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及详解
2010—2016年民诉司考真题
2010—2016年民诉司考真题
2010—2016年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汇总
一、客观题汇总
(2016)
(B)40.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B.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C.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D.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
(B)41.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A)42.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80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280万元本金,另支付利息5万元。为保证协议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但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真题-民诉
司考真题-民诉
(2011年)
35.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35题)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答案】C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解析】选项A错误。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选项B错误。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36.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36题)
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
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
【答案】D
【考点】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解析】选项A错误。《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可知,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也具有执行力。
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据此可知,在仲裁中,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近年民诉法各章历年司考真题集(参考答案)要点
近年各章司考真题汇集(教师版)
第1章民事诉讼概述
1.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异同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司考题卷三第35题“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A)
A.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一般不能制作判决书,而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
B.从理论上说,诉讼当事人无权确定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仲裁当事人有权确定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的范围
C.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上诉或申请再审,对于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仲裁
D.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都有权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2006年司考题卷三第80题“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A B D)
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3.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司考题卷三第88题“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ABC)
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
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
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
2013国家司考《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练习题及答案
2013国家司考《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练习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四章诉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出租车司机甲因疲劳驾驶,不慎驾车将⼄停在餐馆门外的⼭地车撞坏,为损坏赔偿问题,双⽅发⽣争议,⼄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因撞坏⼭地车⽽给⾃⼰造成的经济损失600元。在这⼀诉讼中,诉讼标的是
A.被撞坏的⼭地车
B.⼄提出的让胡开赔偿损失600元的请求
C.因甲驾车撞坏⼄⼭地车⽽产⽣的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
D.侵权损害纠纷案件
正确答案:C
2、王⼤与王⼆系亲兄弟,王⼤独⾝⽆⼦,王⼆提出将他的三⼉⼦王钢过继给王⼤,王⼤未置可否。事后王⼤仍然独⽴⽣活,王钢也从未对⼤伯尽义务,也没有⼀起⽣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要钱盖房⼦结婚。王⼤不肯给,王钢不⽢⼼,于是发⽣争议,王⼤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王⼤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王⼤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王⼤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考试就上考试⼤
D.王⼤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正确答案:C
3、陈国忠在安定在有5间⽡房,陈国忠的⼉⼦陈良在外地⼯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5间⽡房由其侄⼦陈治⼀家暂住。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问⼆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并审理、判决
历年司考真题主观题答案及解析
2002-200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
题解析主观题
(2002年)
八、(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司考(法考)破产法所有真题汇编及答案解析
破产法真题汇编答案解析
考点一: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1.2013 年 3 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卷三 73)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
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A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据此,企业破产原因为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在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甲公司必须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
A项正确。但甲公司无需证明乙公司资不抵债,证明乙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同样可以申请乙公司破产,故B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据此,C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规定(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据此,D项错误。
法考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年司考之不定项选择题
法考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年司考之不定项选择题
2018年法考民诉真题考点精解之2017年司考之不定项选择题
《备考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对于知识点的巩固和强化必不可少,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考生们能够通过做历年真题强化应试能力,提高复习效率。
《2018民诉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集了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全部真题,每道题都从立法、理论、司法实务方面进行解析,力求让考生对每一道真题了解得详细、透彻,并将考点罗列。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民诉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
考情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分值分布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要考点检索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单项与多项选择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司考题库之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
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题]
(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
(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人A公司提供了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乙县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故A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47)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47)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B.当事⼈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尊重当事⼈原则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D.重⼤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当事⼈诉讼原则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选项A正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包括:(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2)尊重当事⼈原则;(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其中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指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项B错误。尊重当事⼈原则,指⽆论当事⼈⼀⽅是否为中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项C错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指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在我国境内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的企业法⼈,应当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对⼈效⼒⽽不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选项D错误。重⼤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主要为了保证各级⼈民法院负担的均衡。
历年司考真题主观题答案及解析
2002-200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
题解析主观题
(2002年)
八、(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001—2017年民诉司考真题整理
2001—2017年民诉司考真题整理_New
2001—2017年民诉司考真题整理
2001—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汇总
一、客观题汇总
(2017)
(A)4.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C)38.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
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C)39.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
民事诉讼法司考题——不定项选择题及答案解析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97.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因此,A项正确。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98.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地域管辖。《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CD项都正确。
99.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王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因此,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对王某追索赡养费的判决将来难以执行。此种情况下,王某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因此,B 项正确。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本案中王乙不存在转移证据和毁灭证据的行为,王某不能申请证据保全。因此,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一)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因此,D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司考主观题真题及答案.doc
民事诉讼法司考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一、(本题20分)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屮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 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刖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口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 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 h 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FI 是2013年9月30日。
2013年司考卷一真题及答案
专业课原理概述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
1.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
A. 培养法律专业人才
B. 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C. 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员
D. 推动法学教育改革
2. 下列哪个法律部门属于实体法?()
A. 民法
B. 刑法
C. 诉讼法
D. 行政法
A. 人民主权原则
B.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C. 民主集中制原则
D.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4.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A.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不负刑事责任
C. 从轻处罚
D. 减轻处罚
5.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
A. 人身权
B. 财产权
C. 继承权
D. 知识产权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
1.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4. 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
1.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______、
教育、劳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刑事诉讼法是关于______、辩护、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3. 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______、强迫、欺诈等行为。
4.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______原则。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条之第三人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条之第三人
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条之第三人”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条之第三人
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考点]第三人制度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66条、第97条、第160条;《民通意见》5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4条,第27条—29条,《担保法解释》第127条,《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法〉的若干规定》第9-11条
解析:第三人制度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以下内容: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参诉根据: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参诉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3、参诉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成为参加之诉的原告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案关系。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当事人适格, 又称正当当事人, 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 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 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对于当事人适格与否, 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 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例如, 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 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 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 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不同。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 作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 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 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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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及详解
2013
17、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35】()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
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说法正确。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选项B说法正确。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益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时,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
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18、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36】()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执法为民与法官释明义务的理解。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先予执行必须依申请进行,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可知,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法院不应当主动介入案件事实的调查,否则会丧失中立性。
19、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7】()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的分类。诉分为三类,包括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选项A错误。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是非讼案件,不涉及诉种类的判断。
选项B错误。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选项D错误。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
20、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8】()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适格与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事实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依据这一标准,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的诉讼,一般就是适格当事人。
选项C错误。未成年人一般是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选项D错误。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即应当以清算组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21、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9】()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