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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来源于:中山市公安消防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八条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

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1.06•【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上海市消防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使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远洋船舶、铁路运营建设系统、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负责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维修的监督、检查,参加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的审查;(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责令火险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火灾补救,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鉴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为了提升新乡市消防安全的管理水平,规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市消防局制定了针对重点单位的分级界定标准。

此标准包括人员数量、建筑物面积、危险物品种类、重要性等多个方面的考虑。

以下是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一、分级原则根据单位所涉及的人员、建筑物、危险物品等因素的不同,将单位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类别。

其中,一级单位为重点单位,需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二级单位为一般单位,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级单位为轻度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较低。

二、分级标准1. 人员数量一级单位:超过200人或者在单位内有12个及以上的住宿人员。

二级单位:50人至200人。

三级单位:50人以下。

2. 建筑物面积一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者合计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

二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或者合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

三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合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

3. 危险物品种类及数量一级单位:储存量超过国家相应规定的限值或者单位所存储的危险物品种类属于高危或特别高危等级。

二级单位:储存量小于国家相应规定的限值,但存储种类属于高危或以上等级。

三级单位:在单位内没有储存高危及以上等级的危险物品。

4. 重要程度一级单位:属于市禁毒、医疗、交通、饮食、场馆、电力等领域的单位,或其他重要单位。

二级单位:一般企业、商铺、小区、学校等。

三级单位:普通居民住宅、小作坊等。

以上为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分级,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单位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89)公(消)字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赴山西省检查组关于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引进采煤机组被烧毁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财产和环境安全,依法防火、抗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各类生产、营业、文教、公寓、娱乐、运输、仓储、建筑等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场所(以下称场所)。

第三条:本市场所必须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条: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并取得相应消防安全知识考试的合格证,对于未经过消防培训的从业人员,场所负责人不得安排到消防重点部位工作。

第五条:在场所内设置必要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条:消防设施必须经过鉴定、检验、保养保险,消防设施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场所必须定期进行灭火器、喷淋、自动灭火和应急疏散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消防设施文件的保存。

第八条:场所必须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或消防主任,消防人员资格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定职标准,并经有关部门的认定。

第九条:场所的员工在灾难中应按照灾难预案进行有效地应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本市各类场所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场所的各类人员。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职责人,是指场所负责人。

第十二条:对于不遵守本规定的场所,市消防局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具体措施由市消防局制定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结论本规定明确了在本市各类生产、营业、文教、公寓、娱乐、运输、仓储、建筑等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场所(以下称场所)中必须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同时,规定了场所必须具备的应急管理、职责人员资格、消防设施等合法要求,为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了保障,保障公民、财产和环境安全。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87]公[消]字53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87]公[消]字53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1987年6月11日〔87〕公(消)字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配备消防通讯装备。

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适应现代灭火战术、技术的要求,本着科学化、系统化和技术先进、配备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有线通讯装备的配备,以集中接警与责任区中队监听相结合为原则,并能同时受理同一市话局用户呼入的两起火警信号。

第三条无线通讯装备的配备,以独立城镇为基础,按三级网络配备为原则。

一级网即管区复盖网,由基地台、固定台、车载台组成;二级网即火场指挥网,由便携台或袖珍台组成;三级网即灭火战斗网,由中队内用袖珍台或头盔台组成。

第四条计算机通讯装备的配备,根据各地消防灭火作战实际需要,按照第十一条功能要求配备。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它消防队伍的通讯装备的配备,可参考本标准实施。

第六条指挥中心、调度室、通讯指挥消防车的装备配备标准另订。

表一中所列出的只是必配的主要装备。

第二章消防通讯装备的配备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通讯装备的配备应自成独立完整系统。

其配备项目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注:1.中队级119火警线配备数为中队所在话局应配数;2.n为中队数;3.普通电话线数量只指进调度台的数量。

