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检察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之改革——从中立性和行政性的矛盾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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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评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评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是指在司法过程中,为解决事实性问题、确立或否定某一主张,提供专门技术鉴定的制度。

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公民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认可。

本文将围绕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独立性司法鉴定制度的独立性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运行过程中独立于司法的其他部门,自主进行鉴定活动的权力和能力。

独立性的核心要素包括鉴定机构的组织与运行、鉴定人员的任免与管理、鉴定活动的程序与结果等。

在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得到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我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在行政、经济等方面享有独立的地位和权限。

司法鉴定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培训和管理,他们在鉴定活动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然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独立性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紧密,可能会受到行政干预。

尽管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干预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工作,但实际上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行政干预。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司法行政部门,这可能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再次,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与运行还存在一些制度缺陷,如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管理不规范等,这也对司法鉴定的独立性造成了一定的制度困境。

因此,为了提高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独立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并增加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监督与制约,确保其在鉴定活动中能够真正独立行使职权。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公正性司法鉴定制度的公正性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活动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公正性主要包括鉴定活动的程序与方法的公正、鉴定人员的公正与专业素养、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可信度等。

司法鉴定的意义

司法鉴定的意义

让科技为公正护航——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作为物证技术主要服务于刑事侦查,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鉴定在服务诉讼活动、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但是,在改革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功能作用的发挥,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领域暴露出的问题纷纷提出质疑。

适应诉讼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司法鉴定制度亟待建立与完善。

鉴定管理不统一,司法公正遭质疑作为诉讼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由独立于诉讼双方的中立第三方做出;鉴定活动应当只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

然而,改革前司法鉴定机构分别设立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实行的是一种按诉讼职能部门的隶属关系或多头管理的体制,政出多门、诉讼职能与鉴定管理职能不分等问题突出,在实践中由此带来的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和鉴定“打架”等问Array题时有发生,令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无所适从,也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众所周知的湖南女教师黄静案历经三年,经过“5次尸检”、“6次鉴定”,司法鉴定反成讼累。

执业规范不健全,行业发展受影响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鉴定公正的统一。

然而由于多年来司法鉴定的多元化管理和行业规范的缺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入司法鉴定行业没有严格的准入标准,鉴定活动也缺乏统一的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收费办法和执业责任等,导致执业秩序失范、鉴定质量不高、鉴定收费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这些问题,影响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阻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求,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明确管理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改革精神,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对《决定》实行两年多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进行评估,特别分析了目前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评级认证、重新鉴定、终局鉴定、鉴定机构自律以及《决定》的设计语境缺欠等,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鉴定;问题;对策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作为法律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但还不是完全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法,而仅仅是对司法鉴定的概念、管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条件、执业、回避、出庭、权责、处罚、收费等十八个方面的特定问题做出的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决定》明确定义了近年争论不休的司法鉴定的概念,规定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打破了公、检、法、司、卫各自为鉴的历史格局。

这对于我国延续几十年的旧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一项突破性的革新,我国司法鉴定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我国过去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

是公、检、法、司、卫部门分立各自为鉴分散管理的模式,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臵。

长期以来,这种侦查机关自侦自鉴、检察机关自检自鉴、审判机关自审自鉴、卫生部门医疗事故自犯自鉴的多元化鉴定体制备受诟病。

当然,旧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在特定历史阶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近年来被称为网络第一案的“高莺莺死亡事件”,还有五次尸检多次出具不同死亡鉴定结论的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给人们的记忆是深刻的。

对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反思与期盼(1)

对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反思与期盼(1)

对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反思与期盼(1)关键词: 司法鉴定/行政许可/诉讼程序内容提要: 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在相当大程度上是通过机关自我授权的方式建立起许可设定的,而自20XX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在许可的设定方面采法律、行政法规集权统一的取向,这促使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必须作出相应的改革。

同时,许可的设定基准也会因诉讼活动的需要,使司法鉴定中“司法”的功能由“是司法”走向“为司法”。

随着20XX 年7 月1 日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也面临必须改革和如何改革的压力。

当下,在《行政许可法》的制度要求之下,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构建依据以及功能作出重新审视是很有必要的。

一、司法鉴定许可设定制度的现状——无法律规范下的自我授权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司法部发布的规范,如《司法部关于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等,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

