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的通知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激励政策的伦理研究
· 移植伦理·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激励政策的伦理研究胡潇楠 吕任婕 王临英 孟烨湘 崔瑜 燕娟【摘要】 近年来,随着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了激励政策。
为保障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本文从伦理学视角对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激励政策现状进行梳理与分析,结合公正、尊重自主、不伤害、有利原则,梳理我国当前在实践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激励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如精神激励缺乏延续性心理干预、人道救助在实践中被曲解及间接经济激励对个人捐献自主性的影响等,并从政府、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激励政策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器官移植;精神激励;经济激励;公正原则;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中图分类号】 R617,R-05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45(2024)03-0018-07Ethical research of incentive policies for organ 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 Hu Xiaonan *, Lyu Renjie, Wang Linying,Meng Yexiang, Cui Yu, Yan Juan.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 Shanxi Medical University , Taiyuan 030001, China Correspondingauthor:YanJuan,Email:****************.cn【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rgan 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 and transplantation,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have successively released incentive policie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rgan donors after citizen’s death and their families, current status of incentive policies for organ 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 was illustrated and analy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Combining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respect for autonomy, nonmaleficence and beneficenc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centive policies for organ 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 were identified in China, such as lack of continuous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in spiritual incentives, the misinterpretation of humanitarian assistance in practice and the impact of indirect economic incentives on individual donation autonomy, etc .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at the government, society and individual levels, aim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the incentive policies for organ 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 and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organ donation in China.【Key words 】 Organ 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 Organ transplantation; Spiritual incentive; Economic incentive;Justice; Respect for autonomy; Nonmaleficence; Beneficence器官移植技术是20世纪生命医学科学的一项重大进展,是治疗终末期器官衰竭的有效医疗手段,挽救了众多器官衰竭患者[1]。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析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析何悦【摘要】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步,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但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相比,该<条例>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今后立法完善.【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09(077)001【总页数】4页(P64-67)【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捐献人【作者】何悦【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法学系,天津市,30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1器官移植是指为恢复病人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功能,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病人的一种医疗技术。
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展,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于2007年3月21日审议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07年5 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继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之后,又一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
《条例》遵循了世界公认的医学伦理准则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条例》对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器官捐献人、接受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相比,《条例》尚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今后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有关可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例,我国《条例》规定可移植之器官为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不包括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我国台湾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1987年施行,分别于2002年、2003年修正)则将移植之器官范围扩大到人体组织。
即除上述器官外,还包括肠、骨骼、肢体、眼角膜、视网膜等。
关于《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的说明——2012年9月10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天津市卫生局局长王贺胜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该草案已于2012年8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器官移植已经成为拯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一项最有效手段,并逐步确立其不可代替的地位。
自2007年5月1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施行以来,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始正式推动。
我市作为人体器官移植优势学科所在地,共有第一中心医院、医科大学总医院、泰达心血管医院、第三中心医院、医大二附属医院等5家医院获得部市两级人体器官移植资质认定,在移植病人的数量和移植手术质量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010年3月,卫生部与中国红十字总会在我市共同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我市被确定为首批试点省市之一。
