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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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党内其他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市级河长名单2.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责任分工3.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强化属地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河长制,有力促进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安全保障为统领,以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解决首都水环境突出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引导,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京政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1日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宽就业渠道(一)加大岗位供给。

今明两年本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继续稳定高校毕业生招(录)聘规模。

鼓励头部科技型民营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在毕业生引进、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渠道,落实科研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提高高校毕业生入伍比例,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升学、就业保障。

对担任科研助理(含教学、行政)的高校毕业生,首次服务协议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本市企事业单位招聘。

受本市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延期影响的考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京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8日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直接面向基层群众、与群众办事创业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管理、服务事项。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行立改,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坚持服务便民利民。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坚持办事依法依规。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国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

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实现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创新创业环境持续改善,创新创业主体日益多元,各类支撑平台不断丰富,创新创业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创新创业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取得显著成效。

但同时,还存在创新创业生态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还不充分、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不够深入以及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力,有利于创造优质供给和扩大有效需求,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京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2日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防控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要求,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北京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北京创业园区优惠政策

[北京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北京创业园区优惠政策

[北京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北京创业园区优惠政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优化市场准入政策为降低企业的登记门槛,我市商事改革措施主要是:第一,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工作。

出台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信息公示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地统筹起来。

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市共办理“先照后证”业务8.05万件,涉及市场主体7.2万户。

第二,全面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2022年9月,我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实现数据共享、扩大合办范围、畅通应用渠道。

至2022年底,全市共发放“一照一码”营业执照18.25万户,占存量企业总户数的15.26%。

第三,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出台贯彻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严格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等,这些都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投资创业的动力。

2.资金扶持政策北京市当前扶持创业工作的资金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二是创业投资引导,三是科技创新支持,四是中关村融资政策等。

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将在下面人力部门推进创业工作中涉及,这里介绍后几个方面:(1)创业投资引导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市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联合设立。

(2)科技创新支持为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我市印发了《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3]18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18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分园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发展,在海淀园、亦庄园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将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推广到中关村“一区十六园”。

为做好相关评价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分园管委会要从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人才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区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推荐办法等相关制度,不断拓展人才服务领域,创新人才评价工作机制,为高端领军人才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重新调整组织协调机构,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和市教委等部门组成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工作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工作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X〕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X〕46号)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我市就业,经研究,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进一步强化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一)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与高质量就业良性互动。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保持经济中高速持续稳定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以及人才、教育、培训、社保等社会政策的衔接,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

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大力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高质量的经济发展推动实现高质量的就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人行XX分行营管部。

列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着力推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以“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为目标,今后5年,在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和就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基础上,每年城镇新增就业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着力实现就业质量“五个显著提升”:显著提升新动能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每年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产生的就业岗位占新增就业岗位的50%以上;显著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重,每年大学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20万人以上;显著提升创业带就业效能,每年扶持创业3万人,带动就业10万人;显著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每年开展各类技能培训30万人次以上;显著提升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作用,每年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200万人次的劳动者求职择业和流动服务,将中国XX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成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京人社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1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针对走流程中查找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8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的价值追求。

为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一、推进政策落实到位(一)做好失业补助金办理进度告知。

进一步优化失业补助金短信平台程序,及时向申领人推送业务经办进度信息;对于因银行卡原因申领失败的,协调16家代发银行,于次月5日提前进行一次补发。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二)出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政策。

根据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精神,结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统计和测算数据,起草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底(三)推进我市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一)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最大化赋予市场主体主动权。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重点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统筹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改革,全面推进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办理环节。

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简化优化注销业务流程。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创新方式优化市场监管。

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

建立完善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监管机制,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

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推动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便利创新创业。

加快完善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动各级实体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实现各级各类审批服务事项“一点登录、一号认证、一网通办”。

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发布并完善全省行政权力通用目录。

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

(省政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创新创业动力升级(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落实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机制。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京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9〕2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建立并实施了从严治政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制度,对提升政府执行力、促进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基础工作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水平,现将《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行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统筹指挥各项工作、狠抓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勤政优政的有力保障,对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研究探索,尽快适应新的管理模式,既要重视落实结果,更要注重履职过程;既要重视目标管理,更要注重效果评价;既要重视内部管理,更要注重外部监督。

二、健全工作机制,务求管理实效政府绩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常态工作,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计划落实、日常监控管理、内部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绩效管理实施的工作流程,按照“月底自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评”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和反馈。

指标要科学合理,方式要简便易行,管理要讲求实效。

三、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服务效果政府绩效管理的多元评价和服务效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中央单位的联系和服务,强化协调配合,深入基层加强服务和指导,特别是要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标尺,不断提升服务公众的水平。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反对食品浪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坚决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

公务活动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

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

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责任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二)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公务活动用餐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公务活动用餐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务活动用餐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京政办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5]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努力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一)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抓紧修订本市相关法规,同时做好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

制定修订更加严格的炼油与石化、餐饮、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表面涂装)、汽车维修、印刷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定期修订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指导目录。

建立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排污成本不低于治污成本,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落实阶梯式、差别化的施工工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政策,对优于排放标准的减半征收,对排放不达标的加倍征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京政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31日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人才的战略资源作用,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以更加开放的政策引进使用人才(一)加大海外人才引进使用力度1.强化特聘岗位引才作用。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可按需设置特聘岗位,聘请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海外人才。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特聘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不对应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单位编制,可采用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方式。

聘用后发挥作用突出的,可优先入选“海聚工程”,获聘“北京市特聘专家”,并获得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2.支持创新主体引进使用海外人才。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均可申请引进国外技术和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对于入选的常规引智项目给予1年、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入选的重点引智项目给予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科技和文化类创新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类社团组织和科研服务机构等主体引进使用高层次海外人才,聘用“千人计划”外国专家的最高可给予其工资薪金80%的资助,聘用“海聚工程”外国专家的最高可给予其工资薪金50%的资助,聘用“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中国籍专家的可为其办理人才引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2.12
•【字号】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宣布废止及失效的24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5
【摘要】<正>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委办局人事(组织)处、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人事处: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按照
【总页数】8页(P79-8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国家鼓励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政策的影响探析——基于《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政策分析 [J], 黄伟伟;班荣鼎;张波
2.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J], ;;;;;
3.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 [J],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科学技术
局;济南市财政局;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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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4]4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6【实施日期】2014.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6日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本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水平,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环卫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环卫工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督管理,狠抓职工队伍建设,有效推动了环卫事业的发展。

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广大市民对市容环境卫生的期待越来越高,环卫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必须有一支稳定的职工队伍来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要站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环卫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环卫职工队伍稳定,确保本市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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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1]6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5
【实施日期】2011.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制订的《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创新创业工作,逐步形成以鼓励自主创新为主的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推动创业
(一)充分认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战略地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

全面推动创新创业,是贯彻落实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的必由之路,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和积极性,为实现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积极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本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实现部门联动、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构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新格局。

(三)努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通过进一步优化创业培训、创业融资、创业服务支持政策,继续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创业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各类创业孵
化园区建设,引导社会优势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等举措,努力营造政策扶持与市场扶持相结合、开放式、社会化的创新创业环境。

引导高层次人才及创业团队以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的模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

力争在“十二五”时期全市形成以创新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的良好局面,使创业人数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

二、完善鼓励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四)优化市场准入条件。

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按照行业特点,对初创企业合理设置资金、人员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地税、工商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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