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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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辨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试论辨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我 国正处于 社会转 型 时期 , 各种社 会 矛盾屡见 不鲜 , 刑 事犯 国地大 物博这个 词语 了, 因为 了解 我 国国情的人 都知道我 国是世 罪现象 也随之增 多 , 我 国法院和 检察 院正处于史 无前例 的案件激 界上人 口最 多 的国家 , 但 是我 国的资源 却非 常稀缺 。因此 , 我国 增 时期 。不仅是 案件数 量激增 , 案件 处理 的难度也 在加 大 , 犯罪
司法机 关都非 常注重节 约司法 资源 , 而辩 诉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易制度也 正好应对
我 国刑 事诉讼 的发展 方向。 为此 , 本文 站在我 国司法改革 的立 场 , 分析辩 诉 交 易制度 的一 些基本概 况 , 并对该 制度在 我 国 的 实行 进行初 步 的制度 构建 。
关键 词 辩诉 交易制度 必要 性 可行性 制度 构 建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i - 0 4 4 . 0 2
国, 并在 1 9 7 0年美 国联邦最 高法 院在布 莱德 诉美 国一案 中得 到 因此 , 辩诉 交易制 度应 运而生 。
了正式确 认 。美 国修 订后 的《 联 邦地 区刑事 诉讼规 则》 已经 明确
了辩诉 交易是 合法行 为, 并对该 行为 的一些原则 和运作 流程也进
三、 辩 诉交 易制度 在我 国实行 的可行 ・ 陛分 析 ( 一) 文 化 背景: 契约文化 的普 及和人们 观念 的转 变
◆ 法 制 园地
制 占缸金
2 0 1 3・1 1 ( 中)
试论辨诉 交易制 度在我 国的构建
曾莉侠
摘 要 辩诉 交易制度是在国外被广为适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 从其诞生起 , 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而成 为一项重要的现代 刑 事诉 讼 制度。 而我 国能否借 鉴或 引进辩 诉 交易 , 一 直是理 论界和 实务 界探 讨和 争论的 焦点。从 长远 看 , 引入 辩诉 交 易是

试论辩诉交易的价值

试论辩诉交易的价值

辩诉交易概述 辩诉交易滥觞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 , 因其在刑事诉 讼实践 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现 在 已成为美国法律体系中一项 极富特色的制度 。 辩诉交易制度 中所蕴含 的对诉讼效率的追 求深刻的启示了世界上许 多国家和地区, 其制度中的合理内 核 已经融进了许多 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 。 国内学者对辩诉交易概念的界定并不统一: 第一,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辩诉协 商或有 罪答辩 。 它是指检察官在被告律师 的协助下, 就案件的处理 问题与被 告 进 行 协 商 、 判 甚 至讨 价 还 价 ,以促 成 有 罪 答 辩 从 而 不 经 谈 审 判 而 了 结 案件 的 一 种诉 讼 方 式 。 第 二 ,辩诉 交 易 亦称 辩 诉 谈 判 或 者 辩 诉 协 议 ,是 不 甚 正 规但 实行甚广 的处理刑 事案 件的一种诉讼模 式检察 官为使 被告认罪, 以减少控诉罪行 , 减轻控诉罪名或者刑罚为条件 , 与被告方 ( 一般通过律师 )在法庭外进行谈判 。由于双方都 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 , 在谈判过程中就会出现 讨价 还价 的局 面 , 因而 称 辩诉 交 易 。 第 三 ,所谓 辩 诉 交 易 , 处 于 控 告方 的检 察 官 和 处 于被 指 告 一 方 的辩 护 律 师进 行 会 商 和 谈判 ,以撤 销 指 控 ,降格 指 控 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条件 ,换取被告人 “ 认罪”答辩 或者满足控方其他要求 。如果交易成功 ,达成协议 , 法官 经 审查被告系 出于 自愿 ,协议内容合法 ,便加 以采纳,直接对 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再进行开庭审理 。 其实无论对何定义 , 辩诉交易的本质 都是控辩双方 “ 讨 价还 价”以求得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自辩诉交 易这一制度 产生,人们对其的合 理与否的争论就不 曾中断 。 成者认为 赞 其体现了程序正义,彰显 了司法效率这一价值 的追求 。 反对 者则 认为 “ 辩诉交易制度 )实 际上对追诉者不公平 :无罪 ( 人对 洗 刷 罪 名 的 困难 望 而 却步 ; 辩诉 交 易 往 往 对 职 业 犯 罪 人 更为有利 , 而对偶犯和非职业犯罪人并不太公平 ; 际上有 实 损于公正,并在道德上有害 ” 学者们 多是围绕辩诉交易 。 的实 践效用,以自己对司法现实的思考展开论述 , 但一项司 法制度仅的建立与完善不但 需要运行效果作为检验尺度, 更 需要完善理论支撑 。 只有使辩诉交易制度能 自洽在诉讼理论 的大厦、彰显出人文关怀 ,才能真正使其有 旺盛 的生命 力, 强大 的说服力。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


