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精编WORD版
农村土地仲裁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仲裁实施方案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深入,土地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制定和实施农村土地仲裁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仲裁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农村土地仲裁实施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具体可行的仲裁实施方案。
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农村土地仲裁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仲裁组织和人员队伍。
要建立一支业务精通、政治素质过硬、廉洁自律的仲裁人员队伍,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仲裁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仲裁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农村土地仲裁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仲裁程序和规则。
要制定明确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立案、调解、仲裁庭审、裁决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确保仲裁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费用、期限、证据要求等,确保仲裁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最后,农村土地仲裁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仲裁监督和评估机制。
要建立健全的仲裁监督机制,对仲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仲裁评估机制,对仲裁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确保仲裁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仲裁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仲裁机构和规则,才能有效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土地仲裁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为农民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实施方案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一、绪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愈发突出。
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仲裁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应用具体的纠纷解决方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仲裁机构应公正、公平地对待纠纷双方,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免费原则:农民参与仲裁过程不收取费用。
3. 快捷有效原则:仲裁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纠纷,并给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4. 合法合规原则:仲裁裁决应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5. 公开透明原则:仲裁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公开裁决过程和结果。
三、仲裁的程序1. 申请受理:纠纷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中应包含纠纷的基本事实、理由和所需的证据材料。
2. 受理与调解: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尽快受理并通知纠纷双方,安排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应公开进行,调解结果应记录在案。
3. 仲裁庭组建: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机构应进行仲裁庭组建。
仲裁庭应由主审仲裁员、辅审仲裁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4. 证据交换与开庭审理:双方交换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意见。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及时记录相关证据。
5. 裁决作出与送达:仲裁庭在开庭审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给纠纷双方。
6. 处理异议:纠纷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仲裁机构应及时处理异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7. 仲裁裁决的履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纠纷双方应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如有不服,可以提起司法诉讼。
四、纠纷解决方法针对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本方案提出以下纠纷解决方法:1. 调解: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法。
仲裁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工作,推动纠纷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端。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农业发[2014]12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4.10.14
【实施日期】2014.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陕农业发〔2014〕124号 2014年10月14日)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2014年关于申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农办计〔2013〕1号、农办计〔2014〕5号)精神,我省分两批报经农业部批准,共73个县(区)列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名单,现就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的项目实施
我省2013年获批准的项目县包括周至、灞桥、耀州、陈仓、岐山、千阳、礼泉、乾县、临渭、合阳、蒲城、富平、华阴、华县、白水、澄城、南郑、城固、西乡、汉滨、
旬阳、汉阴、岚皋、洛南、商南、山阳、洛川、宜川、延川、志丹、清涧、吴堡、佳县、韩城、杨陵共35个县(区),各县上报时已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省农业厅于2013年9月17日以陕农业计财〔2013〕209号文件下达了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一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第七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
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一、试点目标本次试点旨在通过实践探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为全县乃至全市、全省推广提供经验和借鉴。
试点工作将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试点范围本次试点工作将在XX县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开展,重点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
三、仲裁原则依法依规:仲裁工作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公平公正:仲裁过程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高效便民:仲裁程序应简便、快捷,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
调解优先:仲裁过程中应注重调解,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四、仲裁程序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仲裁员或者组成仲裁庭。
调查取证: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验。
调解与裁决: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送达与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仲裁力量仲裁委员会:各乡镇(街道)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仲裁员名册制度,仲裁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专家库:仲裁委员会可建立专家库,为仲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六、仲裁保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场地保障:各乡镇(街道)应提供必要的仲裁场地和设施设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制度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仲裁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引导农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XX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实施方案