另外,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例规范在其中占了8 项,如《河北省司法鉴定条例》、《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等。

这些规范构建起了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所依据的法的制度体系。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建立在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基础之上的。

换而言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至今并不具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其是依相关机关各自的权力,依各自在司法活动中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是以各自的权力为中心依自我规范为依据建立的各自分散制度的集合体。

由于与司法权力运行相关的各个国家机关对在诉讼活动中各自承担的职责不同,上述的机关各自为政式的制度设置也因此在彼此之间形成相对分工。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去行政化改革路径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去行政化改革路径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去行政化改革路径杜婷摘要:根据国家对于依法治国政策的大力推广,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目标号召下,我国推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制约检察官办案的一个重要屏障,当前在这个机构内存在很多行政化的制度,不利于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平公正,所以要推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去行政化改革,去行政化改革的推出一方面可以让检察官可以有更多的办案自主权,同时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要对检察官进行监督和错案追究问责机制。

所以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对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侦查办案问题就会减少,阻力减弱,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也更加有利于我国法治文明进程的发展。

本文主要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改革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提出新时代背景下,实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的新突破。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改革路径引言:当前的中国在经历巨变之中,法治文明建设也在突飞猛进的发展之中,在当今我国审案侦查采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以后,想要提高办案效率就要提出更多改革的措施。

针对案件中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审理中上级干预的问题,行政化问题十分突出,增加了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办案的外在阻力,能够使检察官真正从法理的角度来审理案件,做到法律的真实性和实践性相结合。

本文从办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度去行政化改革的立场出发,提出对于檢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办案机制改革的应对措施和发展建议,从本质出发,提出可行性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改革的有效措施,促进检察机关运转更加快速。

一、现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评析(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侦查办案组织机制现状1.主任检察官办案外在干扰因素多虽然在当前的政策引导下,实行了主任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制度,但是现在很多高官以自己的官位给检察官办案带来很多困难,因为这种地位上的悬殊很容易造成办案的不公平的出现,这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惩治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

基于这种现状而言,给检察官办案会带来很多的干扰因素,这个办案机制进行改革要给检察官更多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并不是完全脱离监督的独立,也要受到相关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 ) 部委颁 布 的相 关规 定 二 各
司法部作为全国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主管部门 , 为配合 《 决定 》 的贯彻 实施 , 重新修订 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管理 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将《 和《 , 决定》 的各项 原则规定予 以具体化 、 规范化和制度化 , 为管理 司法鉴定的 作
参见祁建建 :五次鉴定一波 三折 , “ 黄静案扑朔迷离 ”载《 , 中国法治报告 》 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 年版 。 , 05
[ ] 根据 我国法律 的规定 , 3 公检法在诉讼中都有独立决定 司法鉴定的有关 事项 , 因此 , 由司法机关内部设立 的鉴定机 构进行鉴定 时 , 在 就 不可避免地会 出现 “ 自侦 自鉴” “ 诉 自鉴” “ 、自 、 自审 自 ” 鉴 的现象。公检法 自身设置鉴定机构 和配备鉴定人员还导致 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身 份部 门化 、 化倾 向, 行政 远远偏离 了司法鉴定中立的根本要求 , 致使 司法鉴定活动不可避免 的受到干扰 和影 响 ; 多头的管 理体制必然导致 司法 鉴定技术和技术管理 的部 门化 , 成体系 , 自 故而难 以适应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化 、 标准化 、 通用化和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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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与 法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 制的改革与完善
方 道 茂
在我国 , 司法鉴定体 制存在的弊端及暴露出的严重 问题 , 已引起社会各界 的广泛关j= 。直至 20 空 ] 05年 2月 2 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 》 , ) 确立 司法行政机关 为司法鉴定行业 的 主管机关 , 理论及实务界围绕司法鉴定体制的纷争才暂为平 息。为推动《 决定》 的实施 , 各有关部 门制定了相应 的规 章、 下发了相关 的文件 。然而, 值得我们注意 的是, 同部 门规章对《 不 决定》 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 , 甚至在某些关键 的 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立法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尚存疑问。在此实践背景之下 , 学界关于 司法鉴定的研究纷纷转 向如何从立法意义上把握 相关制度规定的 内容 。同时 , 囿于我 国统 一司法鉴定体制刚 刚形 成, 诸多的立法规定 比较原则和抽象 , 如何完善相关的具体条款 、 制定 配套的法律法规, 也成 为诸 多学者研究 的热点

