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3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03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 A 涂黑,错误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 B 涂黑。
每题 1 分,共 10 分)46.保证合同应当由保证人与债务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 )【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证合同主体。
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达成的就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
也就是说,保证合同是作为第三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方式。
因此,保证合同当事人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也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
故此,本判断错误。
【考生注意】考生的眼光不要单纯的落在“书面形式”字眼上,审慎地看清楚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本题陷阱设置在“保证人和债务人”方面。
债务人之“务”,债权人之“权”,一字之差,谬矣。
47.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违约方可以在违约金和定金之间进行选择。
( ) 【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违约金和定金选择适用时的选择权归属。
一份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担保该合同履行的定金条款,为了减少违约方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合同法规定两者只能选择适用。
关键的问题是谁有选择权呢?《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据此,可以认定选择权在守约方。
而本题的错误在于选择权属于违约方,故表述不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设置的陷阱在选择权的归属,通过前后语句的正确表述麻痹考生,可见,考试除了考基础知识外,还考察个人的做事态度。
48.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答案】B评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质押合同的成立。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的就出质人的动产或权利移交质权人占有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质权人处分质物或者权利并从其变价中优先受偿的协议。
质押合同的成立因质权标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质权标的是动产的,根据《担保法》第 64 条规定,质权于质物交付时起成立。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模拟题诉讼法卷(一)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诉讼法专业模拟试题(一)第一部分刑事诉讼法学(75分)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9分)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2.控诉证据3.侦查行为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1.简述逮捕的情形。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三、论述题(25分)试从比较和历史的角度论述我国的检察院案卷移送方式。
四、案例题(25分)被告人王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王某被羁押在该市某看守所内。
王某聘请律师张某作为其辩护人,对其进行刑事辩护。
请问:1.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张某享有哪些权利?2.如果王某聘请其妻子李某(非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李某的权利又与张某有什么不同?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法学(75分)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9分)1.既判力2.应诉管辖3.执行竞合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裁判。
2.简述执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条件。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试论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2.试从辩论主义的角度论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证据的收集。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诉讼法专业模拟试题(一)参考答案第一部分刑事诉讼法学一、名词解释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指因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物质损失以及应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企事业单位。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因犯罪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刑事被告人或依法应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负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便成为民事被告人。
2.控诉证据亦称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它是肯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加重其罪责的证据。
是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控诉和人民法院制作有罪判决、加重刑罚的根据。
3.侦查行为在我国,侦查行为是既包括侦查机关进行专门调查工作的行为,又包括侦查机关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二及参考答案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二及参考答案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2.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3.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B.盗窃枪支、弹药罪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
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
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
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D.故意杀人罪5.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刑事诉讼法专业试题
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刑事诉讼法专业试题一、简答题(第1、2题10分,第3、4题15分)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2.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
3.简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完善。
4.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二、论述题(每题25分)1.试析民事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异同。
2.试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3.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试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刑事诉讼法专业综合(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试题法理学部分(共30分)一、名词解释(每词3分,共9分)1.立法程序2.法典编纂3.法律推理二、简答题(共21分)1.确定法的效力等级通常应当遵循哪些原则?(10分)2.简要回答违法的构成要件。
(11分)中国法制史部分(共30分)一、名词解释(每词3分,共9九分)1.爰书2.六赃3.京察二、简答题(共21分)1.简述《法经》的主要篇目和内容。
(10分)2.简述《大清新刑律》所确立的刑罚体系。
(11分)宪法部分(共30分)一、名词解释(每词3分,共9分)1.特别行政区制度2.选区3.总理负责制二、简答题(共21分)1.简述国家主席当选的条件和补缺制度。
(10分)2.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11分)刑法部分(共30分)一、名词解释(每词3分,共9分)1.罪刑法定2.没收财产3.抢夺罪二、简答题(共21分)1.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0分)2.简述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11分)民法部分(共30分)一、名词解释(每词3分,共9分)1.合伙2.无权代理3.诉讼时效二、简答题(共21分)1.简述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10分)2.简述抵押权的特性。
(11分)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刑事诉讼法专业试题一、简述题1.破产和解。
2.诉讼保全的程序。
3.刑事诉讼中的物证。
4.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的义务。
二、论述题1.诉权的内涵。
2003年司法考试民诉真题分析
2003年司法考试民诉真题分析一、单项选择题1、(2003、卷三、单、21)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非万元。
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
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A、甲承担举证责任B、甲、乙均承担举证责任C、乙承担举证责任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参考答案] A[考查知识点] 举证责任的负担[解题思路和依据] 该题是一道简单考查法律规定的试题。
解题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该题中,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是甲被乙家坠落的花盆砸伤,该事实是甲主张损害赔偿所依据的事实,故选项A是正确的。
[应注意问题] 注意与《证据规定》第4条的区别。
2、(2003、卷三、单、22)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
