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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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川建发[2010]5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0.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0]50号)各市(州)规划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为确保实现省委九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在“十二五”期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目标,指导各地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共同组织编写了《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保障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断增强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及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改善民生,保护环境原则。

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要围绕改善和提高城乡人居生活环境质量、削减生活垃圾污染、保护环境展开,努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原则。

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按照《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06年-2020年)》实施。

村、镇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规划。

全省城乡均应结合人口聚集程度、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与情况,因地制宜地建设具有污染防治措施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四川省是中国的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同时也是一个自然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的省份。

省内的城乡市政环卫设施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城乡市政环境质量,四川省制定了一项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是四川省政府根据省内的城乡市政环境状况和发展需求所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指导性文件,旨在提供明确的指导和具体的工作标准,以实现城乡市政环境的整治和提升。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垃圾处理与清运。

四川省的城乡市区存在大量的垃圾问题,其中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废弃物等。

标准规定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求,包括垃圾分类、垃圾中转站和垃圾焚烧厂的建设等内容。

二、污水处理与排放。

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大量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河流和土地中,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要求,包括污水处理设备的选用、处理流程和排出标准等内容。

三、道路清洁与绿化。

城市和农村地区的道路清洁和绿化水平较低,存在大量的垃圾和杂草。

标准规定了道路清洁工作的标准和频次,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桶清理和杂草清除等内容。

四、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

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公共厕所建设不足,存在厕所难找、环境脏乱差的问题。

标准规定了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包括厕所位置的选择、厕所设施的配置和日常清洁等内容。

五、噪声和震动控制。

城市地区的噪声和震动污染严重,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标准规定了噪声和震动控制的标准和措施,包括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中的噪声和震动控制等内容。

六、环境监测和评估。

为了保障城乡市政环境治理的效果,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治理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通过评估结果对城乡市政环境治理进行调整和改进。

以上是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一标准,四川省可以有效解决城乡市政环卫设施存在的问题,提高城乡市政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和健康状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5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精神,大力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三大发展战略”,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突出特色、农民主体”原则,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实现农村全面小康为目标,以推进幸福美丽新村为抓手,以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到2020年,全省农村居民住房、饮水、用电、通讯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80%左右的行政村完成人居环境改善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科学规划引领。

1.深化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

注重规划统筹,在编制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

注重因地制宜,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适度聚居的原则,优化中心村和一般村布局,科学规划幸福美丽新村(聚居点)和不同类型的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注重城乡基础设施互连互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完善新村聚居点和旧村落改造提升规划。

按照省有关规范要求,完善新村聚居点和村庄整治规划,加强与农业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城乡环境综合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城乡环境综合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城乡治办[2011]10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1.07.11【实施日期】2011.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城乡治办[2011]107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近期工作要点》已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近期工作要点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全省2010年度环境优美示范城镇乡村命名大会”、“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不懈,拓展提升,夯实基础,完善机制”的思路,努力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覆盖,全面提升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水平、环境基础设施水平和城乡规划建设水平。

工作目标和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是:一、工作目标到2011年底,要建立起“十二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体系,县级以上城市、8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村庄达到《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考核要求;保持全国先进水平和西部地区领先水平,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6%,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8%;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农村垃圾“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机制不断完善;建筑立面清理和风貌塑造覆盖全部建制镇(乡);城乡居民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基本建立起适应治理工作需要的管理机制和专业技术队伍、清扫保洁队伍,初步形成治理工作的法规政策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深入治理“五乱”,消除“盲点”、“死角”。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容貌秩序第四章环境卫生第五章规划与建设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教育等措施,对城市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整治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其工作机构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销社、铁路、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依法负责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门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行)导则一、制定背景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治理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城乡环境面貌不断得到改善。

但由于我省是经济欠发达的内陆省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全省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方面还存在不少需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又对我省的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破坏。

亟待治理的城乡环境,已经成为影响、制约我省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大决策,省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工作部署。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造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两个加快”的客观需要,是优化发展环境、改善人居环境的惠民工程,全省都要积极推进,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尽快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在这样的背景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共同编写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其目的是进一步量化和细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内容,易于操作,便于考核,使治理工作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得以深入推进。

