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尽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常引起争议,但这些案件也告诉我们,涉足这一领域面临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我们可以抱怨法律过于严厉,但不能由此否定法律的效力。
因此,在决定猎捕、杀害、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之前,应尽可能地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事前依法向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按规定范围狩猎。
在欠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咨询,以免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
文| 百里溪来源| 百里溪的法律博客一、引发争议的猎捕野生动物案例近日,闫啸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引发人们广泛关注。
根据判决书的表述,主要案情是:2014年7月,闫啸天与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其余卖给他人,价格约为150元一只。
此外,闫啸天和王亚军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闫啸天收购凤头鹰1只,该5只动物被公安机关查扣,其中,猎捕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12月1日,《郑州日报》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报道引发公众对此事的关注,之后,一系列的评论随之跟进,批评者有之,赞同者有之。
12月3日,央视《新闻1+1》以《就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为题聚焦这起案件。
16只燕隼案引发的争议,涉及多个方面,尤其是情理法的冲突,在法律界内部也是如此。
虽说,对以法律事件的评论理应就事论事、就案论案,但有的评论者也难免诉诸情感。
如吴情树教授的《什么鸟事何以重判?——兼谈刑法第63条第2款已死》一文,总体上颇有见地,但其中一句“个别法官为了自己的鸟,哪管别人的鸟,都是一个鸟样,这样的司法如何让公众信服法院?”如此这般,总是不那么妥当。
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浅析--以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
2020年第5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强调:“下游的黄河三角洲是我国暖温带最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要做好保护工作,促进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提高生物多样性。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明确提出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等要求。
作为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生态保护的主力军——山东省东营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打击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靠前一步、主动作为,打掉了多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团伙,以实际行动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展现了担当。
本文以东营市公安机关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执法工作为例,浅谈一下工作收获。
一、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鸟类资源概况及破获的典型案件(一)自然保护区鸟类资源概况黄河三角洲是一个神奇的地方,是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东临渤海,南靠莱州湾,黄河在这里入海。
这里不仅保存着中国暖温带最年轻、最广阔、最完整的湿地,而且在世界9条候鸟迁徙路线中,地处东亚-澳大利亚和环西太平洋2条迁徙路线,是丹顶鹤、东方白鹳、遗鸥等近百种珍稀候鸟迁徙重要的停歇地、越冬地和繁衍地。
被国内外鸟类专家誉为“鸟类的国际机场”“珍禽栖息的乐园”。
至2019年,黄河三角洲地区有鸟类记录17目56科368种。
其中䴕形目6种、䴙䴘目5种、戴胜目1种、佛法僧目4种、鸽形目5种、鹳形目117种、鹤形目17种、鸡形目3种、鹃形目8种、潜鸟目2种、雀形目162种、三趾鹑目1种、鹈形目5种、鸮形目5种、雁形目36种、夜鹰目1种和雨燕目3种,有冬候鸟48种、夏候鸟62种、留鸟46种、旅鸟211种、迷鸟17种。
(二)破获的典型案件1.破获“11·2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以112020年第5期**************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核心人物,结伙或单独作案,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资源的跨省犯罪网络被摧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4.06•【文号】法释〔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0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
违反法律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3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措施
自然保护区制度
自然保护区的定义和分类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程序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猎捕、采伐、交易限制
禁止非法猎捕、采伐野生动植物
限制野生动植物的交易和流通
禁止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违反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违反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生态功能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破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有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红色名录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CMS)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2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信息分类初探
切人 、 、 事 物的情况 和线 索 , 它能够客观 森林公安 机关犯罪 信息交 流工 作 ,亟须 码 、 理方式分类和代 码。其 中 , 处 涉及 非
地反 映犯 罪活动 的实 施 、 成 、 形 变化 和结 对《 刑事犯罪信 息代 码汇 编》 中有关森林 法 收购 、 运输 、 出售珍 贵 、 濒危 野 生动 物 果的全过程 。 犯罪信息是一切犯罪情报 的 刑事犯罪信息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 犯 罪信息分类相 关问题 主要集 中在案 件 来源 , 尤其是加工后 的二次犯罪信息更具 收购 、 运输 、 出售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 部分 、 作案方式部分 。 有应用 价值 , 如现场遗 留指纹可以反映作 及其制 品犯 罪是常 见的森林刑 事犯罪 之 为了更好地 发现 《 刑事犯 罪信息代 案人终身不 变的永久性特征 , 对于侦破案 对 收购 、 运输 、 出售珍贵濒 危野生 动 码 汇 编》 中涉 及非法 收购 、 运输 、 出售 珍 件、 认定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 物及其制 品犯 罪信 息进行研究 ,建立 收 贵 、濒危野生动 物犯罪信 息分类 的相关
一
、
息 分 类 的意义
化工作 考虑得较少 ,相关 内容不够详 细 伤害代码 、 在逃人员类 型代码 、 人员关 系
甚至缺失 。在 “ 信息战” 大背景下 , 为了提 代 码 、 违法犯罪经历代 码 、 涉案单位类 型 犯罪信息 , 是指 与犯罪活动相关联 的 高打击森 林刑事犯 罪的效率 ,加强各 地 代码 、 破案方式分类 和代码 、 作案原 因代
事犯罪信 息代码 汇编》 对 违法犯罪信 息 类和代码 、 择对象分类 和代码 、 , 选 作案 手 及其 制 品案件 ( 码 为 001 )非法 运 代 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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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通用6篇)
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通用6篇)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积极开展了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在这个专项行动中,我们出色地完成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野生动物市场的监管。
通过加大市场执法力度,我们取缔了一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惩处了一批非法交易者。
