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系统可转换公司管理系统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设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一、前言首先,该指南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企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
其中,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发行债券,而非私募。
三、审核主体四、前期准备在申请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前期准备。
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披露、信息公开、财务报告等工作。
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的编写与要求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是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的重要文件,它包括了债券的基本信息、发行目的、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利率与利息支付方式、还本付息安排、债券提前终止条件等内容。
六、审核程序1.提交申请:发行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2.初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公告:发行人在媒体上发布通知,以告知公众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发行规模等。
4.大会审议:发行人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等。
5.发行人问题解答:发行人应及时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7.审核意见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发行人进行审核意见反馈,并告知是否通过审核。
8.上市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公告的方式宣布公司债券是否通过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上市。
七、其他事项该指南还包括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理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八、附则该指南在执行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保留对其进行解释和修订的权利,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该指南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有重要的意义,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以上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介绍,更多具体细节可以通过查阅该指南文本来获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1、发行前准备工作(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发行人股票登记结算服务》(国证登字〔2019〕1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规定,申请发行的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等,依法申请发行和上市。
(2)发行如在尚未发行前申请发行报备,需要提交必要的登记服务文件,包括《发行资料简表》、《发行申请书》、《上市申报事项表》及相关股东信息及其他文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指引》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上市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相关上市登记方面的信息,如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拟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等2、发行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审核程序:在进行上市申报之前,需要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以确保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报备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
(2)审核过程:在上市审核进行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相关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发行与上市资料等进行宏观分析,股权结构分析,发行资金实现方案分析等。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通过审核,对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证明》,且受理发行申请人申请上市股份。
3、上市股份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登记程序:发行申请人在申报上市之前,需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人基本信息及股票登记结算申请书,完成股权登记工作,并且与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一起审核。
(2)审核过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上市审核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审核检查,核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股票登记结算材料文件,以确认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完成上市,如经批准上市的发行人,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许可文件,支付申报费,上市挂牌实施保护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宣传资料及披露义务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改善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细则,细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促进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质量持续改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要求上市公司在提交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材料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并且在筹资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状况等方面,应当向投资者作出充分、准确和及时的披露和解释。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还要求上市公司在提交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挂牌公司实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的有关规定,提供可靠的保证,履行披露义务,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及市场规范化水平。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还强调了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减少投资者风险,加强与投资者
沟通,并且鼓励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挂牌过程中优先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的实施,可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的质量,为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蓬勃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成为了众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上市地之一。
然而,想要在上交所成功上市并非易事,需要经历严格的发行上市审核,而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便成为了企业申请上市的重要依据之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是指导企业如何进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具体规范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严肃性。
该指南内容涉及非常广泛,包括企业基本条件、业务规范、信息披露、审核程序等多个方面,全面规范了上市审核工作的各个环节。
在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中,首先明确了企业适合上市的基本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且盈利能力稳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盈利质量,有稳定的现金流量,负债率等具体指标也必须符合要求。
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是审核的重点。
在业务规范方面,指南对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盈利情况等都有详细要求。
企业在上市前必须明确自己的主营业务,要求其业务范围与公司整体实力相匹配,且主营业务的盈利情况良好。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要求企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企业需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情况等重要信息。
审核程序也是上市审核的重要环节。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明确了审核程序的每个环节,包括企业首次申请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注册生效等各个环节,对于审核工作的程序进行详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上市审核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企业上市审核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该指南的要求,做好上市准备工作,才有可能成功通过上市审核,最终实现上市梦想。
