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法理辨析
贿赂罪司法解释分析
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功能与瑕疵分析高铭暄张慧*摘要:成文法背景下法律条文的稳定性、规范性和抽象性的特征,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在刑法典中,几乎没有一条法规不需要作司法解释。
①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缓解了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明确性和周延性欠缺以及灵活性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发挥了沟通刑事立法和实践的桥梁衔接作用,促进了刑法从应然到实然的成功转变。
但是,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还存在不少问题,仍有进步的空间。
关键词: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功能瑕疵2014年第11期法治研究一、引言贿赂犯罪是腐败犯罪的主要类型,也是刑法规制的重点之一。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就明文规定了惩治贪污罪和贿赂罪。
经过1982年《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发展,到1997年刑法典出台,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
后经过《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我国贿赂犯罪的犯罪体系最终形成。
这对于打击腐败、维护政治清明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贿赂犯罪的适用标准和适用逻辑?关键在于贿赂犯罪的刑法解释。
而当前由于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缺位与不足,解决贿赂犯罪的适用问题,重点就集中体现在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上。
二、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功能分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成文法的规范性与抽象性特征,使其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这一局限,主要体现在其对客体的规制缺乏周延性以及应变性与灵活性等方面的欠缺上。
刑法解释是连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纽带,能有效地弥补成文法背景下刑事立法周延性欠缺和应变性不足的问题。
基于刑事立法规范性、稳定性的成文法特质,在我国贿赂犯罪的司法适用中,有关的解释*作者简介: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专业博士生。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贿赂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贿他人,其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犯罪。
贿赂犯罪涉及面广,具有严重危害社会公正、改革开放和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特点,在刑事司法中被定为比较严重的犯罪之一。
因此,在我国,对于贿赂犯罪的量刑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下面,我将针对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
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刑事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判决文书的理论、法理分析等方面。
1. 刑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贿赂罪的种类和其量刑标准。
对于行贿人的处罚,根据行贿的情节轻重可分为贿赂罪和贿赂受贿罪。
其中,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 私人行贿罪:行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贿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组织行贿罪:组织、领导、实施行贿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也受到具体案情和被告人表现等因素的影响,通常会有一定的量刑浮动。
量刑浮动的原因可能包括被告人供出更多的信息协助查案,被告人自愿退赃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对于私人行贿罪,轻微的行贿罪,如行贿金额在几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通常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缓刑或者免刑的情况也比较常见。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
对于组织行贿罪,量刑标准相对要严格一些。
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不等,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也是常见的处罚手段。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会被处以极高的罚款和没收财产。
3. 判决文书的理论、法理分析在贿赂犯罪的量刑中,判决文书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贪贿罪脏从财物扩至利益的伦理法理思考(稿)
贪贿罪脏从“财物”扩至“利益”的伦理法理思考1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腐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四种考验四个危险之一”,强调要“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由此可见,我国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建设中,依法惩腐——无疑居于核心地位,发挥关键作用,尤其是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司法活动,更是能否有效遏制腐败的关键之一。