二、基本概念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涉及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绿化生态,以及宣传教育、观念变革和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工程。

综合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全部治理工作应当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四个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二)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三)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四)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五)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上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全民动员,全民参与,争创国家卫生城市!手拉手创建卫生城市,心连心打造文明南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营造和谐优美环境。

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治理标准附件7: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治理标准1.总则1.1为规范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管线建设,包括架空铺设、地面铺设和地下铺设的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市城乡环境“城镇八好”和“农村四好”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和村庄(庭院)三类。

城市标准适用于达州中心城市和各县(市)城市;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庭院)。

2.城市2.1清洁化标准2.1.1管线(一)主、次、支道路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上,不得有塑料袋等垃圾杂物,地下管线无明显跑、冒、滴、漏现象。

(二)背街小巷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每100米道路上管线挂有垃圾杂物的现象不得超过1处;地下管线不得有明显渗漏。

(三)地面铺设的大孔径管线应保持清洁,无污泥、痰迹等污垢。

(一)主次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消火栓、水篦子、线杆、变压器、配线箱等管线附属设施不得有积尘、油渍、污泥、痰迹等污垢。

(二)每100米支路上,相应设施有积尘、油渍、污泥等污垢的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的不得超过2处。

(三)每100米背街小巷上,相应设施有积尘、油渍、污泥的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不得超过3处。

2.2秩序化标准2.2.1管线(一)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中应同步规划建设各类市政管线,建设中应先地下、后地上有序施工,道路与管线一次建设完成,避免二次开挖。

(二)各类市政管线在道路地面以下或以上的规划位置应按相关规范确定,以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市政管线的正常运行。

(三)新建道路和经过整治改建的道路,各种管线的布置应当全部入地敷设,原有道路的架空管线应做到规范、整齐、有序,并逐步实施入地敷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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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 保洁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聚居点应当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 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对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污水排放和处置 等作出约定。 第三十三条 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 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作业 市场机制,鼓励组建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 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作业。 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按照城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约定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十五条 城镇住宅区的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 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污水应当进入污 水管网排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 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 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六条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 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 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 净和卫生。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 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第三十七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 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 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 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 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三十九条 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 输、集中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 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 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3.28•【字号】川环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09〕37号)各市州环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办公厅《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川委办〔2008〕18号)和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监测、监管”的任务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治理,质量为先;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指导思想,在环境保护“监督、指导、示范、服务”等方面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现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下发各地,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请各地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环境监测工作与日常环境监管和日常环境监测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环境监测工作,促进日常环境监测工作,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一、总体要求环境监测工作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质量的好坏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效,各地应本着对群众负责、对环境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全方位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监测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和污染源综合治理状况,体现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效。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川城乡治[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川城乡治[2009]1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动员和部署。

为切实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习贯彻奇葆书记、巨峰省长讲话精神,强化全面推进治理工作意识奇葆书记、巨峰省长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为推进“两个加快”营造良好环境的高度,站在坚持执政为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对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作出周密的工作安排,必须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奇葆书记、巨峰省长讲话精神。

通过学习,各地、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强化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推进“两个加快”营造良好城乡环境的大局意识,强化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上来的政治意识,增强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执行力,以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清晰的工作思路、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取得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新成效。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2009年8月15日前,提出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的具体意见,并完成对近期主要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学习领会和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情况,各地、各部门应在2009年8月20日前报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理办)。

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1. 引言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的综合治理是指对城市和乡村地区的公共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工作,旨在提供良好的城乡环境,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

本文档旨在制定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以规范设施的布局、建设、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2. 设施布局标准2.1 市政环卫设施布局在城市地区,市政环卫设施应布局合理、覆盖全面,以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以下是市政环卫设施布局的标准:•垃圾收集站点:应根据居民的需求和人口分布密度来确定收集站点的数量和位置。

每个小区或街道应至少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站点,并确保距离居民住宅的可接受范围内。

