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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一、施工监理的目的和任务:1. 目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目的是确保水运工程施工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和质量,保障工程按时按质完工。

2. 任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审查,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2)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过程合法、规范、安全。

(3) 对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问题和缺陷。

(4) 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能源等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5) 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和处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6) 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7) 做好施工日志、工程变更记录、质量监测记录等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工程施工监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监理人员必须确保监理过程的合法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违法操作。

2. 公正性原则:监理人员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施工单位和业主,公正评判和处理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3. 严谨性原则:监理人员要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把关施工质量、进度等关键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4. 安全性原则:监理人员要关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对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5. 文件化原则:监理人员要做好施工监理的文案工作,对监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意见和问题进行书面记录,以备日后参考。

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流程和要点:1. 前期准备:施工监理人员在施工前要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仔细阅读和研究,了解工程的具体要求和施工方案,为后续监理工作做好准备。

2. 施工前会议:在施工前组织施工方、业主和施工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前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作要求,确保大家对施工工艺和要求达成一致。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第三章质监机构的职责第四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五章质量监督程序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法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七条对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第八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部设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该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水运工程施工环境监理规范JTS+252-1-2018

水运工程施工环境监理规范JTS+252-1-2018
2.0.2环境污染事故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的施工行为,以及意 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 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工程环境监理目标;
(3)环境监理人员构成、职责分工和进场針■划;
(4)工程环境监理范围;
(5)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4.0.3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1程主要环境影响因子;
(2)施工工序的主要环境影响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3)施工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环境敏感点;
(4)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6.2竣工验收环境监理(10)
7文件与资料(12)
7.1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12)
7.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12)
7.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13)
咐录A施工单位常用表(14)
附录B环境监理常用表(24)
附录C本规范用词说明(27)
引用标准名录(28)
咐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校人员
和管理组人员名单(29)
条文说明(31)
1
1.0.1为落实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中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满足环境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 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施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监理:,
1.0.3水运工程施工环境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0.1 施工环境监理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i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在工程施工期间针对施工活动中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恢复等工作的监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法规标题: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分类词:水运工程水运工程建设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基发(1994)840号时效性:有效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水运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水运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新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是一种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相关法律融为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工程管理模式,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委托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综合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工程监理包括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以下简称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我国水运工程实行施工监理。

凡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小型水运建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其他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第四条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的工程监理资格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外国监理公司须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我国承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承担水运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成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通过招标或议标,择优选定资质高、信誉好的队伍。

在工程监理体制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应充分信任、全面支持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接受、积极配合监理。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应接受水运(或港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对其队伍资质和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国家、交通部及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包括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施工监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廉洁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条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并依法提出监理意见。

第八条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纪,不得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相关资料,并参加相关预备会议。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施工设备等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准备工作,确保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质量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设备正常运转,施工现场安全,保证施工单位依法开展施工活动。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施工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质量检验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施工过程监理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施工工艺等进行现场监理,确保符合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总则1.0.1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0.4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0.5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0.6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0.7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2.0.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0.2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0.3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4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0.6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7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0.8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0.9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水运工程施工通则最新

水运工程施工通则最新

水运工程施工通则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施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港口、航道、码头、船闸等水运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工程施工。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环保等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做好现场安全标识和警示,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及时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遵守施工现场环保规定,做好污水处理和垃圾分类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确保材料质量符合施工要求,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通则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进度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了解地质条件和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对施工工序、施工程序、操作规程进行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最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最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最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一、总则最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为了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运工程实际,制定的本规范。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以及其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二、术语1. 水运工程:指港口、航道、船闸、桥梁、隧道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工程。

2. 施工监理:指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协调和管理的活动。

3. 监理单位:指具有相应资质,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

4. 监理机构:指监理单位在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设立的监理组织。

5. 监理人员:指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监理组织1.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施工进度,合理配置监理人员,设立监理机构。

2. 监理机构应设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管理制度,包括监理工作程序、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

四、监理工作程序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确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

3. 工程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验收,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监理意见。

五、监理内容1. 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安全: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进度: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4. 投资控制: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投资预算进行施工,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2024年水上作业安全监理细则

2024年水上作业安全监理细则

2024年水上作业安全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上作业的安全监理工作,提高水上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水上作业单位和个人,包括船舶、海洋工程施工、水下作业、潜水作业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调科学管理、技术支撑、监督检查、安全宣教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七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评估机构、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等相关方的沟通渠道,及时交流工作信息。

第二章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九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有专职或兼职的监理人员,人员数量应与监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十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具备执法能力和救援技能。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高,定期参加培训和考试,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人员应当保持公正、严谨、勤恳、廉洁的工作作风,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履职情况。

