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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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照全省统一规定 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确 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的 管理等,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
❖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应先自 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 元,专科医疗机构(民营医院)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市内)医疗 机构500元,转院转诊(含自主转外就医) 3000元。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 “简、便、验、廉”的特点,市内各级
❖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按照当年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及市政 府制定的标准执行。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 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 各按50%承担。
❖ 城乡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 残疾户中的多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或无生活 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和 一、二级的残疾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经相 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解决。
❖ 乡(镇)政府及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参保居民登 记、政策宣传及动员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等有关 事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 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补助资金的拨付;民 政部门负责对居民中低保户、城市低收入家庭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农村五保户等人员参保资 格的确认和对参保居民的医疗救助;残联负责 对居民中残疾人参保资格的确认;卫生计生部 门负责对居民中二女结扎户参保资格的确认、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及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 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定点零售药店 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 费、医疗待遇、费用结算根据省上要求及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 统筹基金支出等情况做出调整,由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卫生计生
委、市财政局于每年联合发文执行。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按年度参保缴费后,享 受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 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发改、公安、教育、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 作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 作。
❖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来源:
❖ (一)财政补助资金; ❖ (二)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财 政和个人共同负担。
中医院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住院治疗起 付标准相应降低20%。
❖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 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按90 %比例支付,专科医疗机构(民营医院)按 85%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80%比例支 付,三级(市内)医疗机构按75%比例支付, 转院转诊(含自主转外就医)按60%比例支 付,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市内各级中医院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纳入中 医药报销范围,其支付比例在同级医院原报 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5%,提高后总报销比 例不超过100%。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住 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 构成。住院、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从市级财政 专户储存的统筹基金中解决。大病保险由商 业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待遇支出从省级大病 保险资金中解决。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保居民因患病住院、符 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用于门诊 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发生的费用及本办法规 定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 统筹,即: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医疗服务、 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办法。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社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设立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 为一体,是一项非营利性公共保障事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政府补助为 主、个人缴费为辅”wk.baidu.com “以收定支、收支 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 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 乡居民。
❖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传达、 综合协调、信息系统维护以及业务指导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检查所 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具体业务。
❖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宣传落实、申 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编报基金预(决)算、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管理工作、 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县、区级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宣传、统筹基金的支 出管理、报送基金的使用计划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培训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建立 健全适合金昌特色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实现城乡居民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 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甘政发〔2007〕3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 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 度缴纳,每年11月30日前参保居民应足额
缴纳次年个人参保费用。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缴费由居民到就近的甘肃省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各营业网点直接办理,参保信息 及个人缴费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费系 统通过接口上传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信息系统汇总复核,按期集中划 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应先自 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 元,专科医疗机构(民营医院)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市内)医疗 机构500元,转院转诊(含自主转外就医) 3000元。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 “简、便、验、廉”的特点,市内各级
❖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按照当年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及市政 府制定的标准执行。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 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 各按50%承担。
❖ 城乡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 残疾户中的多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或无生活 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和 一、二级的残疾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经相 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解决。
❖ 乡(镇)政府及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参保居民登 记、政策宣传及动员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等有关 事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 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补助资金的拨付;民 政部门负责对居民中低保户、城市低收入家庭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农村五保户等人员参保资 格的确认和对参保居民的医疗救助;残联负责 对居民中残疾人参保资格的确认;卫生计生部 门负责对居民中二女结扎户参保资格的确认、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及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 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定点零售药店 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 费、医疗待遇、费用结算根据省上要求及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 统筹基金支出等情况做出调整,由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卫生计生
委、市财政局于每年联合发文执行。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按年度参保缴费后,享 受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 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发改、公安、教育、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 作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 作。
❖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来源:
❖ (一)财政补助资金; ❖ (二)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财 政和个人共同负担。
中医院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住院治疗起 付标准相应降低20%。
❖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 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按90 %比例支付,专科医疗机构(民营医院)按 85%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80%比例支 付,三级(市内)医疗机构按75%比例支付, 转院转诊(含自主转外就医)按60%比例支 付,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市内各级中医院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纳入中 医药报销范围,其支付比例在同级医院原报 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5%,提高后总报销比 例不超过100%。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住 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 构成。住院、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从市级财政 专户储存的统筹基金中解决。大病保险由商 业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待遇支出从省级大病 保险资金中解决。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保居民因患病住院、符 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用于门诊 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发生的费用及本办法规 定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 统筹,即: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医疗服务、 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办法。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社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设立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 为一体,是一项非营利性公共保障事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政府补助为 主、个人缴费为辅”wk.baidu.com “以收定支、收支 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 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 乡居民。
❖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传达、 综合协调、信息系统维护以及业务指导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检查所 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具体业务。
❖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宣传落实、申 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编报基金预(决)算、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管理工作、 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县、区级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宣传、统筹基金的支 出管理、报送基金的使用计划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培训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建立 健全适合金昌特色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实现城乡居民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 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甘政发〔2007〕3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 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 度缴纳,每年11月30日前参保居民应足额
缴纳次年个人参保费用。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缴费由居民到就近的甘肃省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各营业网点直接办理,参保信息 及个人缴费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费系 统通过接口上传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信息系统汇总复核,按期集中划 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