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明、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明、执业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备案制中医诊所的管理,提高中医诊所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备案制中医诊所是指依法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中医诊所。
依据备案制度进行管理,必须具备中医诊所资质,并通过备案审核合格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条中医诊所应当依法遵循和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中医诊所应当坚持中医药传统文化,依据中医学理论,科学诊疗,注重保健、预防、治疗和康复。
第五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备案审核和检查。
第六条中医诊所应当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七条中医诊所在备案前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手续和相关资料的准备。
第八条备案手续包括:诊所申请、承诺书、备案登记表等材料的填写和提交。
第九条备案材料包括:诊所名称、地址、诊所负责人、从业人员资质、器械设备和药品设备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备案制中医诊所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卫生相关专业学士以上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诊所的负责人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备案制中医诊所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专业或相关技术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诊所的从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器械设备和药品设备。
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器械设备和药品设备清单,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换。
第十五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在开展诊疗工作前,做好人员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遵守医疗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三章诊所管理第十七条中医诊所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诊疗制度和流程,确保患者顺利就诊,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建立患者档案,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病历和相关信息的保存完整性和安全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推动诊所健康发展,我委于2019年会同有关部门在北京等10个试点城市组织开展了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试点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7月印发《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明确了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积极推动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及诊所备案的部分条款,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并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诊所备案的有关法规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诊所发展试点经验基础上,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办法》共包括正文四个部分和附录:第一部分:总则。
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诊所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权责分工。
第二部分:备案。
明确了设置诊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备案所需材料、备案流程,提出了需要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情形以及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遵循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
细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出了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辖区内诊所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日常信息化监管的要求,明确了撤销诊所备案的情形。
第四部分:附则。
统一规定了诊所备案信息表和诊所备案凭证样式;明确了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期限为一年;明确了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台资诊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AA)》;(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医诊所的管理,规范中医诊所的行为,提高中医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包括中医门诊、中医诊疗所、中医养生馆等经营形式的中医机构。
第三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中医诊所合法经营、合规发展,提供优质的中医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第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注重风险防控,依法合规,依信用记录和质量评价为基础进行备案。
第五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二章中医诊所备案条件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中医医疗机构的相关许可证件;(二)设有中医执业医师,数量与诊所规模相适应;(三)诊所内设有必要的诊疗设备和设施,满足中医医疗需求;(四)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控措施;(五)具备中医诊所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申请表;(二)中医诊所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三)中医执业医师的相关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四)诊所的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清单;(五)卫生环境和防控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六)中医诊所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中医诊所备案申请提交后,由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审核通过的,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书。
第三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第九条中医诊所备案后,应及时对备案登记内容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中医诊所备案后,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医疗责任,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医诊所,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相关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备案等。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备案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费用由备案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1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暂行办法》?《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对中医诊所的设立进行了改革创新。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加强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暂行办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定后正式发布。
二、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是什么?《暂行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二是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三、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本办法从举办中医诊所的人员资质、诊所标准、名称、环保消防要求以及不得举办诊所的情形等方面规定了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规定了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
对于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考虑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40个地市和甘肃全省开展的鼓励社会办中医的试点工作中,已允许将执业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结合国家“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因此在本办法中规定“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
中医诊所备案中的规章制度
中医诊所备案中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维护中医诊所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诊所备案是指中医医疗机构依法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一种规范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中医诊所备案。
第四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规定运行。
第二章备案流程第五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完成以下流程:(一)提交备案资料;(二)备案资料审核;(三)备案登记。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中医诊所名称、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二)中医诊所负责人及主治医师的执业资格证明;(三)中医诊所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四)其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备案资料审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备案登记完成后,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规定定期更新备案信息。
第三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第九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备案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应当确保中医诊所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协助备案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四条对违反中医诊所备案规定的中医诊所,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备案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医诊所,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对中医诊所备案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本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规定,希望广大中医诊所能够认真遵守,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中医行业形象。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备案制中医诊所的运行,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中医诊疗水平,制定此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备案制中医诊所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登记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本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备案制中医诊所有关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务人员、患者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设立医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医务部门由主任医师领导,包括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等专业科室。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管理部门由行政人员领导,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职能。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七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和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八条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临床操作规范、医疗纪录管理、医疗设备维护等。
医疗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操作和记录,确保诊疗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抢、防感染等安全措施。
诊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十二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和实施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存储、配送、使用和处置环节的管理。
诊所应当有专人负责药品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药品手续。
第十四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或者伪劣药品。
第六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尊重患者的权益,确保患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患者权益保障制度包括患者知情权、隐私保护、投诉处理等。
诊所应当制定相应制度,告知患者相关权益,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备案制中医诊所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对患者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应。
中医诊所备案的规章制度
中医诊所备案的规章制度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中医服务质量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医药法》、《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诊所备案是指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合法开展中医药服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中医诊所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设立地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二)有合法注册的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助理医师;(三)有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四)具备相关卫生防疫条件,周围环境清洁整洁;(五)开展中医临床诊疗、预防保健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医诊所备案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五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定期接受备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严禁偷漏税款、虚报收入等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程序、标准、责任,加强对备案中医诊所的指导、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诊治病人,禁止违规开药、乱用药品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吊销其备案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中医诊所备案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备案中医诊所的基本情况、服务范围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和选择。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及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未整改或违反规定行为,备案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废除其备案资格。
