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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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是解决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共产品的有效途径,它不同于传统的由政府单一提供并实施生产的模式,而是引入社会资本的资金和高效,既缓解了政府财政的紧张,又提升了公共产品提供的质量和效率。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采取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来修建高速公路、桥梁等,但该种模式并未真正地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有效合作;我国自2014年起开始推广PPP模式,官方已出台若干政策进行指导。我国现有的PPP项目几乎都设立了项目公司,或由社会资本方单独出资,或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PPP项目公司俨然已经成为实施PPP项目的重要载体,在其成立后,PPP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其承继,也即PPP 项目的相关决策及实施要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作出。

本文以PPP项目公司的公私利益平衡为主题,探讨了PPP项目公司与现行《公司法》之间的契合性。并分析了PPP项目公司公私利益失衡的现状及表现形态,继而提出PPP项目公司公私利益平衡的法律对策,最终提出完善PPP项目公司的公私利益平衡的策略。PPP项目公司原则上应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来设立,其作为独立法人,能够与社会资本方进行相应人员、财务等方面的隔离,同时,其兼具公共性及营利性。PPP项目公司通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且由社会资本方控股。

PPP项目公司可能在治理结构、公共利益决策及公司目的方面存在失衡状态,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公共利益受损、社会资本方利益受损或双方利益受损。PPP项目中通常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决策中设置“一票否决权”条款,包括股东一票否决权、董事一票否决权。在设置上,应当考虑到只有有限公司才能灵活设置一票否决权,而且应当将该项权利置入公司章程。PPP项目公司中的公司利益平衡可以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设计、经营范围等多个维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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