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服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参考答案] B[考查知识点] 一审裁判的效力[解题思路和依据] 该题实际上考查的是关于一审裁判的效力问题。
一审裁判作出后,只要当事人已提出上诉,除非当事人又撤回上诉,否则原一审裁判已不可能再发生法律效力。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再审程序一、概念题1.再审程序(华东政法2005年研)答:再审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①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启动再审;③当事人申请再审。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2.重审与再审(西北政法2006年研)相关试题:重审——再审(武大2004年研)答:(1)重审与再审的含义①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②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重审与再审的区别①针对的判决不同。
再审是针对发现错误的已生效判决的一种救济方式;重审是对上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是针对未生效判决的。
②合议庭组成不同。
再审中,原审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是二审或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判决性质不同。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而重审的判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3.民事抗诉(西北政法2003年研)答: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2003年国家司考卷三真题
2003年国家司考卷三真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项选择题(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1. 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2. 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3. 关于犯罪构成要件,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4.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5.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6.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累犯?7.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8. 下列哪种情形不构成自首?9. 关于刑罚的种类,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10. 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11. 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12.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13. 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14.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15.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1.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犯罪未遂?3.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共同犯罪?4.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适用死刑?5. 下列哪些刑罚可以适用缓刑?6.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减刑?7.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假释?8.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9. 下列哪些证据属于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10.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三、简答题(共3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 简述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3. 简述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共1题,20分)某日晚,甲、乙、丙三人预谋盗窃一家珠宝店。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甲负责望风,乙、丙进入店内行窃。
期间,丙不慎触发店内报警装置,保安迅速赶到现场。
乙、丙被保安制服,甲趁机逃跑。
后经鉴定,被盗珠宝价值10万元。
1.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 甲、乙、丙三人的犯罪形态分别是什么?为什么?3. 如果甲、乙、丙三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他们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4.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甲、乙、丙三人分别判处适当的刑罚。
2003年华东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3年华东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宪法与行政法学试题一、简答题1.宪法规范有哪些主要特点?2.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作了哪些规定?3.什么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其制定程序如何?5.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6.代履行与执行罚有何异同点?二、材料分析题1.阅读系列宪法条文,说明其含义及相互关系。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2.运用选举法关于选举的组织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评析下述选举活动。
在县级人大的换届选举中,某选区应选代表四名。
经过提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差额选举的要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留名,并在选举的五日之前公布。
选举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
投票结束后计票结果,其中有三名候选人获得选民过半数票,即为有效当选。
然后对不足的一名另行选举中,确定第一次选举时落选的三名候选人得票较多的两名正式候选人。
投票结果,两名候选人均未获得选民的过半数票,遂以其中得票多的一名候选人为有效当选。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有效,并予以宣布。
3.阅读下列行政诉讼法条文,说明其含义及相互关系。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三、论述题1.概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
2.试比较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
3.概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3)一、简答题(每题9分,共54分)1.宪法规范有哪些主要特点?[参考答案]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它具有自身的特点:(1)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宪法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2003参考答案
2003年司法考试参考答案(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B 2.C 3.B 4.A 5.D 6.D 7.D 8.B 9.C 10.D 11.B 12.B 13.B 14.B 15.C 16.C 17.D18.B 19.C 20.B 21.A 22.B 23.C 24.C 25.D 26.B 27.B 28.C 29.B 30.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ACD 32.AD 33.AD 34.ABCD 35.ABD 36.BCD 37.AD 38.BC 39.AD 40.AD41.AD 42.BCD 43.ABD 44.ABD 45.ABCD 46.ABC 47.ABD 48.AD 49.BC 50.AC51.BCD 52.CD 53.BCD 54.ABD 55.ACD 56.AB 57.BC 58.ABCD 59.ABD 60.BC61.ABCD 62.CD 63.ACD 64.ABD 65.AC 66.AD 67.ABC 68.AC 69.BCD 70.BCD71.ABD 72.ABC 73.ABC 74.ACD 75.ABC 76.ABCD 77.BC 78.BD 79.AD 80.AD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81.ABD 82.ACD 83.AB 84.B 85.B 86.ABCD 87.C 88.C 89.ABCD 90.ABC 91.AC 92.C 93.C94.C 95.CD 96.C 97.D 98.BD 99.AC 100.AC2003年司法考试参考答案(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2003年法学真题+答案
2003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选拔优秀专科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考试法学基础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1、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年。
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负责。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的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的刑事案件。
4、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性、刑事违法性和性。
5、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6、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和行政相对人。
7、行政处罚的一般追究时效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宪法、、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和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0、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年。
11.保证的方式依担保法的规定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保证。
