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干部转业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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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明确团级军转干部职务安排问题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明确团级军转干部职务安排问题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明确团级军转干部职务安排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穗人社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明确团级军转干部职务安排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91号)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将军转干部的安置与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及贡献挂钩,将军转干部的德才条件与广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实际要求挂钩,规范我市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1990] 国转联字 3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接收团级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正处级或副处级职务。

二、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不满3年、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以及担任正团级非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副处级职务或正科级职务。

三、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不满3年和担任副团级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安排正科级或副科级职务。

四、属于国家和军队规定明确的功臣模范、在边远艰苦地区、飞机舰艇等艰苦岗位工作满10年和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团级军转干部从优安置。

五、上述意见不适用于在担任现职期间,受到党纪、军纪处分(不含因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或犯有政治性错误的团级军转干部。

2010干部转业新政策

2010干部转业新政策

2010干部转业新政策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自主择业工资待遇: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军官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和牺牲,为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有一些军官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转业,他们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安置政策来确保他们的生活和职业的顺利过渡。

下面是关于军官转业安置政策的一些规定。

首先,军官转业安置政策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和公正。

无论军官的军衔、军龄和专业背景如何,都应当享有同等的待遇和机会。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旨在确保转业军官能够在民生方面获得适当的帮助和照顾,并在职业发展方面有所突破。

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照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转业安置工作。

其次,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了一系列的安置方式和就业渠道。

转业军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包括就业安置、创业安置、培训进修等。

在获取就业机会方面,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优先吸纳转业军官,并提供适合的职位和薪酬待遇。

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转业军官,政策还规定了一些奖励措施,如提供住房、补贴费用等。

第三,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关注军官的职业发展。

政策规定了转业军官可以参加各种培训项目和进修课程,以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政府还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奖励,鼓励转业军官创办企业或投资创业。

政策还鼓励转业军官参与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等,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关注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

政府对于转业军官提供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在退役后能够获得适当的养老金和医疗待遇。

政策还鼓励军官参加各类养老保险计划,以增加养老金的数额。

最后,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了必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政策明确规定了军官转业时享受的权益和福利,并强调对于违反军官转业安置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会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军官合法权益的维护。

综上所述,军官转业安置政策是保障军官权益和顺利转业的重要保障机制。

政策规定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了多种安置方式和就业渠道,关注军官的职业发展和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

绵转发…2010‟56号关于开展绵阳片区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绵有关单位,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根据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川转办…2010‟18号)要求,现将绵阳片区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需要一个全新的适应过程,培训就是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培训,可以提高转业干部素质,开发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使其尽快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新岗位工作需要。

二、培训原则及组织形式 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 安 置 工 作 领导小组文件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遵循“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以系统为主,条块结合,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的方式进行。

分全员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两个阶段进行。

全员适应性培训已由省军转部门在安置前统一组织实施。

我市军转干部上岗前专业培训工作按以下原则进行:工商、质监、国安等垂直管理系统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计划分配到我市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计划分配到我市党群系统、政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参加上岗前专业培训;计划分配到广元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参加上岗前专业培训;我市事业单位接收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安置到我市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在绵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的转业军官网络进行(网址:),学员可登陆该网站,点击“转业军官培训”模块,按要求进行注册,下载资料学习、考试。

考试合格后,到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办理合格证明。

安置到我市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教育培训工作按绵转办…2009‟40号文件要求进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国发[1995]19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军队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自1993年10月1日起已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为此,现将确定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其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

2010辽宁省军转干安置有关政策解答

2010辽宁省军转干安置有关政策解答

2010辽宁省军转干安置有关政策解答2010辽宁省军转干安置工作是他们人生的重大转折。

如何2010辽宁省军转干安置好军队干部,不仅是部队组织、军队干部和其亲属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而且对于巩固国防、稳定军心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起着重要作用。

为便于军队干部更好地了解沈阳市的安置工作政策和有关规定,我们以一问一答形式将安置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编辑整理出来,无偿提供给部队组织和广大基层军官,作为参考和辅助资料。

希望能帮助大家客观地、理性地选择好理想的、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和部门,为沈阳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发挥应有的作用。

1、问:2010辽宁省军转干每年接收多少数量?他(她)们的职务构成比例是何状况?答:众所周知,由于沈阳的驻军多,各军兵种大机关也多,所以每年转业到沈阳市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也相对较多。

