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解读(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部门】819030026【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为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服务,我局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和服务,规范征纳行为,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维护自然人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质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管理的自然人税收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自然人的应纳税款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人税收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协同共治、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努力构建集约高效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地方税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办税是指经广东省(不含深圳)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通过网络使用办税服务系统办理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税(费)业务(以下简称地方税(费)业务),以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系统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电子办税服务厅)是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办税服务的主要渠道,纳税人可通过广东地税门户网站下载或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
第三条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办理结果、送达税务文书、纳税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办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办税。
第五条纳税人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方式有:证书登录和非证书登录。
证书登录是指已经办理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数字证书加密码的方式登录;非证书登录是指未办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用户名加密码的方式登录。
第六条选择证书登录的纳税人,应使用电子办税服务厅支持的数字证书;纳税人须按照数字证书发行机构的要求办理数字证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或非证书登录,其分别可使用的电子办税服务厅功能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需要申报缴纳税(费)的纳税人开通电子办税的,应与具有税(费)款划缴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同意其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令从指定账户中划缴税(费)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_涉税事项
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V2.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目录1涉税事项 (4)1.1适用范围 (4)1.2操作界面 (4)1.2.1发票类 (4)1.2.1.1作废、红冲发票验销 (4)1.2.1.1.1功能描述 (4)1.2.1.1.2操作步骤 (4)1.2.1.1.3注意事项 (6)1.2.1.2办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6)1.2.1.2.1功能描述 (6)1.2.1.2.2操作步骤 (7)1.2.1.2.3注意事项 (7)1.2.1.3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 (8)1.2.1.3.1功能描述 (8)1.2.1.3.2操作步骤 (8)1.2.1.3.3注意事项 (9)1.2.2登记类 (9)1.2.2.1外出经营证明申请 (9)1.2.2.1.1功能描述 (9)1.2.2.1.2操作步骤 (10)1.2.2.1.3注意事项 (11)1.2.2.2外出经营证明核销申请 (11)1.2.2.2.1功能描述 (11)1.2.2.2.2操作步骤 (11)1.2.2.2.3注意事项 (13)1.2.2.3变更税务登记 (13)1.2.2.3.1功能描述 (13)1.2.2.3.2操作步骤 (14)1.2.2.3.3注意事项 (15)1.2.2.4解除非正常户 (16)1.2.2.4.1功能描述 (16)1.2.2.4.2操作步骤 (16)1.2.2.4.3注意事项 (18)1.2.2.5双定户停业 (18)1.2.2.5.1功能描述 (18)1.2.2.5.2操作步骤 (18)1.2.2.5.3注意事项 (20)1.2.2.6双定户复业 (21)1.2.2.6.1功能描述 (21)1.2.2.6.2操作步骤 (21)1.2.2.6.3注意事项 (23)1.2.2.7注销税务登记 (23)1.2.2.7.1功能描述 (23)1.2.2.7.2操作步骤 (25)1.2.2.7.3注意事项 (27)1.2.2.8证件增补发 (27)1.2.2.8.1功能描述 (27)1.2.2.8.2操作步骤 (27)1.2.2.8.3注意事项 (29)1.2.2.9税务证件挂失 (29)1.2.2.9.1功能描述 (29)1.2.2.9.2操作步骤 (30)1.2.2.9.3注意事项 (32)1.2.3税收优惠 (32)1.2.3.1税收优惠申请 (32)1.2.3.1.1功能描述 (32)1.2.3.1.2操作步骤 (32)1.2.3.1.3注意事项 (33)1.2.3.2税收优惠备案 (33)1.2.3.2.1功能描述 (33)1.2.3.2.2操作步骤 (33)1.2.3.2.3注意事项 (34)1.2.3.3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 (34)1.2.3.3.1功能描述 (34)1.2.3.3.2操作步骤 (35)1.2.3.3.3注意事项 (36)1.2.4认定/核定类 (36)1.2.4.1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 (36)1.2.4.1.1功能描述 (36)1.2.4.1.2操作步骤 (38)1.2.4.1.3注意事项 (39)1.2.5申报征收类 (40)1.2.5.1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 (40)1.2.5.1.1功能描述 (40)1.2.5.1.2操作步骤 (40)1.2.5.1.3注意事项 (41)2办理事项状态 (41)1 涉税事项涉税事项办理模块中,提供除了税费申报外所有申请业务的网上办理,包括登记类、发票类和税收优惠等。
粤地税发〔2007〕21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9月26日以粤地税发〔2007〕211号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各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完成税款缴纳的申报纳税过程。
第三条网上申报纳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网上申报纳税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二)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前,应在当地任何一间已加入税库银联网办税系统或税银库联网办税系统的银行开立缴税(费)账户,与之签订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同意开户银行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令从其指定账户中划缴税(费)款。
第七条对符合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应发出《核准邮寄(电子)申报征收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系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第八条纳税人需要变更缴税(费)账户的,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与银行重新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
第九条纳税人需要变更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应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取消纳税人的网上申报纳税方式。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月(季)申报——填写数据 此处填写的数 据为:本年累 计数
70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月(季)申报——填写数据
切换各个投资 者的明细表。
此处填写的数 据为:本年累 计数
