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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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正式版)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正式版)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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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及时掌握事故情况,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 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 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 人体健康受到危害, 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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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办字[1987]317号1987年9月10日)第一条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3、人员中毒死亡;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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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0•【文号】环办字[1987]317号•【施行日期】1987.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1日)废止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环办字[1987]317号)第一条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据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报告范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事故

报告范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事故

报告范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事故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据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
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
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txt你妈生你的时候是不是把人给扔了把胎盘养大?别把虾米不当海鲜。

别把虾米不当海鲜。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含义环境事故报告制度又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或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的报告及处理制度,这项制度是指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

2.污染事故的分类(1)一般性污染事故与突发性污染事件。

这里所谓的“一般性”并不是针对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而言的,而是相对于下面所述的“突发性”而言。

它是指由于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或操作规定,导致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从而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事实。

突发性污染事件是指由于发生污染事件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所导致该单位的生产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使有害物质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以及发生社会危害的事实。

(2)污染事故的分级。

其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其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其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其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3.我国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其一,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还应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其二,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一般或较大事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其三,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其四,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方法1.背景随着现代工农业的快速进展,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逼,必需实行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因此,为了防止和化解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暂行方法应运而生。

2.订立目的和原则为了降低和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订立暂行方法的目的在于:- 将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防备、处置、责任追究的各个环节、职责、权利明确化;- 加强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加强预警本领,提高事故响应速度和效率;- 强化污染和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削减同类事件的发生;-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自然环境的卫生度、安全度,确保可持续进展。

3.重要内容和措施1.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和缓冲措施。

要建立健全防备和应急机制,通过科学的规划和设计,加强地质、水文等资源评估工作,订立出合理的隔离带、安全距离等缓冲措施。

2.加强极端气候事件的应对及推测。

加强对暴雨、暴风、洪水、干旱等特别极端气候事件的推测和预报,适时实行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开环境破坏和人员伤亡。

3.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防范。

从源头上掌控和防范环境风险,对具有潜在风险的项目和行业实行环评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削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建立完善应急预案。

建立地域性、行业性应急预案,清楚详尽地列出各类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同时,要完善联络、通讯等机制,确保在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作出有效的响应。

5.加强污染排放管控和环保设施建设。

订立现代化的污染排放管控体系,确保经济进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加大对环保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技术创新和设备升级换代,推广清洁生产,为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供给长期有效的解决途径。

4.评估和追溯机制1.提高舆情和信息反馈系统的效率。

加强与风险评估、应急响应、舆情监测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快速紧急处理相关事件,适时发布事件信息,并开展事故追溯和评估,为后续的相关责任判定和行政惩罚供给权威数据。

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三条环保生产事故是指因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身伤亡等的事故。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环保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遏制事故扩散,减少事故影响。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受理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并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报告环保生产事故时,应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发生原因、受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七条调查组应全面、客观地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清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

调查组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

第八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环境修复。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环保生产事故应进行认真排查,查清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环保生产事故进行分类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应将相关人员移交给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被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修复,并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向公众公开环保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人身伤亡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实用版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实用版

YF-ED-J7288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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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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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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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数量
肇事人 员情况
面积 情况
损害
结案 日期
结果
主要遗 留 问题
报告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汇总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人员受害情况直接经济损
事故 发生 类型 时间
地点Βιβλιοθήκη 发生 污染 主要污 原因 源 染物
失 (万元)
人数 症状
捕杀或砍伐国家 自然保护区受害状 采取的应
重点保护动值物

急措施
处理结果
肇事 人员 情况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 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 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均由地、 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地、 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第七条 凡属重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 特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 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 重大或特大的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 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 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 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 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 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九条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的类型、发生 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 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 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 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 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 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987-9-10 实施日期: 1987-9-10
第一条 为建立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 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 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 环境污染与 破坏 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 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 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 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 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 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 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据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 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 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不含10 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况。 第十条 报告单位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 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单位应立即将纠正情况如实上报。 第十一条 一般和较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纳入各级环境保护部 门的环境统计;重大和特大 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除纳入各级环境保护 部门的环境统计以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分别于7月 20日以前和1月20日以前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总报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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