•公共厕所:应在市区内合理设置公共厕所,保证市民出行时的基本生活需求。

•城市道路清洁设施: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和清洁设施,保持城市道路的整洁和卫生。

2.2 乡村环卫设施布局在乡村地区,环卫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并考虑到农田和农业活动的特点。

以下是乡村环卫设施布局的标准:•垃圾收集点:应在每个村庄内设置垃圾收集点,方便农民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农村道路清洁设施:应根据道路的长度和通行情况设置垃圾箱或垃圾桶,确保农村道路的清洁和卫生。

3. 设施建设标准3.1 市政环卫设施建设标准市政环卫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保证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

以下是市政环卫设施建设的标准:•垃圾收集站点:垃圾收集站点应具备防水、防火等基本安全设施,并能够容纳一定数量的垃圾桶。

•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设有冲水设备、洗手池、通风设施等基本设备,保证使用者的基本卫生需求。

•城市道路清洁设施:垃圾桶和清洁设施应安装牢固,以抵抗恶劣天气和外界破坏。

3.2 乡村环卫设施建设标准乡村环卫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农田和农业活动的特点,并符合基本标准。

以下是乡村环卫设施建设的标准:•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应有简单的防止垃圾外溢的措施,并进行定期清理。

•农村道路清洁设施:垃圾箱或垃圾桶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以防止异味和害虫滋生。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园林绿化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园林绿化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园林绿化综合治理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园林绿化综合治理标准1.总则1.1为规范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村庄、单位、居住小区及过渡安置社区绿化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各类园林绿地,包括各类城乡聚居点(城市、县城、城镇、村庄)所属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

1.3本标准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四川省园林县城标准》、《四川省园林城镇标准》与《四川省园林村庄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川委办[2008]18号)、范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开展灾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川指[2008]241号)等文件,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县城、乡镇、村庄及过渡安置社区五类,分别适用于城市、县城、乡镇、农村村庄(组)及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设市城市2.1清洁化标准2.1.1绿地(一)绿地及草坪内不得有宠物粪便、烟头、纸屑、瓜皮果核等垃圾杂物,不得有废物堆料;植物叶面不得有积灰、痰迹,树干不得有污痕和树挂。

(二)绿地附属的景观水体内不得有生活垃圾或其他漂浮杂物,不得有臭味。

2.1.2附属设施(一)绿地内附属的园路、桥面和铺装场地不得有粪便、积水和渣土。

(二)圆灯、护栏、坐凳,以及其他景观构筑物、游戏健身设施等不得有积垢、青苔、脚印、痰迹,周边不得有垃圾杂物。

(三)附设的果皮箱、垃圾箱(桶)不得有污物外露、外挂,不得散发臭味,周边不得散落垃圾。

(四)公厕内外地面应无烟蒂、粪便、尿垢、积水和废纸垃圾;墙面与墙角无污垢和积尘蛛网;门窗、隔板、蹲位、便池、洗手池应无污垢、积尘。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2009-201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办公室前言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从我省的情况看,城乡环境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城乡环境领域内亟待治理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与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仅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是创造发展优势、增强竞争实力的环境工程,是完善城镇功能、塑造品牌形象的管理工程,也是坚持执政为民、检验干部队伍的作风工程,是关系到我省的长远发展、目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

本规划即是在上述背景下,根据中共四川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委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要求编制的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总体规划。

全省各市州、省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一步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规划和阶段(专项)性工作计划,以确保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规划所称城乡环境,是指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规划所覆盖的工作内容,主要依据四川省《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展开。

本规划的实施期限为2009-2011年,主要法规、规章、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8、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9、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10、国务院《汶川地震恢复重建条例》11、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1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5、其他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录一、基本情况二、主要问题(一)环境质量与公共卫生(二)风貌特色与环境秩序(三)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四)管理政策和长效机制三、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四、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二)阶段目标五、主要任务(一)环境清理与卫生保洁(二)规划管理与秩序管制(三)旧区改造与设施配套(四)教育宣传和机制建设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科学制定规划(三)加大宣传力度(四)建立长效机制(五)强化队伍建设(六)严格考核管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全省城乡环境规划、建设和管理事业有了较快发展。