71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月(季)申报——数据核对、提交
72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月(季)申报——数据核对、提交
4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季(月)度申报表(B类)——填写报表
按企业实际情况 下拉选择正确的 实际征收率。
4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季(月)度申报表(B类)——数据核对
按提交键后即转入
申报成功界面,内
容与《综合申报- 申报成功》一致。
24
47
纳税申报——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汇算清缴
75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申报表——核对数据
按提交键后即转入 申报成功界面,内 容与《综合申报- 申报成功》一致。
24
76
纳税申报—— 委托代征汇总申报
77
委托代征汇总申报——填写数据
下拉选择 对应项目
78
委托代征汇总申报——数据核对、提交
按提交键后即转入 申报成功界面,内 容与《综合申报- 申报成功》一致。
5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写报表
55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核对数据
按提交键后即转入 申报成功界面,内 容与《综合申报- 申报成功》一致。
24
56
纳税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57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上传申报文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8.04【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公告(201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为规范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地方税收实际,特制定《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涉及的各类表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8月4日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一、设立税务登记(一)业务描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2.按附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提供与设立登记相关的资料和证件。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发放税务登记证。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税务登记表》附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上线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上线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上线的通知
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上线,纳税人(不含深圳)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一个入口登录,办理国税和地税两家的各类涉税(费)业务。
广东省国税、地税原有的各级网页版网上办税入口将陆续关闭,其中广东地税原电子办税服务厅网页版入口将于2016年12月31日关闭。
更多内容详见附件《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热点解答》。
附件:《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热点解答》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热点解答
1.如何访问电子税务局?
您可以直接输入网址:http://,或者点击国、地税官网首页相关图标链接访问电子税务局。
2.电子税务局能够办理哪些业务?
电子税务局可以同时办理国税、地税业务,包括申报缴税、发票业务、社保业务、涉税申请、涉税查询、广东法宝、邮政配送等。
同时,实现了国地税关联业务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粤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
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优化社保费缴纳流程
电子办税服务厅社保费缴纳V2.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23年1月目录1.社保费缴纳...............................................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功能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合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操作界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申报入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社保增减员登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操作环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意事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社保费缴费工资调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操作环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意事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社保费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操作环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意事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作废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发布部门】819030026【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税收风险管理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助力构建适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现代税收治理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规范税收风险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税法遵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从而面临经济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税收风险共治是指在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基础上,税务机关统筹纳税人及各方治理主体力量,协同开展以税收风险为主要治理客体的治理活动。
广东省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介绍
电子办税服务厅系统介绍目录一、电子办税服务厅背景 (3)1、办税服务信息化的发展与积累 (3)a) 应用面广、成熟稳定的省级集中网上办税系统 (3)b) 多元化、全天候的多渠道办税体系 (3)2、社会环境的发展与变化 (4)a) 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4)b) 省政府大力推动全省网上办事 (4)c) 国税总局要求落实两个减负 (5)3、电子办税服务厅的必要性 (5)a) 办税服务范围拓展 (5)b) 主动信息推送 (6)c) 精细化数据采集 (6)d) 业务优化重组 (7)e) 无纸化办税 (7)二、电子办税服务厅概述 (8)1、系统定义 (8)2、建设目标 (8)3、主要建设内容 (9)4、建设历程 (11)三、电子办税服务厅的价值 (11)1、功能齐全,智能便捷 (11)2、足不出户,轻松办税 (12)3、省时省力,绿色环保 (13)4、信任在前,监督在后 (13)四、电子办税服务厅功能概况 (14)1、待办提醒 (14)2、申报缴纳 (14)3、涉税事项 (15)4、发票在线 (16)5、企业信息 (16)6、我的查询 (17)7、凭证管理 (17)8、技术支持 (17)附一:对比原网上办税系统的提升 (18)1、申报征收 (18)2、信息报送 (18)3、涉税事项 (18)4、主动推送服务 (19)5、资料管理 (19)6、技术支持 (20)7、业务监控 (20)附二:电子办税服务厅所需配套环境 (20)1、电脑终端环境 (20)2、网络环境 (20)3、安全环境 (20)附三:关于智能办税终端 (21)1、概述 (21)2、功能简介 (21)3、回馈社会,全面升级,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22)一、电子办税服务厅背景1、办税服务信息化的发展与积累a)应用面广、成熟稳定的省级集中网上办税系统早在2005年,为优化办税服务,拓宽办税渠道,省局专门组织进行了网上办税的咨询规划工作,目标就是要为全省地税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优质的涉税服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1.07【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三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7日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优惠税率、抵减计税依据、加计扣除、减免税额以及税额抵免等需要进行审批或备案的各项税收优惠。