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证及强执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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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及强制执行承诺函
致公证处:
1、本人作为保证人向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出具《担保协议》,合同编号:XX保(2016)XMSH-10 。南通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决定将其与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商”)之间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截至 / 年 / 月 / 日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大写:贰仟万元整)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提供保理服务,并签署了编号为 XX保(2016)XMSH-10号的《保理合同》,本人作为上述《保理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2、现本人已经明确了解有关法律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经慎重考虑,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3、本人承诺:一旦转让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我公司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强制执行的含义已由公证处在笔录及告知书中向我公司告知。
4、我公司接受强制执行核实程序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5、本人承诺:如本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将及时通知转让方、受让方及公证处承办公证人员。否则,受让方或公证处按照上述联系方式向本人寄送有关文件时,自文件寄送之日起满五个工作日后,不论本人是否签收,均可视为受让方或公证处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在此情况下,本人自愿放弃对受让方或公证处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6、本人承诺:如转让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受让方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本人接受受让方在公证处的监督下按照上述条款中本人指定的联系地址及联络方式向本人发出《催款函》,并积极向公证处举证。
7、本人承诺:《催款函》发出之日起满五个工作日的期间为宽限期,如本人在接到《催款函》或宽限期满后,本人未能向积极向公证处举证对受让方的主张反驳,则表示本人对受让方在《催款函》上的主张无疑义;如本人虽然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受让方的主张,或者未能与受让方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则本人亦将接受受让方在《催款函》上的主张。本人接受公证处根据受让方单方面提供的证明确认本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事实的认定,并且具体数额(执行标的)如受让方所主张,本人自愿放弃对受让方通知义务的抗辩权。如果公证处在本人无证举证、怠于举证或举证不充分时采纳了受让方提供的证据,本人在此情况下承诺放弃对受让方单方面提供的证据的抗辩权,除非本人提供有效的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