体 权 利 和程 序 权利 的处 分 。辩 诉交 易程 序是 指在 刑 事 案 件 中 , 指 被 控 者 通 过他 本 人或 他 的 辩 护 律 师 与 公 诉 人 进 行 协 商 达成 双 方 均 可 接 受 的 协议 的 程序 。在 这 一 程 序 中 , 公诉 方 为 使 被 告 人 认 罪 , 以免 除其 证 明责 任 或减 少 败 诉 的风 险 , 以 减 少 指 控 罪 数 、 轻 指 控 罪 便 减 名 或 提 出从 轻 处罚 的量 刑建 议 为 条 件与 被 告人 在 法庭 外 进 行谈 判 。 辩诉交易产生于 1世 纪的美 国, 着资本 主义经 济的发展 , 9 随 美 国 当时 的 犯 罪 率 出 现 惊人 的增 长 , 事案 件成 倍 上 升 , 多 案 件 刑 许
德 国 , 名 的诉 讼 法 学 家 约 阿 希 姆 ・ 尔 曼 估 计 , 国 有 2 % 到 著 赫 德 0 3 % 的案 件 进 行 了辩 诉 交 易 。 可 以 说 , 司 法 实 践 中 辩 诉 交 易 已 0 在
在适 用 辩 诉 交 易 时 , “ 易 ” 前 提 是 能 够达 到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其 交 的 同 时 既要 保 障被 追 诉 者 的诉 讼权 利 , 要 保 障 被害 人 的合 法 权 利 公 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实 体 公 正 是 我 国 实
刑事 诉 讼 法 传 统 上 的最 高 目标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作 为 刑 事诉 讼 制 度
的组 成部 分 , 它无 疑应 该 以 完 成 这 一 任 务 为 己任 。就 程 序 公 正 而
7 10 ) 2 0 7
件压 力 。 同时 , 而且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 利 于 解 决 实践 中普 遍 存 在 的 有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齐新海(新密市人民法院河南新密452370)摘 要: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

本文对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以及诉辩交易的价值进行评析。

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是没有生存环境的。

关键词:辩诉交易;原因;利弊;价值基础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59-01一、案情简介根据2003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被抓获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获其他同案犯,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困难重重。

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经双方协商,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2003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是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就结束了,然而这一司法实践却在全国掀起了一个高潮——使早已不是新鲜名词的辩诉交易在整个法学界乃至全国各界人士中引起了争议。

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此或大加赞赏,或是横加指责,使得本已持续三十年的争议继续地延续着。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决不是偶然的现象。

它正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经济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效进行的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主要以辩诉方式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

交易涉及各种各样的财产和权益,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交易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比如,在股票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损失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保证交易的公平。

市场经济是一个多元化、竞争性的经济体系,各方面的交易主体在交易中拥有不同的资源和信息,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等不公平行为。

辩诉交易制度可以通过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操纵市场、垄断市场等不利于公平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主体的利益。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促进交易的有效进行。

交易市场需要规则和制度的保障,只有有明确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构的存在,交易主体才能在一个稳定、有序、透明的交易环境中进行交易。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资金的流通和资源的配置。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人才队伍,以保证交易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依靠独立、公正、专业的法官和仲裁人员来解决交易纠纷,在人员选拔和培训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题。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起有效的诉讼程序和运行机制,才能保证交易纠纷的解决效果。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是交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效进行。

同时,辩诉交易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和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交易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经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新颖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通过进行辩论和交易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辩诉交易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经济性等特点,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与基本特征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传统的仲裁制度中,但是其具有较为明显的新颖特点和灵活性。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双方进行辩论和交易辩诉交易制度的最核心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辩论和交易。

辩论过程旨在让双方表达自己的观点、证据和主张,以便为解决争议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和理解。

交易过程则旨在让双方贴近事实,尽可能达成妥协或协议。

(二)有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发挥监督和协调的作用,监督当事人是否遵守辩论和交易的规则和约定,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和妥协。

(三)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即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自愿参加、自主选择,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达成基于公正和合理原则的协议或妥协。

(四)最终裁决的约束力辩诉交易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达成协议或者妥协。

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妥协,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可以做出最终裁决决定。

最终裁决决定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接受和执行。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应用范围和优势辩诉交易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包括商业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灵活性辩诉交易制度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协商;二是辩诉交易制度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并存,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比较和选择。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1974年则在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美国各州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

辩诉交易对检察官而言,可以减少其工作量和败诉危险,同时可以节省政府诉讼开支和减少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

对被告人而言,可以逃避较重的刑罚和长时间审判所带来的压力和心理折磨。

但也有人对辩诉交易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由于把正义和自由当成了交易的对象,因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助长了检察官的专权和惰性。

美国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一般有三种类型:
A.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比以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
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B.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允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
消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C.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
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之构想发展与协调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之构想发展与协调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之构想发展与协调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发展与协调是一个重要课题,旨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从制度构想、发展和协调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制度构想方面,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交易协议,由检察机关依法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辩诉交易制度的建立可以改善我国刑事审判滞后、冤假错案多等问题,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设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应是自愿、真实,需要经过审查和确认,以避免被迫认罪。

同时,交易协议应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原则和底线,如对于严重罪行的交易应处以限制刑期、减免刑罚的方式,而不是完全豁免。