作为一名写手,我个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在我看来,该指南对于规范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上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上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以期规范上市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业务,促进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业务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政府性债券和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统称“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业务。
二、发行主体公司债券仅限于发行上市挂牌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排除外部投资者,融资融券及跨境投资者,对于外部投资者的参与,应基于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申请表格及审核程序申请发行上市挂牌公司债券的企业,应按照本指南所规定的申报表格进行申报。
申报企业应组建负责发行上市挂牌业务申请事宜的申报小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发审委报送审核。
发审委将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表格及附加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上市文件、在协议等做出审核评比。
待审批通过后,报证券交易所立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获得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批复,提交发审委备案,申请企业方可公告发行。
四、风险控制1. 财务数据审核:发行企业应提交最新的财报,完善完整的财务数据,给予审核者可靠依据。
2. 信用风险管理:发行企业应及时向风控机构提交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报告或其他信用风险管理文件。
3. 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发行企业应对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
4. 其他法律法规:发行企业应全面落实新三板、证监会及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同时遵守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规范管理。
五、审查不通过若申请发行上市挂牌公司债券的企业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查不通过,发审委将及时作出书面审查决定,将分析结论和意见提交发审委。
六、本指南施行本指南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保留对本指南的解释权。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技术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再融资并在本所上市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通过本所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再融资(含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业务及各参与人相关行为,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有价证券。
债券、基金份额发售、上市业务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股票或可转债发行第三条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相关部门沟通发行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与本所发行上市中心联系,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业务与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联系。
第四条发行人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应及时向本所提交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交的发行预计时间安排,本所统筹安排证券发行日期。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综合考虑证监会核准文件先后顺序、发行申请文件的完备情况等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协商调整证券发行日期。
第五条发行人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将询价公告(如有)、发行公告、招股意向书(或募集说明书)全文、招股说明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录(以下简称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第六条证券发行期间,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于当日16:30前,将次日披露的各项公告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本所并及时确认拟披露的公告在指定披露媒体、本所网站的发布事宜并对内容负责。
第七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六条要求提交公告和相关文件的,应当在截止时点的30分钟前,向本所提出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简介1.1 目的和范围本旨在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要求、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2 定义本章节将定义涉及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术语和概念,包括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上市规则等。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要求2.1 发行主体资格要求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资格要求,包括公司性质、注册资本、盈利情况等。
2.2 发行规模及基本条件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规模要求、基础要求等。
2.3 承销机构要求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要求,包括资质要求、市场声誉等。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与审核程序3.1 上市申请材料本节详细列出上市申请所需的材料清单,并对每份材料的具体要求进行解释。
3.2 上市审核程序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的审核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和决议程序。
3.3 上市结果公告及申报材料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结果的公告要求,并介绍申报材料的提交要求。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规则4.1 交易方式与时间安排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方式,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并对交易时间进行规定。
4.2 交易方式与报价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方式和报价规则,包括市价、限价和竞价等。
4.3 交易成交与结算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成交和结算规则,包括成交确认、交割和支付等。
第五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措施5.1 风险管理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5.2 监管措施本节详细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监管措施,包括信息披露、交易监管等。
第六章附件6.1 本所涉及附件本章节将罗列出本所涉及的附件清单,包括填表指南、申请材料模板等。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7.1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本章节将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并对其进行解释和注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系统债券预审核指南设计(一)申请文件资料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09 月 15日)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引言 (4)第一章申请文件 (5)第二章申请条件 (8)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第五章创新事项 (28)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常用法律法规 (35)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2015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1.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要求报送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doc 19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doc 19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专门语,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五条可转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参照A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上网发行费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0.2%。