正常的年份,每年会有700-800人左右,如遇到国家裁减军队员额,每年将会有1000-1700人左右。

这些军转干部的职务构成大约是:除少量的师职干部外,团职干部约占总数的18%;营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0%;连排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5%;专业技术干部约占总数的37%左右。

2、问:进2010辽宁省军转干都需具备哪些条件?答: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1)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2)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3)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双军人双转,一方入伍地为沈阳市的;双军人双外省原籍,在沈阳驻军,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5)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军转干部);(6)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范围内的及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军转干部,经省、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2010部队补偿标准

2010部队补偿标准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5.自主择业工资待遇: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济人社发〔2010〕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分配在我市安置的正团职以下(含正团职)及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条安置工作要服从服务于部队建设及稳定大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量化计分、择优选岗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需报经市军转办批准。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济宁市直部门或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置:(一)入伍地在市直或入伍地(原籍)在济宁城区(包括市中区城区、任城区城区),且父母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二)配偶现在或随军前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三)驻济部队干部配偶随军取得济宁城区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在军队干部批准转业前)且生活基础在济宁城区的;(四)父母一方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身边无其他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的;(五)配偶为独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的;(六)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七)因战因公致残或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双方)部队驻地在济宁或入伍地在济宁市直的;(九)正团职转业干部;(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干部。

第六条到县市区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由市军转办移交各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安置。

第七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和管理服务,参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资格条件进行。

第八条军转干部安置考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

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一、军转安置的主要对象1.军转团职干部:①达到45岁、未列入2011年提升计划,又不宜交流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任职的正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②满43岁、任现职3年以上,未列入后备干部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五分之一;③超过作战部队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6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任现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④超过2012年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70年3月31日以前出生)、未列入后备干部,且今年未安排交流的副团职干部,原则上安排;⑤素质偏低、现实表现一般,以及其他为改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安排转业复员的团职干部,视情安排。

2.军转营职以下干部:①任现职满3年、超过39岁的正营职干部,全部安排转业;②任现职满3年、不符合2011年作战部队提拔条件和2012年提拔交流条件的正营职干部(即1973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未安排交流的,全部安排转业。

③任现职时间较长、未列入提升计划的副营职以下干部,重点是任现职满3年,年龄满37岁的副营职、34岁的正连职干部。

④免职或者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营职干部。

⑤能力较弱、发展受限且不宜调整使用,以及中专以下学历的营职以下干部。

3.军转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①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②接近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技术水平一般的非紧缺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③免职或超编时间较长且难以调整纳编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和不宜作退休安排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4.军转其他情况干部:①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或年龄满50岁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

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满50岁且本人申请不愿意退休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②超编、免职或现职务等级任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的师(局)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其中副师职飞行人员转业数量应适当控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19•【文号】中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现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烟台转业政策

烟台转业政策
考核计分标准:
获得荣誉称号或一等功的计25分;二等功计15分;三等功最多可计两次,平时三等功按5分、2分计算,战时三等功按7分、3分计算(既有战时三等功又有平时三等功的,先计战时三等功分值)。同一事由奖励不重复计算,只计最高一级奖励的分值。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计5分、7分、9分。
滨州-天津 2010-10-29 18:36:16
(三)录取办法
录取工作由市、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军转安置部门分别组织,单独录取。录取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干部在市直、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范围内通盘考虑。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出名次,公布考试考核安置职位,然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由本人选择具体职位。调整进市区安置的干部考试考核总成绩单独排序,待符合在市区安置的干部挑选完职位之后,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由本人选择具体职位。
3、报名手续:报名时需持本人军官证、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推荐介绍信、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复印件、2张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和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左右)。
4、报考去向和职位:报考人员依据安置部门公布的安置计划,只能在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烟单位、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中选择一个职位报考,不得同时报考两个以上职位。各职位报名人数定时公布。报名工作截止当天下午5时,逾时不再受理,报名截止后任何材料不能更改。错报、迟报或不按要求填表报名影响考试录取的,责任自负。
三、考试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考试报名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现场报名、现场审查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10年8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军人转业新政策

军人转业新政策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2、自主择业工资待遇: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干部转业安置方案

干部转业安置方案

干部转业安置方案背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许多干部也选择从政府机关退役,转而到民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领域发展。

而干部转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引发了相应的安置问题。

干部转业的安置工作概括而言便是在公共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完成到岗到位、移到企转移、自主创业或参加培训的安排。

干部转业安置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干部本人三方利益联系,需要落实相关政策,规范各方参与的行为,确保转业安置顺利实施。