其次,在制度发展方面,我国应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逐步完善辩诉交易制度。

可以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创新。

例如,可以引入检察机关作为交易的合作对象,由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交易洽谈,而不是仅由二审法庭审理。

此外,应加强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协调方面,建立和完善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各方的合作和协调。

首先,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律师等职业人员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交易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应建立适当的评估机制,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此外,还应加强舆论的引导和社会监督,提高人们对辩诉交易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对其的误解和质疑,形成共识和支持。

总之,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发展与协调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制度构想、发展和协调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只有在兼顾公正原则和效率要求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逐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服务。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建构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建构

2010年第6期总第260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 162010Sum No 1260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建构李 佳 袁艳平(河北农业大学,河北保定 071001)[摘 要]辩诉交易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虽然制度本身极具争议性,但辩诉交易还是在各种非议和反对声中发展并完善起来。

由于顺应了效率观的要求,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就从产生到发展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本文拟在对国外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其合理内容,结合我国国情,论证应当建立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辩诉交易;制度建构[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0)06-0084-04 [作者简介]李佳(1982—),女,河北保定人,硕士,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助教,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袁艳平(1969—),女,河北保定人,硕士,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 )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s )或者诉讼协议(Plea Agree 2ment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伦斯特洛姆所著《美国法律词典》对辩诉交易的解释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她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

”[2]也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对刑事指控做有罪答辩,以换取国家对案件的合理考虑”。

尽管对辩诉交易的定义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法,应用较为广泛。

它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辩论,达成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权利保护、申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目的。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法院审判的负担,同时也能够提高裁判的效率和准确性,进一步增强了当事人的参与感和满意度,从而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

同时,它还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辩诉交易制度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自愿和平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自由选择是否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存在任何强制性要求。

二是公开透明。

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全面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是协商达成共识。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是解决多元化。

在各种情况下,寻找适合各种需求和利益的解决方案。

五是法律制约。

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触犯法律。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怎样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感。

在辩诉交易安排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法律权利和情感诉求。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增强他们的满意度和参与感。

二是如何应对辩论时遇到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情感因素等而产生争执,因此在处理时,应加强主持人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巧,以保证程序的公正和结果正确。

三是如何加强程序协调与监督。

为了使辩诉交易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可以设立监督机构和程序协调员,对程序严格监督,从而保证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合法性。

总之,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只有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不断改进,才能让辩诉交易制度走得更加稳定、更加有效,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公正水平。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

对交易的有效性十分关键 , 法官对 双方协议的程序
性 问题进 行 确 认 , 主要 是 针 对 自愿 性 , 不 进 入 庭 且 审 。确认之 后 , 讼 程序 即告终 结 。 诉 辩 诉交 易作 为一 种 刑 事 诉讼 实践 活 动 , 早 出 最 现于 1 8世纪 英 国的 普通 法 中。到 1 纪 7 9世 0年代 初, 在美 国康 涅狄 格 州 的一 些 刑 事 案件 中开 始 运用 辩诉 交 易 。从 1 纪 8 代 开始 , 国通 过辩 诉 9世 O年 美 交 易解决 的案 件 在 全 部 刑 事 案 件 中 的 比例 不 断 增 长 , 一 比例 到 11 接 近 9 % 。 由 于 当 时 美 国 这 90年 0
第 2 卷 总第 10 9 7 期 21 00年第 1 期 21年 2 00 月出版
攀 登( 双月刊 ) N w eg t( i nhy e H ihs Bmo tl)
V 1 9 G n r . o 10 o 2 e ea N .7 . 1 N . .0 0 F bu r.01 o 12 1 e ray 2 0
多倍” 辩诉 交易是美 国刑事 司法制度 的基 本组 。“
成 部 分 , 果 运 用 得 当 , 应 当受 到 鼓 励 。 … 自此 如 它 ” 之后 , 辩诉 交易 成 为美 国解 决 刑事 案 件 的主要 方 式 , 在 司法 实 践 中发挥 着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
二 、 诉 交易 制度 的 理论 基础 辩
从 辩诉 交易 的概 念 中 , 们 可 以将 其 内涵 理解 我
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确立其合法性 , 直到 17 90年, 在美国联邦 最高法 院审理 “ 布雷迪诉美 利坚合众 国” 一案 中, 才初步肯定 了辩诉交易 的合法性。第 二年 , Sn bl ..N w o 案的判决中, 在 at eov e Y r o l k 联邦法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一、辩诉交易概述(一)辩诉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刑事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①按照通常理解的话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展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辩论的一种活动。

美国诉讼理论普遍认为辩诉交易是一种经典契约式的合同关系。

从合同原理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是一种将要履行的刑事契约。

就通常的理解,辩诉交易的当事方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法官的作用是对程序性的交易结果给予确认。

在传统的国家中,追诉主义刑事诉讼理念是以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公共利益的对被告人进展单向追诉的上位主体,两者之间是处在一种不平等地位上的刑事契约。

(二)辩诉交易的原那么辩诉交易从产生以来,一直在不断自我完善,其中有一些根本的原那么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因素。