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与管理的再认识

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与管理的再认识
是一种 与司法改革相适应的合理模式 ,有利于司法机关之 间相互 支持 、相 互配 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
① 樊崇 义 、陈永 生 :《 公正 :司 法鉴 定制度 改 革 与完善 的最 高追 求 》 。载 于 《 中国司 法 鉴定 》20 0 2年 第 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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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已呈现出诸多弊端, 如司法鉴定机构隶
属关系不顺, 定范围不明确 等, 鉴 无法适应司法改革不 断深化 的要求 。 随着我 国庭 审方式和诉讼制 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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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已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主要瓶颈, 对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从客观、公 正、 效率、 法制统一性要求的角度, 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全行业的统一指导、 管理和监督,
《 犯罪研究》20 年第 2 06 期 也有利于解 决因鉴定 导致 的司法腐败 问题。 ( )司法鉴定机 构交 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由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所 决定 二
实 践探索
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 认证据。鉴定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科学的分析、检验和判断过程,因此,科学性是其本质属性。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又并非单纯的科学活动 ,它 作为一种诉讼活动 ,还具有法律性的一面 。。 由此 可见 ,
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是科学性与法律性, 这就决定了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应保持其中立性。 司法鉴定的主管
机关与 司法 鉴定机构本身都不应是诉讼参与 的主体。 公正和效率, “ 这二者是一切现 代程序 设计 的共 同价
条件 ,因此对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不应 由行使侦查权 、 检察起诉权 、审判权 的任何一方来主管,而应 由司 法行政机关 主管 ,进一步 强化 司法权 的四权分使 ,逐步形成我国司法权 的 “ 四权 制衡 ”格局。 ,这样既能 反 映司法鉴定本身的性质,叉能使 公、检 、法更好地行使本身的职权 ,从 而有 效地 防止和克服 司法腐败,

关于将司法鉴定机构定性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思考

关于将司法鉴定机构定性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思考

关于将司法鉴定机构定性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思考发布时间:2022-07-20T08:48:27.508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30卷第5期第3月作者:申群翼[导读] 司法鉴定是一种法律服务行为,其证据性、科学性、中立性等基本属性均得到了法律法规及社会大申群翼(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南长沙 410000)摘要:司法鉴定是一种法律服务行为,其证据性、科学性、中立性等基本属性均得到了法律法规及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

近年来,司法鉴定的公益属性亦被提出,并在国家及各省级层面的文件中日益强化,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广泛推广,逐步成为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之一。

但当前,我国在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时依旧将鉴定机构登记为普通企业,并采用普通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这种机构定性及管理模式给当前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影响鉴定质量和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那么,就有必要从司法鉴定的本质和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从新定性司法鉴定的机构属性,将司法鉴定机构的非营利性组织定性提上日程。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非营利性组织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目前得到广泛认可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8日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中的概念: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16年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援引了这一基本概念。

这一概念对司法鉴定的主体,司法鉴定的行为性质,司法鉴定的法律性、科学性及中立性等基本属性进行了概括和明确,并且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都有相关规定和解释,得到了司法界及学理界的认可。

司法鉴定的具体实施者是司法鉴定人、而司法鉴定人又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故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既是司法鉴定人、又是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的硬件设施及管理水平等直接影响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影响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内容提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它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

但是,人们对其理解过于偏狭,而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对“”中立“”的保障或体现也有所不足,其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从中立性的理念出发,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中立、鉴定机构中立、看守所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则是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中立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公正(正义),是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

由于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人类社会设计了各种制度、规则或程序对其孜孜以求。

在保证公正得以实现的各种理念和制度中,“”中立“”处于显要的地位。

诉讼中立的理念由来已久。

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对审判程序有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中国古代司法中“”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也含有法官中立地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之意。

美国学者戈尔丁根据时代的精神将“”自然正义“”扩解为九条标准,其中第一、二条要求法官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第三、四条要求法官应公平地对待诉讼双方当事人。

现代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也都将中立性作为公正审判的一个前提和基础。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均规定了人人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与公开的审判,《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a)要求检察官“”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能“”。