目标干部转业安置方案的目标是全面贯彻国家人才政策,根据干部个人的条件和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为干部提供合适的转业安置方式和服务。

同时,根据不同的转业安置方式和对象,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落实好相关工作,如培训机制、资金扶持等。

原则1.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让干部感受到国家的关怀和支持;2.依法依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干部转业安置方案;3.协调与合作,各相关部门之间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干部转业安置方案的顺利实施;4.灵活多样,为干部提供多元化的转业安置方式,满足不同的个人需求和单位需求;5.安全至上,保障干部在转业过程中的安全和保障,提供必要的保险和安全措施。

方案1. 到岗到位对于有一定特长和业务能力的干部,可以根据其个人能力和单位需求,安排到岗到位,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可以安排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做好人岗匹配和工资收入等问题。

2. 移到企转移干部可以申请到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等领域工作,单位可以提供相关津补贴和薪资待遇。

同时可以建立和企业的信息互通机制,积极开展招聘对接,扩大转业安置的范围和广度。

3. 自主创业根据干部个人技能、特长和市场需求,单位可以为干部提供创业培训、学习的机会,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同时可以开通创业孵化平台,为干部提供更便捷的创业途径和服务。

4. 参加培训对于一些需要转行或需要进行再培训的干部,单位可以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和培训费用。

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广州市团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广州市团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广州市团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穗军转领[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广州市团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军转领[2010]1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驻穗部队师以上单位干部处(科)、转业办(移交组):现将《广州市团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广州市团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为规范团级以下计划安置军转干部的考试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与其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及贡献挂钩,采取考核选调、考试考核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二、考试考核对象(一)对要求进入广州市公务员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安置的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军转干部,进行考核。

(二)对要求进入广州市公务员单位安置的营级及以下职务(含科级及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军转干部,进行考试考核。

(三)对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安置的军转干部不要求参加考核考试。

三、考试考核内容与标准军转干部的考核,采取对其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情况量化评估的办法进行(团级职务军转干部的量化评估考核标准见附表1、2;营级及以下职务军转干部考核标准见附表1、3)。

转业干部退休补助规定

转业干部退休补助规定

转业干部退休补助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们对退休待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对于转业干部而言,由于他们在退伍后仍然肩负着某些特定的职责和义务,因此他们的退休补助规定也稍有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转业干部退休补助的相应规定。

一、退休补助的基本条件转业干部退休补助的基本条件如下:1. 年龄要求:转业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申请退休补助。

2. 服务年限要求:转业干部至少在部队服役满20年,并且具有一定的工作表现和贡献。

3. 转业干部身份证明:拥有相关的退伍证明和转业干部身份证明,并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4. 申请程序:转业干部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退休申请,并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相应的补助。

二、退休补助的内容和标准1. 经济补助:转业干部退休后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助,以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继续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2. 医疗保障:转业干部退休后依然可以享受部分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医疗服务的优先权。

3. 社会福利:转业干部退休后,根据相关规定,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的社会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生活津贴等。

4. 其他待遇:根据特殊情况和个人的具体需求,还可以提供一些其他的退休待遇,以确保转业干部在退休后能够得到应有的支持和关怀。

三、退休补助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转业干部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退休申请和相关的材料。

2. 审核认定:有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转业干部的服务年限、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认定。

3. 退休补助的确认和发放:经过审核后,有关部门将对退休补助进行确认,并按照一定的发放程序将退休补助款项发放给转业干部。

四、退休补助的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退休补助的公平、公正,需要健全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1. 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退休补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2. 监督措施:通过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退休补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公示公开:定期公示退休补助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建国前老转业军人补贴新政策

建国前老转业军人补贴新政策

建国前⽼转业军⼈补贴新政策最近有好多⼈在店铺提问的就是关于建国前的转业军⼈的补贴政策的,这个的话国家民政局也是出台具体的补贴措施的,就是为了保护这些⽼军⼈的利益的,⼀般是在⽣活⽅⾯给予保障的,下⾯就由店铺给各位介绍⼀下有关转业军⼈的各种补贴政策的。

建国前⽼转业军⼈补贴新政策⽼转业军⼈补贴政策⼀:享受⽼退伍军⼈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1954年11⽉1⽇前⼊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兵。

⼆:退役⼠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年的也按照⼀年计算,算头算尾。

三:农村籍专业志愿兵可以享受⽣活补助吗?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兵如何申请⽼退伍军⼈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的⾝份证、户⼝本和退伍证等个⼈⾝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续,填写相关登记表。

