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会计核算有诀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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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会计核算有诀窍

2009-8-21 9:41李伟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如今在不少城市,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随处可见。

其成本究竟该如何核算,不少会计人员却不大清楚。对于停车场所,应区分为单独建造和非企业单独建造两种情况,会计核算方法以及计税依据有所不同。

停车场所如果属于单独建造的,应作为成本对象进行单独核算。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因此,如果属于单独建造则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对于成本对象的相关规定确认并核算其相关的计税成本。但企业需注意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如果停车场所并非企业单独建造,而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而形成的停车场所,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国税发[2009]31号中对于“公共配套设施”有其相关的界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予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予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确认其相应的计税成本。如果产权可售,则应按上述第十七条的第二款进行处理,即仍应按照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而如果产权不可售或者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则可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总之,公共配套设施(如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包括地下车库)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一项内容,不存在单独核算成本问题。取得收入(出售或出租)时计入收入、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有开发成本与之配比。而建造非公共配套设施(如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同建造开发产品一样,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地下车位成本应转入公共配套设施吗2009-9-14 11:29【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2007年底根据[2006]31号文,对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由于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将车位成本从总的成本

中分出一部分单独核算。对其中售出的车位单独结转了成本。现在根据[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在2008年之后,我公司是否应该将车位成本中还没有结转的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转入还没有销售房屋成本中,在剩余的房屋销售时结转成本。

【解答】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之前事项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在结算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6.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

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所述单独核算成本的停车场,或在“开发产品”下待售,或按规定作为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停车位转让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

2010-9-20 11:42青岛地税【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解答】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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