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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均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一、创设利益均衡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人们越发清楚地认识到,现存社会不仅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同时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因为,利益结构在理论上被看作是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并且是决定该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因素。
事实上,经济社会出现以来,它始终呈现出多元利益冲突与整合的复杂情境,而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们完全不可能在争取社会和谐的过程中,通过回避“矛盾”和压制“冲突”来谋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的道路。
相反,“矛盾”和“冲突”不仅会形成一种不受旧的制度机制所约束的新环境,而且它还将通过促进新的制度与机制的加速生成,使社会进一步增加弹性和协调性,进而在各种利益分化的相互协调中,为大幅度提高社会和谐程度而提供体制性资源。
当然,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不同的社会形态,甚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在现代和谐社会中,以往被人们普遍认为的以经济地位为基础的阶级差别和对立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因而利益的冲突与整合也展现出了一种全新的方式,亦即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结果不一定产生“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使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个阶级同归于尽”的状况,与之相反,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都力求获得双赢的效果。
于是,在分歧中求协调、在差异中求一致、在
对立中求妥协、在冲突中求共存,已经成为现代和谐社会中重要的利益价值观,进而也使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制度呈现出了两个方面的实际期望:一是建立抑制利益独占性的均衡机制;二是确立自律自立和宽容共存的理性诉求。
事实表明,社会内部存在的利益差异和矛盾,在本质上是“冲突――整合”的必备条件,它在一个方面反映了制度机制转化和创新的强烈诉求。
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利益关系越复杂,冲突与整合的问题就越显要,制度机制转化与创新的需求就越迫切。
而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现代社会中的利益价值观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必将使创设和建立具有均衡性的利益制度与机制,成为调整利益结构进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性要求。
二、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是实现利益均衡的重要前提
一种观点认为,利益格局的失衡源于社会权利的失衡。
在我国社会转型中,由于权力市场化的特点较为明显,所以,社会精英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地方政权层面上代际替换”的特征,而中下层社会成员实现其身份与地位的提升却始终十分艰难,进而,利益调整以及由此带来的阶层分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强势群体各个部分之间,不仅形成了稳定和牢固的利益结盟关系,而且还积聚了相当的社会能量,他们对地方政权的利益决策及其相关的制度供给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
此种分析表明,造成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性原因,
是社会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其实质也就是社会权利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事实上,利益在分化基础上而形成的多元结构,已经在学界中被普遍看作是和谐社会中制度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利益的真实代表。
如果回避甚至否认利益结构多元化及其均衡性,那么,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独占性机制理所当然地存在下去;另一方面也会使社会弱势群体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从体制外寻找获得自己利益甚至是谋求生路的途径。
这种局面的形成,不仅会使社会的和谐程度得到大幅度地下降,甚至还有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从以上分析同样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现代政府对利益关系的整合过程,实际上是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的利益博弈,亦即通过相互交换或讨价还价而实现利益均衡与妥协的过程,社会中的利益均衡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而形成的。
因为,一项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缘于一个利益群体的孤立行动。
尽管每个利益群体都会始终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是这种选择会受到其他利益群体的抗衡,而在不同利益群体相互抗衡中形成的这种机制性的制约条件,必将构成任何一个利益群体都不能任意选择利益制度的约束前提。
所以,强势群体在追求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过程中,只有在获得其他利益群体同意,并使其得到相应
“受惠”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己利益的大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各个利益群体的法定认可,实质上将成为权利资源平等分配,以至实现利益均衡的“路径依赖”。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社会转型期中形成的利益制度应该是各个群体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也是各个利益群体最优战略选择的集合。
利益均衡的实现将在两个维度上获得实质性效果:一是社会各个群体都会以某种形式对当前阶段新的利益制度予
以确认和维护,以此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力量;二是国家权力不仅受到各个利益群体的有效制约,而且政府也从和谐的社会环境中获得了更大的执政合法性。
于是,不仅仅是各个利益群体都不会轻易地去破坏这种均衡,而且政府也更加愿意担当创新制度的供给者。
这种博弈和制衡不但在客观上形成了利益均衡的重要机制,而且将成为社会和谐与体制维持的重要条件。
三、社会的公共选择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在社会转型的长期过程中,体制转变始终是一个充满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的过程。
实践表明,将利益置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地位,是每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都必然经历的步骤,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都会基于自身利益来考虑问题和制定策略,因为他们对改革所持的态度都出于一个理由,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此种分析表明,制度的变迁不应该单纯取决于领导集团的偏好,而必须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群体公共选择的结果,因为只有经过公众选择的制度,才有利于对社会
不公平的分配进行有效调整,进而使不同群体之间的激励得到公平的反映。
从社会公共选择的机理层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利益矛盾和冲突决定了现实政府的利益政策及其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制度的形成是各个利益群体相互关系不断发展、调整、和谐的“博弈”过程,而绝非政府的“事前战略定位”。
当前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有一些基础性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地执行,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担当起制度供给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而是扮演了直接参与者和操作者的角色。
地方政府僭越市场职能,不仅不能为各个利益群体提供加大增量资产的基础性制度,相反,在与民争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影响社会和谐的利益失衡。
由于政府官员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理性特征,因此他们始终存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大政府权力范围和政府规模。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改革宪法制度来约束其权力以及政府的无效率扩张。
中国目前的经济问题主要是制度性的,故在制度创新中实施社会的公共选择,并不断形成新的利益均衡,这不仅能激励所有利益群体的创新行为,进一步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增量产出,而且将更大幅度地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