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正式版)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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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及时掌握事故情况,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 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 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 人体健康受到危害, 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名称
数量
肇事人 员情况
面积 情况
损害
结案 日期
结果
主要遗 留 问题
报告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汇总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人员受害情况直接经济损
事故 发生 类型 时间
地点Βιβλιοθήκη 发生 污染 主要污 原因 源 染物
失 (万元)
人数 症状
捕杀或砍伐国家 自然保护区受害状 采取的应
重点保护动值物
况
急措施
处理结果
肇事 人员 情况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 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 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均由地、 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地、 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第七条 凡属重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 特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 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 重大或特大的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 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 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 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 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 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九条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的类型、发生 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 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 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 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 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 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一、引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有效应对和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我国制定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本报告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价。
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定义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事故、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排放、泄漏、散布物质或因某些活动影响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的事件。
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1.责任主体《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明确了环境监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事故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处置和赔偿。
2.事故应急预案办法要求事故责任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3.事故调查和追责办法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责情况。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办法要求事故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
5.处罚措施办法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等。
四、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的评价1.优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明确了环境监管和企业责任的分工,提出了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加强了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2.不足办法中对于事故信息的公开和社会参与程度仍有待加强,应进一步明确事故信息的公开范围和内容,并提供更多参与机会给公众和专业组织。
3.建议改进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可以考虑以下方面的改进:(1)加强立法和监管:制定更为细化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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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办字[1987]317号1987年9月10日)第一条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3、人员中毒死亡;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0•【文号】环办字[1987]317号•【施行日期】1987.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1日)废止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环办字[1987]317号)第一条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据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报告范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事故
报告范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事故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据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
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
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方法1.背景随着现代工农业的快速进展,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逼,必需实行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因此,为了防止和化解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暂行方法应运而生。
2.订立目的和原则为了降低和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订立暂行方法的目的在于:- 将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防备、处置、责任追究的各个环节、职责、权利明确化;- 加强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加强预警本领,提高事故响应速度和效率;- 强化污染和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削减同类事件的发生;-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自然环境的卫生度、安全度,确保可持续进展。
3.重要内容和措施1.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和缓冲措施。
要建立健全防备和应急机制,通过科学的规划和设计,加强地质、水文等资源评估工作,订立出合理的隔离带、安全距离等缓冲措施。
2.加强极端气候事件的应对及推测。
加强对暴雨、暴风、洪水、干旱等特别极端气候事件的推测和预报,适时实行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开环境破坏和人员伤亡。
3.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防范。
从源头上掌控和防范环境风险,对具有潜在风险的项目和行业实行环评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削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建立完善应急预案。
建立地域性、行业性应急预案,清楚详尽地列出各类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同时,要完善联络、通讯等机制,确保在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作出有效的响应。
5.加强污染排放管控和环保设施建设。
订立现代化的污染排放管控体系,确保经济进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加大对环保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技术创新和设备升级换代,推广清洁生产,为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供给长期有效的解决途径。
4.评估和追溯机制1.提高舆情和信息反馈系统的效率。
加强与风险评估、应急响应、舆情监测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快速紧急处理相关事件,适时发布事件信息,并开展事故追溯和评估,为后续的相关责任判定和行政惩罚供给权威数据。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实用版
YF-ED-J7288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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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doc 3页)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doc 3页)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3.人员中毒死亡;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第七条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
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九条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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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第七条
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
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九条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报告单位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单位应立即将纠正情况如实上报。
第十一条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纳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统计;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除纳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统计以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分别于7月20日以前和1月20日以前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总报表附后。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7年9月10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