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越区域设置。

转运站应保持每 2-3 ㎞设置一座 .用地面积不小于 800㎡,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 20 ㎞时 , 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并与相邻建筑间距 8-30m、设置绿化隔离带 3-15m。

(六)垃圾、粪便码头: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 ㎡配置,并应设有防尘、防臭、防散落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2.2.2 垃圾处理设施(一)各类垃圾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和标准设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卫专业规划要求。

(二)卫生填埋设施应距大、中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 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 2km,距居民点不应小于 0.5km。

(三)设施部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低于 20m,外围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宽度不小于 100m。

(四)垃圾焚烧设施用地规模宜采用50~20㎡/t ·d,堆肥设施宜采用 85~300 ㎡/t ·d。

设施周边绿化带宽度均不应小于10m。

2.2.3 公共厕所500-800 米 1 座、每座建筑面积30-60 平(一)居住用地设按方米(独立式公厕 60-100㎡/ 座);公共设施用地按 300-500 米 1 座、每座建筑面积不小于50-120 平方米(独立式公厕按 80-170㎡/ 座);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按800-1000 米 1 座、每座建筑面积 30 ㎡( 独立式公厕按 60 ㎡/ 座) 的标准建设。

独立式公厕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宜设置不小于 3 米宽绿化隔离带。

主要街道两侧、公共设施以及市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场所设置节约型公共厕所。

(二)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的公厕标志。

(三)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四)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应该进入污水管道排放系统。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1.总则1.1为规范道路广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道路,包括车行道和人行道(含相应的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等各类桥梁)、各类隧道、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所称广场,包括市政广场、各类车站站前广场、公共交通首末站、以及公共设施的集散区和村庄公共活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

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独立工矿区、远离主城区的城市行政区)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城市2.1清洁化标准2.1.1地面(一)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和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块。

(二)城市次干道和支路,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09平方米(约30cmX30cm);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

(三)城市背街小巷地面、边沟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每处浮土、垃圾、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16平方米(约40cmX40cm);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4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块。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筑工地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筑工地综合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筑工地综合治理标准1。

总则1.1为规范建筑工地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

2本标准所称建筑工地,包括新(改、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等所形成的施工场地.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

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和村庄三类。

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

2. 城市2。

1 清洁化标准2。

1.1 建成区工地入口5米范围内应当无渣土和碎砖乱石,工地周边50米内应当无建筑垃圾,施工场地出口外道路100米内应当无渣土污染.2.1.2建成区工地施工围墙不得有积尘,每50米不得有超过1处的痰迹、污垢;企业标志、“五牌一图”(即工程简介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标牌、安全生产措施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措施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下同。

)和其他公告牌等不得有积尘等污垢;墙体上出现的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应当及时清除.2.1。

3办公区、生活区每日保洁不少于2次,并随时保持清洁。

2.1.4施工机械和工地内附设的垃圾桶、灯具、电架箱等设施定时清洁,不得有积尘、污泥、痰迹等污垢;离开工地的车辆,其车轮不得夹带明显渣土。

2。

1.5工地内无高空抛撤垃圾、渣土现象;运输垃圾渣土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并采用全封闭车厢或四面围护的车厢,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2.1。

6施工现场实施严格的烟尘控制措施,每日洒水不得少于2次,并确保施工设备、车辆尾气的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条例》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

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11]25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11]25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11]2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深入推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是我省首部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总结和固化了近年来我省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机制;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

《条例》的颁XXX实施,标志着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必将有力推动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健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容貌秩序的规范、环境卫生的治理和设施建设的加快,为常态推进治理工作构筑了稳定高效的法律支撑体系、科学规范的法治保障体系,意义重大而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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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治理标准1.总则1.1为规范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管线建设,包括架空铺设、地面铺设和地下铺设的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

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城市2.1清洁化标准2.1.1管线(一)主、次、支道路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上,不得有塑料袋等垃圾杂物,不得悬挂无关线缆,地下管线无明显跑、冒、滴、漏、堵等现象。

(二)背街小巷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每100米道路上管线挂有垃圾杂物的现象不得超过1处;地下管线不得有明显渗漏。

