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管治计划”政府工作计划-模板
房管局2024年工作计划范本(四篇)
房管局2024年工作计划范本一(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以____为指导,全面____,加快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扩大租赁住房供应规模。
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断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持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继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全面推开公租房保障货币化,试点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继续推进棚改新三年计划,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
____年全市计划改造城镇____套、基本建成____套。
计划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____户。
(二)主要措施1.强化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平稳。
继续围绕控房价、防风险、稳市场目标,严格执行好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根据房地产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逐步实现商品房现售。
加大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通过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的运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大对房地产领域抽查力度。
深入开展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好属地政府,理清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路径,提出解决问题建议意见。
2.立足保障民生,优化住房保障体系。
降低准入门槛,继续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推开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在中心城区已启动货币化保障基础上,督促区县落实公租房保障货币化,促进公租房与商品住房市场有效衔接,保障方式由实物为主向货币和实物并举转变。
实行管办分开,在市本级和部分区县试点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结合事业单位改制,加强运营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的公租房运营和管理模式。
继续实施城镇棚户____改造,合理确定安置方式,有效改善居住环境,妥善安置棚改居民。
3.培育租赁市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价格调控工作计划
价格调控工作计划价格调控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维护市场稳定、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地进行价格调控,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1、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控制在合理区间。
2、优化价格形成机制,提高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加强对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和调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4、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1、综合施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形成政策合力,提高价格调控的效果。
2、市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3、民生优先重点关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4、预防为主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工作措施1、加强价格监测分析(1)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体系,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品种,提高监测频率。
(2)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
(3)定期开展价格形势分析,研究价格走势,为价格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2、保障市场供应(1)加强与农业、商务等部门的协作,保障农产品、生活必需品等的生产和供应。
(2)建立应急储备制度,确保在市场供应紧张时能够及时投放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价格。
(3)支持和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有效供给,缓解供需矛盾。
3、完善价格形成机制(1)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
(2)加强对垄断行业价格的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3)完善政府定价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4、规范市场价格秩序(1)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建立健全价格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的价格举报投诉。
(3)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16日,我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随即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了确保该项《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行提醒告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学习解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先提醒告诫,防范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包括销售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申报价格和“一套一标”的办法,采用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或者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标示的注意事项等。
深入细致地引领、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各项工作,让消费者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三、逐一进行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近期要集中人力和时间,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四、明确检查重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物 价 局文件 汉中市消费者协会汉市价发[2011]56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消费者协会: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消费者协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陕西省物价局文件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文件陕价举发[2011]85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设区市消费者协会,杨凌示范区消费者协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突出重点,积累经验。
对居民用电、自来水、成品油、天然气、电信、公共交通、医药、教育、景点门票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价格和收费,在今年底前全省一律实行明码实价标示,为全面开展明码实价工作打好基础。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积极推进超市、大型商业企业的品牌专柜、餐饮、理发、洗涤、文艺演出等领域的明码实价工作。
力争在3年内设区市要有“明码实价一条街”,县(市)要有“明码实价示范店”。
三、加大宣传、取得实效。
要通过媒体积极宣传明码实价的意义、作用。
向企业发放《明码实价自律承诺》,引导当地信用良好的企业自愿参加与响应《明码实价自律承诺》,有效推进明码实价工作。
请各地及时上报开展明码实价活动的情况和问题。
省物价局和省消费者协会将适时对各地明码实价工作进行督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中 国 消 费 者 协 会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省心舒心的和谐消费环境,今年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起“推进明码实价”活动,部分企业自愿作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附后),在社会各界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反响。
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其他工作总结范文
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其他工作总结范文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151号)着重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商品房销售不标价、乱标价、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切实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开展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如下:一、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进行规范,是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商品房销售不标价、乱标价、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在检查前,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醒告知书》逐户送达各商品房开发企业,并签收送达回证以进行确认,要求各商品房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二)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我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谢志春同志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对本市辖区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三)专项检查内容明确了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商品房经营企业所销售商品房有否明码标价;2.有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3.有否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4.有否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5.有否按照规定内容和样式明码标价、公示有关收费;6.有否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7.有否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8.有否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9.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 中涉及
的价格 信息 , 必须 真 实 、 准确 、 严谨 。
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 容积率 、