主要包括:1)被告人自愿原那么被告人自愿原那么是辩诉交易的合法性源泉,也是辩诉交易的首要具备条件。

法院在认可被告人做出的有罪辩论之前,首先确认被告人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受外界的因素或由于不了解实情而所做出的不适当的承诺。

这个原那么是防辩诉交易中国家滥用权力,也是为公正、平等地进展辩诉交易提供了根底。

关于自愿的标准,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70年就提出:以对身体伤害以及精神胁迫而使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的不适用辩诉交易;检察官降低指控或者给予这方面的承诺鼓励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并不违反宪法第5修正案,被告人如果是害怕检察院有证据证明案件或因受到严厉的刑事处分而做出有罪辩论的不违背自愿原那么;被告人对于死刑判决的恐惧而做出有罪辩论的不违背自愿原那么。

①此外,被告人了解自己在辩诉交易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非常重要的。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 交易包括指控交易 、 罪数 交易和 度 的实施 , 是通过检察官与被告人委托 的
( 上接 第2 7页) 员, 有 提 出批评和 建议 的权 利; 对 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违
法 失职行 为, 有 向有关 国家机 关提 出 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 的权利 , 但是 不得捏造或者歪 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社会事务。 ”
社. 2 0 0 8 : 4 0 2 .
『 8 ] g 3条规定: “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和地方各级 人 民代表 大会都 由民主选举产 生, 对人 民负
( 作者单位 : 湖 南涉外经济学 院)
[ 7 】 第2 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的一切权力属
于 人 民。人 民行使 国 家权力 的机关 是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会 和地 方各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 人 民依照 法律 规定 , 通过 各种途 径和形 式 ,
检察 机关 都 由人 民代 表 大会产 生, 对它 负
责, 受它监督 。 ”
9 】 沈宗灵, 主编. 法理 学[ M】 . 北京: 北京 大学 出版 管理 国家 事务 , 管理经济 和文 化事业 , 管理 [
法 制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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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贾颜 如
摘 要: 辩诉 交易制度是美 国刑事诉讼 的 案件 的一 种诉讼方 式 。该 诉讼方 式之所 刑罚 交易 三个 方 面的 内容 。指控交 易是
重要组成部分 , 其蕴含 着刑事诉讼所追 求的效 以称为辩诉交 易 , 是 因检察官和被告在协 指检 察官 以原指控 罪名轻 的罪对被 告人 率与公正两 大价值 。在 我 国, 能否适用辩诉 交 商谈 判过 程中通 常会 通过 讨价还 价的方 进行指控 , 而被告人就此较轻罪名的有罪 易制度 , 一直是 学者们 关注的焦 点。 我国应通 答辩 , 最终双方达成交易协议 。罪数交易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机制。

它旨在通过对犯罪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诉交易,以换取被告人认罪从而减轻刑罚的方式来加速司法程序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本文将介绍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目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关的利弊,从而为读者对这一制度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1. 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简化刑事诉讼程序的方法,双方之间达成交易,以达到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目的。

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有机会认罪,从而避免了公开审判和更重的刑罚。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一些涉及非常严重的罪行,比如毒品贩卖、抢劫等,以及一些证据确凿、被告人无法否认的案件。

2. 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加快诉讼速度:传统的司法程序通常非常复杂,导致刑事案件审理周期很长。

辩诉交易制度通过简化程序和减少争议,可以大大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缩短司法程序的时间。

•节约司法资源:辩诉交易制度将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论过程减少到最低限度,减少了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辩护的需求。

这样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其他紧急和重要的案件。

•彻底确保公正:辩诉交易制度在被告人面临不利证据和严厉刑罚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合理化处理案件的方式。

被告人可以选择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罚。

而检察官也可以确保深思熟虑地选择提出辩诉交易,以充分考虑案件的追诉公益以及社会公正的要求。

3. 辩诉交易的运行机制辩诉交易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提出交易建议通常是由检察官提出辩诉交易的建议。

一般来说,检察官会在案件初期就向被告人提出建议,交代被告人可获得的优惠,并要求被告人考虑认罪和接受较轻的刑罚。

3.2 被告人决策被告人需要在考虑到自己的利益、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决策,是否接受辩诉交易。