但我国目前的刑法将贪污贿赂罪的惩罚对象和适用范围限定为“财物”,因而在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操作中,产生歧义,并且有立法规定严重不适应今日现实的情况。
相关案例处理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已经引起了法学界及社会各方面人士的关注和热烈讨论,一些学术刊物发表了相关的论文,许多新闻媒体亦做过针对性的调查、访问和报道。
例如:(1)2010年重庆警察接受“性贿赂”是否入罪引发刑法学家激辩,支持和反对两派都针锋相对地提出各自的看法;(2)以“吹、卖、嫖、赌、贪”五毒俱全著称的腐败分子张二江,其道德沦丧、腐化堕落等色权交易的关注,已远远超过了他犯下的经济罪行本身,但最终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仅仅是其几十万元的经济犯罪数额,而其危害更为巨大的“性贿赂”等腐败行为,却以所谓的“法律空白”为由,排除于在该案的审理范围之外,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强烈不满。
再如,现实生活中给官员子女提供就业上学或商业机会、帮助其子女亲属逃避行政处罚或刑罚、色相贿赂、提职提级、入党提干,以及公车私用、公款吃喝等所谓的“车轮腐败”、“餐桌腐败”的“非典型腐败”,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非财产性腐败已经相当广泛,而且在贪腐打击力度越来越强的情况下,非财产性贪贿基于其隐蔽性而越来越成为腐败的主流,以非物质化的形式出现。
单举所谓的“性贿赂”一项,曾有人做过统计,指出被查处的贪官中有95%的人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有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这些情况下,倘若司法实践坚持“以脏计罪”的贪腐立法,不将“非财物性利益”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显然不能有效地适应打击贪腐的社会需要。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首先介绍了贿赂犯罪的定义、危害和形式,然后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成因、案例和预防措施。
为了打击贿赂犯罪,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本文强调了加强贿赂犯罪打击的重要性,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监督,才能有效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通过对贿赂犯罪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引起广泛关注,共同努力打击贿赂犯罪,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危害、形式、法律规定、成因分析、案例分析、预防措施、打击手段、加强打击、法律意识、监督机制。
1. 引言1.1 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行贿者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向受贿者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不正当利益,使其违法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贿赂犯罪不仅是一种道德败坏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贿赂犯罪不仅体现为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更是一种破坏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犯罪行为。
贿赂犯罪的定义涉及到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行贿者往往是为了谋求利益而采取行贿手段,而受贿者则是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腐败。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了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是对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严重触犯。
针对贿赂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也需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建设廉洁社会。
1.2 贿赂犯罪的危害贿赂犯罪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贿赂犯罪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导致有实力、有实力、有能力的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市场份额,从而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经济效率的降低。
贿赂犯罪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部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机构,而一旦政府官员被收受贿赂,就会影响他们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进而导致政府的决策和行政效率受到影响,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秩序受到破坏。
我国行贿犯罪适用法律的法理思考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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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良好 社会 秩 序 的形 成 ,从对 公 共利 益
的实现以及对 国家 政风、 党风 的维 护这些 意义
上说 ,也务 必要查 处行 贿未遂 。如果行 贿案件
都要等 到既遂 了,后果产 生 了,行贿 人实际获