规定制定单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机构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规章制度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中医诊所从业人员、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医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医诊所进行备案登记、审查监督等工作,保障中医诊所的合法运行和中医服务的安全、有效。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责任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章中医诊所备案登记第五条中医诊所备案登记是指中医诊所依法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医诊所;(二)具备中医医疗服务资质和相关资质证书;(三)拥有合格的中医执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四)设有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条件,能够提供规范的中医服务;(五)具备卫生条件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中医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登记材料包括:(一)中医诊所备案登记申请表;(二)中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中医诊所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四)中医执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中医诊所的医疗设备清单和房屋租赁或所有权证明;(六)中医诊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医疗服务协议等相关文件。
第八条中医诊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清晰,不得有虚假信息或漏报情况。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中医诊所备案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条中医诊所备案登记完成后,应当在中医诊所显著位置张贴备案证书,并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中医服务情况。
第三章中医诊所备案审查监督第十一条中医诊所备案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中医诊所进行审查监督,确保其合法、规范运行。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备案审查监督内容包括:(一)督促中医诊所依法履行中医服务承诺,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二)检查中医诊所的医疗设备和用品,确保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三)了解中医诊所的警示标识设置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四)检查中医诊所的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确保环境卫生达标;(五)定期对中医诊所的医疗记录进行审查,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1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它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__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第二章备案第四条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 __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 __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 __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 __明。
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介绍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介
绍
一、备案范围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明确
了中医诊所的备案范围,包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
的中医诊所。
未经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中医诊所,须按规定整改或注销,确保中医诊所规范经营。
二、备案条件
备案中医诊所需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诊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医疗设备和用品等的符合要求,并须有良好的医疗秩序和专业技术,
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三、备案流程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备案流程,包括备案申请、备案
审查、备案公示等环节。
申请备案的中医诊所需提交相关资料,经过
审查合格后进行备案公示,最终完成备案手续。
四、备案监督
备案管理涉及多方监督,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各方监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备案中医诊所进行定期
监督检查,确保备案中医诊所的规范运营。
五、补充规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还对备案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包括备案中医诊所因故意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处理方式,保障备案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总体来看,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流程、备案监督和补充规定等方面,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提高中医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9月22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中医备案诊所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备案诊所的运营管理,保障患者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诊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诊所所有员工、医师、护士、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诊所坚持以患者为中心,遵循中医理论,以传统中医治疗方法为主,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诊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中医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诊所人员应定期接受中医药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诊所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诊所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三章诊疗服务第七条诊所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诊疗服务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第八条诊所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了解病情,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
第九条诊所应使用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条诊所应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真实、完整、规范。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十一条诊所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二条诊所应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诊所应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分发、使用等环节的记录,确保药品追溯。
第五章设备管理第十四条诊所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诊所应确保医疗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医疗安全。
第六章环境卫生与安全第十六条诊所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
第十七条诊所应确保医疗废物妥善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诊所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七章信息管理第十九条诊所应建立完善的医疗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
第二十条诊所应加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八章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第二十一条诊所应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诊所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诊所的管理,规范中医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备案制中医诊所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中医诊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二)以人为本,患者至上;(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四)传承创新,弘扬中医。
二、诊所基本条件第四条中医诊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二)具备符合中医诊疗特点的诊疗设施、设备和药品;(三)设有符合规定的诊疗场所和卫生条件;(四)具有完善的诊疗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诊疗工作制度第五条中医诊所应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核准范围。
第六条中医诊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和中医药行业标准。
第七条中医诊所应实行医师负责制,医师对诊疗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中医诊所应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记载完整、准确、整洁。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中医诊所应定期对诊疗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四、诊疗质量管理第十一条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诊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诊疗质量。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中医诊所应加强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防范和处理。
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应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五、药品管理第十五条中医诊所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规,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六条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储存、使用、退回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中医诊所应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六、安全管理第十八条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场所、设备和药品安全。
第十九条中医诊所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中医诊所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七、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中医诊所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中医备案管理制度
中医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管理,规范中医药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医药法》《中医药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中医备案管理的范围中医备案管理适用于所有从事中医药工作的医生、药师、按摩师等中医从业人员,以及中医诊所、中医医院等中医机构。
三、中医备案管理的程序1.备案申请中医从业人员或机构在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需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备案审查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对备案申请人的资质进行核实,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中医医师执业资格或者中医机构的合法经营资质。
3.备案登记经过审查合格后,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将核定后的备案人员名单或备案机构名录登记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
4.备案公示备案信息应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备案人员或机构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备案有效期等信息,以便公众查询核实。
四、中医备案管理的内容1.中医从业人员备案管理(1)医师备案中医医师在经过资格审查后,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执业医师证书、学历证明等。
经备案审查合格后,将颁发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应当包括备案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执业范围等信息,并加盖印章。
(2)药师备案中医药师在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按照备案程序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备案审查合格后,颁发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应包括备案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资格等信息,并加盖印章。
(3)按摩师备案中医按摩师在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按照备案程序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备案审查合格后,颁发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应包括备案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资格等信息,并加盖印章。
2.中医机构备案管理(1)中医诊所备案中医诊所在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书后,按照备案程序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备案审查合格后,颁发备案证书。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甘卫中医函〔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现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点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扎实推进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市州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社会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提升社会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和认知度。
做好申请人的政策解释和告知工作,让申请人充分认识和理解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中医诊所的申请条件、性质、特点、执业范围、执业要求等政策规定。
三、规范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州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医诊所负责人培训、执业人员继续教育、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管理制度。
要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目录和样表、办理结果、咨询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公开,提高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备案的中医诊所按照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强化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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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4 号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9月22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
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
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