他们可以与律师商讨并评估风险和利益,最终决定是否承认罪行。

3.3 辩诉交易协商如果被告人决定接受辩诉交易,将进入辩诉交易的协商阶段。

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制度 。
关键 词 辩诉 交 易制度 刑 事诉 讼 审判 方式 作 者 简介 : 郑骄 阳、 吴越 , 中央 民族 大 学法 学 院, 法律 硕士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4 9 - 0 2 官在 审查起 诉时 , 应 当听 取被 害人 、 犯罪嫌 疑人 及他们 委托 的代
的核心 功能 , 更加注 重诉讼 效率 , 更加注 重权 力与权 力 、 权 力与 权 及 犯罪后 能积极检 举他 人犯罪 的犯罪 分子 , 依 法给予 从轻 或减轻 利 的制 约与 平衡 。 因此 , 刑事 诉讼 法 中的辩 诉交 易制度 就 有其 独 处 罚 , 这 实际上 就是 一种 司法交 易 , 是国家机 关 和犯罪 分子 为 了
刑 事 司法制度 伴 随着人类 政 治司法文 明 的进 步而 不断发 展 ,
辩 护人 的意见 。实 践 中, 检 察 官不起 诉往 往是双 方交 易 的 我 国新 《 刑事诉 讼法 》 更加 注重 打击犯 罪和 保障人权 的动 态平衡 , 理人、
更加 注 重刑事 诉讼程 序 的独 立 价值 , 更加注 重证据 在刑事 诉讼 中 结 果 。 。 ( 3 ) 刑法规 定 了 自首 、 立 功 的制度 , 对 于 主动投 案 自首 以
易制 度 , 已跨 越 国 界 , 在许 多 国家广 为传 播 。《 布 莱克 法律词 典》
对辩 诉 交易 的定 义为 , “ 辩 诉 交易 是指在 刑事 被 告人就 较轻 的罪
二、 关于 我 国是否 引入辩诉 交 易制度 的 争议
随着 黑龙 江省牡丹 江铁路运 输法 院审 理的所谓 “ 中 国辩 诉交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作者:赵锦赵侦岑来源:《卷宗》2015年第08期摘要:辩诉交易制度一直是英美法系管用的刑事司法制度,然而,由于其自身存在必然的道德悖论,一直为我国所抗拒。

如今,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深,全球刑事制度趋同也成为必然,因此,在如今时代背景下,重新探讨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可能性具有理论、实务的双重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辩诉交易;道德风险“一种已存在在制度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它可能是相对最适合的。

只有达到了这一点,它才有存在的足够理由。

”经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美国刑事司法中盛行的辩诉交易制度,已经跨越国界,从加拿大、英国再到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广为传播。

所谓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达成的协议。

在司法理论界,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是非之争旷日持久,不仅在美国国内,甚至世界各国诉讼理论界也是纷纷扬扬,莫衷一是。

这种几近私了的做法被美国比较法学者批评为“等于是对控制犯罪的正当程序模式的根本背离”。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以及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日益迫切,我国刑事审判方式也走到了改革的风口浪尖。

对于各法系制度的借鉴和移植不可避免。

但社会、人文、意识的诸多差异,使我们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必须立足于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理性地以审慎的态度来接纳西方诸多法律制度。

1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内涵1.1 辩诉交易的内容辩诉交易的内容主要有三类:一是“罪名的交易”。

包括: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类罪名以换得被告人认罪;比如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

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

辩诉交易制度浅谈

辩诉交易制度浅谈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 —5 ・1 10—522 0)40 90 中图分 类号 : 2 . D901

