答案例(三步法)从试题分析来看,问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问“是什么”,比如:甲和乙之间的质权合同是否成立?另一类是既问是什么还要问为什么。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0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0第十章刑罚的裁量第一节量刑概述一、量刑的概念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量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问题。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
量刑与定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两个紧密相联的重要部分,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
没有定罪,量刑无从谈起;定罪不准,量刑必然不当。
前者运用的是犯罪构成理论,后者适用的是量刑原则。
准确定罪,适当量刑,是正确适用刑法的必然要求。
二、量刑的原则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根据这一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
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
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
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狭义的)犯罪事实。
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
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下,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侵犯了何种合法权益。
2、犯罪的性质。
它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经由法律规定并通过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属性,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定什么罪名。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精讲
2012年民法重点法条精讲讲义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一、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还有广义上与狭义、形式的与实质的民法之分。
《民法通则》在我国也属于形式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因此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判断。
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D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 .无效民事行为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财产关系——财产权财产归属秩序:物权;财产流转秩序:债权 (三)人身关系——人身权判断标准: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人身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身份权 配偶权亲属权【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有民法调整的是( C )A 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B 李某因侮辱他人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C 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归属发生纠纷D 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二)民法的渊源h tt p://an dy ou 88.t ao ba o.co m《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9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9第九章刑罚的体系第一节刑罚的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我国刑罚体系,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二)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三)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四)管制的执行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拘役(一)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17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第232条)(一)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一)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认定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虽然也是过失致人死亡。
但因刑法分则另有规定,就不再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因失火致人死亡的定为失火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为交通肇事罪等等。
三、故意伤害罪(第234条)(一)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3种情况。
轻伤、重伤的区分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统一标准;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定1、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刑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为实施其他犯罪致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即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关于“致人重伤”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文的特别规定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试题及详解一、单元选择题:每小题1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择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有的字母涂黑。
1.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下列选项中,属于“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A.在航行于公海的我国船舶上实施犯罪的B.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实施犯罪的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D.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特别规定”的情形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实施的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2.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新增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规定()。
A.对2009年2月28日前终了的绑架行为无溯及力B.对2009年2月28日前终了的绑架行为可有溯及力C.对2009年2月28日前发生的判决已经生效的绑架行为有溯及力D.对2009年2月28日前实施的至该规定生效后终了的绑架行为有溯及力【答案】D【解析】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新增规定较之前的规定有等级区别,即把“情节较轻”的单列出来,降低了处罚力度。
也即对“2009年2月28日前实施的至该规定生效后终了的绑架行为有溯及力”。
3.甲无证驾驶,撞倒2人后逃跑,致使其中1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交通肇事罪B.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12年上海招警考试政法真题深度解读
招警考试频道为⼤家整理的历年真题,供⼤家学习参考。
上海招警考试《政法》要求应试者在60分钟内作答80道题,满分50分。
整体来说,今年考试的难度与往年基本⼀致。
通过分析今年的真题,可以发现有以下特点:
⼀、题型题量保持不变
今年政法试卷包括单项选择题(60道)、多项选择题(20道)。
题型题量和11年、10年⼀样。
【例题1】对公务员的考核中,重点考核公务员的______。
A.⼯作能⼒
B.⼯作实绩
C.思想政治
D.⼯作作风
【作答】本题答案选B。
《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作实绩。
【例题2】下列依法不适⽤死刑的罪犯有______。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
B.审判时怀孕的妇⼥
C.具有外交特权的外国⼈
D.残疾⼈
E.65岁以上的⽼⼈
【作答】本题答案选AB。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五周岁的⼈,不适⽤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段致⼈死亡的除外。
⼆、考查范围⼴泛,但重点突出
考查范围较⼴是政法真题的⼀⼤特⾊,涉及民法、刑法、⾏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多个部门法。
不过虽考查的法律知识范围较⼴,但考查重点⾮常突出。
主要考查的还是民法、刑法、⾏政法等重要法律,其他法律虽有涉及,题量并不⼤。
【例题3】甲某在⾏政复议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之前,要求撤回⾏政复议申请。
则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政复议机关应当暂时终⽌诉讼。
2012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考查角度通常为该罪的认定、既遂标准、加重情形、此罪与彼罪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具体学习过程中,特别注意:(1)既遂标准:对于收买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或出卖捡拾弃婴,或出卖自己亲生子女或养子女的,以卖出为既遂标准;对于其他情形,以行为人或第三人控制受害人为既遂,不以卖出为既遂。