第三章消防通讯装备的配备技术要求第八条火警调度台技术要求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火警调度台技术要求序号项目技术要求1调度方式有线调度无线调度计算机调度2门数4、8、16、50、100、2003火警呼入时连续振铃,灯光显示局号焰4录音自动记录两路火警信号5计时自动显示接警,调车或出动时间6打印自动打印接警调车出动时间和其它内容7风速数显0-35米/秒(0-11)8风向指示八个方位向风9实力随时显示全队实力状况10联动控制自动控制10个以上的控制点11供电交流220V +10% -15%,直流24V 12V 5V12故障具有过流、过压故障装置及报警装置第九条无线通讯设备的配备技术要求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若干
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5.02.22
•【字号】津公消〔2005〕73号
•【施行日期】2005.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公安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附后)已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二十公”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办法,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订了《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将向社会公布。

涉及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市局正在组织研究制订当中。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3号。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规范文件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4〕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壹日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壹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于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之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和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和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上海地方消防规范

上海地方消防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地方消防规范篇一:上海消防规范文件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xx〕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23年7月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殷勇2023年7月19日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消防领域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京津冀消防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七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三)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四)明确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吉林市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市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市消防管理规定》吉林市消防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和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科研、院校等单位和农村社队、城乡居民,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街、(乡、镇)和各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组织群众性的的义务消防队,并抓好防火知识学习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第四条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按吉政发〔xx〕295号文件,配备防火专、兼职干部。

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本单位职工编制总数的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配备专职防火干部。

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不足三千人的企业、事业单位,设专职防火干部二至四名。

职工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或者是不足五百人,但物资财产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设专职防火干部一至二名。

不足五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设兼职防火干部或防火员。

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兼职防火干部,列为生产人员,所需编制在本单位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消防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都要服从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防火工作,实行市公安局、县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三级防火监督管理制度。

(一)重要的工业企业,大型粮、棉、百货物资仓库,大商店和首脑机关,大专院校及科研等单位为一级防火管理单位,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

(二)县、区所属中等工业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影剧院等单位为二级防火管理单位,由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监督管理。

(三)小工厂、小商店、小学校、居民委、组和农村社队为三级防火管理单位,由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城乡居民发出火险通知书,限期消除火险隐患。

市政道路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市政道路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市政道路工程消防管理制度为做好市政道路工程消防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市政道路工程消防管理,确保施工、运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1.2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运维等全过程管理的消防工作。

1.3 市政道路工程消防管理责任落实至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二、管理机构2.1 市政道路工程消防管理机构设消防领导小组,由市政道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包括消防专家、消防监督员等。

2.2 消防领导小组负责道路工程消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保障消防安全。

2.3 消防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市政道路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设计阶段消防管理3.1 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设施合理设置。

3.2 工程设计图纸需经消防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3.3 建设单位应聘请消防设计专家对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消防审核。

四、施工阶段消防管理4.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消防施工方案,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4.2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完好。

4.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其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运维阶段消防管理5.1 市政道路工程建成后,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规范运维工作。

5.2 道路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市政道路工程进行消防设施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5.3 道路运维单位应设置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六、应急处置6.1 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和运维单位应按照消防预案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6.2 消防领导小组应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方力量尽快扑灭火灾,确保人员安全。

6.3 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报告消防部门。

东莞消防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东莞消防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东莞消防规章制度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东莞市的火灾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东莞市消防局是负责东莞市火灾防范工作的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执法执勤。

第三条东莞市消防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工作。

(二)对全市建筑、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组织开展火灾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四)协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处理火灾事故,保障火灾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消防设施管理第四条凡在东莞市境内新建的建筑(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应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经消防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可靠。

第六条商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应设置适量的灭火器具,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居民住宅应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家庭的火灾防范措施得当。

第八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被非法堵塞。

第九条烟感器、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如发现故障应及时维修。

第十条新建高层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得到控制。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火灾防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措施,确保火灾预防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逃生能力和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高危行业单位应加强火灾风险排查,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应做好火灾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现场的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个人和单位在公共场所吸烟时应注意安全,避免引发火灾。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理第十六条一旦发生火灾,各单位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报警求助。

