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201X)青刑初字第625号-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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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201X)青刑初字第625号-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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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青刑初字第62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青刑初字第6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化松。

被告人高化强。

被告人王刚奇。

辩护人张基云,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凤英,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防振。

辩护人邵任晓,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X]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高化松、高化强、王刚奇、武防振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
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化松、高化强、被告人
王刚奇及其辩护人赵凤英、被告人武防振及其辩护人邵任晓到庭参加诉讼。


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高化松在上海市青浦
区华新镇新益路488弄西联建新村7号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程翠珍及张贤成(另处)发生冲突。

后被告人高化松回其住处取了砍刀,并电话纠集被告人高
化强、王刚奇。

被告人高化强接到电话后又纠集被告人武防振。

后被告人高化松、高化强、王刚奇、武防振等人持砍刀、撬棒等工具先后至上海市青浦区华
新镇新益路488弄西联建新村7号附近,与张贤成、程必松、张明(均另行处理)等人进行打斗,致使被害人程翠珍及张贤成、程必松受伤。

经华东政法大
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必松遭外力作用致右桡骨远端骨折伴分离,构成轻伤;被害人程翠珍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微伤;张贤成遭外力作用致右前臂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武防振于201X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化松、高化强、王刚奇、武防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翠珍的陈述笔录,证人张贤成、程必松、张明、汪
如海、陈敏、陈志勇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
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
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化松、高化强、王刚奇、武防振纠集多人持械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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