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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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3•【字号】新政办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3年3月3日新政办发[2003]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3年2月2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集中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切实制定有效的措施,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查处各种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治理整顿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

(一)自查为主。

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实行上下联动、自查为主。

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是地、州、市和县(市)的自查自纠,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治理整顿工作的督查、指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违法处理【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3]7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7.01【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日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久拖不验、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依法严格执法,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一)严查并纠正“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各类环境违法建设项目。

1.各地要在今年三月份进行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建设项目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严肃查处,挂牌督办。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小炼油”、“小炼铁”、“小塑料”等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办理环保手续、未通过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办理环保手续但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未按限期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工建设或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新政办发[2012]160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地名是人们从事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广泛使用的媒介,涉及领域众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

近年来,我区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满足了社会需要。

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工作部门职责不清、缺乏合力,地名命名、更名的权限和程序不能依法执行等,造成了部分地名标志设置不科学,导向功能不完善,地名拼写、译写不规范,公共场所和设施地名不标准,个别居民小区、建筑物名称崇洋复古、通名重叠、贪大求全、名不符实,不仅给地名管理工作形成极大影响,也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极大不便,社会反应强烈。

地名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制和机制亟待健全完善。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9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地名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条例》、《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以清理整顿现有不规范地名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不规范地名问题,认真贯彻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权限和程序,坚决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深入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积极创造规范和谐的地名环境,切实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效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12•【字号】新政发[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1999年1月12日新政发〔1999〕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自治区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和反映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调整和优化自治区煤炭工业结构,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煤炭产需基本平衡,促进我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

一、自治区关井压产的范围、目标和任务(一)关井压产的范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关井压产的对象,主要是关闭那些无证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小煤矿。

自治区关井压产的范围是:1.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全部取缔;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依法取缔。

2.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的有采矿许可证,而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予以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全部停产整顿,经过整顿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予以关闭;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综合治理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综合治理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综合治理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0•【字号】新政办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综合治理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9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在乌鲁木齐市和自治区、军区、兵团及中央部门驻乌各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初见成效。

今年是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治理的第四年,也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能否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一年。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提出“采用倒计时方法,五年内彻底解决乌鲁木齐市冬季大气污染问题”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自治区环保局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召开了第四次大气治理联席会议。

会后,自治区环保局提出了“关于乌鲁木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大气污染治理进展情况,认真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关于综合治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的意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乌鲁木齐市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已初见成效。

但距离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和当前乌鲁木齐作为省会城市所需求的环境质量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乌鲁木齐市的大气污染在全国仍处于倒数的地位。

今年是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第四年,也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一年。

为切实使治理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原有的治理方案和单一的治理方式。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综合治理大气污染要从城市规划入手,本着城市建设必须服从于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必须服从于城市环境质量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新政办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自治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自治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和2月28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行为,维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整顿和规范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和成品油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对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意。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及主要内容(一)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的行为。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自治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加油站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

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擅自建设或异地搬迁、改建和扩建,未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不符合城建规划、消防、环保、土地、交通要求的,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等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关停或取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5•【字号】新政办发[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近日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精神,在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在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狠抓薄弱环节,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有所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

二、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重点商品是与百姓生活密切关联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七种商品和儿童食品;重点部位是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和建筑工地食堂;重点环节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消费等四个环节和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使乌鲁木齐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5-8个百分点,率先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0%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1•【字号】新政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了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的“八项重点”工作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2【实施日期】2002.05.22【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要求,经过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等115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一),修订《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8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15件)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已被有关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规章(48件)序号名称发布、修订时间发布文号说明1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1952被1994年5月1日新政发[1994]44号发布施行、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的《自治区屠宰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2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苗木实施检疫的若干规定1975.2.18新革发[1975]19号被1986年11月27日新政发[1986]128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3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试行办法1978.11.10新革发[1978]378号被1998年7月3日政府令第80号《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明令废止4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1980.11.20新政函[1980]48号被1990年9月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代替5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1.4.4新政办[1981]23号被1992年4月7日政府令第28号《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6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10.23新政办[1981]152号被1986年11月20日新政办[1986]227号《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明令废止7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暂行条例1982.5.27新政发[1982]137号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8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1982.4.12新政发[1982]107号被1986年1月23日新政发[1986]1号《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明令废止9自治区畜禽防疫暂行条例1982.5.27新政发[1982]137号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10自治区个体开业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83被1996年9月2日政府令第59号《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11自治区科学进步奖励暂行办法1985.6.10新政发[1985]77号被2001年3月12日政府令第9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明令废止12自治区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试行办法1985.6.26新政发[1985]82号被1992年2月1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法字[1992]2号发布施行、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明令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新政办发[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建设厅)我区地处祖国西北干旱地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一些城市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缺水问题已十分突出。