我们采取了守株待兔、亮剑行动等多种方式,深入市场进行打击整治,有效遏制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势头。
其次,我们严厉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非法捕猎行为。
我们组织了大规模的打击行动,深入森林、草原等野生动物栖息地,抓获了一大批非法捕猎者。
我们加强了对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了对黑市贩卖渠道的监控,有效地遏制了非法捕猎行为。
第三,我们加强了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
我们加大了人员投入,提升了保护区的巡护力量,确保了保护区的正常运行。
我们优化了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加强了保护区内的巡护和监控工作,增强了对非法入侵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四,我们积极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络等,深入开展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氛围。
第五,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我们与森林、草原、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了协作,共同推进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我们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了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形成了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
最后,我们加大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行,我们提高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起到了震慑作用。
我们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坚决执法,依法惩处,形成了有效的打击整治局面。
总的来说,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制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1.08•【文号】主席令第9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2024年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野生动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严重威胁野生动物生存的重要问题。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而且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因此,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概述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非法手段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不当利益。
三、犯罪类型与危害1. 犯罪类型:该罪包括非法猎捕、非法收购、非法运输和非法出售四种类型。
其中,非法猎捕是最初的犯罪行为,其他三种行为则是在猎捕后的进一步犯罪行为。
2. 危害:该罪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首先,非法猎捕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甚至可能使某些物种濒临灭绝。
其次,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行为使得野生动物的交易链得以形成,助长了非法猎捕活动的发生。
最后,这种行为也威胁了生态平衡,影响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四、犯罪成因分析1. 经济利益驱动:部分人为了获取野生动物资源,如皮毛、药材等,以获取经济利益。
2.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人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知识了解不足,认为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物是合法的。
3. 监管不力:部分地区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存在漏洞,使得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行为得以发生。
五、法律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行为,对涉及该类犯罪的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3. 提高公众意识:应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非法狩猎是指未经授权而进行狩猎、毁坏野生动植物,或非法收购、销售、运输、储存珍贵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因此,非法狩猎行为的打击和量刑是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下面,我们将围绕最新非法狩猎罪的量刑标准和司法解释进行阐述。
一、非法狩猎罪的基本情况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非法狩猎、捕捞、杀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收购、销售、运输、储存或者非法出境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狩猎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进行狩猎、捕捞、杀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超过法定标准;(2)使用非法工具、方法和手段;(3)多次实施;(4)严重破坏生态环境;(5)团伙作案;(6)对公民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危害等。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客体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主体有狩猎、捕捞、杀戮人员、收购、销售、运输、储存人员等。
二、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在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量刑时,应参照《刑法》规定,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情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量刑标准。
具体而言,如下:1. 犯罪主体:狩猎、捕捞、杀戮人员一般情况下,这类犯罪主体虽然具体作案手段不同,但由于作案手段一般比较残忍,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均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他们应该受到较重的惩罚。
(1)首犯狩猎、捕捞、杀戮的野生动物类型属于非国家法定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普通野生动物,属于情节较轻的,通常处以拘役6个月到3年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27•【文号】法释[2000]37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制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7号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它的实施为野生动物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我看来,这部法律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结合我的实际经历和感受,谈谈我对该法律的心得体会。
首先,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宝贵财富,我们应该保护它们不受人类活动的伤害。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禁止买卖、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打击非法猎捕、盗猎等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护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维护了生物多样性。
其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了对非法猎捕和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惩罚力度。
在我所在的城市,过去经常有一些人贩子买卖野生动物制品,尤其是一些稀有动物的皮毛、骨头等,它们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这给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了很大威胁。
自从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公安部门联合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打击,取得了明显成效。
