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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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
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
外交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联系一:
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
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
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3、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4、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国际法八大海域

国际法八大海域

国际法八大海域国际法八大海域是指国际法上规定的八个特殊海域,它们分别是领海、内水、连带区、排他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公海和国际海底区。

下面将对这八个海域进行详细介绍。

领海是指沿海国家从其陆地边界起算向外延伸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通常为12海里。

领海内的国家享有主权,有权对外国船只和飞机实施管辖,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

内水是指沿海国家的领土范围内的水域,包括内河、湖泊和一些固有的水域。

内水完全属于沿海国家的主权范围,沿海国家可以对内水的利用和管理行使绝对权力。

连带区是指毗连两个或多个国家领海的海域,它是领海的外延。

连带区的划定需要通过国际协议来确定,毗连国家可以在此区域内共同行使主权和管辖权。

排他经济区(EEZ)是指沿海国家在领海以外,可依照国际法自主决定和管理的海域。

它延伸到邻近的大洋中,通常为200海里。

沿海国家在EEZ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包括开发和管理海洋资源等。

大陆架是指从陆地延伸出来的海底地质结构,包括陆坡、大陆架坡等。

根据国际法,大陆架是沿海国家的自然延伸,沿海国家对其拥有主权和主权权利。

高海洋是指大陆架以外、深海中属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范围的海域。

高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所有国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在高海洋进行科学研究、航行和渔业等活动。

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范围的海域,是国际社会共同拥有和管理的海域。

公海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航行、进行科学研究和经济活动等。

国际海底区是指大洋深处的海底区域,属于国际社会共同管理和利用的区域。

国际海底区的管理和探索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进行,以确保海底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总结来说,国际法八大海域是国际法上对海洋划分的重要概念,包括领海、内水、连带区、排他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公海和国际海底区。

每个海域都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规定,对于沿海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海洋利益保护和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保护和利用这些海域,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和平稳定的海洋秩序。

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领海为邻接陆地领土和 内水的一带海域。在群 岛国的情况下则为群岛 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领海的宽度 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宽 不超过12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 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 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第一页,共二页。
内容(nèiróng)总结
8.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8.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河口、港口(gǎngkǒu)、海湾、海峡等。毗连
No 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若其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 里。领海为邻接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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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021
第二页,共二页。
8.内水、临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 陆地一侧的水域, 包括沿海国沿岸的 河口、港口、海湾、 海峡等。
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 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 宽度不超过12海里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若其自 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 展到200海里;若其自然延 伸超过200海里,则一般不 应超过350海里。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管辖豁免方面
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
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12海洋权益

12海洋权益
海峡大于24海里实行自由通过制,但不 是“绝对”自由。 我国在1992 年 2 月 25 日公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 示其旗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 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 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法律责任。”因 此,外国军舰通过我国台湾海峡时,如 未经我国政府事先批准而进入台湾海峡 两岸的领海或从领海海域通过,我国有 权提出警告,并责令其立即离开。
公平分担保护海洋的责任和义务
读“海洋空间的划分留”回答下列问题: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全球144个沿海国家对A处拥 有 ( 领海)权;对B处享有( 勘探 )、(开发 )、 ( 养护 )、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C处为 ( 国际共同海域 ), 是( 人类共同继承 )财产。
读“海洋空间的划分留”回答下列问题:
提供稳定的周边环境和巩固海防; 营造海上安全秩序; 维护海上航运通道航线及海外利益的安全
4.人类共同拥有一个海洋 思考:海洋有哪些战略地位和价值?
海洋是地球环境的调节器;海洋是生命的诞生地 海洋是资源宝库;海洋经济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海洋是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的重要舞台 5.对比《公约》的内容与我国的参与 《联合国海洋发公约》内容 国际海底及其资源已被确立为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 沿海国有建立领海大陆架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各内陆国均享有公 海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及合法利 用权 公平分享海洋权益,合作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与形式 我国已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 发 我国尊重各沿海国享有的海洋权 益,尊重各国共有的海洋权益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概念范围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内水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领海基线以内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领海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毗连区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公海350海里。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
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
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联系二:
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
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管辖豁免方面
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力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

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多个担保的规定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对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对顶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允许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5独任与合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拆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6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次啊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代的呼唤之中国海洋权益

时代的呼唤之中国海洋权益

时代的呼唤之中国海洋权益秦翼一、概念介绍(一)内海、领海、邻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1、内海,指伸入大陆内的海,面积不大,仅有狭窄水道与大洋相通,海水较浅。

渤海为其中一例;在国际法中实际上被划为内水的范畴,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2、领海,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

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3、毗连区又称邻海,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毗邻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

4、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

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

5、大陆架: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米,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6、公海: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但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

(二)岛、礁、滩、沙1、岛:一般来讲是四面环水的陆地,有一定的面积,上面可能有各种地形2、礁:一般来说就是江海中的石头,在海面上能看到的叫明礁,海面上看不到的叫暗礁。

3、滩:在海中则是指隐伏水下较深处的珊瑚礁,一般是发育在海底平顶山上,表面呈广阔平坦的台状。

我国渔民又称之为“廊”。

4、沙:指表面沉积有砂砾、贝壳等松散碎屑物质的暗礁。

二、中国海洋权益现状提起我国海洋权益现状,绕不开两个问题,一个是钓鱼岛问题,另一个是南海问题,这两个问题虽然是不同国家引发,但实质上是同一类型问题,仅是解决对象不同而已。

