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1)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
(3)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4)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5)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 ):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1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 2 )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
(3 )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 4 )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 5 )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海里。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 里。领海为邻接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ImLeabharlann Baiduge
12/6/2021
第二页,共二页。
8.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 陆地一侧的水域, 包括沿海国沿岸的 河口、港口、海湾、 海峡等。
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 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 宽度不超过12海里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若其自 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 展到200海里;若其自然延 伸超过200海里,则一般不 应超过350海里。
领海为邻接陆地领土和 内水的一带海域。在群 岛国的情况下则为群岛 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领海的宽度 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宽 不超过12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 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第一页,共二页。
内容(nèiróng)总结
8.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8.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河口、港口(gǎngkǒu)、海湾、海峡等。毗连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结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范围法律地位享有权利
内水内水是指一
国领海基线
以内的一切
水域领海基
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
一部分,国家
对其拥有完
全的、排他的
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
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
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领海是沿海
国陆地及其
内海以外邻
接的处于其
主权之下的
一带海域不超过
领海基
线外12
海里
属于国家领
土,沿海国对
其享有主权,
及于领海上
空、海床、底
图
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
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
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
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
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
卫权
毗连区毗连区是领
海以外邻接
领海,沿海国
在其中对其
特定事项行
使必要管制
的一带海域从领海
基线量
起,不得
超过24
海里
不是国家领
土,国家不享
有主权,只在
其范围内行
使特定管制,
但不包括毗
连区上空
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
政、移民、卫生等行政
管辖权力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
是领海以外
并邻接领海、
自领海基线
量起宽度不
超过200海里
的海洋区域自领海
基线量
起宽度
不超过
200海
里
不拥有领土
主权,只享有
公约约定的
某些权利(以
开发自然资
源为目的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
内有勘探、开发、养护
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
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
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
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
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
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
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
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
道的权利
大陆架包括其领海
以外依其陆
地领土的全
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
边缘的海底
区域的海床
和底土从领海
基线量
起到大
陆边缘
的距离
不超过
350海
里
不享有领土
主权,只享有
某些主权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
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
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12海洋权益解析
往中美洲时,船长们都是沿航线①航行,试分析其中原
因。
。
(2)当从中美洲返航中国时,大多数船长选择航线②,这是为什么?
(1)这条航线沿途依次途经日本暖流、北太平洋暖流、加利福尼亚寒 流,一路顺水,在沿北太平洋暖流航行时,又顺着中纬西风,速度 快 (2)沿航线②既可顺东北信风,又可顺北赤道暖流,速度快
中国对东海油气资源的 开发,引起日本的恐惧。
联合国海洋法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每个国家可以最大享有的专属 经济区可以达到200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关于大陆架归属问题的规定:1.大陆架最大可以延伸到 距岸350海里处。 2.如果中间超过2500米深,就不算是大陆架的延伸了。
中国认为:不存在什么中间 线,所开发的油气田均未超出自 己的归属范围。
二.我国的海洋国情
a.海域面积绝对量大,相对量小
(1)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
(海陆比、人均海岸线长度)
(2)我国海洋环境状况不容乐观:b.海洋资源总量丰富,人均占有量少
海水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海洋生态破坏加剧
(3)存在海洋划界等问题:
①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中有1/3是周边国家也声称拥有“主权”的水域。 ②我国海上相邻或相向的八个国家,都与我国有海洋争端。 ③与我国相邻或相向国家片面划定涉及我国管辖的海域范围共约 150 万平方公里之多。 ④就目前而言,存在“重复水域”、大陆架和岛礁争议的重区域是 在东海和南海。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 年 2 月 24 日至 4 月 27 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 年 3 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 年 11 月 16 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相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海洋法规则中有很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当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截至当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49个。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一、内海及相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领海基线的划定能够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择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
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
湾不受此限制。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
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结课论文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之间的关系
摘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被明确确立,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该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的争论,虽然两者在一些地方有些相同的含义,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而且独立的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能完全的取代大陆架制度,两者在制度的形成时间、管辖权的地域范围、管辖权的确立基础、“土地权利”的含义、剩余权力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有着很大不同。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含义与现状。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一定宽度的经济区。宽度自领海基线起算,为200n mile,故常泛称200n mile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其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内的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受限制。
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广泛利用,使海洋在沿海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海洋的开发程度也越来越深。当人类的开发活动违反了一定的规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海洋环境的破
坏就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目前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开发活动就面临着这些问题:渔业资源、环境污染、航运混乱、军事活动。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力质权案件:
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多个担保的规定
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对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对顶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允许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5独任与合议: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拆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6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高一地理2019中图版必修二第四章海洋权益微课稿