其中“”无偏倚“”、“”不偏不倚“”也就是中立性的体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者包括陪审团的中立性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组织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中立性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制度的设置也表明法官以及检察官在一定范围应当保持中立,典型的如回避制度。

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述评

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述评

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述评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

司法改革的宗旨是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完备的法治体系,发展社会公平正义的民主法制,实现公道正义的司法维护。

本文以中国司法改革的相关研究为基础,对司法改革的历史、思想、机制及影响进行深入剖析。

一、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司法系统根本性变革的阶段开始了。

此后,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发生了显著变化。

新的改革理念,以及重新构建司法体制的需要,引发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体制的建立。

随着宪法修改和司法改革法的制定,中国司法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中国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中国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主要受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新理念和法治思想的影响。

首先,中国司法改革的秉持“以宪法为核心”的思想,把宪法的权威性作为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把司法改革的基础建立在宪法的权威上。

其次,司法改革应坚持“正确的文化自觉”,以“公正、客观、审慎、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协调统一,以良好的文化为司法改革的导向。

三、中国司法改革的机制安排在实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国采取了多种机制安排,包括宪法修改、司法改革法的制定、司法审判责任追究、司法责任责任制、检察院转变成把关机构、检察制度改革、庭审观众制度建立等。

四、中国司法改革的影响中国司法改革出台以来,对中国社会影响明显。

一方面,中国人民的法治观念得到了极大提高,政府的法制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另一方面,司法改革的成果也在社会得到广泛认可,中国人民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也更加强烈。

五、结论从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思想基础、机制安排及影响来看,中国司法改革在加强宪法权威、构建民主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强化司法改革这几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司法改革的成功,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也为世界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经验。

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与改革建议

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与改革建议

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与改革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对公正正义的追求,司法鉴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为司法鉴定制度的今后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司法鉴定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应该是公正、客观的科学活动,但实际中往往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

比如,在某些案件中,鉴定意见可能受到委托人的财力、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左右,这就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司法鉴定中的专业性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鉴定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技能,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然而,现实中往往出现了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鉴定人员培训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此外,司法鉴定制度中的程序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一些案件中,鉴定程序可能会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比如鉴定意见不及时提出、鉴定结论不明确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鉴定程序的规定,并加强对鉴定程序的监督。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一个高效、规范的鉴定流程。

最后,司法鉴定制度中的责任追究问题也需要重视。

在一些案件中,如果鉴定结果出现错误,鉴定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对于鉴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往往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鉴定责任追究制度,对鉴定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惩处,以提高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关注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推动其改革。

通过建立独立、公正的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评估,规范鉴定程序,并建立起一个鉴定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保障公正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6.07.04•【文号】高检发[1996]16号•【施行日期】1996.07.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199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7月4日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批准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目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要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检察体制为总目标。

通过机构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样机关上级领导关系,合理配置职能、设置机构、编制人员,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配置职能。

重点是加强法律监督职能。

通过职能分解,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加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理顺同一检察院内设机构间的关系。

省级人民检察院重点是强化对全省检察工作的宏观指导职能、组织指挥职能,提高直接参与办理大案要案的能力。

(二)规范、调整内设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意见》规定的机构数额幅度内设置。

内设机构一般分为必设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两类。

名称要科学、规范。

省级人民检察院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治部、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含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处(了可分设为行政处、计划财务装备处)、监察处。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作者:段作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作者简介:段作瑞,武警政治学院刑侦技术实验室,讲师,主要从事刑侦技术、刑事司法鉴定和军事法学、军队政法工作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6-02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从审鉴分离到鉴定中立——关于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重点

从审鉴分离到鉴定中立——关于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重点

从审鉴分离到鉴定中立——关于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近几年,随着司法活动的广泛开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受到普遍关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也成为热门话题,引起了众多业内人士的研究与探讨。

有关司法鉴定由谁管理。

检、法机关能否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否应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等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司法鉴定立法问题也被提到议事日程。

特别是举证鉴定的广泛实施,司法鉴定的行政化管理,引发了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性质以及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等深层次的思考。

何谓司法鉴定?一种解释认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井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强调的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另一种解释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强调这种鉴定是由审判法庭启动实施的,具有司法的中立性。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司法鉴定不同于诉讼主体单方的举证鉴定,大陆法系国家将司法鉴定制度称为中立鉴定制度,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对立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是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对于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意义重大。