(三)地面铺设的大孔径管线应保持清洁,无污泥、痰迹等污垢。

2.1.2附属设施(一)主次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消火栓、水篦子、线杆、变压器、配线箱等管线附属设施不得有积尘、油渍、污泥、痰迹等污垢。

(二)每100米支路上,相应设施有积尘、油渍、污泥等污垢的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的不得超过2处。

(三)每100米背街小巷上,相应设施有积尘、油渍、污泥的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不得超过3处。

2.2秩序化标准2.2.1管线(一)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中应同步规划建设各类市政管线,建设中应先地下、后地上有序施工,道路与管线一次建设完成,避免二次开挖。

(二)各类市政管线在道路地面以下或以上的规划位置应按相关规范确定,以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市政管线的正常运行。

(三)新建道路和经过治理改建的道路,各种管线的布置应当全部入地敷设,原有道路的架空管线应做到规范、整齐、有序,并逐步实施入地敷设。

(四)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五)各类市政管线水平净距及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2.2附属设施(一)井盖:应根据路面荷载要求,统一选用强度达标、环保节材、可有效降低噪音的井盖。

新设井盖应具有防盗功能。

(二)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米,距道路缘石不应超过2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三)水篦子:雨水口及篦子设置间距宜为25—50米,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及篦子间距可大于50米,其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线杆:电力线杆10kV设置间距宜为40—50米,0.38kV 设置间距宜为30—45米;通讯线杆设置间距宜为35—40米,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电杆。

(五)变压器与配线箱:新设变压器应采用室内安装,现有杆式变压器应逐步改造为室内安装;市话配线箱应按相关规范采用统一尺寸规格和材质。

2.3优美化标准2.3.1管线(一)沿主次道路地上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应与道路中线平行,支架、塔柱间距均匀整齐,外观并保持完好。

(二)沿支路地上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布置整齐,基本与道路中线平行;每100米道路上敷设的管线破损处不得超过1处,线路最大弧垂超标不得超过1处。

(三)每100米背街小巷地上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破损不得超过2处,线路最大弧垂超标不得超过2处。

2.3.2附属设施(一)主次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附属设施应无缺失;每100米主次道路上,有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1处。

(二)支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附属设施应无缺失;每100米支路上,有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

(三)每100米背街小巷上设置的各类管线附属设施,有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

(四)同一条道路设置的井盖、消火栓、水篦子、线杆、变压器、配线箱等应分类统一,确保同一道路上布置的同类设施规格、型号、材料一致,且外形美观、布局整齐,并与所在环境保持协调。

(五)电力电缆及通讯电缆管沟盖板面材应与道路面材统一,色彩图案协调;管沟面高程与道路高程一致,不影响道路整体景观。

2.4制度化标准2.4.1制定地方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维护保洁制度,由专业队伍负责维护、专职清扫队伍负责保洁,落实日常维护保洁机制。

2.4.2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并严格实施,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工作协调.2.4.3制定并实施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工作规程,建立分片(分类)的责任追究制度。

3.乡镇3.1清洁化标准3.1.1管线(一)主要道路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上,不得有塑料袋等垃圾杂物;,不得悬挂无关线缆,地下管线无明显跑、冒、滴、漏、堵等现象。

(二)次要道路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每100米道路上管线挂有垃圾杂物的现象不得超过1处,地下管线不得有明显渗漏。

(三)背街小巷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每100米道路上管线挂有垃圾杂物的现象不得超过2处;地下敷设的管线不得有明显渗漏。

3.1.2附属设施(一)主要道路上管线的井盖、消火栓、水篦子、线杆、变压器、配线箱等附属设施基本保持清洁;每100米道路上,有积尘、污泥等污垢的设施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

(二)每100米次要道路上,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

(三)每100米背街小巷上,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3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4处。

3.2秩序化标准3.2.1管线(一)镇乡道路规划建设中应基本实现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同步、有序施工,道路与管线宜一次建设完成,避免二次开挖。

(二)各类市政管线在道路地面以下或以上的规划位置应按相关规范确定,并相对固定,同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市政管线的正常运行。