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由税法规定须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有关税法规定须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备的税收优惠事项。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审批决定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提请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应用系统操作手册(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应用系统扣缴税费操作手册版本V2.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方欣科技有限公司目录1. 扣缴税费 (3)1.1. 功能描述 (3)1.2. 操作步骤 (3)1.2.1.实时扣缴 (3)1.2.2.查询扣款 (4)1.扣缴税费1.1.功能描述扣缴税费,是指纳税人在申报完成之后,将税款缴入国库的过程, 纳税人必须完成扣缴税费操作,这样整个纳税申报过程才算完成。
本系统有两种扣缴税费方式:一、实时扣缴: 申报完成后,直接在提示页面进行实时扣缴操作;二、查询扣款: 通过“涉税查询”>>“未清缴税费情况(可实时扣税)”功能查询出申报未扣款的申报表,再进行扣款操作。
1.2.操作步骤1.2.1.实时扣缴(1)在提交申报后,系统提示申报成功(如下图所示)(2)在提示页面,点击,扣款成功后,点击按钮,系统将通过ETS 成功扣款,并给出扣款成功提示!(4)点击按钮,关闭退出。
【注意事项】:1.若申报完成,暂不扣款缴税,可稍后通过涉税查询中的“申报成功未扣款情况”查询,查询到本次申报,进入扣款缴税(详见涉税查询操作手册)。
2.在申报成功后,您可以在“涉税查询”功能页面的“申报情况查询”中查看打印,详见涉税查询的操作手册。
1.2.2.查询扣款(1)在涉税查询页面,点击“申报成功未扣款情况”,进入“申报成功未扣款情况查询结果”页面。
(2)在“申报成功未扣款情况查询结果”页面(如下图所示),点击申报后面扣款图标(3)通过上一步,进入申报成功与扣款提示界面(如下图所示)。
(4)若帐户余额充足,确认点击按钮,并在弹出窗口中点击“确定”进行扣税,系统成功扣税后,提示如下图所示;否则点击,在弹出窗口中点击“确认”退出。
(5)在扣款成功提示框,点击按钮,关闭退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粤地税发[2006]31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31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等规定,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含基层分局、所)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必须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机关办公室)。
领导小组职责:按照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确定政务公开的原则、目标和内容,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指导本局机关和全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重要制度文件,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组织政务公开检查考核,研究确定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局机关和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起草政务公开文件、会议材料、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函件等;负责与各级地税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答复有关政策咨询及工作请示;做好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的归集;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不含深圳)经费管理,保障各级地税机关正常运转和我省地税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9〕1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2〕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财税体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核定原则(一)双重管理和分级合理负担的原则。
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要体现上级地税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双重管理,适应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合理负担。
(二)税收成本和公平效率兼顾的原则。
既遵循税收成本规律,又体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公平效率原则,建立与税收征管要求相适应的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
(三)基本保障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省级经费和市县经费既统一保障地税系统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需要,又相对规范不同的支出范畴,以保障地区间财税事业协调发展。
(四)规范管理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按照部门预算要求,规范基本支出标准,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征收经费核定比例适当降低;引入激励机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4]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1.19
【实施日期】2004.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系统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粤国税发[2003]192号)的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电子申报信息采集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全省统一征管软件2.0版接收一般纳税人的电子申报信息。
为确保此项工作如期顺利进行,针对前一阶段各地在模拟申报和真实环境接收电子申报中暴露的问题,省局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一般纳税人的电子申报时,按以下规程进行操作:
(一)前台征收人员清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各一式两份);(二)如申报资料齐全,则将一般纳税人电子报税软盘的信息读入征管系统;(三)点击“申报”按钮,然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国税)移动互联网办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国税)移动互联网办税系统开通和广东国税微信公众号改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税办发[2016]9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0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国税)移动互联网办税系统开通和广
东国税微信公众号改版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16]91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省国税局工作部署,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国税)移动互联网办税系统(以下简称“广东国税APP”)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开通全省使用,广东国税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广东国税微信号”)同日进行改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国税APP”和“广东国税微信号”功能设置
“广东国税APP”作为广东国税在移动互联网办税、税收宣传与纳税服务方面的全新平台,实现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国税业务移动互联网办税。
平台设置以下功能: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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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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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解读(一)
