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 津 市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2 0 1 7年 3月 2 9日
天 津 市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我 市 房地 产 市场 调 控工 作 的实 施 意 见
津政办发[ 2 O 1 7 ] 4 8号
各 区人 民 政 府 , 各委 、 局, 各直属 单位 : 为贯彻 落实党 中央 、 国务 院关 于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要 求 , 坚 持“ 房 子 是 用 来住 的、 不是用来炒 的” 的定 位 ,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市房地产市场 调 控工 作 , 抑 制房 地 产泡 沫 , 保 持 房地产市场 稳 定 , 结合 我 市实 际情 况 ,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意 , 现提 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
2 5
—
市政 府办 公厅 文件
天津市 人 民政 府公报
2 O 1 7年 第 8期
住房平均 交易 价格 的 , 实 施必 要 的价 格 指导 ,
检查 , 持续整顿 市 场秩 序 , 坚 决 打 击 房 地 产 开 发企业 、 中介 机 构 垄 断 房 源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虚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规 划 实 施 情
况评估 机制 , 对 各 项 任 务 落 实 情 况 组 织 开展 监 督检查 和绩效评估工作 , 重 要 情 况 及 时 向 市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3.18
•【字号】东丽政办〔2013〕15号
•【施行日期】2013.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8日
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着眼于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按照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明显见效、常态长效的原则,开展市属和区属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此次改造以更贴近群众生活、保障群众住用安全的楼内综合整修和设施设备维修更新为主要内容,同时兼顾小区外部整体环境提升,实现我区全部旧楼区“住用安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管护到
位、群众满意”的目标,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市属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按照全市统一确定的改造小区标准(2000年以前建造的非商品房住宅小区或长期无人管理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规模在3幢楼以上且具备围合条件、5年内没有拆迁计划、近3年内未进行过相关改造),我区2012-2014年三年共有37个小区、建筑面积180万平方米、415幢楼纳入市属改造范围。2013年涉及14个小区、8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旧楼区
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15
•【字号】和平政办〔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
的意见
和平政办〔2020〕1号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纳入旧楼区长效管理的老旧小区环境质量,打造美丽宜居社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旧楼区长
效管理机制建设的通知》(津民发〔2019〕2号)、《关于推动旧楼区开展“捆绑式”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和民〔2014〕2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
“1+3+4”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津和民〔2018〕62号)要求,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设干净整洁、美丽宜居的社区环境,不断完善制度健全、责任清晰、任务明确、考评严格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打造践行“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示范区和“五个现代化天津”旗舰区,全力建设世界级智慧中央活力区。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旧楼区长效管理机
制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01.18
•【字号】津民发〔2019〕2号
•【施行日期】2018.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城市管理
正文
津民发〔2019〕2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旧楼
区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通知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治理成果,打造因地制宜、综合施治、监管到位、防治结合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市市级旧楼区长效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精神和工作安排,结合民政部门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级旧楼区长效管理范围
(一)2012年至2015年经市统一提升改造后移交属地管理的旧楼区;
(二)2017年后经市统一提升改造,除商品房、平房和三幢以下散片旧楼区(不能围合实施管理服务)之外的新增旧楼区;
纳入市级旧楼区提升改造范围但不享受市级财政长效管理补贴的旧楼区,由属地自行实施长效管理。
二、规范新增市级旧楼区的接管程序
对于符合纳入市级长效管理范围的新增旧楼区,按照以下程序移交属地管理。
(一)确定管理模式。拟移交属地管理的旧楼区应在市民政局验收前确定管理服务模式,并签订旧楼区管理服务协议和制定管理服务方案。
(二)接管考核验收。提升改造工程竣工后,市民政局按照旧楼区长效管理考核标准对小区总体环境和管理服务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巡查、验收和评分,并将考核分数通报各区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
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5.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
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5日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汇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为导向,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竞相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行政审批集成便利行动
1.提升准入退出规范化水平。深化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开展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移动端查询档案。推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推行“代位注销”制度,优化企业注销签署流程,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关于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关于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27
•【字号】河东政办函〔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住房改革与发展,住房保障
正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关于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由区民政局拟定的《河东区关于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河东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7日
河东区关于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巩固河东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成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我区旧楼区管理常态化、规范化、精细化工作目标,全面提升旧楼区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规〔2020〕15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
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旧楼区管理问题为工作方向,聚焦旧楼区居民关切,不断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旧楼区长效管理能力,坚持属地管理、多部门配合,持续推进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高水平发展,营造和谐宜居的旧楼区居民生活环境,助力打造河东创新转型示范区、城市更新实践区、宜居宜业承载区、直沽文化繁荣区。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1.13
•【字号】红桥政发〔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
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桥政发〔2023〕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红桥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红桥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0号)文件精神,紧紧
围绕市委、市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增加人民福祉为目的,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聚焦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求,更加注重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守住城市安全底线,在全面摸底调查,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将群众最急需改造的项目优先纳入改造计划。坚持精研政策、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同时坚持监管并重,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做一个、精一个、留一个。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6.22