同学们大家好。通过海洋权益这节课,希望同学们学会运用图文资料说明各海域的划分以及相关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先来看一则资料。
2001年4月1日,美国EP-3侦察机在中国海南岛附近海域上空侦查,中国海军航空兵派出两架歼-8II战斗机进行监视和拦截,其中一架僚机在中国海南岛东南70海里的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与美军飞机发生碰撞,中国战斗机坠毁,飞行员王伟跳伞下落不明,后被中国确认牺牲。而美国军机则未经允许迫降海南岛陵水机场。中国指责美国侦察机故意撞向歼-8战斗机,并且在没有通知和许可的情况下降落于中国领土;而美国则说,EP-3是被失控的歼-8战斗机所撞击,并且被中国的另一架歼-8带到飞机场。由于至今EP-3和王伟歼八战斗机的黑匣子都在中方手中,其中内容并未公开,因此尚且无法断定撞机真相为何。中美双方就事件责任僵持不下,更演变成为了一场外交危机。经过政治角力,事件最终以美国发表一段含糊其辞的“道歉”,中国释放人员、交还飞机告终。
通过这则资料,同学们思考一下,美国侦察机是否有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越的自由?那什么是专属经济区呢?我们先从海洋权益说起。
海洋权益是指一个国家在海洋事务和海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的总称。包括领海主权、岛屿主权、司法管辖权和海洋资源开采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权以及国家安全权益和海上交通权益等。
国际上,有关海洋的争端不断。各国都在开发海洋,争夺资源,经常发生冲突,甚至导致战争。1982年联合国主持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它是现代海洋法形成的标志,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全面的国际海洋法典。《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目前已获得167个国家和欧盟的签署和批准。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海洋法公约》,为首批缔约国,并于1996年批准了该公约。《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类海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以及相关国家在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海洋权益与海洋发展战略
海洋权益
练一练:将下面的海洋区域与海洋权益连线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公海
勘探、开发、管理自然资源 惩治防止犯罪 共同使用,和平目的 享有主权 勘探、开发海床、底土矿产资源
想一想: 你辨析出以上海洋权益的区别吗?
海洋权益
读一读 内水与领海:内水拥有完全主权,所有船舶进入均需向所在
谢谢
材料二 黄岩岛位置示意图 (1)图甲中群岛,按行政区域划分,属于我国海南省管辖的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岛屿的归属一般遵循先占原则,主权国家的一个小岛,可 以享有的专属经济区面积至少约为____________平方海里。 (3)试分析海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优势条件有哪些? (从位置优势、交通优势和资源优势三方面分析)
海洋权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指联合 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 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 “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 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 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 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 导和裁决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维护海洋法律秩序的有效武器!
第六章海洋法
1、海洋法的概念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海洋从事航行、资源开发 和利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 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世界海洋的分布
2、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古 代:海洋是共有之物。 中世纪:瓜分海洋。 近 代:海洋自由 现 代:划分不同的海域
3、海洋法的编纂
联合国主持下的编纂: 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 底及其底土 。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 的共同继承财产(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2:基线长度的限制。
“群岛水道”与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 水陆面积1:1~➢9:1
九、公海(high sea)
1、公海的概念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 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 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 与传统公海概念不同(领海 之外就是公海)。
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一国 内水。
例外:外国遇难船舶; 有条约义务。
三、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
1、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 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 的海域。
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超过12海里。
2、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沿海国对领海行使主权,其主要表 现为:
海洋法
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目录
第一种解释一、海洋法
二、内水
三、领海
四、毗连区
五、专属经济区
六、大陆架
七、国际航行的海峡
八、群岛水域
九、公海
十、国际海底区域
第二种解释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第一种解释一、海洋法
二、内水
三、领海
四、毗连区
五、专属经济区
六、大陆架
七、国际航行的海峡
八、群岛水域
九、公海
十、国际海底区域
第二种解释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种解释
一、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
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以后,海洋法律原则和规则日益完善,发展成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分支。人们在海洋上的活动和各国对海洋提出的各种权利要求,在海洋上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需要海洋法规则来调整。海洋法的主体也主要是国家,个人和法人也在海洋上参加活动,但他们是在其本国或国籍国的授权和担保下进行的,个人在海洋法律关系中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是其本国接受条约义务拘束的结果,个人不是海洋法的主体。海洋法的规则大部分是国际习惯法规则,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把传统规则加以编纂和发展,制定成为四个公约:《领海洋法
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比较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一、不同点:
1、定义不同:领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2、范围不同: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小于等于12海里的水域;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的水域
3、法律地位不同:领海属于国家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不是自然存在的权利,沿海国对其不享有主权,只对其享有某些权利。
4、包含的内容不同:领海包括领海的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包括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不包括上空。
5、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不同:对于领海,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内的一切刑事和民事案件都有司法管辖权。但是,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再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刑事刑事管辖权,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4)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它不应为对外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另外,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国防保卫权和战时中立权。对于专属经济区而言,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也享有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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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1.1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1.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
2.1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力质权案件:
2.1.1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1.2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1.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多个担保的规定
3.1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3.1.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1.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对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对顶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允许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5独任与合议:
5.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5.2担保财产标的额拆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6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6.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6.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次啊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6.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