第三章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第十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水上作业安全监理工作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水上作业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保证其具备从事相关作业的条件。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前言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施工招标期、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监理,信息与资料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共分8章12节和2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本规范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水运工程实际,并参考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编写而成。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目录1 总则 .............................................................. 1 2 术语 .............................................................. 1 3 一般规定 .. (3)4 施工招标期监理 ........................................................7 5 施工准备期监理 (7)5.1监理准备 .........................................................75(2 施工准备期监理 ................................................... 8 6 施工期监理 (10)6.1工程质量控制 ....................................................106(2工程进度控制 ...................................................126.3工程费用控制 ....................................................136.4合同管理 ........................................................146.5工地会议 ........................................................156.6施工监理交底 ....................................................17 7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监理 (17)7.1交工验收 ........................................................177.2保修期监理 ......................................................18 8 信息与资料管理 (19)8.1信息管理 ........................................................198.2资料管理 ........................................................19 附录A 常用施工监理表 ................................................. 22 附录B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 56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 (57)附:条文说明 01 总则1.O.1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修订出版稿2015.10.28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修订出版稿2015.10.28

J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S 252—2015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de f or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2015—09—28发布2016—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主编单位: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01月0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2015·北京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0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新列项目部分)的通知”(交水发[2010]362号)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编制而成。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自2001年4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推动水运工程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水运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日趋多元化,国家关于工程建设一系列新法规的发布实施,使监理工作职责和定位发生了新的变化,原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为此,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进行修订。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施工准备期监理、施工期监理、机电设备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合同管理、监理资料管理等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将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监理改为缺陷责任期监理,取消了施工招标期监理和施工监理交底的内容,增加了机电设备监理、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2、取消了原规范中部分不适用的术语,增加了“施工监理、监理单位”等术语。

3、补充调整了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等内容,补充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其他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等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包括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泊位等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和监理工作经验,经监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从事施工监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规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监理意识,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施工监理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做到知识更新、能力提升、责任担当。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实施施工监理工作,确保施工监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工作,遵守监理程序和规范要求,落实监理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第九条监理机构应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能力,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专业和规范。

第十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监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监理机构的声誉和信誉。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十一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在施工前期准备阶段,认真对工程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施工图纸、规范标准、施工方案等。

第十二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人员素质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开展施工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人员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明确监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监理计划和方案。

第十四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做好监理人员的组织和配备工作,确保监理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保障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制定监理实施方案和检查程序,明确监理任务和要求,建立监理档案和记录,做好监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的矛盾和争议,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是指为了保障水域交通的顺畅和安全,而进行的在水域中进行的各种工程建设的总称。

在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可以保证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保障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监理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实际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特别是水运工程领域的监理经验。

3.监理人员应具备熟练的水运工程施工技术和相关监理规范知识,并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监理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

二、水运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监理人员应在水运工程施工前,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

2.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确保其合法合规。

3.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4.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保施工条件符合要求。

三、水运工程施工中的监理工作1.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流程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

2.监理人员应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并提出整改措施。

3.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4.监理人员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和解决,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不受影响。

四、水运工程施工后的监理工作1.监理人员应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报告。

2.监理人员应保留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和质量档案,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

3.监理人员应对竣工工程的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4.监理人员应做好竣工工程的质量保修工作,并定期检查维护情况。

五、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注意事项1.监理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监理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为了确保水运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减少施工风险,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以下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1. 监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依法成立监理项目组;2. 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施工质量;3. 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存在异议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直到满意为止;4. 监理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数据和监测结果,并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

二、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2.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期的合理性和项目的顺利进行;3.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严格按照质量检验和控制要求进行施工,并如实记录施工记录;4.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符合相关的职业安全和卫生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质量控制要求: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计划和工序检验方案;2. 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和检测;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控,随时发现和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四、安全控制要求:1.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2.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装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设备,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3. 施工单位应当监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4.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和废弃物。

综上所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确保水运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通过明确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规范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规定质量和安全控制要求,能够有效保障水运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水运监理管理制度

水运监理管理制度

水运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监理工作,提高水运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运监理机构的成员,包括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水运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严格执行水运法律法规,健全水运监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水运监理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水运安全。

第四条水运监理管理应遵循“科学监理、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服务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水运监理管理机构第五条水运监理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负责水运监理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地方水运监理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

第六条水运监理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理管理部门,负责水运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水运监理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水运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水运监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力。

第九条水运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提高水运监理工作的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

第三章水运监理管理人员第十条水运监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运监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丰富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水运监理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水运监理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水运监理工作的权威和严肃性。

第十二条水运监理管理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水运监理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十三条水运监理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水运监理工作规范,加强对水上交通规则、规定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四条水运监理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好水运监理机构的各项财产和设备,维护好水运监理工作的公正、公正和公平。

第四章水运监理工作第十五条水运监理工作是指水运监理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水上交通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第十六条水运监理工作范围包括水上交通设施、水上交通工具、水上交通人员等各个方面。