12.在行政诉讼中,对于第一审未生效判决的上诉期为日。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
()2、甲、乙订立房屋购买合同,只有甲、乙两人就房屋的过户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该合同才能生效。
(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5、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国家和集体才可以成立独资公司。
( )6、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7、我国国籍法在廓台国籍的赋予上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
( )8、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 )9、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后者的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 ) 1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同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可以从轻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法条题的重复率较高,例如本题就曾多次考到,因此,考生对于类似于本题的重点法条一定要准确记忆。
2.某甲在一胡同口抢抢劫一女青年钱包。
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
某甲的行为是()。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活动开始实施至该犯罪构成要件完成为止的动态过程之中。
这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从行为人开始犯罪预备行为,一直到犯罪既遂发生之前的一段时期内是自动放弃犯罪的有效时区。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程度或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进入终局的,尽管行为人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也不能再视为中止,只能表明犯罪人的悔罪态度。
如盗窃、抢夺、贪污犯罪既遂之后主动返赃的,便不能再认定为犯罪中止。
同样,行为人在尚未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前,即自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问题上,许多考生都有这样的疑问:行为人在犯罪既遂之后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量刑时是否可以从宽处罚?回答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或者挽回损失的,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从宽处罚。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模拟题诉讼法卷(二)参考答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诉讼法专业模拟试题(二)参考答案第一部分刑事诉讼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9分)1.法律监督原则法律监督原则指作为国家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人民检察院,除履行法律赋予的诉讼职能外,还要对刑事诉讼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反映案件主要事实,而需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并用推理方法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搜查搜查指侦查人员为收集物证、书证,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证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1.简述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以及侵占等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告诉才处理与不告不理的区别。
告诉才处理指某些自诉案件,必须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的控告,法院才能立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不告不理则是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未经起诉的案件,一律不予审理的一项诉讼审判原则。
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不告不理既适用于公诉案件也适用于自诉案件,是所有案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而告诉才处理仅适用于法律特定的自诉案件。
(2)两者审理范围不同。
不告不理原则基本上不影响法院的审理范围,只要有起诉为前提,法院即可根据起诉,自由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而告诉才处理,自诉人告诉的范围限定了法院审理的范围,在自诉的范围内作出正确的判断。
如原告人撤回告诉,法院将作撤销案件处理。
(3)两者的归属不同。
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附答案解析)
200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3.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
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
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
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欺诈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C.恶意磋商D.正常的商业竞争 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详解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可以从轻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D【解析】《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
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
某甲的行为是()。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再前进为未遂形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再转化为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既遂更不可能再潮向转化为未完成形态。
本题中,某甲已经将女青年的钱包抢到手,是抢劫罪的犯罪既遂。
即使其又主动将钱包还给女青年,也不可能再构成犯罪中止。
当然某甲主动返还钱包的行为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3.将人误认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A.目标的认识错误B.手段的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D.行为误差【答案】A【解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行为人对目标、犯罪手段、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以及行为误差问题。
其中目标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本案中将人误认为是兽,属于对事物的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目标的认识错误。
4.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15年【答案】A【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003年司法考试全部试卷及解析
200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解析——本资料由司考在线APP整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答案】B【考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解析】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A选项正确;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已经上升到制定法的高度,已经不是单纯的习惯法了,而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因此B选项不正确,应选;C选项正确;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而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法的产生,因此D选项正确。
2.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A.扩大解释B.文法解释C.目的解释D.历史解释【答案】C【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解析】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本题中,公园的规定的目的无非是保证公园花木的正常生长,因此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属于目的解释。
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扩大解释,即扩充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宽的解释。
在本题,公园的规定只是“禁止攀枝摘花”,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很明显超出了公园规定的字面涵义。
因此,我们认为A选项也是可以的。
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答案】B【考点】法律保留的事项【解析】A选项,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B选项属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事项,可以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定;C选项,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D选项,属于基本经济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2003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一、简答题(第1、2题各10分。
第3、4题各15分)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答:(1)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从性质上说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它以普通程序为基础,简易程序未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其二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可据以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简便。