司法鉴定工作也要践行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落实司法力民的各项措施,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服务。

为此,近年来。

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改革力度,基本理顺了法院内部的司法鉴定工作,加强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确立了审鉴分立制度,为建立公正、中立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优化利用社会鉴定资源,创新推出了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

下面笔者仅就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间题谈几点意见。

改革方向:是司法化,不是行政化,更不是社会化。

随着科技迸步和经济发展日趋全球化,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日益加快。

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的完善

北京 政法职 业学 院学 报
总第 6 6期
占 4 %, 0 2 6 l— O人的机构 占 3 %, 0人 以上 的机构 占 1%。从事 单一司法鉴定项 目的司法鉴定 机构 占 5 2 9
5%, 2 从事两类至i类司法鉴定项 目的机构占 3%, 4 从事四类以上司法鉴定项 目的机构占 1 4 %。 4从 司法 鉴定业 务类别上讲 , . 从事 司法会计 鉴定 的机构最 多 。26 84家机构 中 , 事 司法 会计鉴 定 从 的机 构 占 2 %, 医类 ( 6 法 包括法 医临床 、 医病理 、 医毒 物和法 医物证 ) 法 法 机构 占 2%, 0 建筑工 程类机构 占 1%, 7 物证类( 包括文书、 痕迹和微量物 ) 机构 占8 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 占2 从事计算机 、 %, %, 知识产 权、 声像资料鉴定 的机构各 占 1 其他类别 机构 占 2%。 %, 4 《 决定 》 实施前 , 由于鉴定 机构 的设立或 者撤 销无统一 的审批 管理机构 , 一的资质条件 , 门 无统 因部 利益 的原 因鉴定机 构可 以随意设 立或者 审批 , 致使 司法 实践 中鉴 定机 构 出现 条块分 割 、 自为政 的现 各 象 。由于对鉴定机 构缺乏法律 的约束 , 随意出具鉴定结 论无相 关制裁措施 , 出现 了 “ 鉴定打架 ” 影响诉 讼 的正 常进行 , 在一定 程度上 损害 了司法鉴定 的权威 性 , 司法公正不仅构成威 胁 , 对 甚至一些虚假 、 错误
内容 。本文对比 了改革 前 与改革后 司法 鉴定机 构 管理 的状况 , 对我 国司法 鉴定机构 管理 制度提 出 了评 价并且对 改革 与完善该项 制度 提 出了设想 。
【 关键词 】 司法鉴定机构
管理制度
完善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讨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讨

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探讨前言:“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当下我国础检察院发展重要途径之一,具有较大的意义影响。

然而现阶段有关我国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研究相对较少,基于该问题现状,要求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如创新理念、转变思维、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优化内设机构、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党建工作、落实改革工作等,本次研究对基层检察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工作路径进行分析,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基层检察院概述基层检察院是我国在基层组织中的检察、监督、公诉机构,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基层检察院不是片面单一机构,而是更为科学、合理的组织布局。

基层检察院的服务宗旨为“服务基层、稳定基层、维护基层”,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进行融合,从多方面、多渠道对基层民间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另外,基层检察院是国家重要行政机关,是国家司法系统在基层的重要代表与实质体现。

所以,从长治久安及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讲,基层检察院发展创新及体制改革尤为重要。

二、现阶段我国基层检察院存在主要问题(一)内设机构数量问题现阶段,由于我国基层检察院受传统体制影响,在内部机构、科室及人数配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基层检察院整体组织结构臃肿,内部运行效率滞后与办公效率缓慢等。

长期以往下去不利于基层检察院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具体如下:第一、综合部门数量繁多、复杂,通过对部分基层检察院走访调查发现,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数量角度,导致整体行政运行问题频出。

部门臃肿现象也体现在闲杂人员、不作为人员的大量充斥,形成“办事不利、人数偏多”等情况[1]。

(二)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部分基层检察院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依然有待提升,主要是因为基层检察院的服务职能及案件受理,这些都需要高素质、高专业的工作人员与其完成。

但部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导致了在案件受理、为民服务中问题频出,具体如下:第一、缺乏服务意识,过度高估自身价值及地位。

司法鉴定机构改革方案

司法鉴定机构改革方案

司法鉴定机构改革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完善准入制度:制定更加严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确保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同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鉴定质量和公正性。

