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苏政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2004年5月1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5.04.24
•【字号】苏财规〔2015〕12号
•【施行日期】2015.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5〕12号各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内河航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干线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4日。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
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 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 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其中,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 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 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 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应当划分联合体各成员的专业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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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 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江苏省内河航标细则
江苏省内河航标细则来源:江苏省交通厅作者:日期:01-07-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不含长江的内河航道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管理和保护全省的航标,县级以上交通局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的航标,省交通厅航道局负责全省航标工作,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所属航道站、县级以上航道管理处、站负责本辖区航标工作。
航道局、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所属航道站、县级以上航道管理处、站统称航标管理机构。
第四条全省内河航标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及交通部《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航标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开发、研究航标技术,推广经济实用的航标新技术,开展航标教育和培训,提高航标管理与维护技术水平。
第六条各级航标管理机构应当重视航标工作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
第二章航标管理职责第七条省级航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对全省航标具体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二)制定全省航标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考核航标维护和管理质量;(三)编制和审定全省航标建设、维护计划,提出实施措施;(四)审定等级航道及新开辟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设置;(五)组织审批四级及四级以上航道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设置;(六)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省航标工作;(七)接受省交通厅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级航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对本辖区航标具体工作实施管理;(二)依据航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所属航道的航标工作;(三)审定年度航标工作计划及其航标工程建设与养护计划;(四)掌握辖区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的分布情况,及时设置或调整航标,发布航道通告;(五)收集和整理航标技术资料,确定航标维护质量,总结航标管理经验,建立航标档案,及时、准确地填报航标统计报表;(六)积极开展航标管理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和应用航标新技术和新材料;(七)参与评审辖区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设置;(八)接受市交通局的委托,苏北航务管理处接受省交通厅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规范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本省内河干线航道(以下简称内河干线航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按照本省航道基本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四条江苏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厅)为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以下简称省厅航道局)具体负责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由省建设的重大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除省建设的重大航道建设项目以外的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依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工程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应当加强廉政建设,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设备材料采供与验收、施工质量与安全、设计变更、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管理第七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由省负责建安费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厅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厅航道局组织编制。
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由省给予定额投入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局组织编制。
第八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厅审批,或者由省厅委托省厅航道局审批。
第九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征地拆迁和改建桥梁超出原宽度部分的费用,按照《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有关征地拆迁工作,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省厅航道局对船闸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费用根据概算批复给予补助。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组建或者指定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以及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政的管理和控制。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精心整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五)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交法[2007]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7.08.18【实施日期】2007.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7]58号2007年8月18日)各市交通局:为加强本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规范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并自下发之日起在我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工程中执行。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规范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本省内河干线航道(以下简称内河干线航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按照本省航道基本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四条江苏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厅)为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以下简称省厅航道局)具体负责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由省建设的重大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除省建设的重大航道建设项目以外的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依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工程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应当加强廉政建设,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设备材料采供与验收、施工质量与安全、设计变更、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管理第七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由省负责建安费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厅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厅航道局组织编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2月24日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2011年8月12日)各市交通运输局、苏北航务管理处: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2013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国务院《航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航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长江航道、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航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航标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苏北航务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航道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航道站)和有关船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标管理,建立健全航标检查与考核、档案管理等航标保障制度,定期开展航标业务教育和培训,做好航标工作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经济实用的航标新技术,提高航标管理与维护技术水平。
第五条本省内河航标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航标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航道管理机构航标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省航标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考核航标维护和管理质量;(二)编制和审定全省航标建设、维护计划,提出实施措施;(三)审定全省等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的移位、拆除及设置。
第七条市航道处、苏北航务处航标管理的主要职责:(一)依据航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权限,定期检查和考核辖区内航道的航标工作;(二)编制年度航标工作计划及其航标工程建设与养护计划;(三)根据辖区内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的分布情况,审核县航道站报送的等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审定等外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并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设置或者调整航标,发布航道通告;(四)收集和整理航标技术资料,评定航标维护质量,建立航标工作台账和档案,及时、准确地填报航标统计报表;(五)审查许可权限范围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专设标志配布图和设置,并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六)加强航标备品、备件等设备管理,完善航标管理应急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六条本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第七条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招 2 . 标 投标 活 动 实 行 招 标 人 负 责 制 。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建 设 项
目 招 标 A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
,
同 时 向 具有 招 标 投标 行 政 监 督 职 责 的 交 通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自 行 招 标 备 案 内