2010年3月至今,我市共有438人登记捐献人体器官,29名捐献人成功实现捐献。
但捐献人体器官的短缺问题仍非常突出,供需比为1∶150,很多患者因等不到匹配的人体器官而失去救治的机会。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倡导身故后的人体器官捐献,有必要制定一部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六章3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
《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公民捐献身故后的人体器官,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5〕40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40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常务副市长段春华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副市长孙文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张志强担任副组长。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殷向杰、朱清相,市编办主任高中启,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肖松,市市场监管委主任林立军,市审批办主任李连庆,市法制办主任雷颖君,市财政局局长姚来英,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孔长起,市政府参事室参事杨金海为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张志强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朱军,市编办主任高中启,市审批办主任李连庆担任。
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审批办等相关单位抽调,集中办公。
(二)主要职责。
按照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要求,在我市各地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地方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我市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论人体器官捐献中人道救助机制之构建
之 一的天 津市 , 于2 0 1 2 年 1 2 月制定 了《 天津 市人体 器官捐 献条 例》 , 用 负担 较 重 , 补偿 费 无论 是用 于捐 献 者住 院 和丧 葬 费 , 还是 将补 偿 这 是我 国第 一邵 专 门针对 器官 捐献 的地方 性法 规 。该 条例 第 2 3 条 款项 给 予捐 献者 家属 , 都 能在 一 定程度 上减 轻捐 献者 家庭 的经 济负 规定, 市红 十 字会 可 以设 立 人体 器官 捐 献救 助基 金 , 按 照本 币有 关 担 。因此 , 给予捐 献者 家属一 定的经济 补偿 在现 阶段是 必要的 。 规 定 用 于救 助 经济 困难 的捐 献者 家 庭 。同样 于 2 0 1 2年 l 2月 制定 的 《 江 西 省遗 体 捐 献条 例 》第 2 0 条 也规 定 , 省红 十 字会 设 立 的遗 体 捐献救 助基金 , 为捐 献方提 供必要 的人道 救助 。 2 、 人 道救 助是 人 体 器 官捐 献 实践 的要 求 。从 目前 已经 实现 人 体 器 官捐 献 的九 百 多例 案例 来 看 ,9 0 % 捐 献者 的 家庭 面 临生 活困 难 问题 。有的 捐 献者 亲属 患 有尿 毒 症 、 有 的 患有 精神 疾 病 、 有 的丧 失 行 为 能力 、 有 的年 龄 大 、 有 的 需要 继续 上 学等 等 。普 遍存 在 的情 况是, 捐献 者在 生病 治疗过 程 中 , 一 般会产 生 巨大 的医疗 费用 , 对于 很多 家庭 来 说 , 这 笔 费 用承 担起 来 非常 困难 , 甚 至 可能 出现 因 病致 贫、 因 病 返贫 的 现 象 。例 如 , 捐 献者 黄 某 在 深i 川 l 意外身亡, 黄 某 的 父母决 定 捐献 女儿 的遗体 和器 官 。黄某父 母在 抢救 女儿 的过 程中 , 花费 医 药费 八 万余 元 , 通过 村 民募 捐和 信 用社 贷 款 , 付 清 了这 笔 医 药 费 。黄某 夫 妇均 为农 民 , 依 靠十 亩土 地 获得 收 入来 源 , 年收 入约 万 元 。即便 黄某 夫妇不 吃不 喝 , 这 笔 医药费 债务 也需 要八年 才 能 还完 , 高额 的债 务使 黄 冢 面 缶 生 活困 难 。又例 如 , 广西 女 孩何 某完 成器 官捐 献后 , 其 父母 背负着十 几万 元的高额 医疗 欠费 。 3 、 人 道救 助是 红十 字会 职责 的 内在 要 求。我 国 《 红 十字 会法 》 第 2条规 定 , 中 国红 十 字会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统 一的 红十 字 组织 , 是 从事 人 道主 义 工作 的 社会 救助 团 体 。红十 字会 从 器 官捐 献 的途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5-200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5-200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7]03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4.24【实施日期】2007.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5-200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0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05-2006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和全市总体工作部署,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为实现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鼓舞干劲,不断开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194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佟桂贤等195名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区、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个人为榜样,不断增强使命感,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天津市2005-200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天津市2005-200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天津市2005-200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194个)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天津市物价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挥学院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集团天津农垦集团总公司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妇女联合会中共天津市委督查室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劝业场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体育馆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绵阳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血液病医院天津市河东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中山门街道。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津政人[2006]2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3
【实施日期】200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
通知
(津政人[2006]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6]27号)精神,决定将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主任:只升华副市长
副主任:姜喜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孟庆松市教委副主任
董皓然市民政局局长
魏文生市财政局副局长
孔长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申长虹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洪市残联理事长
成员:李惠玲市委组织部助理巡。
