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交通运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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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京政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6]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一、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交通基础设施短板,加快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含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停车设施等。

三、将交通基础设施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原则上,非经营性项目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经营性项目以企业为投资主体。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为主,也可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

四、市政府主要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县道及以上),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快速路、跨区主干路、综合交通枢纽及公交场站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快速路、跨区主干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以及普通公路(县道以下)、区域内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停车设施等提升区域内部交通能力的项目建设。

既有政策已经明确建设主体的,继续执行原政策。

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项目单位根据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可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并加快做好前期工作;各区政府根据项目单位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即可启动征地拆迁实施工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采取土地储备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或采取与土地一级开发同步实施的方式加快征地拆迁。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2012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2012年第12号)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治安保卫工作,有效提升物流、寄递企业安全防控能力,及时查处通过物流、寄递渠道非法贩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爆物品等禁寄物品的行为,维护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流、寄递的货物运输、储存、配送等专业物流服务的企业,以及邮政、快递企业均适用本通告。

二、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属地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

三、物流、寄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防范工作逐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四、物流、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制定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京政办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组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12号),设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综合管理本市道路(含公路,下同)及交通运输(含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长途客运、货运、水路交通等,下同)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研究本市交通运输和公路发展规划、拟定有关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的政策措施、制订有关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的地方标准等综合管理职能。

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交通设施维修养护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有关行业政策等综合管理职能。

3.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挂靠管理职能;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的挂靠管理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1.负责本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平衡和申报工作。

2.参与本市交通发展建设投融资政策的研究和实施。

3.参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交通规划的研究。

4.负责对市管道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有关交通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5.负责审核本市大型城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方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1.11•【文号】交安监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交安监发〔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夯实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安全发展根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构建制度更加完善、运行更加可靠、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生产体系,有效满足交通强国建设需要,有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总体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忧最急最盼的安全问题,实现安全发展为了人民、安全生产依靠人民、安全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综合施策。

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制度、科技和文化创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信用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坚持依法治理、严肃追责。

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履职、严肃追责,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筑牢三基。

切实聚焦行业安全生产短板和突出问题,以本质安全为核心,加强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保护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安全生产支撑保障能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央有关部委的要求,本市自2004年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超限超载运输现象时有反弹,亟待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巩固和扩大治超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治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确定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区县组织实施、交通公安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以区县政府属地治理为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为依托,源头末端和路网节点监控为重点,精细化网格管理为抓手,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和技术措施,逐步建立源头和末端有监管、市管道路有检查、乡村道路设物防、相邻区域有协作的治超工作格局,有效遏制本市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力争用三年时间,对本市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日常监管率达到100%、重点乡村道路物防设施设置率达到100%、桥梁限高限载标志设置率达到100%、设站主路的货运车辆受检率达到85%、全市路网超限率由目前5%下降至3%,坚决杜绝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桥梁垮塌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责任(一)坚持全市统一部署。

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市治超工作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治理任务,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负责治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区县、各部门治超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京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2020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3日2020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为推动本市交通综合治理取得新成效,营造良好出行环境,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年”为抓手,按照“优供、控需、强治”总体思路,坚持“慢行优先、公交优先、绿色优先”理念,加大精治、共治、法治力度,加快构建综合、绿色、安全、智能的立体化、现代化城市交通系统,实现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提高到75%,路网交通指数控制在5.6左右,持续提升首都交通综合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优化供给,不断提升城市交通服务能力1.加快轨道交通线网建设。

加快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延、16号线中段建设,确保2021年通车;推进11号线西段、3号线、12号线、17号线等16条在施线路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实现13号线拆分工程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重大项目办、市交通委、各有关区政府)2.推动市郊铁路建设运营。

实现市郊铁路怀密线引入北京北站,建成城市副中心线西延和京承线(顺义-怀柔北、密云北段);推动京张高铁同步服务沿线通勤客流;推进清河火车站、丰台火车站与城市轨道交通便捷换乘;推进北京西站、清河火车站与城市轨道交通安检互认。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京交安全发〔2012〕 245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安全发〔2012〕245号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交通企业: 为建立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要求,市交通委会同市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本市交通运输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交通运输企业具体包括本市地面公交、轨道交通、省际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水运游船等交通企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京政办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1日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工作方案为保障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建设阶段运营安全风险控制(一)完善建设期运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制定《轨道交通建设期运营安全专篇编写及审查办法》、《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管理办法》、《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设备设施配置规定》等管理办法,并于近期颁布实施。

(二)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要结合客流发展趋势,高标准设计车站规模和配置运力;新线路建设与既有线路改造要同步进行,开通运营时项目土建工程要全部完工,沿线交通接驳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在新线路建设中设置安检点并预留安检扩容空间;将大型设备设施维修机具和应急救援设备一并纳入新线路建设。

(三)落实重要运营设备设施选型制度。

信号、车辆、电扶梯等重要运营设备设施,在新线路建设时由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负责技术条件和标书制定。