在美 国得到了成功, 还被引入到其他国家, 也体现 了该制度 自身 的价 辩 诉 交 易 的 概 念 及 现 状 辩诉交 易是指检察官以降低指控等级 、 减少指控罪名或建议从轻 值 。 正义是刑事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 目标, 辩诉交易则与实体正义之 判刑等为条件, 取被告在“ 换 罪状 认 否程 序 ” 的有 罪 答辩 , 经 法 官 中 并 精神不符, 因为它使被告人获得了不公正的实体审判结果, 也容易导 审查 认可后确定被告人罪行的一种诉讼 制度。该制度正式形成于= 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但是现实中将客观真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十世纪七十 年代的美国, 现在已影响到英国、 国等 国家 。 德 不仅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 而且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 美国《 联邦刑事诉讼规 则》 对辩诉交易作 了明文规 定, 标志着辩诉 的唯一标准, 产生重大误解, 极大地损害司法 审判的权 威性 。 辩诉交易则能够在无 交易制度于联邦法院系统在制定法上得 到承认。美 国的辩诉交 易形 及 相对准确地惩罚被告人 , 实现司 式主要包括 : 较轻之罪” 以“ 交换、 罪数” 以“ 交换和以“ 刑期” 交换, 其中 法取得准确无误的证据情况下, 时、 前 两 种 为指 控 交 易 , 三 种 为 量 刑 交 易 。英 国 和美 国 同属 英 美 法 系 , 法 公 平 。 第 效率是辩诉交 易产生发展 的根 本原因和直接动 力 。波斯 纳说, 两 国 都 有庭 审 时 的“ 问罪 程序 ” 这是 进 行 辩 诉 交 易 的重 要 基 础 。 与 , 但 正义的第二种涵义—— 也许是 最普通 的涵义—— 是效率。 ” 在英美 美国相比, 英国的辩诉交易仅有指控 交易, 另外还制订 了一套限制辩 “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简易程序 , 在保证司法正义的前提下, 简 诉 交 易 危 险 性 的规 则0 加 强 对 法 官 在辩 诉 交 易过 程 中 的规 制 。在 大 法系国家 , , 使 减 陆法 系 , 国 的 刑 事 法 律 制度 中 没有 辩 诉 交 易 的 明确 规 定 , 在 司 法 化 了 司 法 程序 , 大 量 的 刑 事案 件 避 开冗 长 复 杂 的 刑 事 审判 , 少 诉 德 但 有 这 实践中逐渐 发展出三类协 商程序 : 轻罪 中的协商 、 处刑命令程序 中的 讼 成 本 , 利 于被 告 人 的 恢 复矫 正和 回 归 社会 , 些 也 是 刑 事 诉 讼 程 协 商 和庭 审 自白 中 的 协商 。 德 国 的协 商 程 序 在 适 应 范 围和 时 间 上 比 序 内 在 的 价值 要 求 。 辩诉交易是刑法谦抑性在刑事诉讼领域 的体现 。 辩诉交易中, 在 英美法 系的辩诉交 易制度更 为广泛 。 纠纷解决过程 目前 , 有 美 国等 少 数 国 家将 辩 诉 交 易制 度 予 以 了明 确 的 规 定 , 只 刑法的谦抑精神主要表现为纠纷解 决开始时的克制性 、 中的妥协性、 纠纷解 决结果上的宽容性和 纠纷解 决过程 中的经济性, 但是 该制度 正在被越来越 多国家 的法律所借鉴 。 这符合 目前刑事 诉讼 的价值取 向。 二 、 诉 交 易 的社 会 基 础 辩 另外 ,辩诉 交易也体现 了对人权 的尊重和恢 复性 司法 的价值 意 辩诉交 易制度最先 出现在美 国, 了特定 的历史背景外, 除 美国的 义。 社 会 文 化 环 境 、 律 制 度 和 司 法 实 践 等 因素 密 切 相 关 。 法 四 、 诉 交 易制 度 对 我 国的 启 示 辩 ( ) 一 实用主义哲 学观是辩诉 交易的思想基础 近些年 , 随着我 国犯罪量的上升和对抗式诉 讼模式 的引进 , 高 最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 院可 以促 成 大 量 的刑 事 案 件 的 快 速 解 决 , 法 最 0 3年 3月 制 定 颁 布 了 《 于 关 检察官则可以降低败诉的风险, 辩护律师也可以减少其精力和财务上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 院 和 司法 部在 2 0 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 试行) 确立 了普 ( , 的付 出。另外 , 辩诉交易制度可 以使被害人尽快地获得补偿 , 告人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 也 可 以尽 快 从 被 追 诉 状 态 解 脱 出来 而 且 避 免 被 定 重 罪 的 风 险 。 该 制 通 程 序 简 易审 制 度 。 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审, 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的框架 内, 对某些 度中的各方都能够从 中获得利益, 从而使该制度容易被广泛接受 。 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 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 在事实清 ( ) 遍 的 契 约 观 念 二 普 证据充分 的基础上, 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 , 快速审结案件 的一种 契约 自由观念 已经渗透到美 国社会生活 的各个领域 , 诉交易的 楚 、 辩 出现 , 是 契 约 自 由观 念 在 司 法 领 域 中 的 重要 反 映 。 正 契约 自由观 念 中 法庭 理方式。0 笔者认为, 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 是对 刑事诉讼立法 的一次探索性尝试。 我 所包含的 自愿 、 平等、 合意、 互利等要素, 能够增加交易结果的理性, 帮 上受到 了辩诉交易的影响, 助 克服 交 易过 程 中 可 能 出现 的 风 险及 交 易结 果 的 不确 定性 , 以致 可 能 国普通程序简易审不同程度 上借鉴了辩诉 交易制度 : 以被告人的“ 认 出现双赢的局面。 罪 ” 实 现 较 高 的 诉 讼 效 率 , 设 置庭 审 问 罪 程 序 , 重 保 护 被 告 人 的 来 , 注 知 情 权 和 真 实 意 思表 达 权 , 官侧 重于 对 刑 事诉 讼 的 程 序 审 查 。 法 ( ) 抗 式 法律 制度 体 系 和 当 事人 主 义诉 讼 理 念 三 对 我国的普通程序简 易审制度刚刚确立 , 在刑事诉讼中实际的运用 对 抗式诉讼模式的缺 点之 一是效率低下 , 定罪率低 , 诉讼各方讼 累大, 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 辩诉交 易制度 则有独特 的简便性和经济 情况尚不确定。 通过对辩诉 交易的分析 , 笔者认为应进 一步完善普通 完 保护其不被 性, 也符合 了正当程序之精神 。 抗辩 式诉讼 结构需要辩诉交易制度的 程序简易审制度 。例如 , 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 障机 制, 补充和支持, 而抗 辩 式 诉 讼 中 的 当事 人 主 义 又为 辩 诉 交 易制 度 提 供 了 强迫 自证其罪的权利和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 建立完善的 结 构 基 础 。。 庭 前控 辩 双方 证 据 展 示 制 度 , 辩 双 方 享 有 平 等 了解 案 情 的权 利 ; 控 建 ( ) 据 开 示 制 度 和 沉 默 权 制 度 四 证 立 和 完 善 律 师 调 查取 证 权 和律 师 职 业 豁 免 权 , 律师 在 为 被 告 辩 护 时 更 证 据 开 示制 度 的确 立 是 辩 诉 交易 的 前提 , 样 控 辩双 方 才 能 够 了 加 独 立 ; 通 程 序 简 易审 判 决 后 , 适 度 限 制 被 告 人 翻 供 或 针 对 审 判 这 普 应 解 案 件 进 入 庭 审 会 给 自 己带 来 的 风 险 ,也 可 以比 较 双 方所 掌握 的砝 程 序 问题 要 求 提 出上 诉 , 以达 到 提 高 诉 讼 效 率 和 节 约 司 法 资源 的 目 码 ,知道 自己的优势所在。沉默权的设立一般会 导致破案率大幅 降 标 。 低, 加大了司法成本。创立辩诉交易制度 可以引导、 诱使被 告人放弃 注释: 沉默权 , 与追诉方合作, 进而提 高诉讼 效率 。 ①陈卫东.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 中国检察出版社.04 20 年版 . 2426页 第 8.8 另外 , 检察官享有广泛的起诉裁量权和独立完善 的律师辩护制度 ②冀祥德. 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 . 北京大学 出版 社 2 0 0 6年版. 4 第 0页 . 也是辩诉 交易在美 国大量被采用 的重要原 因。 ③联 波斯纳 . 蒋兆康译 . 法律的经济分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9 7 1 9 年版. l 第3 页 三 、 诉 交 易制 度 的评 价 辩 ④ 李玲.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检索 . 民检察 .0 0 1 ) 人 2 0 (0 . 我们对辩诉交易不断争议 , 明制度 自身仍存在缺陷: 说 而该制度