容包括招标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招标依据
项
、
目
概况 、项
目
法人名
称、 招标 组 织机构
、
专 业 人 员 数 量 等 。 具 体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1 。
依 3 .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之 日 起 3 日 内 将 招 标 文 件 通 过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报 具 有 招
,
,
建设项 目 招标投标有关 要 求通知 如 下 :
1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和 省 有 关 规定
在“
江苏
省
招
标 投标
公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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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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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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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 江 苏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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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列。
否 决 性 条 件 应 当 意 思 表 示 明 确 、 易 于 判 断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出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为规范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安全措施的落实,省厅组织研究编制了《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内河航道工程招标工作中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使用《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办)。
联系人:秦小云,电话:025-********,传真:************。
附件:1.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2.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0月15日附件1:附件2: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一、总则1.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等安全法规,并参照《公路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9)等标准编制。
2.安全生产费用遵循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投入的原则。
3.招标人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总金额为不低于投标价的1.5%。
4.本清单中的价格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规定具体数值或者由投标人根据其施工组织计划自行确定。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全文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航运事业。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第五条本省航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六条本省航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分为一至七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
一至七级航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等外级航道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方案,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航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航运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
航道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并与防洪规划、综合运输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包括:码头工程、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进港航道、护岸工程、道路、堆场工程、地基加固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以及附属工程等项目.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包括港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第三条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设置的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由省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沿海港口、长江港口、干线航道沿线港口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码头工程、防波堤工程、进港航道、锚地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等主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以及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五条港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依法办理港口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项目的审批;(三)接受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等主要事项的备案;(四)对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等重要程序进行现场监督;(五)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六)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分析;(七)调查和处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八)对在我省从事港口建设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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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水运事业发展,规范和完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航道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工程包括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一)本办法规定航道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和地方交通建设计划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船闸扩容工程,主要包括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疏浚、护岸工程,桥梁改扩建工程,以及锚地、服务区房间和绿化工程;船闸扩容工程中新建船闸、改扩建船闸的土建工程(引航道疏浚及整治;闸首、闸室、远调码头、助航设施等)、机电设备工程(闸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等)(二)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养护工程是指由省市航道管理机构立项,对已有航道、船闸、航道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及改造工程,主要包括:航道专项工程(航道护岸等部位修理或改造工程等);船闸专项、大中修工程(船闸闸首、闸室、引航道、闸阀门、远调码头、助航设施、机电设备等部位修理、更换或改造工程);航道附属设施专项工程(锚地、房屋建筑等部位修理及改造工程、绿化养护等);航道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志养护等日常养护工程。
涉及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交通招标办”)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市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一)省交通招标办实施对船闸扩容工程中新建船闸项目、纳入国家水运主通道、长江三角洲高等级干线航道网和省干线航道规划的四级及以上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船闸扩容工程中改扩建船闸项目;江苏省交通厅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二)设区的市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省交通招标办监督管理之外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航道工程项目使用下列资金,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四)使用社会资本投资;(五)使用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航道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养护等;航道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志养护等工程。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五)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采用预估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第七条航道日常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志养护、附属设施养护等项目合同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第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招标与投标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批准;(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或养护计划;(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关设计文件或养护方案已经完成;(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六)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的项目;(四)使用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五)使用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按管理权限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施工或养护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三)船闸大修工程中针对保证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钢结构、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正常损耗、使用损坏和老化进行修复以及对原设计的缺陷进行技术改造等船闸技术状况快速修复工程,具有抢修性质的;(四)停建或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经招标确定的航道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志养护、附属设施养护等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优良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原合同期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两次;(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只有两家或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八)潜在投标人为唯一潜在投标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招标人应当在事后15日内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招标人按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划分合同段进行招标,船闸每一次大中修可按引航道、结构物、闸阀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装等划分合同段,也可合并为一个合同段;航道工程日常养护项目最小标段宜为连续30公里以上或在同一县(市)域范围内小于30公里的航道。
第十六条航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三)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六)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形成评标报告;(八)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九)将评标报告报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报名时间(包括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交通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须知;(二)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四)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4日。
第十九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对同一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应达到成员总数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