第十七条火灾扑救人员应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采取正确有效的扑救措施,尽快将火灾控制住。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是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需遵守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器材配备、消防组织安排和火灾应急预案等方面,介绍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一、消防设施设置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应根据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的不同,合理设置消防设施。

首先,防火门和防火墙的设置是重点。

防火门应按照标准规定设置,且要经常保持完好无损。

防火墙要与周围墙体连续、无缝,确保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其次,逃生通道和疏散楼梯的设置至关重要。

逃生通道要宽敞明亮,通畅无阻,并有明示标识指引人员疏散。

疏散楼梯要满足人员疏散疏导的需求,并定期检查维护。

二、消防器材配备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应根据场所的性质、规模和特点,合理配备消防器材。

首先,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常见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消防水带和消防栓等,且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其次,要配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主动式消防设施。

这些设施能够及时发现和控制火灾,起到有效的消防作用。

三、消防组织安排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应建立健全的消防组织,确保消防工作的有序进行。

首先,需要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个职责和权限。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针对性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其次,消防巡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同时,要加强与消防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火灾应急预案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以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火灾扑灭的顺利进行。

预案要具体、可行,并定期进行演练。

首先,预案应包括火灾报警和组织疏散的具体程序。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要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装置,并制定疏散逃生的路线和方法。

其次,预案要注重火灾扑灭措施。

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要求

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要求

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要求(上海市消防局)为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单位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的消防监督管理,防止群死群伤重大恶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上海市消防局制定了《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要求》和《上海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消防安全要求》(以下简称“两个要求”)。

上海市消防局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上述两要求不一致的,以“两个要求”为准。

一总则1.1为了规范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钢瓶”)单位用户的消防行为,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

1.2本要求适用于单位使用钢瓶的储存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及其管道(以下简称“瓶库”和“管道”)的消防设计、施工和验收,不适用于单瓶供应系统的钢瓶总质量小于60kg的用户、钢瓶总质量大于2000kg(不含本数)的用户和钢瓶质量大于50kg(不含本数)的用户。

1.3钢瓶使用单位设置瓶库和管道的消防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二一般规定2.1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地下空间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2.2瓶库不得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内。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2.3使用和备用15kg级钢瓶5瓶以上或50kg级2瓶以上的应设置瓶库。

2.4餐饮场所等使用和备用2kg级钢瓶30瓶以上、5kg级钢瓶12瓶以上的用户应设置瓶库。

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

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

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
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是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牵头,上海市消防局等相
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旨在规范上海市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及
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它的实施对于加强上海市消防安全工作、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从总体上看,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防设计。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建筑物消防设施的选型、数量及布局,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烟感报警系统、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识等。

二、消防施工。

在消防设施施工方面,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
设施的材料、装置、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设施的施工要严格
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进行。

三、消防验收。

消防设施验收是对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检测、检验和鉴定,并评估其是否符合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和技
术规范。

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的验收必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消防机构进行,并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消防维护。

消防设施维护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更换等,由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消防设施的维护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保障设施的完好可用性。

总之,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对于完善上海市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有一定的帮助。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还需要更广泛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掌握这些规范和标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第八条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第九条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三章消防站第十一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

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

【消防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消防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消防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1号),全面构筑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筑牢火灾防控第一道防线,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1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势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府〔xxxx〕104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立足市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不断健全以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目标任务(一)全面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1.完善规划布局。

要根据全市消防实际,完善全市消防站的规划布点。

目前,除了已建成的7支政府专职消防站以外,要加快推进城西、科教新城消防站的规划建设,岳王管理区消防站要尽快纳入规划建设。

2.规范建设标准。

根据《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成区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乡镇应建立一级消防站;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等建立二级消防站;其它乡镇建立三级消防站。