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七条申请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1亿元以上;(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文件;(三)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四)上市公告书;(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报告;(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资金到位验资报告;(七)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文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一)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发行;(二)发行人因发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变动;(三)发行人进行收购、兼并或改组等活动;(四)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五)发生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案件;(六)本所和发行人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一、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二、业务涉及主要公告及操作列表三、可转债发行工作流程1、可转债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披露《可转债获准公告》,并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后,如果申请下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公告》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则可以免于披露《可转债获准公告》。
此种情形下,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与本所进行充分沟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直接进入可转债发行上市阶段。
2、提交可转债发行申请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获取证券代码与证券交易简称,并沟通发行证券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
如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可转债交易代码为“110***”。
如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或“603”的,其可转债交易代码为“113***”,其中113000-113499用于“601”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113500-113999用于“603”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可转债交易代码应按顺序分配,分配之前应在系统中预先核查是否存在重复。
另外,可转债相关业务正股代码与辅助代码对应关系如下:3、可转债发行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T日为可转债网上、网下发行日):(1)T-3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发行申请材料及相关公告;同时向本所债券业务中心提交关于确认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事宜的函(附件3)。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需提交的发行申请材料及公告包括:①证监会“证监发字”核准批文;②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1);③可转债发行表格(附件2);④《可转债发行公告》;⑤《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全文;⑥《可转债路演公告》;《可转债发行公告》中应明确可转债的承销方式、中止发行等情况的安排,同时明确可转债的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s, 简称CB)是一种具备债券特性和股权特性的混合产品。
作为一种融资工具,CB可以帮助公司融资,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转换为公司股权的可选权利。
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我国相关机构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一、发行主体的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必须是已按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公司,并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募集资金用途的限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定的项目或经营活动,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批。
三、发行方式和规模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并且发行规模不能超过发行主体的净资产或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
四、债券转股条件的要求:债券的转股条件由发行主体和债券持有人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
五、债券转股比例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必须确定债券转股比例,并在债券承销文件中明确说明。
六、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债券转股价格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转股时所享有的股票价格,必须根据市场价格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来确定。
七、承销商的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由承销商进行承销,并需要满足相关的资质和风控要求。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准备工作: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发行计划、制定募集方案、编制发行文件等。
二、发行申请材料的准备:上市公司在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发行公告、发行文件、法律意见书、稳定器安排协议等。
三、发行审核程序的要求: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需要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审核程序包括发行申请的受理、表决、审核等环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前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是指以公司信用为本金偿付能力来源的有价证券,发行人通过签发债券,以获取资金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合法用途。
本指南是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导发行人编制及申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编制要求1. 募集说明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的要求编制,内容详实、准确、完整,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等基本情况。
(2) 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项目:详细说明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用于支持的具体项目。
(3)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披露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重要会计数据及主要经营情况。
(4) 债券详细信息:包括债券种类、票面利率、债券期限、兑付方式等具体事项。
(5) 发行人风险提示:明确披露可能对投资人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并说明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6)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发展前景:描述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市场竞争情况,并展望未来发展前景。
(7) 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风险提示:披露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说明相应的风险应对办法。
(8) 其他必要的信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审核流程1. 发行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材料。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发出审核意见,并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相关信息。
3. 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递交申请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一、基本情况1. 发行主体基本情况:XX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中国大陆的XXX公司,经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XXX万元人民币。
公司主要从事XX业务,具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市场发展前景。
2.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XX项目的建设。
3. 募集方式:本次公司债券发行采取公开发行方式。
二、发行计划1. 债券种类、面值、票面利率和发行总额(1)债券种类: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共XXX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XXX元,票面利率为X.XX%,约定定期付息。
(2)发行总额: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XXX亿元人民币。
2. 募集期、发行日、计息日和到期日(1)募集期:本次公司债券募集期为X天,具体募集起止日期和截止日期详见本募集说明书附录。
(2)发行日: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日为X年X月X日。
(3)计息日:本次公司债券自X年X月X日起计息,按照约定时间定期付息。
(4)到期日:本次公司债券到期日为X年X月X日。
三、风险提示1. 信用风险:本公司债券发行存在信用风险,如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到本次发行的偿付能力。