涉及网络化统一管理的自动售检票系统(AFC)、乘客信息系统(PIS)、视频监控系统(CCTV),首先进行技术认证,之后再进行招标事宜。

要按线路进行统一招标,有条件的进行组团招标;招标事宜确定后,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和运营设备设施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加大对运营设备设施供应商的约束力度。

(四)强化新线路开通试运营标准。

新开通线路按开通运行图试运行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在新线路开通前解决工程缺陷、配套市政设施不全等问题,加强新线路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开通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1•【文号】国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4月21日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综合治理,加快建设安全稳定、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道路货运服务体系,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货运领域“放管服”改革(一)持续推进货运领域简政放权。

进一步推动普通货车跨省异地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

2019年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网上办理。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负责)优化道路货运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办理手续及流程,推广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进一步规范港口涉及道路货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违规加收任何价外费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京交应急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京交应急发〔2009〕64号市路政局、市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是奥运会成功举办后首都发展步入新阶段的第一年,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起步之年,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关键之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1.15”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年”活动,突出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实现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平安北京”建设总体工作目标,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现就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今年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从建章立制入手,努力形成一个完善、有力的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一是积极建立政府监管、市区联动、部门互动、舆论监督、企业主责的工作机制,保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工作目标实现。

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会议通报制度,结合重点时期、重点工作,召开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通报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情况,传达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把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控制和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建立部门之间工作例会制度,属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密切沟通工作信息,建立检查中的联动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京交法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交法发〔2011〕125号)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函〔2011〕30号),现转发你们。

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打击非法运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监管各项工作。

一、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一)路政局负责组织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和相关道路建设单位对轨道交通车站、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道路、公交港湾、出租车停靠设施以及人行过街天桥和通道等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完善。

对今后新开通的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道路及配套设施,要建立与交通运输场站“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的工作机制,确保交通运输场站功能的发挥。

既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道路及配套设施需要改造和完善的,应分批纳入市、区年度交通疏堵工程解决。

(二)运输管理局要根据全市出租汽车市场的供求情况、公共交通发展状况等因素,做好出租汽车运行组织工作,逐步完善远郊区县区域出租车试点工作。

围绕全市治理“黑车”重点工作任务,在进一步优化全市公交线网的同时,着力改善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省际长途客运站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公交换乘条件,着力完善社区短途接驳微循环线路,着力统筹好市郊公交线路与郊区境内客运线路的协调发展,改善公交出行环境、方便群众出行,进一步挤压“黑车”的生存空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郊区公共客运改革发展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郊区公共客运改革发展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郊区公共客运改革发展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京政办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郊区公共客运改革发展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郊区公共客运改革发展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北京市郊区公共客运改革发展方案(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2006年以来,本市陆续出台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让广大市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目前,“0-8”字头公交实施了统一票制票价、持卡乘车4、2折优惠的低票价政策,并对公交线网、场站、专用道进行了改造升级;全市轨道交通实行了全路网单一票制、每人每次2元的低票价政策。

这些政策措施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普遍支持和欢迎。

全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已由2006年的30.2%提高到2007年的34.5%。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交通发展,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郊区公共客运改革发展方案。

本方案所指郊区公共客运包括“9”字头公交和远郊区县境内客运两部分。

一、改革发展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市委十届二次全会提出的“解决好郊区公交问题,坚持实行公交公益性低票价政策”的要求,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北京综合运输体系的总体部署,逐步建立分工明确、管理规范、票价同折扣的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环保、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交通体系。

二、改革发展思路按照“整体推进、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本市郊区公共客运公益性定位,分清责任、理顺关系,立足现状、着眼发展,从体制、机制、票制入手,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研究制订郊区公共客运票价优惠、规范经营、改善服务、政策扶持的综合配套改革方案,促进郊区公共客运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京政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提高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底,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达15条,运营里程达372公里,日均客运量超过650万人次,轨道交通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轨道交通运营线网规的不断扩展和轨道交通大客流的冲击,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形势日益严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不仅取决于系统自身的运行安全,还与其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树木等有着直接关系。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实现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超前管理和防范的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扎实做好轨道交通控制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二、进一步明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重点(一)工作目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京政办发[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简称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北京市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指挥部并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急处置范围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指挥本市城市主干道、环路与立交桥、公路与桥梁、公交枢纽等交通设施运行中,轨道交通运营、客货车辆运营等交通运输运行中和雪天道路交通保障中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参与其他灾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市应对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二)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三)分析总结本市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负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五)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组成人员总指挥:吉林副市长副总指挥:李伟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文芝市交通委主任陆海军市市政管委主任张卫华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肖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工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文彦市民政局副局长徐熙市财政局副巡视员栾德成市建委副主任吴沛济市市政管委委员周正宇市交通委副主任李晓松市交通委副主任程静市水务局副局长束为市商务局副局长郭积勇市卫生局副局长丁镇宽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李洪海市政府外办副主任王德润市人防办副主任白新市信息办副主任李建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李进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李宝林武警北京总队副参谋长韩玮市通信局副局长王晓云市气象局副局长王守东北京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李荣庆东城区副区长曹长胜西城区副区长张蔼华崇文区副区长杜灵欣宣武区副区长李国朝阳区副区长刘长利海淀区副区长李昌安丰台区副区长石玉贵石景山区副区长王兰栋门头沟区副区长任全胜房山区副区长张树森通州区副区长李友生顺义区副区长陈秋生昌平区副区长张晓林大兴区副区长王春辉平谷区副区长何春禄怀柔区副区长王广双密云县副县长胡耀刚延庆县副县长四、办事机构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交通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道路(含公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职责。