(三)沿镇乡道路规划的市政管线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架空敷设的管线应当基本保持规范、整齐、有序。

(四)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五)各类市政管线水平净距及交叉时的垂直净距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2.2附属设施(一)井盖:应根据路面荷载要求选用强度达标的井盖。

(二)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米,距道路缘石不应超过2米。

(三)水篦子:水篦子设置间距宜为25—50米,当道路纵坡大于0.02时,水篦子间距可大于50米。

其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线杆:电力线杆10kV设置间距宜为40—50米,0.38kV 设置间距宜为30—45米;通讯线杆设置间距宜为35—40米,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电杆。

(五)变压器与配线箱:新设变压器尽量采用室内安装,市话配线箱应按相关规范尽量采用统一尺寸规格和材质。

3.3优美化标准3.3.1管线(一)沿主要道路地上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布置基本整齐,尽量与道路中线平行;每100米道路上敷设的管线破损处不得超过1处,线路最大弧垂超标不得超过1处。

(二)每100米次要道路地上敷设的管线,破损不得超过2处,线路最大弧垂超标处不得超过2处。

(三)每100米背街小巷地上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破损不得超过3处,线路最大弧垂超标处不得超过3处。

3.3.2附属设施(一)主要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附属设施应无缺失;每100米支路上,有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

(二)每100米次要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附属设施应无缺失;有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

(三)每100米背街小巷上设置的各类管线附属设施,有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4处。

(四)主要道路井盖、消火栓、水篦子、线杆、变压器、配线箱等应进行统一设计,确保同一道路上述设施外形美观并与所在环境保持协调。

(五)主要道路井盖、水篦子、线杆、变压器、配线箱等设施应保持外观统一、布局整齐。

(六)电力电缆及通讯电缆管沟盖板面材应尽量与道路面材统一、色彩图案协调;管沟面高程与道路高程基本一致,不影响道路整体景观。

3.4制度化标准3.4.1制定乡镇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维护保洁制度,由专职队伍负责维护保洁,落实日常维护保洁机制。

3.4.2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并严格实施,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工作协调.3.4.3制定并实施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工作规程,建立分片(分类)的责任追究制度。

4.村庄4.1清洁化标准4.1.1管线每个村庄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上,挂有的塑料袋等垃圾杂物不得超过3处;有地下敷设管线的,其明显渗漏点不得超过2处。

4.1.2附属设施每个村庄附设的线杆、变压器、配线箱等附属设施上,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3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5处。

4.2秩序化标准4.2.1管线(一)管线布置有序,无私拉乱接现象,无安全隐患。

(二)各类管线水平之间净距、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以及和建筑物净距应满足规范要求。

4.2.2附属设施(一)井盖:应根据路面荷载要求选用强度达标。

(二)消火栓:设置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米,距道路缘石不应超过2米。

(三)线杆:电力线杆10kV设置间距宜为50—100米,0.38kV 设置间距宜为40—60米;通讯线杆设置间距宜为45—50米。

4.3优美化标准4.3.1管线村庄地面和架空敷设的各类管线,布置应基本整齐,每个村庄出现管线破损的现象不得超过3次(处)。

4.3.2附属设施每个村庄设置的管网附属设施,有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不得超过3处。

4.4制度化标准(一)在村规民约中明确保护市政管线、杜绝私拉乱接的内容,管线检查与维护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专业人员每月开展1次。

(二)将管线及附属设施保洁作纳入村庄保洁工作的组成部分。

5. 过渡安置点5.1清洁化标准5.1.1管线每处安置点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上,不得挂有的塑料袋等垃圾杂物;有地下敷设管线的,不得有明显渗漏。

5.1.2附属设施每处安置点附设的线杆、变压器、配线箱等附属设施,不得有积尘、污泥等;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

5.2秩序化标准5.2.1管线(一)管线布置有序,无私拉乱接现象,无安全隐患。

(二)各类管线水平之间净距、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以及和建筑物净距应满足相关要求。

5.2.2附属设施过渡安置点附属设施应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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