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由法院将起诉内容记入笔录,并将起诉的内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被告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答辩。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审判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和法定起诉内容的,可以当即受理并立即进行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二,传唤方式灵活。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所谓简便方式,是指送达传票和正式书面通知以外的方式,如打电话、捎便条、带口信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3年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刑事诉讼法部分(75分)一、名词解释。
(每个3分,共9分)1.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原则答: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内容:一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二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三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监督具有权威性。
【参考资料】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刑事诉讼任务答:刑事诉讼任务是刑事诉讼目的的具体化,也是刑事诉讼法性质和宗旨的体现。
在我国,刑事诉讼任务主要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附带民事诉讼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简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胡锡庆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1.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
它有何作用?答: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如下特征:(1)强制措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另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侦查其管辖的案件时,也有权实施强制措施。
(2)强制措施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
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
(3)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即防止被适用对象可能实施的逃跑、或毁灭伪造证据及继续犯罪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
(4)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适用。
即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种类、条件、程序、期限等适用。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可以表现为:(1)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及时地采取强制措施,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暂时限制或剥夺,从而达到上述目的。
(2)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危害社会,避免给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不应有地损失。
(3)可以警戒和威慑不法人员和不安定分子,有效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参考资料】胡锡庆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刑事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是什么?答: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
(3)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4)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可以实现迅速审判的目的。
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等。
至于程序简化到什么程度都由法律明文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主要为: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
依此,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
即量刑较轻。
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事实清楚但是证据不足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
对于公诉案件而言,这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
因为公诉案件一般都要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则人民法院不能就这一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参考资料】胡锡庆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试述刑事诉讼中的上诉。
答:上诉是指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上诉是产生第二审程序的重要途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规定,刑事诉讼中上诉人的范围主要包括有:(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诉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上诉。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是案件处理结果的承担者,因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十分关心。
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他们没有上诉权,必须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才能提起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一审诉讼活动,熟悉案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能够对案件作出比较客观、全面的分析;被告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各方面的情况比较了解,有的对案情都比较清楚,并且顾虑较少,因此,在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如果辩护人和近亲属认为应当提出上诉,可以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因为只有这一部分与他们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对判决、裁定的刑事部分,他们无权上诉。
就刑事诉讼中上诉的期限与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由于上诉、抗诉具有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作用,上诉人、抗诉机关在提起上诉、抗诉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时间限制;超出法定期限,如果没有人民法院认定的合理理由,提出的上诉、抗诉便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规定,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
无论以哪种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4规定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应将原审全部案卷、证所材料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于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条件。
有上诉权的人只要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就可以依法定程序提出上诉。
也就是说,只要是有上诉权的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上诉,不论其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正确,上诉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也不允许以其上诉理由不正确或不充分为由而不接受上诉。
【参考资料】胡锡庆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言词证据的特点。
答: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显然都是属于言词证据。
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是按照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所以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主要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它不是停留在孤立、静止的状态,而是可以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具体情节,内涵丰富,给人以活动的、立体的形象。
所以,直接证据大多数是言词证据。
第二,言词证据都是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它已经不再完全是客观的“事实”,而是经过提供证据的人头脑加工过的事实,是经过他们感知、判断、记忆、检索、陈述这几个过程加工过册事实。
在这些过程中,必然要受到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外在条件的影响,从而使得言词证据产生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
这是言词证据的弱点。
第三,言词证据材料形成于诉讼过程中,在进入诉讼之前,则作为记忆信息储存在人的头脑之中,所以储存证据信息的人如果丧失记忆、不陈述或者不如实陈述,就毫无价值。
针对以上特点,在运用言词证据时要遵循扬长避短的原则,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在收集过程中,要尽一切可能创造条件使陈述主体及时、全面、客观叙述,任何可能导致妨害及时、全面、客观叙述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2)针对言词证据易变性、可塑性较大的特点,要十分注意固定程序,不仅要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