得 了不正 当利 益才查 处, 贿人必将 更加肆无 行
我 国行 贿 犯 罪适 用 法 律 的法 理 思 考
文 I 杨 寅 I agYnI 海政法学院法律与公共行政研究中心主任、 n i E Y 教授、 墨尔本大学法学博士
实 践证 明,城市 建设 和管 理是行 贿 案件较 易 发生的领 域 。 一领 域 的行 这 贿 犯罪不 仅会破 坏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秩 序 , 重 影响城 市建设 质量和 管理水 严
没 有适用 到?这 值得 思考 , 人们 时常提 出 的理 由是— —第 3 9 但 8 条第 2 中对 款
本文根据作者 于 2 0 年 3月在上海 市人 民榆察院第一. 06 _ = 分院组织的 “ 行贿犯 罪法律适
用讨”的话理成 研 会 上讲 整 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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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 案件 的查处 有一个 基本 逻辑 :行贿 构成 不一 定有受 贿,但 是受 贿构 成一定 会有行 贿 。 从这 个意 义上 讲, 我们 国家查 处 的行贿 案件数 量应 当大于 、 多于 受贿 案件,但 实 际的结果 却并 非如此 。社 会各界 的感受 都是对 行 贿罪 的 查处 力度不够 , 司法 机关对 办案结 果的统 计也说 明 了这 一点 。 情 况为什 么是 这样 呢?是 刑事 政策 的原 因,还是 司法机 关刑 事政 策没有 用 足 、法律 的空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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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 e Consi der i aton on Appl abl a s t i e i c e L w o Brb Crm e i i n Chi egalPrnc pl na by L i i es
浅析贿赂犯罪
一、贿赂的概念和特点(一)什么是贿赂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这是很明确的,这也是关于贿赂的财物说的观点,其认为贿赂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但对于仅规定财物是贿赂,刑法学界的多数人历来认为不妥。
由于历史、社会、个人等原因,目前,在我国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犯罪具有广阔的市场和极大的危害性,既破坏廉正建设,社会稳定,又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还腐蚀社会空气。
把贿赂局限于财物,不仅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贿赂罪的惩治与防范,而且极大的延缓了我国反腐败的国际化进程。
不利于惩治,控制和预防实际生活中的贿赂犯罪,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是越来越多的人钻法律的空子。
有的人非法获取他人提供的各种非物质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因接受的不是财物而未受到应有的处罚,难以平民愤。
(二)贿赂的特点1贿赂由以实物形态为主向以货币形态为主转变,并且金额越来越大,由起初的成百上千发展到成千上万,现在一次送几万、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已不罕见。
贿赂的方式也变成多样性,贿赂的人群不断增加。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贿赂的表现形式更加隐蔽。
一是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对象仅限于财物。
有的行受贿双方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利用对方的人性弱点,采用性贿赂。
二是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子女上学,送超出正常度的零花钱、礼金,有的领导干部在收受了这些“大礼”后,还给对方一份“小礼”,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以奖金、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以借贷为名,行贿受贿双方心照不宣,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有的故意设好牌局,在打牌赌博时故意输给对方。
二、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危害(一)当前贿赂犯罪的现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经营机制转换,政府职能转变的时期。
收受礼金典型案例剖析
收受礼金典型案例剖析
收受礼金是一种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面我将从
多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剖析。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收受礼金属于受贿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
八十四条规定,收受贿赂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可能面临拘役或
者有期徒刑的处罚。
同时,收受礼金也违反了《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回避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受贿者
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其次,从职业道德角度来看,收受礼金严重损害了公正、廉洁
和诚信的职业操守。
无论是在政府部门、企业机构还是其他组织中,公务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应当秉持廉洁从政、廉洁办事的原则,维护
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
收受礼金不仅违反了职业操守,还可能导致
腐败现象的滋生,对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从社会影响角度来看,收受礼金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