绿 化率 、 位 配 比率 。 车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
不规 范 的价 格标 示 误 导 购 房 者 , 得 利 用 虚 假 或 不 者使 人误 解 的标 价方 式进 行价 格欺 诈 。 第 十 六条 商 品房经 营者 不按 照 本规定 明码
( 楼盘的建筑结构 、 二) 装修状况 以及水 、 电、
燃 气 、 暖 、 讯等 况 以及 每套商 品房 的
售新建 商 品房 , 当按 照本 规定 实行 明码标 价 。 应
有 条件 的可 同 时采 取 电子信 息 屏 、 多媒 体 终 端 或 电脑查 询 等 方 式 。采 取 上 述 多 种 方 式 明码 标 价 的, 标价 内容 应 当保持 一致 。 第七 条 商 品房 销售 明码标 价应 当做 到价 目
国务 院公报 2 1 2 0 1・ 5
部 门文 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发 布 商 品 房 销 售 明 码 标 价 规 定 》 通 知 的
发 改价检 f0 1 4 2 1 35 8号
各省 、 自治区 、 辖 市及计 划单 列市 、 直 副省 级省 会城 市 、 疆生 产建设 兵 团发展 改革 委 、 价局 , 新 物 深圳 市 市
务实行 明码标价 的规 定 》 制定 本规 定 。 , 第二 条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的房 地产 开发
第六条
商 品房 经营 者应 当在商 品房 交易 场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6日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2019-2020年房地产乱象治理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聚焦市政服务热线近年来受理的来访来信情况,着重从房地产领域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行政审批、开发建设、预(销)售环节、项目交付、产权办理七个重点领域入手,兼顾加强房地产领域网络信息管理,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解决好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以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和“房住不炒”定位,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统筹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完善房地产调控举措,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把解决当前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要求,健全房地产开发保障机制、优化审批环节、强化行业监管、压实主体责任,形成“主体实、问题清、制度全、监管强、处罚严”的长效机制,着重围绕房地产领域七个重点环节和房地产领域网络信息治理工作,开展全面梳理排查整治,实现房地产市场常见问题有效解决、投诉明显减少、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水平和人居住房品质显著提升的整体工作目标。
房地产管理领域整治工作方案(二篇)
房地产管理领域整治工作方案房地产市场管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___对严重违法违规领域区域点位进行整治的工作部署》(市委工作部署第___期),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整治,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更加严格科学,房屋预(销)售行为、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更加规范,各种变相违规销售、收费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重点整治规范以下内容(一)房屋预售审批严格执行《___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屋预售许可的管理规范(范本),坚持预售审批程序、标准、时限,确保预售审批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确保房屋预售审批不出任何问题。
在此基础上,对房地产项目预售审批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审批程序是否合法、环节是否科学、要件是否齐全、时限是否延迟,看受理人员作风是否扎实,是否存在预售审批中衔接不流畅、审批不及时或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进一步端正态度,改进工作作风,科学整合预售许可环节,加快审批速度和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二)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按照《___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___政文…___‟___号)的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严肃查处变相逃避监管、超前超额支取等行为,积极督促监管银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杜绝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行为。
严格管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现象发生。
(三)预售行为规范根据《___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___》(___…___‟___号)和___市住房保障和___《___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___》(___房…___‟___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预售市场监管,规范企业预售行为,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限期公开等要求对外销售。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宁价规[2010]3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宁价规〔2010〕3号)各区、县物价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本通知所称商品住房销售包括商品住房现售和商品住房预售。
商品住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住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住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住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三、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住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住房价格、收费的相关因素。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或者安置电子信息屏、设置多媒体终端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在同一时间必须完全一致,并公示价格举报电话。
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的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当采用一套一标的方式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明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1、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装修状况等。
2、每套商品住房的房号、楼层、建筑面积等。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6〕1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惠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近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部署,落实稳房价、防风险、强管理的要求,切实构建适合我市实际的住房市场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预售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突出做好稳控房价工作(一)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1.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不得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包括电商)对外销售、收取认筹金或团购服务费;不得由电商或其他机构针对特定项目、特定楼栋、在特定时间以入会等形式收取会费或其它任何费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
2. 预售商品房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惠市房〔2015〕67号)的有关要求,在销售现场制作“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做好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预售项目信息公示工作。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包括中介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管理。
销售人员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前,应主动引导购房人了解相关公示信息,向购房人讲解《预售商品房购房须知》相关内容,提醒购房注意事项,并由购房人在《预售商品房购房须知》上签字确认。
2024年价格督查实施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价格督查实施工作计划一、____年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安排(一)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1.强化重大节假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突出对生活必需品价格、客运票价等重要服务收费检查,保持节日市场价格稳定。
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
2.开展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商品进场收费等情况调查。
3.整治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商贸流通和服务行业不标价、乱标价及价格欺诈问题。
查处模糊标价、虚假打折、低价标示高价结算等行为。
4.物业收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
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审核自定收费标准等行为和商品房销售不标价、乱标价、信息不透明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二)着力开展热点行业价费检查5.适时开展银行业收费检查。
督促县内金融机构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查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收费及贷款过程中捆绑收费、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6.电力、燃气安装、维修延伸服务收费及自来水“一户一表”安装收费检查。
重点查处不按规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在价外重复收费及只收费不服务(或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等行为。
7.教育收费检查。
重点检查学前教育、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结算情况、公办高中“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执行情况及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8.医药服务价格(收费)检查。
对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医药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年出台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价格调整、增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县发改委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对县医院年以来医药价格行为进行检查,检查取证工作须在____月底前完成。