XX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乡村调解、区级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稳定有效原则。
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积极主动原则。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三)相辅相成原则。
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以调解纠纷为主,仲裁纠纷为辅。
对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尽量避免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四)长效实施原则。
坚持政策执行上的连续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原则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以妥善解决。
但也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的历史沿革和政策演变以及农村各地的实际情况,防止历史问题引发现实矛盾。
三、工作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成立XX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农村土地纠纷是农村发展中的常见问题,是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益分配中的矛盾重点。
当前,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进程推进,土地利用权流转频繁,涉及各种各样的合同争议;另一方面,土地征收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等问题也普遍存在。
这些纠纷不仅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民的利益。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非常必要。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立一个在农村土地纠纷中能够及时、公正、便捷解决纠纷的仲裁机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
2.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裁决争端。
(2)适用性原则:根据不同纠纷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仲裁。
(3)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发布仲裁相关信息,确保公众对仲裁过程的知情权。
三、实施步骤1.成立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设立办公场所和配备合适的人员。
2.准备工作:组织仲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仲裁技能和专业素质;建立仲裁案件调查、调解和庭审等程序和规则。
3.纠纷解决途径: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
为了提高效率,应推行“先调解、再仲裁、最后诉讼”的处理程序。
4.纠纷调解: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应该作为首选,仲裁机构可以通过现场调查、听取当事人申诉、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进行调解,并约定调解协议。
5.仲裁申请和受理:当纠纷不能通过调解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仲裁的权益和义务。
6.庭审程序: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审理纠纷,并保证当事人的申诉权和辩护权。
7.仲裁裁决:仲裁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对纠纷作出认真、公正的裁决,并依法传送给当事人。
8.分阶段实施:由于农村土地纠纷种类繁多,可以逐步明确实施先解决种植业的土地纠纷,再逐渐扩大到其他领域。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制度,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稳定和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制定如下文件:一、总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是指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工作的一系列程序和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二、调解仲裁机构的设置(一)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通过设立县级、乡镇级的调解仲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纠纷事件的大小和性质,灵活处理纠纷,提高调解和仲裁效率。
(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专门调解仲裁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土地承包权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调解仲裁工作的公正、客观和高效。
三、调解仲裁程序的规范(一)纠纷调解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使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员应当依法调解,坚持公正、客观立场,对纠纷进行公正、合理的调解。
(二)仲裁程序: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依法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调解仲裁人员队伍建设(一)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人员队伍,完善选拔、培训机制,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仲裁能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
(二)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纠纷调解仲裁能力。
五、宣传教育和监督机制(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农民群众对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制度的认知和了解,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仲裁工作的公正、透明。
六、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一)加强对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法律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权利义务,确保调解仲裁工作的合法性。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三 、 点 市 、 ( 、 ) 业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应 当成 立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仲 试 县 区 市 农
裁 基 础设 施 建 设 项 目领 导 小 组 , 筹 协 调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 好 项 目实 施 的 组 统 做 织领导工作 。
四 、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仲 裁 试 点 基 础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由试 点 市 、 ( 、 ) 农 县 区 市 农 村 土地 承包 及 承 包 合 同 管 理 机 关 承 担 。 省 级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及 承 包 合 同 管 理 机 关 在 省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件:
( ) 业 部 批 复 的农 村 土地 承包 纠 纷 仲 裁 试 点 单 位 ; 一 农 ( ) 过 县 级 ( 本 级 ) 上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二 经 含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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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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骧熏 曩
建设项 目组织实施奢潦
农 经发[0 52 2 0 ]2号
为 加 强 农 村 土 地 承包 纠 纷 仲 裁 试 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管 理 , 高 项 提 目建 设 质 量 和 投 资 效 益 , 据 《 业 基 本 建 设 项 目管 理 办 法 》 《 业 基 本 建 设 根 农 、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九 、 村 土地 承 包 纠 纷 仲 裁 试 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应 当专 款 专 用 , 何 单 农 任
位 、 织 和个 人 不 得 挤 占 、 用 、 留 。 组 挪 截
十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仲 裁 试 点 基础 设施 建设 项 目土 建 工 程 建设 和仪 器 设备 、 交通 工具 购置 要 确 保 质 量 , 合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 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嘿,乡亲们!咱今天就来讲讲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这事儿可太重要啦!就好比咱家里闹了矛盾,得有人来主持公道不是?
