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开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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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开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申升律师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案情】

甲煤业公司与乙煤矿系相邻矿区,2008年4月,为解决包括甲煤业公司和乙煤矿在内八个相邻矿井矿产资源的纠纷问题,经某市煤炭工业局推荐,受某市中小企业局、某县安监局、某区安监局及八个相关煤矿(含乙煤矿)的委托,某地质勘测设计院承担了甲煤业公司、乙煤矿等八个煤矿的矿权调查测量工作,并作出了《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为了制止相邻煤矿越界开采,确保相邻煤矿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某市安监局及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4月13日组织召开了解决某市相邻煤矿越界开采及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会议。会议认为,《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实际情况。并于2008年4月28日形成某煤[2008]第7号《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了乙煤矿越界进入甲煤业公司开采的违法情况,以及如何处理和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应方法。

2008年5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某国资监字[2008]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乙煤矿超越划定矿区范围开采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1500元的处罚,乙煤矿交纳了上述款项。2008年5月23日,某市安监和国土部门以某煤[2008]第8号《座谈纪要》确定了密闭位置,要求乙煤矿在+429水平下山口和+429水平南翼风眼口各作永久性密闭一处。乙煤矿亦按照规定进行了密闭。《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还确定,乙煤矿在甲煤业公司矿区开采或破坏的煤碳资源共计17952吨,为此甲煤业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虽然某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证明,2007年-2008年甲煤业公司总损失1388160元,但甲煤业公司仅起诉要求乙煤矿,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甲煤业公司的损失20万元。

一审庭审中,乙煤矿对《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确定的越界开采有异议,要求进行实测,经甲煤业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某煤田地质研究所实测,但因乙煤矿对越界开采巷段已自行密闭,无法进行实测,某煤田地质研究所对《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的勘察报告资料分析后认为,该调查报告基本可靠。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由乙煤矿赔偿甲煤业公司损失200000元。乙煤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越界开采的认定和越界开采侵权责任的赔偿问题。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的规定,越界采矿是指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国土资

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所划定的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唯一、合法的采矿活动场所,任何超越均属违法。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见,采矿权人的矿区范围是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批准采矿权人可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包括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采矿权人的采矿活动超出此空间范围即属越界采矿。通常情况下,越界采矿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超越平面上批准的范围越界开采;二是超越标高上批准的范围越界开采,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超层越界开采”;三是平面纵向上均越界。

越界采矿的实质是无证采矿。界定为“越界采矿的”的,只限于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而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于无采矿许可证的则只能认定为“无证采矿”,而非“越界开采”。越界开采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侵权者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由于矿业权空白区内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越界开采的情况下,如果非法采矿人越界开采的区域在国家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范围内,则非法开采人实质上侵犯的是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而在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的情况下,则越界采矿者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还侵犯了该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虽然越界采矿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要求侵权人退出矿区范围,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承担方式,但主要是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对于越界开采矿石量的经济价值应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在综合采空区容积、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围岩废石数量等因素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选矿回收水平和冶炼回收水平、当地当时的社会平均利润率等方面依法认定,但并不包括开采成本、税金等。

本案中,根据某地质勘测院作出的《调查测量报告》、某煤田地质研究所的鉴定分析报告及某市煤炭主管部门的《座谈纪要》均印证了乙煤矿的侵权行为及侵权范围,故乙煤矿的侵权事实客观存在。乙煤矿本应按照经国家许可的合法采矿范围进行生产,但其在生产中越界开采,非法进入甲煤业公司的矿区范围开采资源,侵占了甲煤业公司的财产,应依法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乙煤矿根据《调查测量报告》接受了行政处罚,没有对行政处罚提出异议,也不申请鉴定,因此,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地质勘测院所出具的《调查测量报告》不真实。乙煤矿虽经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已经自行密闭越界开采巷道,但其因侵权行为而给甲煤业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仍应依法予以赔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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