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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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xx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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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治理和维护等。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各镇(街道)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并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第七条区、镇(街道)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和治理。

第八条成立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

害防治工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区发改、经贸、财政、建设、水务、农业、环保、交通、市政、公路、铁路、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消防、安监、旅游、气象、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

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
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贺建波
主要内容
一、地质灾害法规概况 二、重要地质灾害防治法规 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制度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及责任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典型案例分析
一、地质灾害法规概况
(一)国家层面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 土资发〔2004〕69号); 5、《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国土资发〔 2009〕49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46号);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 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 源部令第30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1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0、《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6年3月16日实施)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 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它的 施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地预 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 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 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 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通篇贯穿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各级政 府对地质灾害防治负责。《条例》明确地质灾害 防治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协作,国土 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地灾防治体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正>宁政发[2012]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一、切实提高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在

【总页数】5页(P38-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694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J],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J], ;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J], 无

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J], ;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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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2

•【字号】黔府发[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的重大战略任务。我省地处云贵高原向东部丘陵区过渡地带,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多发、频发,具有隐蔽性强、突发性强和破坏性强的特点,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受极端气候频发、人类工程活动加剧等因素影响,我省地质灾害呈现多发态势,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对此,各地各

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统筹地质灾害防治与经济社会发展,把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改善和保障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不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千方百计避免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决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发[2012]1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5

【实施日期】201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2〕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扎实推进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排查、检查、核查制度初步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所提升,防灾减灾效果显著。截至目前,全省共查出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4000余处,成功预报地质灾害事件75起,5.3万人及时转移避让,避免人员伤亡6000人,减少经济损失2亿元。但是受气候变化、极端天气事件和人类工程活动影响,近年来我省各类地质灾害呈现多发态势,尤其是2010年因突发暴雨、持续强降雨,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造成5万余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很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04

•【字号】宁政发[2012]75号

•【施行日期】2012.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我区在构造上处于青藏高原东北缘与华北地台的结合部位,新构造运动活跃,地质环境复杂,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因素影响,全区地质灾害频发,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

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密切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救援为核心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平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

治工作决定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18

•【字号】平政发[2011]201号

•【施行日期】2011.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平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决定的意见

(平政发〔2011〕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116号),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从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地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土层深厚疏松,地质变化较大,加之境内煤炭、石灰石等矿产资源开采规模不断加大,因采空引发的地面塌陷、沉降等问题更加突出,遇暴雨等极端天气极易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后我市地质灾害隐患成灾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灾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严峻性、复

杂性和长期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把地质灾害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管理和防治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2)

第一节基本规定 (2)

第二节评估工作程序 (4)

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6)

第一节评估范围 (6)

第二节评估等级 (6)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1)

第一节一般技术要求 (11)

第二节评估指标及分级 (12)

第五章地质环境条件调查与分析 (14)

第六章地质灾害调查与分析 (16)

第七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1)

第八章成果编制与提交 (30)

第九章评审登记 (30)

第十章附则 (32)

附录A地质灾害评估调查表 (33)

附录B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34)

附录C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的编制要求 (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以及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水平及报告质量,增强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工作程序、基本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

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

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

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合理使用建设用地,减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一项可行性措施。下文是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欢迎阅读!

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一

省财政厅:

屯溪区是黄山市市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土地资源紧张。全区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4处,共威胁193户595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监测预警、群测群防、应急抢险、工程治理、提高防灾意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防灾减灾成效,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加大全区地质灾害治理力度,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我区委托省地勘局332地质队编制了《黄山市屯溪区西杨梅山不稳定斜坡勘查设计书》,现随文上报。如无不妥,恳请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将该项目列入省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妥否,请批示。

地质灾害补助资金请示二

天全县人民政府:

新场乡新场场镇老街,农户房屋临荥天河而建,涉及农户38户。目前,该人口密集点临河土层出现下滑现象,严重威胁到农户的房屋安全。今年6月,已有两户农户的房后护坎发生垮塌。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乡庚及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帮助联系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二”大队工程师现场进行了勘查。确定土层逐步下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荥天河水长期冲刷土层基础,导致土层基础淘空,因而出现下滑。“4.20”地震进一步加剧了土层下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

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8

•【字号】赣府发[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赣府发〔2012〕8号2012年2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做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