2.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和利率波动等原因,本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会发生变化,发行人无法保证本公司债券价格稳定,并不承担投资风险。
3. 法律风险:本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如发行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罚款、被责令改正等,可能会影响到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和偿付能力。
四、承销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由X家证券公司、X家银行作为联合主承销商承销,发行人已与以上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
五、其他事项1. 发行人保证本次公司债券合法有效,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2. 本公司债券发行所涉及的各方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能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3. 本公司债券的发行、托管、交易等事项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深入解析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一节:引言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可交换公司债券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作为中国证券所的一部分,上海证券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了保障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安全有效管理,特出此指南,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上海证券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上海证券所(SSEC)是中国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的指定市场。
SSEC致力于改善中国公司债券融资环境,为债券发行人提供高质量的存续期管理服务,使各类者有聚积权利和收回本息的可靠保障。
本文将介绍SSEC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一、债券发行前准备1、填写发行人资料表2、提交债券发行申请书3、提交债券发行人的发行担保函二、债券发行申报1、提交债券发行通知书2、提交债券申报明细3、提交担保机构合同4、提交法律意见书三、债券审核报告1、审核债券发行申报书内容2、审核法律意见书3、审核担保机构合同四、债券发行审批1、提交由发行人出具的债券发行手续办理保证书2、提交审批后债券发行手续办理报告五、债券发行披露1、提交债券发行人、者信息注册表2、发行人披露债券发行事项3、发行人向者发出发行说明书六、债券发行登记1、提交审核过的债券发行登记表2、提交已登记的债券流通情况表七、债券存续期管理1、维护债券发行人权利义务2、进行债券受益人预约认购登记3、定期进行续期审查本指南提供了SSEC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SSEC以发行公司债券为基础,建立融资环境,维护者权益,并提供更优质的存续期管理服务。
希望债券发行人及者能够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共同参与和尊重营造良好的证券环境,携手共进、共创未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1.05
•【文号】上证函〔2023〕17号
•【施行日期】2023.01.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
市挂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证函〔2023〕17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和工作实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3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公司债券上市流程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4号)、2015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债券上市、转让申请材料电子化申报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函〔2015〕1446号)、2016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16〕1980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8.06•【文号】上证函〔2015〕1337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5〕1337号各承销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提高债券发行上市受理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2015年8月10日起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受理债券发行上市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222.66.87.193/bms和https://120.204.69.22/bms,并在本所债券专区提供链接。
承销机构可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办理债券代码申请、发行、登记上市、付息兑付、信息披露、回售、分期偿还、利率调整和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等业务。
二、承销机构需通过数字证书登录债券业务管理系统,请于登录前下载并安装CnSCA Ekey管理工具(/sseportal/ps/zhs/ca/download.jsp)。
请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为项目人员申请办理数字证书。
承销机构所在机构已办理债券专区数字证书的,无需重新办理。
三、承销机构登录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后,请按照用户操作手册完成承销商基本信息在线填报,依照办理业务类型填报数据并提交相关文件,完成业务办理申请。
四、承销机构应尽快做好使用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反馈系统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2015年8月31日之前,如不能进行网上业务办理的承销机构仍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材料,Email:***************.cn。
五、承销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用户和系统操作进行管理,严格信息管理,确保业务办理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准文案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一、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二、业务涉及主要公告及操作列表三、可转债发行工作流程1、可转债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披露《可转债获准公告》,并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后,如果申请下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公告》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则可以免于披露《可转债获准公告》。
此种情形下,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与本所进行充分沟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直接进入可转债发行上市阶段。
2、提交可转债发行申请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获取证券代码与证券交易简称,并沟通发行证券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
如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可转债交易代码为“110***”。
如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或“603”的,其可转债交易代码为“113***”,其中113000-113499用于“601”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113500-113999用于“603”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可转债交易代码应按顺序分配,分配之前应在系统中预先核查是否存在重复。
标准文案另外,可转债相关业务正股代码与辅助代码对应关系如下:3、可转债发行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T日为可转债网上、网下发行日):(1)T-3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发行申请材料及相关公告;同时向本所债券业务中心提交关于确认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事宜的函(附件3)。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需提交的发行申请材料及公告包括:①证监会“证监发字”核准批文;②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1);③可转债发行表格(附件2);④《可转债发行公告》;⑤《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全文;⑥《可转债路演公告》;《可转债发行公告》中应明确可转债的承销方式、中止发行等情况的安排,同时明确可转债的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可转债发行公告》时,应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在线填写并提交“可转债发行申请表”(附件4)。
在递交申请材料至发行结束期间,主承销商应确保其填报的主承销商自营账号指定在其席位上,证券账号正常可用,确保不改变指定交易。
因证券账号状态不正常或指定交易变更引起的后果,主承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
(2)T-2日:《可转债发行公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可转债路演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3)T-1日:股权登记日。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4)T日:可转债网上、网下发行日。
