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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2
【实施日期】2010.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宁委办发〔2010〕21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综治办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防止发生涉及校园及师生安全的恶性案件和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法规、规定,制订此意见。

一、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履行校园安全防范职责
我市行政区域内教育部门主管和其他单位(个人)开办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校园安全工作。

要把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作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首要任务,严格遵守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和应急机制,切实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要积极采取和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堵塞各类漏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督促,将安全防范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学校、幼儿园全面评估考评。

(一)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与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建立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园长是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园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工作人员,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

2、中小学和幼儿园至少配备 1 名男性专职保安,较大规模的学校应视情增配。

所配保安需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并可配备辣椒水、警棍等装备和器材,掌握必要的制服罪犯的技能,熟练操作监控报警设备。

对农村地区经
费紧张的小学和幼儿园,镇街(社区)应组织群众参与护校护园工作。

3、中小学和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提高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切实加大重点区域和重要部位的实体防护力度
1、校园大门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应设置防攀爬设施。

2、校园内部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教学设施、危险化学品和放射物质、现金票据、档案资料的重要部位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窗户要加装坚固的金属防护栏,要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3、学校应在校园内部高地、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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