•【字号】津政办规〔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2日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做到城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更新改造结果让群众满意,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
(二)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注重历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不搞千篇一律大拆大建,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
旧楼区提升改造后管理问题探析
作者: 张宝树
作者机构: 天津商业大学后勤管理处
出版物刊名: 环渤海经济瞭望
页码: 38-40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7期
主题词: 管理问题 居民居住条件 人民群众 居住环境 中心城区 天津市 生活质量 设备使用
摘要:近年来.天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作为首要任务。按照天津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上提出的“在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上取得新成效”的新要求和黄兴国市长“新、老小区整治、管理.要紧贴百姓.把工作做到市民心坎上去”的新指示。为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旧楼区设施设备使用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天津市委、市政府决定利用3年时间对天津市中心城区旧楼区居住功能进行综合提升改造。随着大规模改造工作的顺利完成.后续的管理问题日渐显现出来.有必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确保“整好一片、管好一片”.让群众更充分的享受到旧楼区提升改造带来的实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6个方面入手。
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整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
【政策导航】
POLICY LE ADING
关于进一步加强
天津市整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
为巩固天津市旧楼区综合整修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并结合天津市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经过旧楼区综合整修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模式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整修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在总结原有旧楼区管理成果的基础上,主要推行“区县人民政府主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落实、专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三、属地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旧楼区管理的主要牵头单位,要落实日常管理服务单位,并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保证门岗值勤、楼内外保洁服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推动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牵头单位的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县房管、市容环卫、综合执法、公安、园林、市政、民政、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四、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综合整修办公室负责制定旧楼区实施管理服务的政策,推动、指导旧楼区实施管理。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旧楼区整修后实施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中心城区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经验、问题及对策——以天津市河西区为例
中心城区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经验、问题及对策——以天津市河西区为例
作者:田飞王海李宝辰
来源:《求知》 2020年第9期
田飞王海李宝辰
中心城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程作为天津市委、市政府20项民心工程之一,2017—2019年已完成全部改造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改造后的长效管理工作,本课题组对天津市
河西区旧楼区长效管理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经验探索
目前河西区民政局共接管旧楼区379个,建筑面积1258.86万平方米,服务居民人数
超过60万人。自接管以来,河西区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连续多年在市级验收考核中获得“双第一”成绩,即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中列第一位、在中心城区中列第一位,多次被评为“天津市旧楼区综合管理工作先进区”“天津市旧楼区长效管理示范区”。
1.逐级落实领导干部责任。第一,区主要领导每月亲自审阅全区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并作出批示;定期听取旧楼区长效管理及社区环境治理工作专题汇报并给出合理化建议;深入社区实地调研,获取最前沿的信息资料,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第二,分管副区长连续
两年与街道党工委书记签订旧楼区长效管理责任书,督查指导工作落到实处,及时约谈季度考
核排名靠后街道的主要负责同志,并将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作为每月街道工作例会固定议题研
究推动。第三,区民政局在全市率先成立单独科室,选派优秀干部专职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做到专人专管。
2.注重创新管理方式方法。第一,强化日常督查。重点对街道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
备考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进行实时动态督查。将已接管的旧楼区划分为7个片区,由区民政局物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7]4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3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7〕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
(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2011年住房保障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2011年住房保障和危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责任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搬迁拆迁安置危险房屋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6
【实施日期】2011.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2011年住房保障和危陋房屋拆迁安置
工作责任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2011年住房保障和危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责任目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落实2011年住房保障和危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责任目标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改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20项民心工程中住房保障和危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要求,现就落实2011年住房保障和危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责任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解责任目标
根据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布情况及危陋房屋拆迁安置计划,将2011年"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危陋房屋拆迁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目标分解到区县(详见附件)。
二、落实责任主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的住房保障、危陋房屋拆迁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要将承担的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时间进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
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3.31
•【字号】津政办发〔2017〕48号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7〕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
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
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03
•【字号】津政办发[2012]97号
•【施行日期】2012.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