2. 推进机构独立: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中独立出来,实现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同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3. 优化鉴定程序:简化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效率。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明确鉴定标准、鉴定流程和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加强鉴定过程的监督和质量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加强人才建设: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建立司法鉴定人才库,为机构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5.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

6. 推动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建立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鉴定信息、鉴定流程和鉴定结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7.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鉴定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司法鉴定法律体系。

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树立法律权威,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通过以上改革方案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浅析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

浅析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

浅析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作者: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办案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01期摘要:在“河北朱某诉某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中,经检察机关审查,人民法院历次裁判并无不当,民政部门在审查当事人的再婚申请时存在工作疏漏,损害当事人权益。

检察机关经充分调查核实、召开公开听证会,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促成当事人与民政部门和解,使行政争议得到有效解决。

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充分进行调查核实,并适时通过释法说理、组织公开听证、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支持监督申请公开听证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訴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对于经过数次审理,但均因法院适用程序性事由裁定驳回起诉、未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适时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一、基本案情与监督过程[基本案情]2001年朱某与张某(张某系假户口,2009年该户口被公安机关注销)登记结婚,2006年二人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后因二人对财产分割不服,历经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二审、再审,2013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沧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40号判决”),除对两人争议的财产作出判决外,法院认为二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对(2010)沧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中“准予朱某与张某离婚”的判项予以撤销。

2016年,朱某持140号判决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某区民政局办理再婚登记,某区民政局对朱某的再婚登记不予受理,并出具说明,称朱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法院离婚判决, 140号判决书中没有判决朱某与张某离婚,因此不能办理朱某的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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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的立性 ; 行 政性 ; 改革 ; 自侦 自鉴
Di s c u s s i o n o n t h e Re f o r m o f J u d i c i a l Au t h e n t i c a t i o n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i f c u l t t o r e ma i n n e u t r a 1 . Ho we v e r , n e u t r a l i t y i s r e q u i r e d i n t h e p r o c e s s o f i d e n t i i f c a t i o n . T h u s t h e c r e d i b i l i t y a n d t h e a c c u r a c y
i n Pr o c ur a t o r i a l Or g a 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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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机关 内设 司法 鉴定机 构 改革 的背 景
“ 法 院之 判决几 乎 以各 鉴定 机 构 之 鉴 定结 果 作 为 认 定事 实 的依据 , 故 鉴定 制度 设计 是 否周 全 , 直 接 影响 司法 机关 的审判 品 质 , 并 可 深 刻 强化 对 人 民诉 讼 权
司法 鉴定 体制 改革 这一 议题 源 于科学 鉴定 活动 蓬勃 发 展 以及 科 学技 术 的突 飞猛 进 。 “ 新 的 事实 确 认方 式 已经 开 始 在 社 会 各 个 领 域 ( 包 括 司法 领 域 )
鉴定机 构在 侦 查活 动 中有 着非常 明显 的行政 属性 , 导 致鉴 定人 在鉴 定 活动 中难 以保持 中立 , 这同司
法鉴 定活 动所要 求 的 中立性 产 生 了直接 的 矛盾 和 冲突 , 因而 无法保 障鉴 定 结果 的公 信 力 , 并且 可能 会 影 响鉴 定结 果的 准确 。为 了克服 这 一 矛盾 , 应 当逐 步 弱化 并 最 终 取 消检 察 机 关 内设 司 法鉴 定 机
第l 4卷第 3期
刍 议 检 察 机 关 内设 司法 鉴 定 机 构 之 改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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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中立 性和 行 政 性 的矛 盾谈 起
柴 福敏
( 中国政 法大 学 证据 科学 研究 院 , 北京 1 0 0 8 8 )

要: 检 察机 关 内设 司法鉴 定机 构 改革是 我 国 司法鉴 定 体 制 改革 的 重要 组成 部 分 。检 察 机 关 的
2 0 1 3年 9月
包头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报
J OURNA L O F BAO T OU VOC AT I ON AL & TE CHNl C AL C OL L E GE
S e p t e mb e r . 2 01 3
Vo 1. 1 4. No. 3
K e y w o r d s : j u d i c i a l a u t h e n t i c a t i o n ; n e u t r a l i t y ;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 r e f o r m; d e t e c t i o n a n d i d e n t i i f c a t i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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