资源分配不公等问题。
在商业活动中,如果某些公务人员或者工作
人员收受礼金,可能导致不法商家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了
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在政府部门,收受礼金
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公,损害了公众利益,甚至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综上所述,收受礼金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仅受到法律
的严惩,还损害了职业道德,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抵制收受礼金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和正常秩序。
从犯罪学的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对策
从犯罪学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防控一、犯罪的概念辞海中,“贿”,指财物。
“赂”,指赠送财物。
贿赂,即为以贿而赂之,有赠送财物而行请托之意。
通过辞海对于贿赂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贿赂,应为有目的性的赠予财物的行为。
阐释了贿赂的基本语义。
但,很明显,凭借这种解释是无法对日常司法中的贿赂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
我国97刑法法条中也规定了贿赂犯罪,但并没有对贿赂行为高度概括的界定。
只是将贿赂犯罪根据其行为构成结构及主客体情况进行了区分定义,并分散在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第8章的贪污贿赂罪中。
如在贪污贿赂罪中,刑法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罪与受贿罪。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此外,刑法根据贿赂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将行贿、受贿作了进一步区分。
如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等。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贿赂犯罪隶属于职务类犯罪,大体分为两种:1、非法占有型犯罪。
包括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吞罚没财产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2、权钱交易型犯罪,既贿赂类犯罪。
在犯罪学概念中,贿赂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职权的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双方,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权钱交易等手段,损害国家或商业管理权力的公正性与廉洁性的行为。
从贿赂犯罪的分类来看,按照犯罪的形式及结构,在刑法条文中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利用影响力贿赂、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受贿等。
也有人将贿赂犯罪分为“短快平”权钱交易型贿赂犯罪与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典型性的贿赂犯罪和非典型性的贿赂犯罪,以及财产性贿赂犯罪与非财产性的贿赂犯罪等。
从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可以把贿赂犯罪分为公务贿赂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
从法益角度再议贿赂犯罪的范围
从法益角度再议贿赂犯罪的范围摘要:贿赂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与祸害了法制建设,也对企业道德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然而,当前贿赂犯罪的范围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从法益角度再次探讨。
本文首先分析了贿赂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然后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个层面阐释了贿赂的犯罪危害,并从经济和道德两个方面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扩大化趋势产生的原因。
最后,本文建议加强贿赂犯罪立法和执行力度,同时注重道德建设和信仰教育,全面构建公正、公平、透明的社会环境,以推动贿赂犯罪范围的彻底限制和打击。
关键词:贿赂犯罪;法益;犯罪危害;扩大化趋势;限制打击从法益角度再议贿赂犯罪的范围近年来,随着各国反腐败法律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贿赂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责任。
然而,一些学者和社会人士认为,当前贿赂犯罪的范围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人士甚至认为某些行为应该取消贿赂犯罪的罪名,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理解和处理贿赂犯罪的范围问题呢?一、贿赂犯罪的构成要素从法律上来看,贿赂犯罪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一是行为要素,即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诱骗、胁迫行使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如:“Z案”中,利用招标采购发生的行政决策,针对可能参加招标采购环节的人员,向其支付不正当利益。
二是客体要素,即贿赂行为所涉及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通常,贿赂行为所涉及的财物可以是钱财、有价证券、实物或者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其他利益则包括职务、荣誉、名誉或者其他法律授权的利益。