根据我市各乡镇人口、建成区面积等情况,明确我市政府专职消防站建设标准,一级消防站:沙溪消防站;二级消防站:洛阳路消防站、浏河消防站、港区消防站、璜泾消防站、双凤消防站、华能消防站、城西消防站、科教新城消防站;三级消防站:岳王消防站。

3、明确建设要求。

一是完善基础设施。

在规划建设的消防站中,城西、科教新城、岳王消防站要按照相应的级别标准加快推进营房基础设施建设;在已建成的消防站中,双风消防站要进一步完善营房相关的设施和装备建设,璜泾消防站要对现有的消防营房设施进行有计划的升级改造。

市交通运输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维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1.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市交通运输局明确了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任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计划和目标,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任务中。

各部门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各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各企业要配备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同时,要建立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消防设施。

3.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各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火灾预防知识、逃生自救技巧等。

演练内容包括火灾应急疏散演练、火灾扑救演练等。

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4.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各交通运输企业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消除火灾隐患。

排查内容包括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备是否完好、电线电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5.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各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后要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火灾事故报告要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等。

调查结果要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上述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交通运输局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该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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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泉建建[2010]47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要明确消防责任,健全完善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建筑施工防火技术措施,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1)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按时足额支付工地消防所需安全措施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2)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
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落实。

2、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2)制定防火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施工现场防火监理工作。

重点防火部位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当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3)督促施工单位对火险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3、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1)确定防火安全责任人,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2)明确施工现场各级人员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绘制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和应急疏散路线图,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3)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4)定期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
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排除消防隐患。

(5)实行施工总承包时,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范围。

总包单位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包单位防火安全管理,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二、严格规范标准,强化消防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消防给水、消防器材、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现行防火规范标准。

1、临时设施搭设
(1)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办公和食堂等临时建筑, 必须符合防火安全间距。

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6m,耐火等级应达四级,活动板房芯材必须使用岩棉或玻璃丝棉等阻燃合格产品。

活动板房生产厂家负责提供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阻燃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原已使用聚苯乙烯彩钢板房应设置隔温层,墙面加装防火岩棉隔热层等有效防火措施。

热源应远离墙板,电线电缆如需穿越芯材应加装保护套管,开关、插座采用明装。

(2)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工程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混建。

(3)临时建筑的最大长度不得大于60m,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0㎡。

(4)工地生活区和作业区应设有消防车道,且车道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车道应保持畅通,满足消
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2、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1)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多层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7 m3,高层建筑(指高度24m及以上建筑,下同)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 m3,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m;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mm;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2)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高层建筑的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mm,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3)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给水须配置加压设备。

选型(流量、扬程等)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采用专用供电回路;水泵的流量应不小于18m3/h(对50m以上高层建筑应不小于36 m3/h);加压水泵每旬应试运转1次。

(4)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安装,高层建筑每楼层必须设置消火栓龙带接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安装完毕进行水枪试射。

3、施工现场临时用火、用电管理
(1)建筑工地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
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各级动火作业应当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审批同意后进行。

(2)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在高处实施电(气)焊接或切割等动火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应用防火斗等容器接装火星;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

(3)宿舍内电气必须按规范安装,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电饭煲、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

(4)严禁出现“三合一”加工区(即指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合并在同一建筑内,无防火分隔的加工区)。

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
(1)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m2应配备2个10升(3A)灭火器。

(2)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 m2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3)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5、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管控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选址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在
建工程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2)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

(3)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木料、竹架板片、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的建筑垃圾或材料,应当及时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焚烧。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三、加强宣传培训,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各施工现场要制定消防宣传实施方案,通过开办消防宣传专栏、播放消防警示片、组织现场培训和演习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扑救初起火灾和火场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从业人员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本领,切实提升建筑工地防范火灾的整体水平。

要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全员消防意识和防灾救援能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施工现场火灾隐患列入重大危险源防控范围,加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当场督促改正,并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记分,对整改不力的相关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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