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河道治理工程环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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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河段治理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送审稿)
2010年10月
1 总则
1.1 任务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xx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附件2)的受理意见,本工程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院受xx市xx区水利局委托(附件1),为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承担了《xx市xx区xx河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编制工作。
1.2 编制目的
本报告书编制目的如下:
(1)在现场踏勘、环境现状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施工布置,提出环境保护目标,尤其是识别敏感保护目标;
(2)依据主体设计资料,进行工程分析。分析工程生态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分析工程施工期废水排放量、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排放量,结合项目区的敏感性、地表水规模等,确定评价项目、评价等级及其评价范围;
(3)分析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主要环境影响源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预测和评价工程建设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针对不利影响提出可行的对策和减缓措施,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环境监测、监理、监督管理计划;
(4)进行环保费用估算,将环保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投资,为环保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证;
(5)提出公众参与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在报告书阶段开展第二次公众参与活动,设计合理的问卷调查方案,充分了解公众对工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6)为xx河道治理工程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形成在环境管理上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经xx市环保局批复后的《xx市xx区xx河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将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促使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和履行自己的环保职责。
1.3 编制依据
1.3.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3);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 12);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2. 10);
1.3.2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7)《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8)《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务院国发[1998]36号);
(9)《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国发[2000]38号);
(国务院国发[2005]39号);
(10)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
1.3.3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
(5)《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1997]758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
(6)
(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9号);
(8)《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第40号2005年);
(1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法[2005]152号);
(1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2)《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06]394号);
(13)《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函》(环发[2006]28号);
(14)《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2008年9月2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
(17)《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2006]2号);
(18)《关于印发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水环境与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环办函[2006]11号);
(1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布1989年7月10日实施);
(20)《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
(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23)《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