第十七条水运监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水上交通设施、水上交通工具、水上交通人员的安全和畅通。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责,维护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承担监理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并及时向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要求,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立项阶段: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立项会议,审核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监理标准和监理计划。

2. 施工前期: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协助业主单位进行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3.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工程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4. 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参与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5. 工程结算: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工程结算文件,确保工程结算符合合同约定和施工要求。

6. 质量保修期: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程达到质量要求。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责任,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理工作档案,记录监理过程和监理结果,确保监理工作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人员要求第十一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工程监理证书。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当熟悉工程施工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具有较强的工程管理能力。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第三章质监机构的职责第四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五章质量监督程序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法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七条对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第八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部设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该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新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新

法规标题: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基发(1994)840号发布日期:1994年8月30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时效性:有效正文内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水运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水运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新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是一种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相关法律融为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工程管理模式,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委托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综合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工程监理包括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以下简称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我国水运工程实行施工监理。

凡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小型水运建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其他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第四条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的工程监理资格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外国监理公司须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我国承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承担水运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成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通过招标或议标,择优选定资质高、信誉好的队伍。

在工程监理体制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应充分信任、全面支持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接受、积极配合监理。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应接受水运(或港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对其队伍资质和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国家、交通部及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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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范条文解释
总则
1、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
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实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3、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
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4、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监理单位代
表业主应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5、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
监理。

6、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应通过业主进行。

7、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
的规定。

术语
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
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3、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
师。

4、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
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6、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7、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8、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9、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10合同文件:指施工合同、图纸、技术规格书、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11监理合同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署的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中责任、权力、义务等的协议和条款。

12工程计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与方法,对承包人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或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其工程量或工作量。

xxxx的工程量或工作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价款及方法付款给承包人,包括预付款、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

xxxx开工前,根据合同文件规定预先友付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和动员费用。

xxxx程施工过程中,根据被批准的承包人的申请,按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付款。

16、最终支付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后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照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付清全部工程款。

xxxx 自承包人提出预验收申请及交工申请至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的时期。

xxxx程师和业主批准,承包人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19、指定分包按合同文件规定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等,分包给由业主指定的其他承包人。

20、工地会议监理工程师为有效地进行工程监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围绕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管理等事宜召开的会议。

21、中间验收证书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施工完成并满足业主和使用要求,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2、交工验收证书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完成,经业主组织复验后签发的终止承包人保修工作的证明文件。

施工准备期监理
1、本条就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期进行的主要工作予以规定。

2、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人对承建工程项目的总体安排。

监理工程师要对主要内容认真进
行审查,经总监签认后,报业主批复作为承包人施工和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管理的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有足够理由需作变动,则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按报验程序进行报验。

3、规范充分体现承包人是质量责任人的原则。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由有资历的专
职质量负责人,建立一个上下贯通,职责分明,制度健全的质量自检组织。

明确承包人质量负责人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担任,目的在于承包人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从而便于加强对工序的质量控制。

在质量控制中,应始终贯彻承包人自检为主、报监理工程师抽检复测的原则,避免以监理检验代替承包人自检的错误做法。

承包人的自检机构及自检人员除直接接受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外,尚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指导及指令。

承包人自检职责及分工,在实际工作中,根据自检人员不同层次和岗位,具体予以划分并细化。

承包人的质量责任人也是根据FIDIC条款xxxx了使承包人的试验室与监理试验室在称谓上有所区别,故将其定名为“工地试验室”。

关于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设备类型、规格及数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人在投标书附件或其它文件中填报的内容并按实际情况予以审查。

在承包人满足现场试验要求的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允许试验设备分期进场,也可批准承包人长期委托当地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4、本条是依据FIDIC条款第42.1条结合我国目前施工实际提出的。

水、电、路、通信是
开工条件所必须的。

对承包人进场材料品种、数量、规格和型号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落实采购计划,避免停工待料。

对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施工设备、数量要与承包人在投票书附表中所列内容与进场时间一致。

按投票文件,检查承包人施工进场的组织机构与主要人员组成。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一定要到位。

如有变动,由承包人提出相应的调换名单重新报批。

进场的岗位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在施工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

施工期监理
工程质量控制
1、本条列出的7项质量控制主要内容,根据被监理项目实际可予以细化。

2、本条提出了以预防为主的质量控制原则,使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其重点是在施工前善于提出问题,施工中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本条对材料、商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的程序作
了规定,目的在予防止不合格的材料、商品构配件、设备进场,影响工程质量。

承包人对进场材料按规定复验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手段。

同时明确材料取样送检应有监理人员见证,确保实验成果真实。

在承包人抽检试验的同时或对重要材料、关键部位、乃至有疑问的材料,监理机构同时进行试验(平行试验),用以判断承包人试验的准确与可靠。

4、本条要求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分别采取定期巡视、检查、旁站的方法,对承包人的施
工进行全过程监理。

在条文中特别指明对关键部位混凝土浇筑和倒滤层、沉桩、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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