三是意图要素,即贿赂行为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负面后果,但依然想免除后果实现目的的意图或者行为。
二、贿赂犯罪的危害1.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贿赂行为所涉及的权力范畴通常是公共权力和官员职权的行使,因此,贿赂行为如果不予打击,必然会严重破坏法律的权威和祸害各个利益主体的公正权利。
同时,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就会导致国家机关和公共政策对私人领域的严重侵犯,一旦这种现象长期存在,会对国家的全体利益、社会运行的正常发展带来长远的危害。
关于贿赂犯罪的分析与思考
发 的重 要 原 因 。 三 、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 的对策建议
( 一) 加 强思想 引导。要有效 遏制贿赂 犯罪 ,在严 厉打 击的同时 ,更要加大精神文 明建设 的力 度 ,多从正面宣传和 引导 ,充分 发挥其对市场经济 的积极影 响 ,减少 和防止各种 消极现象的发生和泛滥 。可 以通过 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 ,弘 扬 社会正气 ,教育 国家工作人 员切实珍 惜人 民赋予的权力 , 树 立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 ,增强 拒腐 防变和抵御各种诱惑 的能力 。也 可以通过反面教材 ,教 育国家工作人 员加强 自我 约束 ,防微 杜渐 ,警钟长鸣 ,从思想根 源上 减少和抑制贿赂
犯 罪的发生。
( 二) 强 化监督 防范。要强 化对权力 的制约 和监督 ,建 立 完善 各项制度 ,加强办事 的透 明力度 , 使权 力在阳光下使 用 ,使 权力 拥有者不敢滥用权力 。检察 机关 应开展经常性 的 预防 、监督工作 ,在基层建立 预防机构 。要 充分发挥全社会 的监督作用 ,从源头上预 防贿赂犯 罪的发生。认真落实党风 廉 政建设 责任制 ,层层有人抓 , 各个环 节有 人管 ,以此形成 制衡格 局。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 改革 ,实行定期轮 岗交流 制度 ,严格选拔任用干部 。 ( 三) 加 大立法 和惩治力度 。立法机关 应加快健 全防范 遏制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 ,通过 以法制权 ,构筑起有效防范 贿 赂犯 罪的坚 固防线 。 要严 惩贿赂 犯罪 ,对 于重点 区域 、 重点人群要加大打击力度 ,从 重从 快处罚。要严厉打击党政 领导机关 、司法机关 、行政执 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 门中发生 的大要案 。要严厉打击在 国有企业 改制 、项 目投资 、建筑工 程承发包 、 土地审批 、 组织人事工作 等领域发生的贿赂案件 。 同时 ,要注意研究形势 和政策的变化 ,研判分析贿赂犯罪发 生 的规 律特点 ,分析贿赂犯 罪可 能出现 的新 特点和新情 况 ,
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商业贿赂是指商业实体为了谋求利益而向他人行贿的行为。
它涉及到法律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并在世界各地的法律体系中受到严格的管制。
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应该在法律上明确定义。
它不仅包括直接行贿,还包括间接行贿和合谋行贿等方式。
商业贿赂的定义应当涵盖各种行贿形式,以便有效打击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2. 商业贿赂的刑责: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法律,应予以刑事追究。
法律应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刑罚。
刑罚应该具有威慑力,以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3. 商业贿赂的证据:商业贿赂的定罪需要有足够的证据。
法律应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证据要件,并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
同时,法律也应保护证人和举报人的权益,鼓励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4. 商业贿赂的追溯责任: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涉及行贿人和受贿人,还可能涉及公司及其代表人员。
法律应规定商业贿赂的追溯责任,并对公司进行法律追责。
追溯责任可以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以确保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
5. 跨国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企业和个人。
为了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律。
此外,还应设立跨国商业贿赂的追究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据调取,提高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侦查和打击能力。
6. 反商业贿赂合规措施:为了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商业实体应制定反商业贿赂合规措施。
这些措施应包括内部控制、员工培训和监督等方面。
法律可以规定商业实体应采取何种合规措施,并对合规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涵盖了定义、刑责、证据、追溯责任、跨国合作和反商业贿赂合规措施等多个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不容忽视,相关的法律应当全面且严格地进行规范和监管。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多方努力,才能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正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介绍贿赂罪的立法反思及司法认定
介绍贿赂罪的立法反思及司法认定贿赂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在许多国家都构成犯罪。
该罪行涉及行贿行为,即向公职人员或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影响其行为。