你想想看,要是咱村因为土地承包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那多影响和谐呀!隔壁村的发展为啥那么好?不就是因为他们把这些纠纷解决得妥妥当当嘛!我们怎么能落后呢?(例如,咱村之前因为土地界限问题,两家人差点打起来了。
)
那这个工作方案具体要怎么做呢?首先啊,得有专门的调解仲裁小组,这里面要有懂土地政策的,还要有能说会道、让人信服的。
这可不是随便找几个人就行的,得是真正能为大家办事的!这不就跟盖房子得找好工匠一个道理嘛!
然后呢,得有畅通的反映渠道。
不能让咱老百姓有了问题都不知道往哪儿说呀!要让大家觉得,只要有纠纷,就能找到解决的地方。
这就好比有了个专门的“诉苦”窗口!(就像上次老张有问题不知道咋办,急得团团转。
)
还有啊,调解仲裁得公平公正,不能偏袒一方。
不然咋让大家信服呢?这个过程要透明,让所有人都能看见,这样大家心里才踏实。
咱大家伙儿可都得重视起来,这关系到咱每个村民的利益。
不能觉得和自己没关系就不管不问。
要是每个人都不管,那咱村还能好吗?咱都要积极参与,让咱的村子因为这个工作方案变得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总之,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绝对不是走过场,而是要实实在在为大家解决问题的。
它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矛盾的锁,让我们的农村生活更加顺畅、更加幸福!。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实施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1.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确保仲裁工作的专业性、高效性和公正性。
2.明确人员职责,建立仲裁队伍,并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仲裁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3.加强对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报告、信息通报和处置情况统计等制度,及时掌握和解决纠纷。
二、完善法律制度1.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的监管对象和职责,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可行性。
2.建立健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程和操作细则,确保仲裁工作的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
3.加强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调解和仲裁规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优化调解机制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机构,加大对纠纷调解的力度,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减少仲裁工作的负担。
2.明确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培训和提高当地的调解员素质,提高调解效果。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多元化的解决机制,通过媒体、社区等形式加大对农村土地纠纷调解的推广和宣传力度。
四、加强证据保全和鉴定1.建立健全证据保全的机制,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加强鉴定专家队伍的建设,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建立健全鉴定结果的审查程序,确保权威鉴定结果的正确性。
五、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1.建立严格的违法违规行为清单,明确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力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仲裁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为的惩处,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六、优化工作流程和手续1.简化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的工作流程和手续,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2.建立健全仲裁案件的备案和归档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提高解决纠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充实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1.加大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仲裁工作的正常运转。
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
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XX年11月25日—27日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妥善解决我县日益增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积极化解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循序渐进,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在法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假借任何理由违法调走、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必须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坚持政策执行上的连续性。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原则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以妥善解决。
但也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的历史沿革和政策演变以及农村各地的实际情况,防止因解决现实问题而引发历史矛盾。
(三)积极多渠道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因娶媳嫁女、计划内(外)生育、户口迁移、惠农政策的落实等等原因,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既要区别对象、分清原因、把握政策,更要积极拓展就业空间,加速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多渠道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缓和农村的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临政办字〔〕45号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领导组织(一)县级组织成立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2023年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
2023年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____年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第一章总体要求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逐渐增多,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改善农民的法律环境,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我国将在____年在部分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
本方案就此进行规划和具体安排,以确保试点取得良好效果,为将来全国范围内推广提供经验。
二、目标和任务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试点工作,建立起一套完善、高效、公正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保障各方的权益。
具体任务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与仲裁工作,提高纠纷解决的速度和质量。
三、试点范围本次试点工作将在全国选取30个较为典型的县进行,以不同的地理、经济和文化背景为基础,全面考察和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并通过试点工作总结出一套适合全国推广的经验。
第二章试点内容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公正、公平、高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措施包括: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程序和相关责任,加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二、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为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需要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培训和选拔优秀的仲裁人员,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专家库,使其能够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和意见;加强仲裁机构的管理,确保其运作的透明和规范。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与仲裁工作为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与仲裁工作的效果,需要加强相关的组织和协调。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由农民、村干部、仲裁人员等共同参与,及时解决纠纷,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仲裁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工作。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农村土地纠纷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土地承包、流转、征收补偿、土地权属等方面的纠纷。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工作,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机制,提供有效的仲裁服务,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村群众的法律需求,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实施内容1.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委员会。