(2)加重情形:被害人或亲属因拐卖行为而自杀、自伤的,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3)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对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不另行成立强奸罪。
(4)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他人明知为拐卖的妇女、儿童而阻止公安机关人员实施解救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非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妨害公务罪。
(5)一罪:A.拐卖妇女、儿童,又实施奸淫或胁迫、诱骗其卖淫的,仅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加重处罚;B.拐卖妇女、儿童,又实施拘禁行为的,仅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
(6)数罪:A.拐卖妇女、儿童,又对其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B.拐卖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其进行其他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C.拐卖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未成年的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二、强奸罪强奸罪作为侵犯性自由的犯罪,每年必考,通常的命题角度为强奸罪的认定、加重情形、一罪与数罪。
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疑难情形的判断:(1)甲故意杀乙女,而后实施奸尸或其他侮辱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并罚。
(2)甲以强奸故意杀乙女,在乙死亡后实施奸尸或其他侮辱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与侮辱尸体罪并罚。
(3)甲以强奸故意杀乙女,甲误以为乙女死亡(实际乙为昏迷),而后实施奸淫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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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刑法]重点难点解析
1、第242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条以妨害公务罪规定定罪处罚。
(无聚众的情况下)
2、国际犯罪包括:海盗罪、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罪、恐怖主义、战争、灭种罪等。
3、对于国际犯罪的处理方法:立即予以逮捕;要么引渡给有关国家;要么自行起诉、审判。
4、关于犯罪主体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务,扰乱学校及其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试用转化抢劫罪的规定。
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候应该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犯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法律教育网。
6、实行单罚的单位犯罪:妨害清算;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7、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
8、单位之间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9、如果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在构成要件范围内不一致的(超出的构成要件的),阻却故意。
例如:甲偷包,里面有钱和国家秘密文件,甲仅在盗窃的范围内承担故意罪责。
甲偷包,里面没有钱,只有手枪和子弹,藏于家中,甲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10、贷款诈骗和信用卡诈骗醉的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1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法律教育网,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死缓犯有两年的缓期执行考验期限,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死缓的考验期限之内。
科信教育集训班集训一班:行测和申论8月16日-8月25日4200元(包含住宿)咨询QQ1512174560,民法班8月26日开课
1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14、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试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1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16、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才能构成抗税罪,至于其拒不缴纳税款的数额,以及其占有应交纳税款总额占应纳税款的比例大小,不影响抗税罪的构成。
17、诬告单位犯罪,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18、强迫职工劳动罪,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但实行单罚制的立法例,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19、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罪也属于纯正的单位犯罪,但是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20、刑讯逼供罪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1、盗窃、侮辱尸体罪。
22、伪证罪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诬告陷害罪发生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
2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从重处罚。
24、盗窃固定在军事设施上作为军事设施组成部分的设备、器材的,应以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论处;盗窃军事机关内存放的器材、物资的,应定为盗窃罪。
2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只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是不能构成为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要件的其他犯罪,如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匿境外存款罪的主体。
26、首要分子包括两种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27、诈骗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只要有一点交易内容就定具体的犯罪,例如:武汉有个人称能把油变成水,卖给别人若干吨,赚钱几百万,法院判决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8、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不是继续犯,其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9、抢夺行为致人伤亡的,认为是想象竞和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伤亡,结果加重。
30、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例如,抓个服务员,认为其卖淫,吊着打,不定此罪,定非法拘禁,卖淫是违法不是犯罪。
3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定罪,丛重处罚。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丛重处罚。
出售、运输味道的货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的,实行数罪并罚。
32、侵犯著作权(盗版)而后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定侵犯著作权罪。
此为吸收犯。
33、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有非法拘禁他人的,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定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
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者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34、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6、邮政工作人员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盗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处罚。
37、因受贿而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
定失职罪、执行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因受贿而犯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等渎职性犯罪的,一般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8、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叫大的财物,又毁坏大量的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处罚。
39、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威胁以抢劫罪论处。
40、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亡的或者疾病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