论辩诉交易

论辩诉交易

论辩诉交易文章探讨辩诉交易基本理论,介绍辩诉交易制度在各国的地位和作用,以两大法系中辩诉交易理论的比较为研究方法,分析该理论在两大法系中的共性和差异。

标签:辩诉交易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辩诉交易在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合法化,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重要制度,在美国大量的刑事案件是以这种方式结案。

辩诉交易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看法不一。

笔者拟从两大法系比较研究的角度,就辩诉交易制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 辩诉交易理论概述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公诉机关与被告人或者是辩护人之间进行协商,以公诉方撤销、变更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与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互为条件,进而促成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在控辩双方间进行的“认罪、定罪及量刑之间的磋商行为”,是一种“允诺”,甚至是一系列的“讨价还价”。

在这一制度中,司法机关可以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最终实现共赢。

辩诉交易制度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的情况下,可以较为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案件处理方式,是正式审判程序积极地补充。

该制度彰显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辩诉交易被看作是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雏形。

在诉讼领域,对事实的探求只能以一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伴随着裁量,因而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的关键。

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较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

2 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理论实质意义上的辩诉交易在美国已出现近百年,二战后,美国法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理论的论证日趋激烈。

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二00二年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的第四年,也是法院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的关键一年。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改革的主题,也是改革的方向。

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中最完整、最严格的诉讼法,它的完善与发展,无疑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讲就我国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的可行性问题作一些探讨研究。

一、辩诉交易概述1、辩诉交易的概念及适用条件(1)所谓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开庭审理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ofguilty)。

(2)辩诉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A、程序要件—控方提起权与辩方参与决定权。

“交易”一词,从字面上理解,平等主体之间就某项标的物进行平等协商,讨价、还价,并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最终决定标的物的价值或其归属的一种行为。

那么,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否真的平等呢?当然不是。

“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在辩诉交易中,这一交易客体就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此罪与彼罪。

很显然,在现行的中外司法制度中,对被告人不予起诉、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官,而不在被告人及辩护人,所以也只有检察官才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辩方提出进行“交易”,辩方无权自己根据案件提出这样的“交易”。