关于《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12月24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平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2年12月5日,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专题审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经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一、有关方面提出,将表达捐献意愿并进行登记的人称为“捐献意愿表达人”,将捐献人实现捐献的称为“捐献者”,能够使条例中的相关概念更为清晰,也有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三次审议稿对相关条款中的有关称谓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有关方面提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捐献人实现捐献的,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予以优先的内容,应当进一步明确优先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第十九条修改为:“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
”此外,还对其他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个别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形成的三次审议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调整领导人员和更名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调整领导人员和更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4•【字号】津政办函〔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调整领导人员和更名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更名,调整有关领导人员。
现通知如下: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主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主任、天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调整为副市长曹小红担任。
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天津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调整为副市长孙文魁担任。
市级重要战略物资和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组长调整为副市长孙文魁担任,副组长调整为副市长赵海山、金湘军、姚来英担任。
天津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组长调整为副市长孙文魁担任,副组长调整为副市长李树起、金湘军担任。
天津市推进石化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调整为副市长孙文魁担任,副组长调整为副市长金湘军、姚来英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滨海新区区长杨茂荣担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天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调整为副市长孙文魁担任,副组长调整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孟庆松担任。
天津市万企转型升级行动领导小组更名为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康义担任。
天津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组长、天津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天津市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天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组长、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天津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领导小组组长、天津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天津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组长调整为副市长康义担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16
•【字号】武政办[2010]135号
•【施行日期】201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
的通知
(武政办〔2010〕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市已被列为国家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城市。
为加强对我市开展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方案》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现将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刘顺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周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舒汉明市红十字会巡视员
丁顺清市卫生局副局长
委员:干小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汤国风市编办副主任
邓泽顺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友华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东生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桂顺利市红十字会副巡视员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制定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涉及的若干问题
制定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涉及的若干问题李玉星【摘要】《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已于2012年12月24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便于把握法规的基本内容,有必要了解制定该项法规涉及的有关问题。
一、法规的调整范围器官捐献的目的是器官移植,从捐献到移植还需要经历捐献人死亡的判定、器官的摘取、等待移植病人的排序与器官的分配等重要环节。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年(卷),期】2012(000)012【总页数】2页(P28-29)【关键词】人体器官捐献;器官移植;人大常委会;调整范围;天津市;法规;审议;经历【作者】李玉星【作者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已于2012年12月24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便于把握法规的基本内容,有必要了解制定该项法规涉及的有关问题。
一、法规的调整范围器官捐献的目的是器官移植,从捐献到移植还需要经历捐献人死亡的判定、器官的摘取、等待移植病人的排序与器官的分配等重要环节。
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到底需要调整到哪个环节呢?在研究、论证和起草过程中曾有一种观点,建议法规调整从器官捐献到器官移植的全过程。
这样一来,就有四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死亡标准,二是器官摘取的规则和程序,三是等待移植病人的排序,四是捐献器官的分配机制与途径。
解决这几个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作依据,仅有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该条例虽然涉及到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各环节,但都是原则性规定。
实际操作中处理这几个问题都是以相关的医疗技术规范作依据的。
医疗技术规范要上升到法律规则层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特别是这几个问题应当适用全国通行的规则,不宜地方规则。
经过反复研究,法规还是着眼于器官捐献环节,重点解决捐献意愿表达方面的法律问题,这样既切合实际需要,解决本市器官移植技术突出、器官移植供体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又避免过分纠缠于复杂的医疗技术规则,容易实现重点突破。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慈善组织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慈善组织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慈善组织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切实做好慈善组织登记等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改办发〔2016〕25号)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慈善组织登记相关工作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及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具体工作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区民政局负责区级慈善组织的认定。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改办发〔2016〕25号)要求,区级慈善组织登记及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工作由区审批局负责。