我省是全国12个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多发且危害严重的省份之一,每年汛期因灾死亡人员70%以上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深刻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构建和强化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机制,强化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和管理力度,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全面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能力。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基本消除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威胁,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逐年减少,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下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3

•【字号】陕政发[2011]59号

•【施行日期】2011.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

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1〕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从北到南分为陕北高原、关中平原、秦巴山地三个地貌单元,地质地貌条件复杂,是全国地质灾害频发的省份之一。根据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全省有34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0%。全省有90%以上的县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有20多个县城受到直接威胁。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3000多处,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泥石流为主,直接威胁人口50多万人,威胁房屋、窑洞等30余万间、土地10余万亩,100多处公路铁路受到威胁。因此,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决定》上来,对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二、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

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9

•【字号】甘政发[2011]116号

•【施行日期】201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决定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1〕1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和艰巨性的重大战略任务。我省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交汇地带,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密度高、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因素影响,全省地质灾害发生频率明显上升,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异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

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力争到202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地质灾害,明显减少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完整版)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方法

(完整版)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方法
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 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 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 作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 石流、地面塌陷与沉降、地裂缝、 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 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 热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 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群测群防简易自动监测报警设备 --泥石流地声预警器仪
源自文库
泥石流地声监测仪
群测群防监测技术示范区
云贵高原 沟谷切割剧烈 地质条件复杂
昭通示范区
建立群测群防和 专业地质灾害监 测系统,开展相 关技术培训。建 立群测群防体系
2009年以来,安装了滑坡灾害监测预警仪器 1000余台套,有效报警71次,成功预报救人 4起,撤离26户114人,极大降低了地质灾害 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仪器主要用于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突 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为汶川玉树彝良雅安鲁甸地震 灾区和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提供了经济适用的地质灾害监 测预警仪器十几万套及安装使用培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 和应用,并多次成功预警,避免了人员伤亡。
群测群防简易自动监测报 警设备--裂缝报警器
一、裂缝报警器
(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技术
有线连接
中心站
Internet B/S

《广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广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2)

第一节基本规定 (2)

第二节评估工作程序 (4)

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6)

第一节评估范围 (6)

第二节评估等级 (6)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1)

第一节一般技术要求 (11)

第二节评估指标及分级 (12)

第五章地质环境条件调查与分析 (14)

第六章地质灾害调查与分析 (16)

第七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1)

第八章成果编制与提交 (30)

第九章评审登记 (30)

第十章附则 (32)

附录A地质灾害评估调查表 (33)

附录B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34)

附录C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的编制要求 (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以及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水平及报告质量,增强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工作程序、基本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13

•【字号】晋政办发[2012]20号

•【施行日期】2012.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做好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了工作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分工方案》,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我省地形变化起伏大,沟壑纵横,地质构

造条件复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较强,防范难度极大,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统计,我省目前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1425处,其中崩塌(含潜在不稳定斜坡)6235处,滑坡1263处,泥石流676处,地裂缝272处,地面塌陷2971处,地面沉降8处,威胁资产76.86亿元,威胁人数达61万人。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工程建设、矿山开采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易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处于高发期,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日趋严重,广大农村、城镇和重大工程仍将遭受地质灾害的严重威胁,地质灾害依然是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防治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XX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XX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XX
一、总则Baidu Nhomakorabea
(一)为切实加强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民动员、主动防灾”的工作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X府发(2012)X号)和《XX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X府办函(2015)X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五、附则
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发改局: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审批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各类企事单位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各类企业开展对工程建设和矿山采掘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督促工业领域对危及其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
县卫健局:灾情发生后,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到灾区抢救伤员,组织好卫生防疫工作;督促医院等卫生行业单位做好本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四、村(社区)职责
负责组织本村(社区)地域内隐患区的巡查,组织或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记录和上报工作。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做好防范和及时撤离避让,做好自救、互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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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来源:中央政府网 2011-6-23 浏览: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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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受威胁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活动频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强,防范难度大。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完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任务,

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基本完成三峡库区、汶川和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对其他隐患点,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四)加强调查评价。以县为单元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汶川、玉树地震灾区以及三峡库区、西南山区、西北黄土区、东南沿海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五)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六)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七)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各地区要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

胁群众。

(九)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四、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十)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十一)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十二)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五、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三)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区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十四)加快地震灾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针对汶川、玉树等地震对灾区地质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在全面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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