①《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②当日15:30左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申请查询网上发行申购数据(733***/783***/754***)、原股东优先配售申购数量(704***/764***/753***),确定原股东优先配售数量、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中签率。
当日16:00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报送经盖章的“可转债配售数量申请表初表”(附件5)。
③当日16:30左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申请查询最终有效申购数据及中签率情况。
④当日17:00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可转债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于次日刊登。
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该公告时,应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在线填写并提交“可转债配售数量申请表”(附件6)。
⑤当日16:00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联系指定的摇号队及公标准文案证处。
⑥若发行失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于16:00前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报送经盖章的“可转债发行失败申请表初表”(附件7),并于17:00前提交《可转债中止发行公告》,于次日刊登。
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该公告时,应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在线填写并提交“可转债发行失败申请表”(附件8)。
(5)T+1日:①《可转债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②如超额发行,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工作,并于15:30前提交《可转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③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向投资者通知中签结果。
(6)T+2日:①《可转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②投资者应根据《可转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准备认购资金。
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7)T+3日:①结算参与人应于15:00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实际应缴纳的可转债认购资金,并于当日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截至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可转债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并将无效认购数据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汇总结果提供给主承销商。
②当日17:00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可转债发行结果公告》。
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该公告时,应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在线填写并提交“可转债网上网下发行及放弃认购数量申请表”(附件9)。
③若发行失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于17:00前提交《可转债中止发行公告》,于次日刊登。
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该公告时,应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在线填写并提交“可转债发行失败申请表”(附件8)。
可转债中止发行的资金退回和证券注销,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则办理。
(8)T+4日:①《可转债发行结果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②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可转债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9)T+4日以后:发行人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同时,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
补充说明:当上市公司已有可转债在本所上市且已进入转股期,如准备发行新可转债,在刊登发行公告前,实施以下程序:T-7日:上市公司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原可转债转股停牌的提示公告》,公告中说明原可转债转股停复牌的具体时间安排,即“T-2日将刊登新可转债发行公告,T-3日至T-1日(新可转债发行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原可转债转股代码将停止交易,原可转债持有人可在T-4日之前进行转股”。
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该公告时,应在线填写并提交“停复牌业务申请表”,原可转债转股代码停牌起始日期为T-3日(即上市公司新可转债发行公告的提交日),停牌终止日期为T-1日(即上市公司新可转债发行的股权登记日)。
T-6日:《原可转债转股停牌的提示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T-3日:原可转债转股代码开始停止交易。
上市公司提交《原可转债转股复牌的提示公告》及《新可转债发行公告》。
T-2日:《原可转债转股复牌的提示公告》和《新可转债发行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四、上市1、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准备并报送上市申请文件。
2、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上市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L日为可转债上市日):(1)L-5日之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可转债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需提交的上市申请材料及公告包括:标准文案①《可转债上市公告》;②可转债上市申请书(附件10);③批准回购业务的书面文件(如获得批准);④关于同意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⑤经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⑥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协议;⑦保荐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保荐机构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的授权书,以及与上市推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⑧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⑨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⑩登记公司出具的前十大债券持有人名册;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表格(附件11);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提交的上市申请材料,本所对公司可转债上市申请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2)L-3日:可转债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由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分管人员将本所上市批文交由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编制提交《可转债上市公告》,于次日刊登。
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创建《可转债上市公告》时,应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在线填写并提交“可转债上市申请表”(附件12)。
(3)L日:可转债上市流通。
3、有限售条件的可转债,特指成功发行后采取分批上市方式的可转债。
发行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日期,申请分批上市。
五、附件附件1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上网定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社会公开发行××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号”文批准。
为了确保本次发行工作顺利进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特此申请于×年×月×日刊登(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并于×年×月×日通过贵所的证券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本次“××(转)债”。
在本次“××(转)债”上网定价发行过程中,保荐机构将通过贵所的交易主机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委托。
请贵所于申购结束后确认有效申购及进行申购配号,并将申购配号传输至各证券营业网点。
摇号抽签完成后,请贵所于当日(×年×月×日)将中签号码通过贵所卫星网络传送给各证券营业网点。
在此基础上,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认购资金的清算交割及股东登记,并将扣除发行手续费后的募集资金划至保荐机构指定的清算账户。
保荐机构将按照规定与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的清算与划转。
特此申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标准文案附件2可转债发行表格上市公司(盖章)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盖章)董事会秘书:经办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日期:日期:附件3关于确认“**转债”回购事宜的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债”)即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159号)的要求,现就“**转债”回购事宜明确如下:[ ]符合债券回购资质要求,申请回购[ ]符合债券回购资质要求,暂不申请回购[ ]不符合债券回购资质要求本公司承诺在债券上市后6个月内对上述明确事项不进行变更,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