每个乡镇设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委员会,由政府、农民代表、农村法律服务人员等组成,负责调解农村土地纠纷争议。
调委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成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农民能够公正、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加强农村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组织培训农村法律服务人员,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
鼓励农村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法律服务站,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解决方面的帮助。
同时,在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中要注重广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制度。
成立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工作。
仲裁机构要注重专业化建设,选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作为仲裁员,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合法。
同时,仲裁机构要健全纠纷仲裁程序,规范纠纷仲裁的操作流程。
4.加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的宣传。
通过媒体、宣传栏、小型展览等方式,向农民普及仲裁制度和规定,宣传仲裁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法律效力。
同时,加强仲裁案例的统计和研究工作,总结和宣传典型案例,提高农民对仲裁制度的认知和信任度。
5.加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建立健全对仲裁机构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定期进行对实施方案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内容,确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三、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的相关规章制度。
由负责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工作的部门牵头,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往的经验,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操作指南。
2.组织培训农村法律服务人员。
土地仲裁项目建设内容
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项目必要性分析。
说明当地政府是否已批准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否已设立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到位情况,仲裁工作开展情况,现有基础条件状况及存在问题,业务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意义。
二、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分析。
通过多方案比选,落实项目建设具体地点,并对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基础情况、建设条件(包括水、电、交通等)加以描述,不可以项目所在区域代替项目建设地点。
说明项目土地、规划、环评等前置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并出具相应审批(备案)手续。
三、项目建设目标和业务流程。
包括项目建设的业务能力目标,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流程》,提出为实现目标所遵循的业务流程,以及对案件受理室、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档案会商室的功能要求。
四、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和配套设备。
土建工程要区分新建、改造两个方面,详细说明规模(包括建设面积和使用面积)及数量、单位、建筑结构及造价,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标准与项目建设属性与功能匹配情况,以及(如有)水、暖、电等公用工程和场区工程的工程量和造价说明。
配套设备应说明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以及是否具备使用能力和条件。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依据建设内容及有关建设标准或规范,分类详细估算项目投资额并汇总,明确投资筹措方案。
六、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人员技术力量,实施管理和进度安排。
项目建成后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人员配置,以及运行费用测算和落实方案。
七、效益分析。
分析测算项目建成后的新增固定资产、服务能力,以及社会效益等。
八、有关证明材料。
包括承担单位法人证明、有关配套条件落实证明,以及各种附件、附表、附图。
有关证明材料应真实、齐全。
另外,对实施方案的封面要求如下:项目名称:主管部门:建设地点:附件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格式要求XXX县农业局:《关于报送x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xxx〔2014〕xxx号)收悉。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
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承包仲裁机构
【发文字号】农经发[2005]2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5.11.15
【实施日期】2005.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
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05]2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农业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一、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标招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部安排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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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精编W O R D
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农经发[2005]2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农业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标招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部安排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
三、试点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承担。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仲裁庭的庭审大厅、合议厅、档案室等;
(二)购置仲裁庭审记录、监控、勘测、取证等仪器设备;
(三)购置仲裁专用交通工具等。
七、中央投资重点用于新建或者改扩建仲裁庭及仲裁交通工具购置。
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仲裁庭其他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购置。
地方配套资金主要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多渠道筹集。
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业部批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单位;
(二)经过县级(含本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三)培训并聘请了仲裁员;
(四)制定了仲裁规则、审理程序等规章制度;
(五)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活动;
(六)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定岗定编、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
(七)农业部尚未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建设和仪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要确保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市、县(区、市)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十二、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进度。
十三、项目建成后,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竣工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备案,抄送发展计划司和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十四、试点市、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申报报告、批准的文件、施工和采购合同、收支账目及凭证等及时归档。
十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项目承担单位长期使用。
十六、使用中央基本建设基金购置的交通工具,应当在醒目处标识“土地承包仲裁”。
十七、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纪和违法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十八、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