二、慈善组织登记相关工作流程(一)慈善组织登记审批程序。
申请人依据《慈善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民政局或区审批局提出慈善组织的设立申请,并选择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分别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市民政局或区审批局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或区审批局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7
•【字号】津政办发[2011]113号
•【施行日期】2011.10.2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只升华副市长
副组长:王敬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程怀金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绍洪市教委副主任
董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庆和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茂东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徐欣市市容园林委副巡视员
申长虹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劲松市综治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组织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开展,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程怀金兼任。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8•【字号】津政办发[1999]26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意见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98)17号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民政部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真贯彻《条例》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增强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自觉性。
《条例》的发布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条例》确立了社会团体的组织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和各自的职责,完善了登记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处罚措施,是社会团体的行为规范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准则。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本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人员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学习《条例》和进行培训。
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知法、守法和执法的自觉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9•【字号】津政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
现通知如下: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东峰副组长:姚小旋天津警备区政治委员段春华成员:曹建波王天力孙昭明王魁臣朱辉石刚杨清海刘维新李伟桥贾庆柳建军申长虹刘建国李晓春李强闫英霞二、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东峰副组长:段春华何树山孙文魁成员:薛新立杜威王嘉惠李朝兴李宏陆文龙吴松林苑广睿蔡云鹏王连成温武瑞刘祺沈欣景悦王福山林立军武军定赵恩海雷颖君张宗启关福来三、天津市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东峰副组长:段春华孙文魁成员:薛辉史瑞杰王义薛新立杜威李朝兴张爱国王璟陆文龙刘金波吴松林苑广睿孔长起严定中蔡云鹏张盛如温武瑞刘祺沈欣景悦金永伟王建存王福山林立军王学旺武军定阳世昊李克敏赵恩海魏青松王春刚张建国聂伟迅任鹏张宗启李振海王强陈凯朱辉李欣元张勇彭三王亚明李学义冯卫华刘志强梁永岑孔德昌陈绍旺刘惠吕毅杨令生李建成夏新蔺雪峰王洪海卢伟阎欣王联合赵洪磊四、天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东峰副组长:段春华成员:于秋军杜翔高中启薛新立张铁英苑广睿孔长起刘健雷颖君路艳青五、天津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王东峰副组长:陈浙闽曹小红何树山成员:殷向杰孔长起高学忠于立军薛新立李朝兴张爱国王璟陆文龙苑广睿郑嘉轩温武瑞沈欣王福山武军定齐成喜牟信勇六、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东峰副组长:陈浙闽何树山李树起成员:薛辉高学忠薛新立邹方斌张爱国邢立华陆文龙苑广睿孔长起徐恒秋林立军王成聂伟迅尉永久七、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组长:王东峰副组长:陈浙闽何树山成员:薛辉高学忠薛新立李朝兴张爱国王璟陆文龙刘金波苑广睿孔长起严定中蔡云鹏张盛如温武瑞金永伟王建存杨国彪王福山林立军王学旺武军定刘玉红齐成喜雷颖君聂伟迅华长虹孙志杰牟信勇周振海向世文安青松江先学尹继辉上述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调整工作由本机构根据职责自行发文落实。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津民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津民函〔2024〕4号各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属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天津市民政局将开展2023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对象2023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报告时间2023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三、报告内容(一)年度工作报告。
按照年报系统要求的填报内容和格式填报,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规范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情况,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诚信自律承诺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年度审计报告。
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选聘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市属社会团体可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计,年度审计报告要求见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做好年报审计数据上传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适当减轻社会团体的审计成本。
在2022年度开展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评估等级为4A级及以上的市属社会团体可以免于提交2023年度审计报告,由社会组织在线填写报告。
马奔同志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调研
马奔同志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调研
佚名
【期刊名称】《健康大视野》
【年(卷),期】2017(000)013
【摘要】7月4日,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马奔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调研,观看了“生命的礼物”器官捐献宣传片,
【总页数】1页(P1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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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0]6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8
【实施日期】2010.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推进建立全市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做好我市作为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的相关工作,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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