贿赂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政府机构的公信力。
因此,在法律制定和司法认定上,贿赂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反思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首先,关于贿赂罪的立法,应当确保条文的明确性和适用性。
贿赂罪的立法应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构成贿赂,包括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方式、对象以及违法的目的。
立法应该具体且清晰,以避免对该罪行的模糊解读或法律漏洞。
此外,贿赂罪的立法需要考虑行为主体的范围。
除了公职人员以外,贿赂罪还应该包括私人企业和组织中的权力拥有者,以及其他能够受贿的相关人员。
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地遏制贿赂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
在司法认定方面,我们应当加强对贿赂罪的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首先,应当确保贿赂案件的审理程序公正透明,并且对涉案的证据进行准确和充分的评估。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秉公执法,确保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被公正认定。
其次,也需要加强对贿赂案件法律适用的一体化和统一性。
贿赂罪的判决应当依据涉案行为的严重性、所涉及的金额和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对于故意行贿的行为主体,应当按照刑法对其进行严惩。
同时,对于受贿的公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以预防和遏制贿赂行为。
此外,应加强对证据收集和保护的司法规范。
对于贿赂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理涉及贿赂证据的问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证据的收集和保护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
同时,对于不能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应该可以使用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最后,应加强对贿赂罪的处罚力度和惩治力度。
贿赂罪涉及到对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的侵害,因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应当根据行贿金额的大小和影响的严重程度,适量增加刑罚的力度,以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
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审判是反腐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朽的最后一道程序。
对腐朽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
中央惩治腐朽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朽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了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一大批贪了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朽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了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
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朽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解释》的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朽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朽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朽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
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了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了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对于贪了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了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是取消贪了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了罪、增设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了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贿赂罪;五是对贿赂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之后,这些新规定应该如何具体理解、把握和适用,亟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是贪了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亟需明确处理意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贪了贿赂犯罪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贿赂物范围的立法思考
关于贿赂物范围的立法思考关键词受贿罪贿赂物范围界定一、我國刑法理论学界对贿赂物范围的界定(一)财物说财物说认为,贿赂物的对象是财物。
这种学说是我国早期刑法理论的通用学说。