2.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承担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职责。

3.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承担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为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的工作、生活提供优良的交通设施和运输服务保障。

2.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推进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3.协调各方推进本市交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京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刻吸取“4·28”特别重大铁路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平安奥运行动”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本市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狠抓落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公安局、市国防科工办、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军工、建筑施工、冶金、电力、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要商北京铁路局、民航华北管理局等部门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交通安全;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医药、化工等高危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防事故引发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市旅游局、市公安局消防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旅游、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狠抓综合治理,从严执法,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和首都社会安全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五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8]2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02【实施日期】2008.04.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五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委《关于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五阶段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关于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五阶段工作方案(市交通委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遵循“标本兼治、建管并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2004年至2007年本市开展了四个阶段缓解市区交通拥堵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8年底,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340万辆左右,而交通设施供给能力增长有限,交通拥堵形势依然严峻。

为做好缓解市区交通拥堵第五阶段工作,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建管并举,新建、改造和科学规范管理相结合。

继续加快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公共交通吸引力,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36%;实施微循环系统改造和交通疏堵工程,推进智能交通建设;加大交通管理力度,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交通保障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5项工作:建成72条奥运场馆周边道路和19个临时场站,整治奥运场馆周边道路环境;开设34条奥运公交专线;制订实施奥运交通保障方案;制订奥运会开闭幕式及奥运圣火传递等大型活动交通组织保障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18•【字号】京政办发[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意见(市交通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近年来,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发展迅速。

北京市作为一个内陆城市,虽然没有可供船舶运输的港口和航道,但由于特殊的政治、文化中心地位,在本市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日益增多。

为加强本市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237号)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的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市交通局负责本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海关、外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交通局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管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凡在本市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须向市交通局申请办理有关行业审批手续。

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凭交通部或市交通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三、凡在本意见施行前已开业的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180天内,向市交通局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原已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企业也应在此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京政办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为方便市民出行,缓解市区交通拥堵、促进“和谐交通”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加快轨道交通建设的同时,大力优化调整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全面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北京正处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期、体制转型期和奥运全面建设期,面临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交通问题十分突出。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交通工作,2005年颁布了《北京交通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同时采取了一系列缓解交通拥堵的措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交通拥堵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随着城市机动化进程的加快,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85万辆,小汽车出行比例持续增长,“车多路少”的矛盾凸显。

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近年来,本市公共交通有了长足发展,公交车辆、运营线路和里程规模不断扩大,公交客流稳步增长,公共交通运输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还存在着线网布局不合理、换乘不便、运行速度低、票制票价不统一等问题。

今年,全面实施了市政交通“一卡通”,完成了北京巴士公司公交线路划归市公交集团运营管理工作,为进一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创造了条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组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组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组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0•【字号】京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组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建立集中统一的交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交通在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交通局的基础上调整组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能调整(一)将原市交通局承担的负责本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全部职能划入市交通委。

(二)将原由市市政管委承担的城市道路、桥梁以及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交通委。

(三)将原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承担的部分路政管理的职能划入市交通委。

二、机构调整(一)撤销市交通局,将市交通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整建制划入市交通委。

(二)撤销市公路局和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组建北京市路政局(简称市路政局)。

主要负责道路(含公路)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三)撤销北京市运输指挥部,组建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简称市运输局)。

主要负责交通运输(含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长途客运、货运、水路交通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四)保留市交通执法总队,主要负责行使有关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体制框架(一)决策层新调整组建的市交通委作为全市交通管理的决策机构,列入市政府组成部门。

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作为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市交通委。

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挂靠市交通委,主要为全市交通事业发展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执行层市交通委下设市路政局、市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均为市交通委所属副局级行政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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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交
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2]4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1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1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市交通委二〇一二年八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探索新形势下的长效监管机制,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为重点,以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加强科技监管手段应用,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

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准入、退出等制度建设。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行业、专项及综合监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依法加强企业监管,强化道路客运、城市客运、轨道交通、货物运输等重点行业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提高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

加快行业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

(四)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增强。

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提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水平,不断增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充分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符合企业规模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企业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职务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安全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2.强化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各区县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本辖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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