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2〕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我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以下简称旧楼区提升改造)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旧楼区提升改造计划、综合提升改造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模式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在总结原有旧楼区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
地制宜地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主要管理模式如下:
(一)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
(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
(三)居委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
三、职责分工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旧楼区管理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区环境,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进一步完善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进一步完善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29
•【字号】津河西政办发〔2016〕11号
•【施行日期】2016.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关于印发《河西区进一步完善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
意见》的通知
津河西政办发〔2016〕11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拟定的《河西区进一步完善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11月29日河西区进一步完善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为巩固我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以下简称旧楼区提升改造)成果,进一步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和《天津市旧楼区长效管理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办法》(津财社〔2015〕7号)有关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区所辖范围内完成旧楼区提升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小区(以下简称旧楼区),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原则及模式
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完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因地制宜确定旧楼区各小区管理服务模式。主要管理模式如下:
(一)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
(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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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
长效管理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2〕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我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以下简称旧楼区提升改造)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旧楼区提升改造计划、综合提升改造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模式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在总结原有旧楼区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主要管理模式如下:
(一)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
(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
(三)居委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
三、职责分工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旧楼区管理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区环境,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旧楼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旧楼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旧楼区提升改造后管理模式的确定;落实区财政日常补贴资金等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及经费来源;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服务情况列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单位,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2.组织产权单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保证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基本服务的基础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合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由居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3.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协调区市容园林、综合执法、市政道路和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4.协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旧楼区管理的关系。
5.及时组织召开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房管、市容园林、建设、综合执法、公安、市政道路、民政、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纪要,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四)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五)区环卫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的管理和监督;区市容园林部门负责绿化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小区内违章搭建、乱摆乱卖等行为依法处理;区市政道路、排水部门负责小区内道路、排水等设施的养护、维修;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路灯的养护、维修;产权单位(房屋产权人)要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六)管理服务单位在负责小区内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服务的基础上,负责保修期满后的小区大门、围挡、楼宇对讲门和信报箱维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可接受委托对绿化进行养护管理等。
四、接管标准
旧楼区提升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接管验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小区实施封闭管理,主出入口在3个以下,围挡高度不低于1.5米;
(二)配建砖混结构的门卫值班室和管理服务用房,并具有照明、取暖、上下水等设施;
(三)小区内道路、场地、设施完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四)机动车停车位划定规范、整齐,非机动车车棚基本完好。
符合上述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接管,具体管理服务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施工单位限期完善,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接管工作。
五、经费来源
(一)旧楼区长效管理费用由居民有偿购买服务与区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旧楼区实施管理服务的财政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包括日常管理服务补贴资金和旧楼区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并定期拨付。
(三)楼道内共用照明和楼宇对讲门用电费用由本楼门居民承担;小区大门、围挡、楼宇对讲门、楼道照明和信报箱等设施维修费用从各区旧楼区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中支出。
六、扶持政策
(一)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公益性组织和岗位,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扶持政策。
(二)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可从该管理区域内房屋租金总额中提取3%,用于日常管理服务。
(三)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可不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四)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的非机动车存车棚交由管理服务单位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费用。
(五)对停放机动车辆的小区,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小区内共用场地和道路划定机动车辆停车位。机动车辆停放人应当向管理服务单位缴纳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费用。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旧楼区实施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的职责分工、利益调整和整修与管理的衔接,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分工、落实责任、搞好配合。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和监督机制,严格检查考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