这不仅减少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数量,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再次,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区划设、保护区管理和监督机制等,这有助于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近年来,我所在的城市加大了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力度,确保野生动物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同时,对于非法侵入保护区、干扰野生动物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活和繁衍。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了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教育、宣传和培训的支持和保障。
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研究来了解野生动物的行为习性、栖息地需求等,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在教育和宣传方面,也需要加大力度,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培养爱护野生动物的思想。
总的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我们国家在1988年11月8日出台了第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动物检疫法》、《陆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其他一些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
《刑法》第341条还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三个罪名。
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如宠物、流浪动物等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下面就让我们看一看相关法律规定。
(一)虐待动物世上本来没有宠物,养的人多了,某种动物也便成了宠物。
从《物权法》角度看,动物也是一种法律上的“物”,就如同我们的汽车、房屋、手机一样,主人对其享有相应的“物”权。
因此,有的人认为狗、猫都是自己养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可以随意对待,甚至虐待、遗弃宠物,个别饲养宠物的人竟然成为虐待动物的人。
尤其是最近几年,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越来越多,如近年来网上曝光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以及各地层出不穷的“屠狗令”等。
这些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不满。
在国外,虐待动物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无论是过度驾驭、过量负重等较轻的虐待行为还是残酷殴打等严重的虐待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也没有专门“虐待动物罪”,因而对那些虐待动物的人施加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随意地虐待动物,并且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惩罚。
从法律角度讲,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动物是可以进行处置的,一般不会产生民事上的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
但是,动物毕竟是一种活物,如果对其过于残忍,则会产生极大的社会道德危机。
非法收购穿山甲死体,获刑八年!
非法收购穿山甲死体,获刑八年!作者:彭波谢君宜来源:《环境》2020年第10期2019年2月—3月期间,陈著安(曾用名陈春)与同案人薛某、吴某、高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薛某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购入穿山甲死体一批,经走私入境后运输至同案人吴某龙、吕某妹(另案处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5号-27铺的仓库内储存,并伺机出售。
期间,陈著安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同案人杨某(另案处理)向吴某、高某等人购买上述穿山甲死体。
2019年3月2日,陈著安伙同杨某去到高某居住的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16号维多利亚公寓,由吴某、高某等人提供穿山甲死体一箱交由杨某验货。
次日,陈著安、杨某根据约定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5号-27铺仓库斜对面(即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雅居乐花园花间集旁边)路段,由杨某向吴某、高某等人购得穿山甲死体20余箱,每箱装有穿山甲死体至少4只,合计达80只以上,共重747公斤,成交价格人民币417500元。
2019年9月25日,陳著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市楠木山边境检查站被民警抓获。
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著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陈著安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著安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因被告人陈著安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立案标准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立案标准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立案标准如下: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立案标准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详细如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法律意见书(检察阶段)
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柯某华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检察官参考,并期盼采纳:
本辩护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的柯某华通过微信在网上购买了1只非洲灰鹦鹉的事实不持异议。
但本辩护人认为柯某华涉案情节较轻,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十分明显,在他认罪认罚并缴纳修复生态的罚金之后,请求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他免予刑事起诉,免予刑事处罚。
1、柯某华没有违法和犯罪的前科,主观恶性不深;
2、柯某华这次购买的非洲灰鹦鹉仅仅1只,刚刚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3、柯某华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不隐瞒不逃避非常坦白;在发现自己涉嫌违法犯罪后非常悔恨,自愿认罪认罚;
4、柯某华这次涉嫌违法犯罪,实属偶然,柯某华在购买这只鹦鹉时并不非常明确知道这是一只非洲灰鹦鹉,也不非常明确知道非洲灰鹦鹉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CITES)附录1(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如果明确知道,也不会抱着侥幸心理去买;而是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和常识非常欠缺,误打误撞犯了罪,从此以后一定引以为戒,绝不再犯。
这次购买鹦鹉是出于对动物的喜爱,买回来当宠物饲养欣赏,并没有要加害野生动物的意思。
综上所述,请检察官给柯某华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免予刑事起诉。
辩护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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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简介:《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文件名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文号:公通字〔2008〕36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时间:2008年6月25日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最高院、最高检规定
文件名称: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6〕4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时间:2006年7月28日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二)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六)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