同时,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供水能力不足,排水服务面积小,污水处理率低;一些地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水价不合理,节水措施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加剧了城市供水不足的矛盾和水环境的污染。

水的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促进自治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证城市供水(一)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面准确掌握自治区水资源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编制规划时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依法治税和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依法治税和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依法
治税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4]166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区依法治税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和监督手段。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六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

确保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维护税法的尊严,不得擅自出台与税法相抵触的政策
和决定。

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把税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税收工作情况汇报。

研究和帮助解决税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二、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依法管理意识,教育督促所属企业(行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要把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信用状况等情况做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4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4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4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4]12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7.15【实施日期】2004.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4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及6月8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会议精神,2004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方针,继续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葡萄酒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法制建设步伐,扎扎实实地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新疆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围绕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七种商品和儿童食品,以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和建筑工地食堂等部位为重点,抓住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等四个环节,抓住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集中力量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食品安全案件,把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清除出市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新政办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自治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月28日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引向深入,促进自治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疆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

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二、工作重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主要治理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

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范围1.重点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8]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1.08【实施日期】2008.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刻汲取新疆德汇国际广场“1·2”火灾事故教训,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切实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促进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意识的增强,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春节和全国“两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领导机构(一)自治区成立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开展专项行动。

组长:杨刚(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宋爱荣(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朱海仑(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柳耀华(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公安厅厅长)成员:王永明(自治区主席助理、经贸委主任)祝谦(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叶有林(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局长)井植朴(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建新(自治区建设厅厅长)阿不力孜·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文化厅厅长)吐尔逊·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穆扎帕尔·米吉提(自治区旅游局局长)安思国(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书记)自治区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具体负责全区专项行动的信息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副局长吴新光任办公室主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3•【字号】新政办[2001]176号•【施行日期】200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17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建设厅)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煤矿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下发以来,我区各地、各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企业的经营行为逐步规范,我区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已明显好转,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对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检查不够、查处不严、打击不力;有的地区违规审批建设加油站;有的地区一些小炼油厂、土炼油场死灰复燃,向社会销售劣质油;部分加油站基础管理薄弱,制度措施不健全,设施简陋,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加油站无证照经营,不遵守供油协议,不按市场价格经营,违规购进和销售非标号和不合格成品油,甚至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成品油市场流通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新政办发[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7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2007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7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7〕27号)精神,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问题,抓住影响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点领域,扎实开展集中整治,着力推进机制制度建设,努力实现自治区市场经济秩序持续好转,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整治(一)认真贯彻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72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5号)要求,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工作的同时,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6•【字号】新政办发[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 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做好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清理整顿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

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以及各种摊派项目,要坚决取消。

对符合规定但重复交叉的项目要予以合并,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

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执行,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

坚决杜绝借收费之机搭车收费、推销汽车产品、强制征订报刊杂志。

二、全面清理整顿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点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一)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二)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上的收费站;(三)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上的收费站;(四)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与收费公路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五)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六)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新政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3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全区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分区控制、属地管理、区域协作为原则,采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等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经过努力,到2017年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其中乌鲁木齐市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其他城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奎屯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乌苏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和田市、喀什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库尔勒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克拉玛依市、塔城市、博乐市、阿勒泰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保持2012年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8
•【字号】新政办发[2008]48号
•【施行日期】200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努尔兰·阿不都满金(自治区党委常委)
副组长:田建荣(自治区主席助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
哈尼巴提·沙布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李洪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帕拉提·XXX都卡迪尔(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王乐祥(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米吉提·扎克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于庆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施玉足(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邵峰(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袁进修(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吴甲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于庆和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胡建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王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矿管处处长)同志担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3]365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3.10.13
【实施日期】2003.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
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
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认真自查自纠,积极争取主动。

不主动自查自纠,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的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确定的“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发生又不自查自纠的,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特别是在这次治理整顿中边整边犯、顶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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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3]2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03
【实施日期】2003.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
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3月3日新政办发[2003]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3年2月2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自治
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集中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切实制定有效的措施,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查处各种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治理整顿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

(一)自查为主。

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实行上下联动、自查为主。

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是地、州、市和县(市)的自查自纠,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治理整顿工作的督查、指导。

(二)突出重点。

治理整顿中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领导机关和管理机关;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违规设立园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

(三)重在整改。

针对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

对尚未对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对来自外部不适当干预的,要通过法制宣传、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提高抵制不适当干预的能力。

(四)区别对待。

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主动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从严处理。

凡是积极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再作为
问题提出;属于违法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问题,按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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