但是,在控方提出这样的交易以后,控方与辩方就处平等地位,只有辩方同意控方提出的交易请求,交易才能够成立,这就是辩方的参与决定权。

B、实体条件—案件存在争议。

辩诉交易的规则决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的,其适用的案件有特定性。

设立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和诉讼资源,所以只有对那些经过侦查及检察官的审查,案件部分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支持,而其他虽然实际存在的部分事实,但却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也予以否认的案件,可适用辩诉交易规则,被告人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换取检察官对其较轻的指控,从而减少检察官复杂的取证、认证过程,使案件得以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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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点 。 由 于特 点 的历 史 背 景 ,我 国 在 建 国 后 的相 当长 的一 段 时 间 内 ,
刑法 的首要任务就是为 了保障及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保护社会主义制 度 ,保卫 国家政权 ,打击敌对势力,制止犯 罪。这一时期 ,与犯罪分
子 是无交 易可谈 的。但到 了今天,经过了3 0 多年改革开放的积累,国 家稳定 ,政 治开 明,社会法 制化、 民主 化进程取得 了举世瞩 目的成 就,社会 结构发生 了深刻的变化,对立的不可调和 的阶级矛盾 日渐式 微 ,各种利益 团体构成 的社会阶层复杂化、多元化 。基于此 ,为 了更 好 的化解社会 内部矛盾 ,协调各阶层的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促进社 会主义 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适时地在我国刑事 审判制度 中引进 “ 辩诉 交易”是极具现实意义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当前 ,我 国的的刑事 审判方式 改革正处在 两难境 地:一方 面是 1 9 9 6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以来 ,从立法到实践,正在积极推行 当事人主 义对抗 式诉讼 ,追求审判者的 中立和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诉讼机会和条 件的均等 ,但 同时又期望 国家有更大胜诉的把握而在程序设计上显失 公正。从另一方 面讲 ,程序对控方的倾斜,却没能防止公诉机关指控 的失败 。实践 中出现 了相当数量的因指控不足而被法 院宣判无罪 的案 件,使 一向注重保护社会大众利益的刑事司法受到了公众 的责难 。与 此同时,不公正 的程序还受到 了广泛的批评 产生上诉 问题 的症结在 于现阶段公安、检查机关侦查 、控诉犯罪整体水平低下,远远适应不 了对抗式诉讼 的要求 。除了财力 、设施、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外 ,主 要还是办案人员素质低下所致。而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 国家警
关键 词 :刑 事诉 讼 法; 辩诉 交 易 ;道德 风 险
“ 一种 已存 在在 制度对于 一个社 会来说 ,可能 不是最好 的 ,但 它可 能是相对 最适合 的。只有达 到 了这一 点 ,它才 有存在 的足够理 由。”经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 美国刑事 司法 中盛行 的辩诉交 易制 度,已经跨越国界,从加拿大、英 国再到德 国、意大利 、俄罗斯 、日 本等国广为传播。所谓辩诉交易,是指在 刑事被 告人就较轻 的罪 名或 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 以换取检 察官的某种让步 , 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 的情况 下,检察 官和被告人 之间经过达成的协议 。 在 司法理 论界,对辩诉交易制度 的是非之争旷日持 久,不仅在美 国国 内 ,甚 至 世 界 各 国诉 讼 理 论 界 也 是 纷 纷 扬扬 , 莫衷 一 是 。这 种 几 近私 了的做法被美 国比较法学者批评为 “ 等于是对控制 犯罪的正当程 序模式的根本背离 ”。随着我 国社会转型以及加入W T O 后 ,与国际接轨 和加强 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 日益迫切,我国刑事审判方 式也走 到了改 革 的风 口浪尖 。对于各法系制度的借鉴和移植不可避免。但社会、人 文 、意识的诸多差异 ,使我们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必须立足于我国特 定的社会背景下 ,理性地 以审慎的态度来接纳西方诸多法律制度。 1辩诉交易制度 的基 本内涵
法 治 论 坛
Hale Waihona Puke 试论刑 事诉讼 中的辩诉交 易制度
赵 锦 赵 侦 岑
4 0 1 1 2 0 ) ( 西 南政 法 大 学 刑事 侦 查学 院 ,重 庆
摘 要:辩诉 交易制度一直是英美法系管用的刑事司法制度 ,然而,由于其 自身存在必然的道德悖论 ,一直为我 国所抗拒 如今,全球化的进程 日益加深 ,全球刑事制度趋 同也成为必然,因此,在如今时代背景下,重新探讨辩诉 交易在我国适用可能性具有理论、实务的双重意义。
1 . 1 辩诉 交 易的 内容
作用 。他要决定交易协议的达成,即宪法第六修正案权利的放弃:是 否 当事人有意所为,是否理智和 自愿。 辩诉 交易制度 的产生是对传统刑事诉讼理念的巨大冲击,从传 统 的刑事诉讼理念来看,在辩诉 交易过程 中,检察官放弃对 案件事 实真 相 的探 究是不可原谅的 。但是在美国法的当事人主义架构下 ,从效率 和 公平 的权衡角度 出发 ,承认真相的相对性 ,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 允许检察官放弃对绝对的事实真相的探 究,这种真相常常因为实际情 况 的限制不可能达到 ,但是对正当程序 的坚 守他无法放弃,最高立法 机 关因而也制定 了 《 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 规则》 ,给予辩诉交易制 度 的运行以强有力的程序保障。 2辩诉 交易制度 移植 的前景展望 辩诉交 易在中国的移植,关键的问题是其是否适合当前我国刑事 诉讼的发展需要,也唯有认清这一 点,才能找到辩诉交易移植的
辩诉交易的 内容主要有三类:一是 “ 罪名 的交易”。包括:检察 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类罪名以换得被 告人 认罪 ;比如 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 ( 如猥亵 儿童罪 )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 ,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检 察官允诺 以其 他罪名 ( 如轻伤罪 )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 “ 罪数的交易”, 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 。检察官为争取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 本应指 控 的数个犯罪 改为仅指控其 中的一个罪行 。三是 “ 刑罚的交易”,即 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 ,以换取被告人的认 罪。
l _ 2 辩诉 交 易的性 质透 视
从辩诉交易的 内容上 ,可 以说 ,其实质是牺牲绝对公正,转而追 求更加现实 的相对公 正。弗莱彻在演讲 中尖锐地指出: “ 辩诉交易的 性质是被告 与政府 间达成 的合 同,必须用合 同法标准来衡量 ,这一点 己得 到了证 实”。现在美 国的辩诉 交易被视为公诉人和被告之间达成 的一 项合 同。双方 都希望从 交易协定 中获益 ,一旦协议别法官接受, 双方都必须遵 守。法 官虽然不是协议方 ,但却在其中发挥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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