该学说产生的社会基础是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比较落后,当时贿赂型犯罪对象一般也仅限于具体的金钱和物品。
但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生活状态和思想状态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贿赂犯罪领域,一些新型的贿赂犯罪手段日益明显,如由以前的单纯送钱送物改为送油票、加油卡、购物卡以及陪同国家工作人员出国旅游等,传统的“财物说”很明显已经不能够适应国家惩治贪污腐败的需要了,更为广泛的“财产性利益说”取代“财物说”已经是大势所趋。
(二)财产性利益说财产性利益说将贿赂物的范围扩大到财产性利益,主张一切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均属于贿赂物的范围。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
这里所说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实体性物质,非实体性物质以及财产性利益。
可以移转占有的实体性物质和非实体性物质,自然属于财物,但是,财物也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
这是因为财产性利益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它的价值的,并且实践当中很多财产性利益的价格都超过了普通商品的价格,所以是没有任何理由把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财物范围之外的。
对非财产性利益,却不是财物”。
该学说为我国目前刑法学界的通说,有效的解决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如购物卡、装修房屋等财产性利益的入罪问题。
但在贪贿领域诸如性贿赂、就业机会等非财产性贿赂问题上日益突出。
(三)利益说综上三种学说,我个人赞同“利益说”。
因为最初的“财物说”所包含的利益范围明显过窄,俨然不能够打击诸如行为人接受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这种财产性利益的贿赂行为。
二、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物范围的必要性(一)符合我国法制同世界接轨的客观要求纵观世界上关于贿赂类犯罪的立法情况,大多数国家均将贿赂类犯罪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
比如日本的刑法就规定了“一切满足官员欲望的艺伎表演和性贿赂,属于贿赂。
贿赂罪专题研析
贿赂犯罪研究一、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受贿1、受贿罪(第385条、第388条第1款、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2、单位受贿罪(第387条)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第1、2款)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第2、3款)行贿5、行贿罪(第389条)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第1款)7、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8、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第1款)9、单位行贿罪(第393条、第164条第3款、第391条第2款)介绍贿赂10介绍贿赂罪(第392条)二、贿赂犯罪的本质通说:权钱交易这就意味着:1、单纯受财,没有为他人谋利,不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不构成受贿罪;2、非财产性利益不属于“钱”的范围,不能构成交易的对象,不是贿赂;3、通常以实际交付财物为完成(既遂)。
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三、贿赂的范围1、法律特征(1)法定性(2)财产性(3)与职务的对价性(4)具有实现可能性2、表现形式(1)货币资产(2)物质财产(动产和不动产)(3)财产性利益A、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B、接受房屋装修、旅游费用等利益C、财产的使用权益(如房屋使用权)D、债权和债务3、争议(1)违禁品?(2)用财物换取的某种非物质利益?(例如给付赞助费所获得的入学资格)(3)“性贿赂”能否入罪?四、单位贿赂犯罪1、立案数额对照2、刑期对照3、单位与个人人格的区分(1)意志因素(2)利益因素4、非法人型企业的主体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强调须具有法人资格。
这就意味着,非法人企业(例如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五、受贿罪主体《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商业贿赂法理分析报告
商业贿赂法理分析报告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事业发展迅猛,但迅猛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公路建设市场中的商业贿赂便是及待解决的问题。
§1.公路建设市场的商业贿赂在今年召开的代表大会上有几个人大代表不约而同的提出了商业贿赂的问题,商业贿赂是一词便成为21年的政治关键词。
随后治理商业贿赂的中央文件不断出现,在各个领域中掀起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风暴,公路建设领域更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点。
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打击商业贿赂,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公路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究竟如何认定,对于治理公路建设市场中的商业贿赂无疑有着重大意义。
因此,公路交通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如何从法理上予以界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下面,我们仅就公路建设市场中商业贿赂的界定进行一些简单的探讨。
下面分别就商业贿赂、公路、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界定以期能够得到公路建设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这一探讨主题的更加丰富的理解。