五:⽼退伍军⼈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2010年8⽉1⽇起,按照⼀年兵役每个⼈每个⽉发放10元的⽼年⽣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

例如,服役四年,则每个⽉发放标准为40元。

转业军⼈养⽼⾦⼀、基础养⽼⾦。

按复员退伍军⼈领取养⽼⾦当年的统⼀标准发给。

⼆、个⼈帐户养⽼⾦。

复员退伍军⼈军龄可按⼀定的标准帐户化。

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领取养⽼⾦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个⼈帐户储存额。

个⼈帐户养⽼⾦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

复员退伍军⼈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其缴费年限养⽼⾦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相同。

四、优待养⽼⾦。

养⽼⾦是对退伍军⼈晚年⽣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持。

退伍军⼈保险包括养⽼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块,从最根本的地⽅解决退伍军⼈的基本保障问题。

军⼈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系列退伍军⼈保险政策。

复员转业等政策说明

复员转业等政策说明

复员转业等政策说明一、干部复员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回原籍或参军时所在地重新就业,称为复员。

干部复员是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种辅助途径。

干部复员与转业是不同的,前者是返乡参加工农业生产或重新安排工作,后者属于工作调动。

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干部到地方后是否由政府负责分配工作,继续享受干部待遇。

由政府分配工作,并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的为转业,否则为复员。

至于干部复员到地方后,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干部,那是另一回事。

有的干部转业到地方不担任干部职务,但仍保留干部待遇,应视为转业。

干部复员的条件和去向是:对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还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作转业且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可作复员安排。

对自愿复员的干部,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干部复员可回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原籍无直系亲居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所在地。

除本人自愿回农村外,均落非农业户口,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干部复员由各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立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政治部规定,从城镇人伍的干部复员,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

分配工作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谋职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发给执照。

从农村入伍的,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没有条件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让其承包其它经营项目。

复员干部具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到这些单位工作。

复员干部参加工作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相同待遇,其军龄可连续计算工龄。

工资待遇一般按照他们现任职务的德才条件,适当参考其革命资历,重新予以评定。

干部复员离队时,发给复员费、安家费和医疗生活补助费。

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复员干部的家属安排,与转业干部家属安排的办法相同。

二、干部转业部队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在部队所任职务分配适当工作,称为转业。

干部转工人退休政策

干部转工人退休政策

干部转工人退休政策干部转工人退休政策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原本担任管理、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以申请转岗成为工人,并按照工人的身份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同时为转岗工人提供更为稳定和公平的退休保障。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具体条件和影响等方面,全面阐述干部转工人退休政策。

一、政策背景干部转工人退休政策的出台与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进程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结构不断变化,特别是政府机构的职能转变,使得原本的干部队伍结构无法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干部转工人退休政策被提出并逐渐推行。

二、具体条件干部转工人退休政策并非对所有干部都适用,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干部才能享受这一政策。

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 干部年龄在特定范围内。

根据不同部门和地区的规定,一般要求干部年满50岁以上,60岁以下。

2. 干部在职时间要求。

通常要求干部在领导岗位工作满15年以上,且连续年限达到一定要求。

3. 干部职务要求。

政策要求干部属于非正职领导岗位,例如副处级以上的职务。

正职领导干部不享受转工人退休政策。

4. 干部身体健康。

干部需要通过体检,确保身体状况良好,能够适应工人岗位的工作强度。

5. 干部自愿申请。

干部转工人退休政策是自愿申请的,没有强制要求。

三、政策影响干部转工人退休政策的推行将对干部队伍和工人队伍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干部队伍而言,通过转岗退休,能够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实现职能转变。

一方面,政府机构中的非正职领导岗位得以空缺,为年轻干部提供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通过转岗,可以让原本管理、领导工作疲于奔命的干部得到一份相对稳定和轻松的工作,减轻其工作压力,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退休保障。

对工人队伍而言,干部转工人退休政策的实施将增加了工人的竞争压力。

因为部分干部的转岗,注定会造成一部分工人的岗位流失,工人队伍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裁员。

然而,对于有一定工龄的干部而言,他们转岗成为工人后,工作经验的积累和业务能力的提升将为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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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干部转业新政策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
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5.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6.在高原、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满20年的加8%,满25年的加10%,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7.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

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对于同时荣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只加最高的两项,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 00%计发。

2010-8-8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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