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比较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异同一、不同点:1、定义不同:领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和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2、范围不同: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小于等于12海里的水域;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的水域3、法律地位不同:领海属于国家的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不是自然存在的权利,沿海国对其不享有主权,只对其享有某些权利。

4、包含的内容不同:领海包括领海的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包括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不包括上空。

5、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不同:对于领海,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内的一切刑事和民事案件都有司法管辖权。

但是,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再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刑事刑事管辖权,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4)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它不应为对外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

另外,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国防保卫权和战时中立权。

对于专属经济区而言,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也享有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

5、他国对其权利的不同:对于领海而言,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我国不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海洋法

海洋法
九、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自由。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其他国家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
编辑本段大陆架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从领海底土到陆地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大陆架的标准:一是如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二是如延伸部分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这四个公约是现行有效的条约。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并对各国开放签字的《海洋法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约已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字,批准的国家达到公约规定的生效标准,于1994年11月生效。 根据《海洋法公约》,海域的划分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为起点。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
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内水: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海域,称为内水,这海域构成沿海国领水的一部分。 内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港口: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口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是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 2、沿海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 3、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
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不超过领海基线外12海里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使用国旗国徽方面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

国际法之海洋法讲义

国际法之海洋法讲义

海洋法讲义: 2017年11月30日
(一)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地位比较
正常基线: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

领海基线
直线基线: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三)国际海底区域
1.范围: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大陆架以外)
2.权属: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保留区)
3.平行开发制:由缔约国有效控制或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合同区)。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海域地图1.海岸线,潮间带,海岸带,高潮线,低潮线海洋哥陆地交接得地方,叫做海岸线,因为潮汐作用,海岸线一直变化,所以人们一般称涨潮的时候交接得地方叫海岸线。

高潮线(涨潮的时候海岸线)和低潮线(落潮的时候海岸线)之间的海岸叫做潮间带。

潮间带向着陆地和海洋拓展一定的部分,叫做海岸带。

2.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家测量领海宽度的基准线,原则上是使用低潮线,也有海岸线特别曲折的,会使用一些点,连线代替,叫直线基线,如渤海,也有两种方法混合也划定临海基线的。

临海基线和大陆之间的部分叫内水,外部分别是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

3.大陆架是大陆自然延伸到海洋的部分,是领海基线到水下坡度突然增大的地方。

界限是领海基线到大陆的自然延伸处,不足200海里,按照两百海里算,如果超过200公里,取水深2500米等深处100海里或者最多不能超过350海里中的小的一个。

沿岸国家拥有大陆架上所有的非生物资源主权,不需要宣示,是既定事实。

4.内水和领海内水(内海,如渤海)是领海基准线以内的水域,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绝大部分实行12海里,有一些不这么认定)宽的水域。

两者都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以上的空域叫领空。

领海外国船只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水外国船只不享受这种权利,除非事先通知或者有法律规定。

陆地+内水(海)+领海,是狭义的领土范围。

5.毗(pi)连区毗连区是领海十二海里内的海域,沿岸国家不享受主权,但是享有一定的管辖权,处理一些违法行为,例如走私等。

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基线200海里内的海域,也包括领海。

沿岸国家享有经济开发的权利,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

需要宣示后才能行驶权利,否则就是公海。

和大陆架区别是专属经济区需要宣示,专属经济区最大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所有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

7.公海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任何国家都无权管辖,叫做公海。

但是公海所有国家都有权对海盗,贩卖奴隶和毒品,非法广播进行制止,包括登临权,紧追权,逮捕权等权利。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1.1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1.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2.1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力质权案件:2.1.1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1.2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

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1.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多个担保的规定3.1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3.1.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1.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对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对顶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允许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5独任与合议:5.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5.2担保财产标的额拆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6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6.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6.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次啊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6.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洋法复习要点

海洋法复习要点

海洋法复习提纲:1.海洋的作用。

答:(1)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2)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供应地(如海水资源、海底石油、海底矿砂、锰结核);(3)海洋是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4)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解器;(5)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此外,海洋对人类还有其他作用,如开辟海上公园、旅游胜地以增加国民收入等。

2.海洋法的概念、特点。

答:概念——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体。

特点——国际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国家权益性3.海洋法的主要渊源,辅助渊源,国内法的渊源答: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辅助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国内法的渊源——立法、习惯和法理。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通过。

5.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哪些?答:(1)便利国际交通原则;(2)公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原则;(3)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

6.(1)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的哪些行为是非无害的(ABCD)A.捕鱼活动B.在船上发射军事装置C.在船上接载本国飞机D.进行测量沿海国的海水活动(2)毗连区: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3)论述无害通过权。

答:无害通过权是指在群岛海道通过权有关规定的限制下,所有国家的均享有群岛国内水界限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如为保护国家安全所必要时,群岛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

这种停止仅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7.(1)判断①群岛国包括本身一个或多个沿海的大陆国家。

(A)②群岛国在群岛基线内在每个岛上的河口、海湾和港口处按照正常的基线所规划的一条封闭线内的水域也是群岛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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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1.1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1.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
2.1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力质权案件:
2.1.1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1.2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

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1.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多个担保的规定
3.1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3.1.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1.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对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对顶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允许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5独任与合议:
5.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5.2担保财产标的额拆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6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6.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6.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次啊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6.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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