【标 签】电子办税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近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于2013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施行。
《办法》规范了我省地税电子办税管理,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地税正在大力构建的以电子办税服务厅为涉税信息主通道的新型管理和服务体系的正式确立,并受法律法规保障和约束。
《办法》的重点内容释读如下:
一、以实现与实体大厅服务内容的同质化和涉税事项办理的电子化为目标,逐步将税收服务工作重心从实体办事转移到网上办事。
《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办理结果、送达税务文书、纳税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我省原来的网报系统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局限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技术水平、社会条件等诸多因素,仅仅提供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等基本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服务型政府所倡导的高效、简化、减负等新要求。
为落实推行电子政务,实现绩效管理、审批制度改革、流程规范重组等目标,2013年9月12日我省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全省推广上线,整合了原来的网报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完善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社保费申报等功能,实现了预约类、申请类、备案类、审批类涉税业务网上办理,大大扩充了电子办税的服务功能和覆盖范围。
与原网上办税系统85项功能相比,电子办税服务厅目前已实现7大类共227项业务。
随着业务不断的梳理规范,电子办税服务厅功能将不断增加,并将逐步实现与实体大厅服务内容的同质化和涉税事项办理的电子化,大部分涉税事项足不出户就可办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二、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办税,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登录类型,提供分类服务,建设服务型地税机关。
《办法》第四条规定,电子办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办税。
该条款为政策制度引导性条款,是我省地税落实推行电子政务工作,提高办税效率,实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两个减负”,同时强化数据采
集利用的重要引导意见。
《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方式有:证书登录和非证书登录。
证书登录是指已经办理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数字证书加密码的方式登录;非证书登录是指未办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用户名加密码的方式登录。
《办法》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或非证书登录,其分别可使用的电子办税服务厅功能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是我省地税推行分类服务的政策保障,对于非证书登录用户,原网报功能和用户均已经平滑过渡到电子办税服务厅,纳税人继续使用原有功能;对于证书登录用户,由于已经解决了纳税人身份等法律问题,并应用智能客户端解决技术和安全瓶颈,税务机关可以提供更为广泛的税收服务功能。
三、引入了社会服务的数字证书,以可靠的电子签名网上办税方式代替传统门前办税方式。
《办法》第六条规定,选择证书登录的纳税人,应使用电子办税服务厅支持的数字证书;纳税人须按照数字证书发行机构的要求办理数字证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证书登录的用户使用电子签章,其网上办税系统涉税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和不可抵赖性得到保障,能够有效解决网上办税系统功能拓展所面临的涉税数据的法律争议问题,突破电子办税无纸化瓶颈,拓展了办税范围,实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
由于数字证书的服务属于依法由第三方提供的社会化服务,超出了税务机关提供的无偿服务的范畴,因此,纳税人使用数字证书,应按数字证书发行机构的要求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
四、充分运用数字证书的法律效力,推动办税无纸化进程。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无须再报送纳税(费)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费)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等所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料。
数字证书登陆用户可以进一步享受四大类型涉税服务:一是取消纸质资料报送,只需通过网上提交纳税(费)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费)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等有效电子资料。
二是通过网络提交的方式简化办税流程,譬如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电子发票作废验销、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人员信息登记等等。
三是接收税务机关提供的个性化纳税辅导和风险提示,例如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涉税风险疑点提示、违法违规信息的主动推送、涉税事项办理动态的自动跟踪等等,减少办税风险。
四是纳税人涉税数据本地化管理,纳税人上传、税务机关加工生成的涉税数据,以智能客户端存储和“云存储”的方式,可由纳税人自行利用,并在纳税人制作申报表时自动生成有关数据,既方便纳税人自行管理涉税资料、保证申报准确性,更确保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信息对称一致。
同时,纳税人通过网络提交的数据由税务机关后台直接生成任务由税管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换言之,数字证书登陆用户最终将实现与税务机关日常办税业务的“零接触”。
非数字证书登陆用户由于没有使用数字证书,缺乏有效的身份识别等安全功能,其报送的电
子数据缺乏法律效力,电子办税服务厅的部分功能无法使用,仍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纸质资料。
五、加强涉税资料采集工作,推动实现“数据管税”。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使用非证书登录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纳税(费)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按月、季、半年或年报送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按月、季、半年或年报送上述纸质资料;其他税(费)业务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所需的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在电子办税服务厅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的,其涉税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的申请时间以地方税务机关接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纳税人使用非证书登录的,其涉税(费)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的申请时间以地方税务机关接收到纸质资料的时间为准。
以上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长期以来,受技术手段局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难以及时、准确地加以利用,我省原来的网报用户也普遍存在着没有及时报送纸质涉税资料的问题,随着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推行,以及电子文档系统等技术手段的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在管理上有必要着力加强对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及时采集。
《办法》重申、明确有关规定,目的是为了向纳税人履行告知义务,并释放出我省地税将加强涉税资料及时、准确采集工作的信息,以实现“数据管税”的重大目标策略。
六、规范了电子办税的登录、开户、变更、取消等流程,还明确了纳税人保管密码和数字证书介质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四条对上述事项予以了明确。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