1.1、商业贿赂的法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2公路的法律界定要明确公路的具体内涵就要参照我国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的总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虽然该法条对公路做了肯定性的规定,但并为对公路具体包括什么做出准确的界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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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法理辨析
反贿赂法仍然存在误区,关于应否处罚行贿人的规定尤其如此。
严格来讲,如果按照意图和行为事实划分,应该区分为行贿人、贿赂人、受勒索人、被勒索人以及受贿人、索贿人和勒索人:
●行贿人:有作出贿赂要约,无论是否知悉索贿要约或存在贿赂事实(就此定义而言,“行”
有主动作为的意思,或另名与贿赂区分。
主动作为方默认为起意方,除非能举证对方有要约表示。
)
●贿赂人:有接受索贿要约但未作出贿赂要约,存在贿赂事实
●受勒索人:有接受索贿要约,存在贿赂事实(就此定义而言,“受”有接受的意思,或
另名与一般认为无辜的被勒索人区分)
●被勒索人:知悉勒索,但无贿赂事实(除非特殊情况下,如因拉关系等原因未受侵害,
却知情不报,甚或故意隐瞒,造成严重影响的,应酌情另法给予取消公职、警告或降低信用评价等处罚)
●受贿人:未作出索贿要约,但存在受贿事实
●索贿人:有作出索贿要约,无论是否存在受贿事实
●勒索人:有作出索贿要约,但不向贿赂方提供额外利益,而是通过妨害或威胁妨害索贿
对象、隐瞒或沽售利害信息实现受贿目的
认定条件:索贿/贿赂要约(意图证据),贿赂/受贿事实(行为证据)。
这些都是可以举证的,并非推断或推测。
凡是有主动作出要约的,均认定为主犯,如否,则凡有贿赂行为或导致贿赂行为的,均认定为从犯,此为行为定性标准。
是否存在贿赂/受贿事实、涉案数、金额等作为量刑标准。
概念:
●要约:offer (n), solicit (v)要约;当前法律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知悉:acknowledgement, acknowledge
●接受要约: accept (offer)
●作出要约: make (offer)/solicit
●反向要约:counter-offer
此外,根据逻辑推理可以合理/严格推断出必然贿赂行为的情形也可以作为论据,如一方有贿赂行为,即便自身并未获得直接利益,但是(由于勒索人对他人的妨害或威胁妨害、隐瞒或沽售利害信息)可以获得相对于同行(或同事方, peer party)、社会公众的竞争优势,或构成胁迫(peer pressure),则不划定为受勒索人,而应定性为贿赂人。
政府招标是这种贿赂形式的典型场合。
很多承包商会辨称自己没有获得额外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导致竞争对手必须贿赂才能取得等同的地位,这就构成犯罪。
这样区分,有利于直接针对贿赂的起源,避免治标不治本以及勾连串供等现象。
关于贿赂方举报者是否应免责:相关联的行贿/贿赂和勒索/受贿应视为共同犯罪,因此除行
贿人、索贿人和勒索人应被认定为主犯,凡是存在贿赂事实的,至少应认定为从犯;如非主犯且无贿赂行为事实则应就所涉案件免责(涉及串谋、隐瞒、串供等另法处分),其中主动举证者,可酌情给予信用评价奖励。
如双方均无法或拒绝通过举证证明己方为从犯,则视为共犯。
此外索贿/勒索方不应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民营机构中有索贿/勒索行为的也应该依法论处。
这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
辨析一:
据引述,香港廉政公署反驳论处行贿/贿赂的举报人不利于反贿赂的一种说法是,举报人如在举报后不被论处则仍有行贿/贿赂的可能。
这在表面上似乎很合理,却仍然违背无罪认定原则,也损害了程序正义。
无论如何,法理应该基于证据、意图以及程序正义,亦即,不应仅仅因为存在无明确行为和意图证据的违法犯罪可能——如举报免责可能成为累犯诱因——而一概认定须以违反贿赂法论处,因为在此情形下,无论是贿赂行为(如有)还是反贿赂行为(举报、披露)都不是行为方任何意图或行为规律(免责、因举报可免责而累犯或因历史行为而累犯等等)的直接或有效证明,或可以合理/严格推断的必然结果。
关键在于,反贿赂法律应尽可能提高犯罪的风险,而非提高守法的风险。
以上说法背离无罪认定和程序正义,过于武断和一刀切似地对待贿赂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守法的风险。
辨析二:
另有人引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里最后一句存在问题。
被勒索未获不正当利益者,尽管其直接行为不被认定为行贿,仍然应该被认定为勒索方的从犯,构成违法,因为这必然对未响应勒索的同事方(peer party)构成不当竞争优势或同事方胁迫(peer pressure),而这是可以合理/严格推断的必然结果而并非仅仅只是一种可能,应划归贿赂罪(非主动作为的行贿罪)。
上面的例子表明,以是否获利为由宽免是错误做法。
国内有个特殊情况就是医患关系,医生可能只作出暗示,患者是否响应实际上不影响自身利益,只不过面子上挂不住。
这种情况仍然构成同事方胁迫,影响到其他人和社会集体的利益,本质上是以自身的歪曲观念扰乱社会价值和秩序,仍然应当处分。
辨析三:
上个例子还说明,法律不能也不必以“情理”为依据。
下面以这个说法为例进一步说明:为了避免警察找麻烦,不得不向当地的政客们行贿。
尽管意图是“避免警察找麻烦”,但因为行贿方规避正当程序,无法认定警察为事实上的可追责主体。
因此这个意图仍然应该作为认定贿赂主事方的依据。
行贿方的行为违背了程序正义(即通过正常程序解决警察扰民的问题),据此可以合理/严格推断的必然结果是,这种行为助长私相授受的风气。
政客一般除认定为贿赂从犯,还应按职务犯罪认处,如有对行贿方作出反向要约证据
的,则应按索贿罪论处,如有证据表明存在进行性要约标杆(ongoing soliciting benchmark)的,则应按索贿/勒索罪论处(因为无论双方具体发出要约的时序如何,长期要约的认定优先度应总是高于临时要约)。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行贿方是主事方,受贿方因滥用职权等所受处罚更加严厉。
综上,关键是要鉴别贿赂/索贿/勒索主事方,断绝贿赂的根源,并在最大程度上破除利益勾连。
说白了,就是要任何人在起意之时就想到后果,而不是因事后可以辩解受害未受益等末节争取从宽量刑而存有侥幸心理。
如果人人都像行贿的患者那样,觉得自己只是为了预先表示感谢,并未谋求额外利益,那么从法理上来将,就无法认定影响社会贿赂风气的主体。
医生会说自己没这个意思,而患者自己不承认这是问题,也不会去举证。
那么本来无意贿赂的人在这种风气影响下出于心理压力被迫行贿受到损失,这个责任究竟谁来承担呢?尽管患者看似很无辜,就主动起意而言,在贿赂者定性方面是最主动的,为行贿方。