9.涉企等收费检查。
结合各级政府近几年来出台的免征、暂停收费、取消收费、降低标准收费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对所涉及到的相关单位收费进行检查。
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抵押担保等收费进行检查。
10.涉农收费检查。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根据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宁价监发[2012]16号)精神,县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会同县纪检委于10月11日至10月26日对全县在售楼盘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一、检查工作的开展1、检查的组织。
成立了贺兰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所协调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对各自主管的业务实施具体检查。
由于加强领导,责任明确,使我县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得到了顺利的进行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走访、现场考察、检查合同等形式进行。
2、检查的范围。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房地产企业都要列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的内容1、是否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2、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3、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4、标价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标示价格相关因素及收费等内容;5、标示已售商品房价格的,是否标示实际成交价格;6、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7、是否存在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8、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检查工作的进行1、逐一进行检查。
集中人力,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3、注重证据的收集以及整理。
在检查进行期间,我们对于房地产销售企业是否进行明码标价的情况,通过拍照、摄像提取证据,核实房地产企业是否有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情况。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4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适用于商品房的价格确定、公示、调整、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商品房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得干预,价格形成机制应当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基准价格和变动价格。
基准价格是指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的成本价加上合理利润后形成的价格,变动价格是指因市场供求变动等因素引起的价格波动。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明确标示基准价格、变动价格的构成、计算方式以及购房者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内容,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七条商品房价格应当由开发商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基准价格和上限价格。
第八条基准价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坚持按照成本价加合理利润原则确定,包括用地费、建设费、税费、贷款利息、销售费用等;(二)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基准价格,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三)基准价格应当与同类商品房相比具有合理竞争力。
第九条变动价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保持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二)变动价格应当公示,明确变动价格的构成和计算方式。
第十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二)商品房的变动价格构成和计算方式;(三)购房者享受的优惠政策;(四)价格公示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在销售场所、开发商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夸大商品房的价格或隐瞒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购房者对商品房价格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进行核实。
价格管理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价格管理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xxxx年,x县价格办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价格工作,以清费治乱减负、优化经济环境、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为重点,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工作重心,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职能,在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上下功夫,公平、公正、严格执法,狠抓涉企涉农价费管理,为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
价格监管全年检查xxx个单位,查出价格违法行为xxx起,查出价格违法金额xxx 万元,收缴财政xx万元,退还企业与群众xx万元,有效遏制了乱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和群众负担。
同时价格认证、价格监测、基金征收、收费管理、机关内部建设均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地服务了x经济社会建设。
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持续深入开展一创双优、创先争优活动,推动了整体工作的开展。
认真贯彻落实市、县一创双优、创先争优活动精神,持续开展了一创双优活动和集中教育活动,召开了动员大会,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全体党员进行了公开承诺,特别是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扎实进行了学习动员和问题查摆,做到了边学边查边改,班子及班子成员通过多样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谈心会、调研会、民主生活会,充分利用意见箱、举报电话、发放意见表等方式梳理汇总意见、建议xx条,全体干部职工根据查摆情况撰写了查摆问题整改报告,紧紧围绕三个方面九个突出问题、提升工作标准、服务x 赶超发展大局等方面进行分析查摆,制定整改措施,同时积极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搞好价格服务。
一创双优活动推动了干部文化建设,政治思想建设,提高了全体职工整体素质。
专项活动推动了效能建设,机关作风进一步转变,工作效率有了较大提高,领导干部职工为民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推动了整体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党风廉政及政风行风建设,推动了廉政行风建设同价格工作协调发展。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屋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屋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买卖拍卖
【发文字号】鸡政办发[2015]85号
【发布部门】鸡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9
【实施日期】2015.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屋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5〕8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根据省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等11个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建房〔2014〕39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价垄〔2011〕118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规范房屋销售价格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
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
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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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管治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和中介服务机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本通知所称商品住房销售包括商品住房现售和商品住房预售。
商品住房现售是指开发将验收合格的商品住房出售,收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住房预售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商品住房预先出售,收取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三、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公开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明码标价,标价的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明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状况等。
2、每套商品住房的房号、楼层、建筑面积等。
3、楼盘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情况。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七、商品住房销售应当标明以下收费:
1、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2、商品住房销售时应当标示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八、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现房销售的初始登记前,应先行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发放单。
商品房经营者凭单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上申报手续。
九、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
房地产开发必须将各类收费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商品住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十、商品房经营者不得用虚假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
十一、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通知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
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管治计划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